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比如电源电压的测试中,规程中就没有要求重复测试,而电源电压的重复性本身远大于标准器的重复性,不确定度评定中是不可能不考虑的吧?现在的单次的不确定度评定真的是如您所说这样评定的嘛? 如果被测对象的重复性远大于标准器的重复性,仍然用单次测量结果作为最终结果的方法进行测量,那么这就是测量方法是否合理的问题。单次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的确反映不了被测对象的不稳定性,它反映的是用测量标准进行单次测量所得到的“测量结果”的可靠度,而不是被测对象所“复现的量值”的可靠度。如果要真实反映被测对象复现量值的不确定度,就必须做重复性试验,除非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测对象的重复性对测量结果不产生影响,或影响可忽略不计。 2、不确定度评定中,引入计量标准的重复性难以操作吧?计量标准的重复性个人认为难以得到,且我认为计量标准的MPEV这个分量应该包括计量标准的重复性的。
理论上说,计量标准的重复性应通过溯源方式得到。也就是说,用上级计量标准作为被测对象,来对本级计量标准进行重复性试验,即不包括本级计量标准的被测对象(指量传对象)的影响。正如您所说,现实当中无法获得比本级计量标准稳定性更好的被测对象。也就是说,这是一种理想的方案和结果,得到的“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可称之为“最佳测量能力BMC”。这在GJB2749A-2009中就有如下表述:
在国防军工计量(JJF(军工)3-2012)和军事计量(GJB2749A-2009)的计量标准考核中,并不是要求评定“最佳测量能力BMC”,而是要求评定“校准和测量能力CMC”,即:常规条件下所能获得的最小的“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也就是说要将本级计量标准的被测对象(而不一定是比本级计量标准更稳定的被测对象)所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降至最低。因此被测对象只需选择一台按量传关系可获得的,接近理想的被测对象(即“最佳仪器”),来做重复性试验,以获在常规条件下所能得到的最小的重复性试验结果,基本上可以反映计量标准在常规条件下的特性,因此将此“重复性”视为“计量标准的重复性”,以区别于常规条件下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如此评定出的“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就是常规条件下所能获得的最小的“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代表了拟建标机构的“校准和测量能力CMC”。 计量标准的MPEV仅代表允差的极限值,是人为规定的技术要求,不代表计量标准实际的误差波动范围大小。通常情况,只在没有检测数据,或无法获悉检测数据,只知道计量标准是合格的情况下,才会用它去套算一个不确定度。但该套算出来的不确定度是不具备溯源性的,因为它不与任何检测数据相关联。
3、正如你所说,正因为这是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故其包含了对象的分量,而这个对象拥有普适性的话(比如如您说的,是选择这个型号中重复性最差的那个),那么这个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是否有普适性? 我所说的选择一合格的、重复性最差的被测对象来进行“测量结果的重复性”试验和评定“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并没有说它具有普适性。我认为它不具有普适性,它仅代表所选的被测对象复现量值的不确定度。任何“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都必然与所检测得到的测量数据相关联,不可能与之无关。实际的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与实际的被测对象的性能强相关,与被测对象无关的是计量标准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因此,不可能有一个所谓的“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普适于所有被测对象(实际“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因被测对象而异,大于、小于、等于建标时评定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都有可能)。JJF1033所评定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充其量也仅仅是以“目标不确定度”为判据,评判被测对象是否满足预期用途的输入。用它来判定计量标准是否满足开展检定或校准的要求,我认为是完全错误的。将其作为评定示例还差不多(见GJB2749A-2009第5.2.12条)。要知道,“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不仅仅限于合格的被测对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