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8-1-18 01:58 编辑
1、建标考核重复性,规范要求用的是常规的被检对象,首先这个被检对象应该是合格的,大家实际操作中都是选能得到的最佳仪器,不会有人傻到去选一个不合格的,重复性超级垃圾的来做重复性试验。你这个重复性是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来源之一,并不是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规范在这里描述确实不妥,应该写明是能找到的最佳被检对象。 请注意,JJF1033与JJF(军工)3-2012和GJB2749A-2009两个国防军工标准的“重复性”区别点恰恰就在这里,所以它才称其为“测量结果的重复性”,而后两者称“计量标准的重复性”。JJF1033特意强调了不能选用“最佳仪器”,这可以从新版《JJF1033实施指南》中可以看到:
那么怎么来理解“将来大多数同类对象都能达到的”这句话呢,除了我说的“合格的、重复性最差的被测对象”以外,还有什么更有说服力的“被测对象”吗(理由见44楼)?我们再来看看旧版《JJF1033实施指南》是怎么说的吧:
对于“…,这样评定得到的不确定度可以用于大多数检定或校准结果。”这句话,是什么意思?难道“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与实际的检定或校准数据无关?难道日后任何实际的被测对象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可以预先评估得到(只要被校对象合格)?什么“检定或校准结果”不是大多数呢?那个“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又该如何评呢?评出来的不确定度是不是就不能称其为“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呢?简直无语。何谓“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当然要用实际的检测数据来进行评估了。每一件被校对象的计量性能各不相同,得到的“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自然就有差异。 6、以后每年还要做重复性,大家都选最佳仪器来做吧,但是这个重复性因为仪器原因会有变动,所以可能会比第一次做的重复性大,只要测量结果评定的不确定度仍符合规程规范要求,就把新的重复性当成下次重复性试验的合格判据。
与其这样,还不如首次就选用“合格的、重复性最差的被校对象”来做重复性试验,和评定“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这样以后再做重复性试验就不会出现你所担心的情况了。这与直接用技术指标套算又有什么区别呢?反正你评出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不符合要求就得重新做“重复性试验”。这里特别要提醒您注意:“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的合格判据不是看是否符合规程规范的要求,而是“测量结果的预期用途,规定作为上限的测量不确定度”(见44楼第二幅截图),这个不确定度并不一定就是规程规范的要求。 用这样的被测对象的“测量结果的重复性”和“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来考核计量标准,我个人觉得非常不可思议。既代表不了计量标准的特性,也代表不了“校准和测量能力CMC”。两者反映的仅仅是所选用的被测对象的计量特性(测量结果的重复性),和复现量值的可靠程度(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