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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吴下阿蒙

计量标准考核中重复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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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7 09:41:5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oldfish 于 2018-1-17 09:43 编辑
路云 发表于 2018-1-14 09:45
我觉得您可能将“测量重复性”与由“测量重复性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这两个概念给混淆了。JJF1033附录C.1. ...


谢谢您的回复。

不过对于“重复性”和“重复性引入的不确定的分量”,我认为是一回事,如果是单次的就都是单次,是平均值的就都是平均值的。

如果按您所说,C1.1是重复性,是单次的,而C1.3是重复性的不确定度分量,应区分单次和平均值。那么对于C1.6就有些矛盾了,“C1.6对于新建计量标准,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应当直接作为一个不确定度来源”,那对于C1.6的要求,如果测量结果是平均值的,应该依据C1.1还是C1.3呢?是用单次的还是平均值的呢?

C1.3说平均值的重复性所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为s/根号N,是因为s/根号N是一个近似公式,而平均值的重复性应该用10个平均值计算贝塞尔公式。在数值上“s/根号N”和“用10个平均值计算贝塞尔公式”是相近的,且前者计算简便很多。贝塞尔公式是无偏估计值,s/根号N是近似公式,不是无偏估计值,所以C1.3中才描述为平均值的重复性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而没有直接说是平均值的重复性。

以上个人观点请您指正。


发表于 2018-1-17 13:52:06 | 显示全部楼层
oldfish 发表于 2018-1-17 09:41
谢谢您的回复。

不过对于“重复性”和“重复性引入的不确定的分量”,我认为是一回事,如果是单次的就都 ...

  “C.1.6对于新建计量标准,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应当直接作为一个不确定度来源”,说明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不是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而是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的一个“来源”。所谓“来源”即为一个过程的输入“资源”,因此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是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的评定过程的输入“资源”。
  在不确定的评定中如何使用这个输入资源呢?C.1.1告诉我们重复性一定是单次的,C.1.3告诉我们虽然重复性是不确定度分量的一个来源,在使用这个“资源”评定不确定度时还是应该区分测量结果的获得是单次测量的测得值还是多次测量的平均值。因此这些条文相互之间并不矛盾,而是各自阐述一个问题,相互补充,共同完成一个完整的描述。
  C.1.3为了详细说明使用这个重复性“资源”评定不确定度时,应该区分获得测量结果时是单次测量的测得值还是多次测量的平均值,给出了通用计算公式:重复性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u=s/√N。请注意N是获得测量结果的实际测量次数,不是为获得s进行重复性试验的次数。重复试验次数越多越好,一般取10。实际获得测量结果的次数由测量规范、检定规程、校准规范规定,可能是2,或4或5,大多数情况下不规定次数而默认为1。与是否在数值上“相近”,计算是否“简便”,贝塞尔公式是否“无偏估计值”都没有关系。当N=1时,就是u=s,当N=2时是u=1.414s,以此类推,若确实规定获得测量结果必须测10次取平均值,此时不确定度才是u=s/√10。C.1.3最后一句话原文是:“当检定或校准结果由N次测量的平均值得到时,由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引入的不确定度为s/√N。”未提及“平均值的重复性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前面说过,“重复性”一定是单次测量的,不提平均值的重复性。
发表于 2018-1-17 15:12:34 | 显示全部楼层

“重复性”与“重复性引入的不确定的分量”并不是一回事。不管是什么标准,对于要求比较高的评估场合,通常都是将“单次测量结果的实验标准偏差”定义为“重复性”,几乎没有见到将“平均值的实验标准偏差”定义为“重复性”的,后者都是作为“重复性引入的不确定度”(或分量)。只有在单次测量结果作为最终测量结果时,两者之间才能划等号。对于要求不高的评估场合(如:日常的检定/校准、一般普通测量),通常都是以极差,或相对极差来表示“重复性”。

我前面已经说了,JJF1033是有很多问题值得商榷的。正因为它评定的“重复性”不是“计量标准的重复性”,“不确定度”也不是“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两者都是“测量结果”的。顾名思义,既然是属于“测量结果”的,那就必定与特定的被测对象相关联,不可能属于所有的被测对象。建标时所做的重复性试验结果,只属于当时选定的那台“常规的被测对象”,日后的被测对象的“测量结果的重复性”大于、小于、等于建标时的“重复性试验结果”都是有可能的。怎么可能任何被测对象的“测量结果的重复性”与被测对象的性能和检测数据无关呢?又怎么可能将建标时的“测量结果的重复性”结果,作为日常任何被校对象“测量结果的重复性”呢?被测对象都已经变了,难道它还是“重复性条件”吗?称其为所有“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毫无道理,也自相矛盾,无法自圆其说让人信服。

按理说“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本就应当包含“计量标准的重复性”和“被测对象的重复性”两部分,“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中由重复性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也应当由这两部分合成得到。JJF1033所说的这种重复性评估方法应当说适用于“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评估。而由该重复性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是不因被测对象而异的,也就是说它与被测对象无关。由于日常检定/校准的测量次数通常都小于10次(即以N次(N<10)测量结果的平均值作为最终测量结果),故由计量标准的重复性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应当用s/√N,而不是用s/√10。而另一分量(被测对象重复性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则应该用实际的检定/校准数据,采用极差法求得(该分量因实际被测对象而异)。

发表于 2018-1-18 01:43:51 | 显示全部楼层
  JJF1033完全依据JJF1001的定义,因为计量标准和被测对象都是物,都是一种客观存在,因此计量标准和被测对象本身没有重复性,也没有不确定度。计量标准的示值稳定性、示值变动性及分辨力、示值误差等会给检定或校准结果引入重复性,给检定或校准结果引入不确定度,所以JJF1033评定的“重复性”不是“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评定的“不确定度”也不是“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两者都只能是“测量结果”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本就应当包含“计量标准的重复性”和“被测对象的重复性”两部分,是错误的,如果如是说,就应该说“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本就应当包含“计量标准引入的重复性”和“被测对象引入的重复性”、“测量环境引入的重复性”、“测量人员引入的重复性”等四部分,至于测量过程的“人机料法环”中的“法”指的是测量原理,重复性条件相同的测量原理是确定的,不会引入重复性。
  计量标准给检定或校准结果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往往被简称为“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这个不恰当的错误简称已经成为习惯,似乎已被技术规范固定而很难改正,也许会永远沿用下去。
  计量标准的示值稳定性和示值变动性等给检定或校准结果引入的重复性,过去也被不适当地错误简称为“计量标准重复性”。不过这个错误的简称被JJF1001-2011换版时淘汰,被JJF1033-2016换版时修改为正确的称呼“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避免了计量领域再造成一个永久沿用的错误。我们应该为JJF1033的这个重大修改而点赞,计量领域的确应尽可能避免再发生类似于“压强测量”称为“压力测量”这种不得不永久沿用的错误。
发表于 2018-1-18 09:51:5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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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两种观点的正误判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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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史锦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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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A-路云观点】
       “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包含“计量标准的重复性”和“被测对象的重复性”两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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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B-规矩湾锦苑观点】
       计量标准和被测对象都是物,都是一种客观存在,因此计量标准和被测对象本身没有重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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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规律】
       事物与事物的性质不可分离。事物的性质就是事物特有的属性。
       事物是有属性的事物;属性是事物的属性。
       不存在没有属性的事物;也不存在与事物无关的属性。
       人通过认识事物的属性而认识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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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观点正误判别】
       逻辑规律是客观的规律,也是人类思维的规律。任何理论,任何观点都必须符合逻辑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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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观点A,即路云的观点是正确的。观点A符合逻辑规律。
       观点A与经典误差理论的观点是一致的。符合人类长期的认识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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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观点B,即规矩湾锦苑的观点是错误的。观点B违反逻辑规律。
       观点B与不确定度体系的观点相近或相同。任何理论、任何规范,凡违反逻辑规律的,必定是错误的。错误的东西,地位越高,危害性就越大。由于不确定度体系的大量观点违反客观规律,违反逻辑,是错误的,从而影响到中国的主要计量规范也出现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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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路云先生从实际出发,指出JJF1033存在问题,值得深入研究和思考,应予肯定和称赞。什么是发展?看出问题是第一步。把问题讨论清楚,就可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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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之,人云亦云,反复地重复错误的认识与作法,那就是顽固。顽固是发展的障碍,是进步的绊脚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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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8 11:35:5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moonkai 于 2018-1-18 11:47 编辑

JJF1033-2016中用“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代替了原规范的“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进一步明确了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试验方法和要求。
1、建标考核重复性,规范要求用的是常规的被检对象,首先这个被检对象应该是合格的,大家实际操作中都是选能得到的最佳仪器,不会有人傻到去选一个不合格的,重复性超级垃圾的来做重复性试验。你这个重复性是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来源之一,并不是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规范在这里描述确实不妥,应该写明是能找到的最佳被检对象。
2、单次测量得出结果的,重复性引入分量用C1.2
3、通过平均值出结果是,重复性引入分量用C1.3
4、重复性引入分量和分辨力引入分量谁的量大,评定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时就用谁
5、当无法满足n≥10时,采用合并样本标准差算重复性。
6、以后每年还要做重复性,大家都选最佳仪器来做吧,但是这个重复性因为仪器原因会有变动,所以可能会比第一次做的重复性大,只要测量结果评定的不确定度仍符合规程规范要求,就把新的重复性当成下次重复性试验的合格判据。
发表于 2018-1-18 13:47:0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规矩湾锦苑 于 2018-1-18 13:51 编辑

  我完全认同史老师提供的【逻辑规律】:
    事物与事物的性质不可分离。事物的性质就是事物特有的属性。
    事物是有属性的事物;属性是事物的属性。
    不存在没有属性的事物;也不存在与事物无关的属性。
    人通过认识事物的属性而认识事物。
  但是植物没有动物的跑动属性,又怎么能够说植物的跑动速度特性呢?测量设备(包括计量标准)是客观存在在那里的,除了有“示值误差”、“示值稳定性”和“示值变动性”外,没有在重复性测量条件下的“重复性”特性,这是事实,它的“示值稳定性”和“示值变动性”会给测量结果带来重复性也是客观事实。
  经典误差理论的观点总体上是正确的,错误和不足限于当时的科技水平也是难免的,因此才会有科学技术的持续不断发展。例如过去在“测量仪器的重复性”这一点的认识上就是片面的,错误的。人类长期的认识与实践不断深入,发展到现阶段人们终于认识到测量结果的确有“重复性”特性,在重复性测量条件下每一次测量的测量结果都可能不尽相同,
  但包括计量标准在内的所有测量设备具有的特性均无“重复性”。即便计量标准与被测仪器的“示值稳定性”、“示值变动性”都可能给检定或校准结果引入重复性,要将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中这两个“分量”完全区分开来,也是不可能的。因此JJF1001-2011取消术语“测量仪器的重复性”,JJF1033-2016用“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试验”代替“计量标准重复性考核”,是完全正确的,非常必要的,这一举措杜绝了计量领域又一个给后人留下使用术语不当又不得不永久默认错误的发生。
  完全赞同史老师关于“逻辑规律是客观的规律,也是人类思维的规律。任何理论,任何观点都必须符合逻辑规律”,“人云亦云,反复地重复错误的认识与作法,那就是顽固。顽固是发展的障碍,是进步的绊脚石”的观点。对于经典误差理论的观点和人类长期的认识与实践也应如此,不能“人云亦云,反复地重复错误的认识与作法”。对错误的和不符合逻辑规律的,该修改的就应该坚决修改。所以我坚持认为JJF1001-2011和JJF1033-2016关于“测量仪器的重复性”的删除与修改应该给予点赞。
发表于 2018-1-18 14:21:4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人认同56楼总结的6个观点。JJF1033-2016用“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代替原规范的“计量标准的重复性”,的确回避了不科学、不合理的“计量标准重复性考核”要求,规范同时也进一步明确了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试验方法和要求。
  关于为什么规范不提用“最佳仪器”而强调用“常规的被检对象”,这就又回到了“重复性”到底属于谁的问题。
  重复性既然属于“测量结果”,它就是产生该测量结果的测量过程全部“人机料法环”共同“生产”的“产品”,也就必有“料”(被测对象)的一份影响,“被测对象”就应是排除那些本身不合格的,日常检定/校准中的绝大多数。如果使用“最佳仪器”,就意味着测量过程的“人机料法环”变成“人机法环”而少了“被测对象”,重复性测量条件的“五个相同”就少了对“同一个被测对象”的约束。“常规的被检对象”即为JJF1001的5.15条定义中“对同一或相类似被测对象”中作为“同一”看待的“相类似”被测对象”。
发表于 2018-1-18 20:07:12 | 显示全部楼层

计量标准和被测对象本身没有重复性,也没有不确定度。

计量标准给检定或校准结果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往往被简称为“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这个不恰当的错误简称已经成为习惯,似乎已被技术规范固定而很难改正,也许会永远沿用下去。

拧种”就是“拧种”,就如同55楼史先生所言:反复地重复错误的认识与作法,那就是顽固。大家也就无需理睬这位空前绝后的“拧种”,由他去自拉自唱,自我陶醉,孤芳自赏吧。这不,又开始施展起“见人说人话,见鬼说鬼话”的下三烂伎俩,前面就“完全认同”,话锋一转就开始一步一步推翻。这种用臭了的伎俩,还是尽早收场吧。

发表于 2018-1-18 20:11:38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8-1-17 15:12
“重复性”与“重复性引入的不确定的分量”并不是一回事。不管是什么标准,对于要求比较高的评估场合,通常 ...

您说的有道理,技术报告里的不确定度评定,只是相当于CNAS里的CMC,显然不能代替平时的校准不确定度。
发表于 2018-1-18 20:19:1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chuxp 于 2018-1-18 20:20 编辑
史锦顺 发表于 2018-1-18 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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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两种观点的正误判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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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史老明鉴,所谓观点B,仅仅是极个别人的一个误解,在本论坛,好像也没有第二个人认可。
        
        倒是JJF1001-2011《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这个基础性规范的修订思路,非常值得注意。起草人之一金华彰有一个所谓“学习体会”之类的发言,揭示了一些在起草修订过程里的思路,虽然是非官方的讲解,但是也能在一定程度上看出计量基础理论的进一步发展。现摘录一段我觉得比较关键的话。
        
        金华彰:“在JJF1001-2011新规范中,5.8条为 测量准确度﹙VIM2.13﹚,5.9条为 测量正确度﹙VIM2.14﹚,5.10为 测量精密度﹙VIM2.15﹚。多年不多见的“测量正确度”和“测量精密度”又回来了。过去认为今后将大力采用测量不确定度,测量误差的概念将逐步弱化,但这一次可以看出,测量误差最基本的三个概念述语又列入了术语词条,这反应了国际上对测量误差概念的进一步肯定和重视。测量重复性﹑测量复现性在新规范术语定义中,是指在重复性﹑复现性测量条件下的测量精密度。这反应了在VIM第三版即新规范中,是对不同观点不同认识情况下的一种妥协,采用测量不确定度和测量误差同时并存的现实,这也是认识上的一种进步和发展,理论要联系实际,与实际的应用相结合。”
        
      
发表于 2018-1-18 21:06:1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8-1-18 01:10 编辑
285166790 发表于 2018-1-18 00:11
您说的有道理,技术报告里的不确定度评定,只是相当于CNAS里的CMC,显然不能代替平时的校准不确定度。 ...

JJF1033《建标报告》中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不是“校准和测量能力CMC”,因为它不是建标机构在日常条件下所能获得的最小的“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而是满足“目标不确定度”的极限值,充其量它只相当于GJB2749A-20095.2.12条“测量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评定”,而不是JJF(军工)3-2012GJB274-20095.2.10条所评定的“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相当于“校准和测量能力CMC”)。

发表于 2018-1-18 21:23:2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8-1-18 01:58 编辑
moonkai 发表于 2018-1-17 15:35
JJF1033-2016中用“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代替了原规范的“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进一步明确了检定或校准 ...

1、建标考核重复性,规范要求用的是常规的被检对象,首先这个被检对象应该是合格的,大家实际操作中都是选能得到的最佳仪器,不会有人傻到去选一个不合格的,重复性超级垃圾的来做重复性试验。你这个重复性是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来源之一,并不是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规范在这里描述确实不妥,应该写明是能找到的最佳被检对象。

请注意,JJF1033JJF(军工)3-2012GJB2749A-2009两个国防军工标准的“重复性”区别点恰恰就在这里,所以它才称其为“测量结果的重复性”,而后两者称“计量标准的重复性”。JJF1033特意强调了不能选用“最佳仪器”,这可以从新版《JJF1033实施指南》中可以看到:

1.png

那么怎么来理解“将来大多数同类对象都能达到的”这句话呢,除了我说的“合格的、重复性最差的被测对象”以外,还有什么更有说服力的“被测对象”吗(理由见44楼)?我们再来看看旧版《JJF1033实施指南》是怎么说的吧:

2.png

对于“…,这样评定得到的不确定度可以用于大多数检定或校准结果。”这句话,是什么意思?难道“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与实际的检定或校准数据无关?难道日后任何实际的被测对象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可以预先评估得到(只要被校对象合格)?什么“检定或校准结果”不是大多数呢?那个“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又该如何评呢?评出来的不确定度是不是就不能称其为“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呢?简直无语。何谓“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当然要用实际的检测数据来进行评估了。每一件被校对象的计量性能各不相同,得到的“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自然就有差异。

6、以后每年还要做重复性,大家都选最佳仪器来做吧,但是这个重复性因为仪器原因会有变动,所以可能会比第一次做的重复性大,只要测量结果评定的不确定度仍符合规程规范要求,就把新的重复性当成下次重复性试验的合格判据。

与其这样,还不如首次就选用“合格的、重复性最差的被校对象”来做重复性试验,和评定“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这样以后再做重复性试验就不会出现你所担心的情况了。这与直接用技术指标套算又有什么区别呢?反正你评出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不符合要求就得重新做“重复性试验”。这里特别要提醒您注意:“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的合格判据不是看是否符合规程规范的要求,而是“测量结果的预期用途,规定作为上限的测量不确定度”(见44楼第二幅截图),这个不确定度并不一定就是规程规范的要求。

用这样的被测对象的“测量结果的重复性”和“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来考核计量标准,我个人觉得非常不可思议。既代表不了计量标准的特性,也代表不了“校准和测量能力CMC”。两者反映的仅仅是所选用的被测对象的计量特性(测量结果的重复性),和复现量值的可靠程度(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

发表于 2018-1-19 01: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计量标准给检定或校准结果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往往被简称为“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详见JJF1001-2011的7.24条定义,“仪器的测量不确定度”是“由所用的测量仪器或测量系统引起的测量不确定度的分量”。如果有的人不怀好意称国家技术规范的定义是“空前绝后的‘拧种’”,是“自拉自唱,自我陶醉,孤芳自赏”,也就由一两只苍蝇去“嗡嗡叫”吧,国家规范的定义就在那里,一两只苍蝇的嗡嗡叫阻挡不了计量科技前进的车轮。
  关于“重复性”特性应该属于测量结果还是属于测量设备,国家技术规范JJF1001-2011删除“测量仪器的重复性”,JJF1033-2016将“计量标准重复性”更改为“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重大举措已经板上钉钉,为什么进行这种举措,我也已经多次重复解读,不会像62楼和63楼那样翻来覆去“反复地重复错误的认识与作法”,62楼和63楼那种将测量结果的重复性和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一定要错误地称为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被测对象的重复性,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概念混淆的一塌糊涂,那就只能“由他去自拉自唱,自我陶醉,孤芳自赏吧”。
发表于 2018-1-19 01:34:14 | 显示全部楼层
chuxp 发表于 2018-1-18 20:19
史老明鉴,所谓观点B,仅仅是极个别人的一个误解,在本论坛,好像也没有第二个人认可。
         ...

  金华彰老师说:“在JJF1001-2011新规范中,5.8条为 测量准确度﹙VIM2.13﹚,5.9条为 测量正确度﹙VIM2.14﹚,5.10为 测量精密度﹙VIM2.15﹚。多年不多见的“测量正确度”和“测量精密度”又回来了。过去认为今后将大力采用测量不确定度,测量误差的概念将逐步弱化,但这一次可以看出,测量误差最基本的三个概念述语又列入了术语词条,这反应了国际上对测量误差概念的进一步肯定和重视。测量重复性﹑测量复现性在新规范术语定义中,是指在重复性﹑复现性测量条件下的测量精密度。这反应了在VIM第三版即新规范中,是对不同观点不同认识情况下的一种妥协,采用测量不确定度和测量误差同时并存的现实,这也是认识上的一种进步和发展,理论要联系实际,与实际的应用相结合。”
  金老师这段话说得非常好,正如金老师所说,这是“采用测量不确定度和测量误差同时并存的现实”,“也是认识上的一种进步和发展,理论要联系实际,与实际的应用相结合”。
  但如果有人把这段话中的术语“测量精密度”、“测量重复性”、“测量不确定度”中间情有独钟地楔入“仪器”二字,分别变成“测量仪器精密度”、“测量仪器重复性”、“测量仪器不确定度”,那就大错特错了。这三个术语均在JJF1001的术语分类第5条“测量结果”中,第7条“测量仪器的特性”术语类别中并无“测量仪器精密度”、“测量仪器重复性”的踪影,唯有“仪器的测量不确定度”,定义也明确规定是由所用的测量仪器或测量系统“引起的”测量不确定度的“分量”之一,这个“分量”显然是仪器给测量结果“引起的”,是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分量之一,虽然这个分量源自测量仪器,却属于测量结果,不属于测量仪器。
发表于 2018-1-19 08:47:12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8-1-18 21:06
但JJF1033《建标报告》中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不是“校准和测量能力CMC”,因为它不是建标机构 ...

它的本意应该是评出最小的不确定度极限值(最大值没有极限一说了),后面的验证也是用的这个值,应该跟CNAS的要求都是一致的,只是在表达上没有突出要使用“最佳被测对象”这一特点,我认为是规范中不严谨的地方。
发表于 2018-1-19 14:57:46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8-1-17 13:52
  “C.1.6对于新建计量标准,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应当直接作为一个不确定度来源”,说明检定或校准 ...

谢谢您的回复,我觉得有道理,我再去看看书,消化一下。
发表于 2018-1-19 14:59:15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8-1-17 15:12
“重复性”与“重复性引入的不确定的分量”并不是一回事。不管是什么标准,对于要求比较高的评估场合,通常 ...

谢谢您的回复,可能我之前理解有误,要加强学习。
发表于 2018-1-19 15:20:39 | 显示全部楼层
moonkai 发表于 2018-1-18 11:35
JJF1033-2016中用“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代替了原规范的“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进一步明确了检定或校准 ...

重复性要求用“常规的被测对象”,我对“常规”的理解是,本计量标准能够量传的常规的被测,如标准是0.001%,那么0.003%-0.005%的被测应该是“常规的”,0.01%的甚至更差的被测不应该是“常规的”,因为0.01%的被测本应该由0.003%的标准来量传。

另外,“常规”还体现了要求用“普通的,一般的”被测,而不是挑出“短期稳定性”最好的某台被测进行重复性测试,因为这样会人为减小重复性的不确定度分量,也就人为减小了最终合成的不确定度,从而增加了风险。

综上,我觉得重复性测试的被测仪器应该选择:第一,本计量标准可以进行量传的,等级最高的仪器;第二,上述仪器中应选择“短期稳定性”一般的,普通的,甚至是相对较差(中等偏下)的被测,而不应该挑选出最好的来进行重复性测试。


发表于 2018-1-19 15:38:42 | 显示全部楼层
oldfish 发表于 2018-1-19 15:20
重复性要求用“常规的被测对象”,我对“常规”的理解是,本计量标准能够量传的常规的被测,如标准是0.00 ...

  我认为你的理解是正确的。常规的、普通的、一般的是相对于计量标准而言。准确度要求过低,相对于计量标准可以传递的被测对象而言,可认为是“不合格的”,也就不是“常规的”被测对象了。准确度要求过高,甚至等于或高于计量标准的要求,相当于拿卡尺校准千分尺,也就不“一般”了。根据JJF1094的规定,常规的被测对象最大允差绝对值MPEV不小于计量标准引入的扩展不确定度分量的3倍,即为合适的被测对象,“常规的、普通的、一般的”被测对象。
发表于 2018-1-19 15:59:37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8-1-16 23:30
  是的,人的行为和行为的结果存在着差异,因此存在着“重复性”,测量活动是人的行为,同一个测量多次进 ...

还是比较信服这句话的
QQ截图20180119154154.png
 楼主| 发表于 2018-1-19 16:18:4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吴下阿蒙 于 2018-1-19 16:25 编辑
路云 发表于 2018-1-18 21:23
1、建标考核重复性,规范要求用的是常规的被检对象,首先这个被检对象应该是合格的,大家实际操作中都是选 ...


用这样的被测对象的“测量结果的重复性”和“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来考核计量标准,我个人觉得非常不可思议。既代表不了计量标准的特性,也代表不了“校准和测量能力CMC”。两者反映的仅仅是所选用的被测对象的计量特性(测量结果的重复性),和复现量值的可靠程度(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

这牵扯一个问题,在计量所正常校准一台仪器时,如果此仪器的校准规范未要求进行多次测量,那么这个校准报告中的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是如何得来的呢??
按照计量标准考核的重复性实验方案,这个得出的重复性应该是被测对象这个整体中基本都可以达到的,那么是否可以用这个重复性乃至不确定度作为最终的校准报告中的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呢?而实际中又是如何做的呢?就我个人接触过的一些来我公司校准的计量公司,那原始记录当着我的面就记几个值。。。。。。计量标准考核已经预见到这种行为了嘛?还是本该如此?

发表于 2018-1-19 16:45:5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moonkai 于 2018-1-19 17:28 编辑
oldfish 发表于 2018-1-19 15:20
重复性要求用“常规的被测对象”,我对“常规”的理解是,本计量标准能够量传的常规的被测,如标准是0.00 ...


我觉得被测对象合格就行,不需要挑选最佳仪器。另外你说的能量传的等级最高的仪器,我觉得你的建标技术报告中已经列明了计量标准量传的下一级仪器技术等级,按要求来即可。
发表于 2018-1-19 22:29:52 | 显示全部楼层
285166790 发表于 2018-1-18 12:47
它的本意应该是评出最小的不确定度极限值(最大值没有极限一说了),后面的验证也是用的这个值,应该跟CN ...

请注意我所说的常规的被测对象是“合格的、重复性最差的被测对象”,而不是“重复性最差的被测对象”,只有用它做出来的重复性试验结果,评出来的“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才可能达到“满足测量结果预期用途不确定度的上限值”,也就是所谓的“将来大多数同类对象都能达到”的值(即不超过该“上限值”)。

再从每年一度的重复性试验也可以看出,如果重复性大于前一次的重复性试验结果,则必须重新评定“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看这个“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是否小于上述“不确定度的上限值”,如此延续下去,这个“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将会越来越趋近这个“不确定度的上限值”,直至大于该上限值不满足要求。所以说JJF1033所评定的“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绝不可能是最小的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而是这个“上限值”。

后面的验证,也不是对该“常规的被测对象”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验证,而是对“最佳仪器”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验证,两者无可比性,前者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要远大于后者。

发表于 2018-1-19 23:04:24 | 显示全部楼层
吴下阿蒙 发表于 2018-1-18 20:18
用这样的被测对象的“测量结果的重复性”和“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来考核计量标准,我个人觉得非常不可思 ...

单次测量结果作为最终测量结果的情况,由于单次测量结果无法反应被测对象的重复性,所以也就没有被测对象的重复性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只有测量标准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和其它分量合成得到“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此时的计量标准的重复性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自然也就是“单次测量的实验标准偏差S(n)”了(也就是当实际测量次数N=1时的“平均值的实验标准偏差S(n)/√N”)。

“单次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实际上就是“测量设备(或计量标准)复现量值的不确定度”,但绝对不可能是计量标准对特定的“常规被测对象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道理很简单,不可能所有合格的被校对象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都一样,与实际的测量数据无关。要知道,JJF1033评定的是“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而不是“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该不确定度的大小是因被校对象而异的。如果评定的是后者,则不因被校对象的性能差异而异(因为它是计量标准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可用于评定任何被校对象,而不管被校对象是否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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