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早已结题的问题,某版主却要不停的端出来“搅屎”,不免让人怀疑其动机与存心了。既要否定“换汤不换药”,却又拿不出任何“换汤又换药”的证据。大家只要拿出新旧两版规范的附录C的C.1条进行对比,就可以知道到底是换了“药(重复性试验方法与过程)”还是没换“药”。进一步还可以从《JJF1033-2016<计量标准考核规范>实施指南》中得到证实(见下图红线标示部分):
某版主有种就将新旧两版的“药(重复性试验方法与过程)”晒出来给大家看看,究竟换了什么地方。 测量仪器是否有“重复性”这一计量特性,答案是肯定的。众多的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都使用“测量仪器的重复性”术语。就你规矩湾聪明,这些规程规范的起草人都没有头脑?即便是JJF1033的起草人,都认可测量仪器有重复性(见上图红框标示部分)。究竟是“测量仪器的重复性”,还是“测量结果的重复性”,就看测量仪器的被测对象是否对重复性测量产生影响。从理论上来说,当被测对象对重复性测量结果没有影响时,它就是“测量仪器的重复性”。当被测对象对重复性试验的影响无法单独分离出来时,将被测对象的影响降至最低,得到的重复性测量结果也可以认为它代表的是“测量仪器的重复性”。 两台同型号同规格的电子天平,其中一台新购置的,另一台因使用年代较长,计量性能有所下降。在同一时段,在重复性条件下,分别对同一被测对象进行重复称量,得到的测量结果(经修正后的多次称量结果的平均值)相同,但两者的重复性却相差甚远。人、料、法、环四个因素均相同,均不对重复性称量结果产生任何影响。相同的测量结果,两个“重复性”却相差如此之大,究竟哪个是“测量结果的重复性”啊?难道这个“重复性”差异不是因为测量仪器(电子天平)所导致的吗?难道不应该叫“测量仪器的重复性”吗?到目前为止,也只有某版主这么一位空前绝后的“学术流氓”,认为测量仪器没有“重复性”。并且一有机会,就要将这根“搅屎棍”插进去“搅屎”,真可谓死皮赖脸的“拧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