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标准器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标准器具的监督、管理,保证量值传递与量值溯源准确可靠,根据《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标准器具是指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技术机构用于量值传递的计量标准装置和计量测试研究中心、计量专业站、区域校准实验室建立的校准装置、测试系统。
第三条 国防科工委统一组织编制国防军工计量发展规划,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技术机构根据规划建立计量标准器具体系。
第四条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标准器具的申请与考核、检定与校准、使用与监督、变更与废除等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国防科技工业用于量值传递的有证标准物质纳入计量标准器具管理。因国防科技工业量值传递特殊需要研制的专用标准物质的管理执行《国防专用标准物质管理办法》。
第六条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技术机构建立的最高计量标准、校准装置、测试系统应当经考核(复查)合格后使用。
第七条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技术机构建立的国防最高计量标准,应向国防科工委授权的计量考核机构提出申请,经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批准,报国务院计量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考核,考核合格颁发证书。对暂不能安排考核的特殊项目,由国防科工委授权的计量考核机构组织考核。
第八条 国防科技工业区域校准实验室建立的最高计量标准,经主管部门或军工集团公司同意后,向国防科工委授权的计量考核机构提出申请,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批准后组织考核,经考核合格颁发证书。
第九条 国防科技工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建立的最高计量标准,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申请考核,经考核合格颁发证书。
第十条.国防科工委计量测试研究中心、专业计量站和区域校准实验室的校准装置测试系统的申请考核按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标准器具考核的内容、程序,按国防科工委颁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对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标准器具实行动态管理,不定期公布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标准器具目录。
第十三条 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和计量检定规程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检定规程不能满足国防科技工业特殊要求或者无国家计量检定系统、检定规程时,执行国防科工委组织制定的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器具等级图和计量检定规程。
第十四条 国防科技工业的最高计量标准,接受国家计量基准、标准的量值传递或直接进行国际、国内比对;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技术机构的其它计量标准器具的量值应溯源到国防科技工业最高计量标准。
第十五条 校准装置、测试系统的量值应能溯源到相应的计量标准,对不能直接溯源的测试系统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加以验证。
第十六条 计量标准器具应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应有使用和维护记录,建立技术档案。
第十七条 计量标准器具应由专人保管和维护,定期检查其技术状况,存放和使用环境条件应满足计量检定规程要求。使用、运输时必须执行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最高计量标准只用于检定、校准。如果确需用于工程测试,应严格审批手续并保证其原技术性能不发生改变。
第十九条 计量标准器具的考核、溯源与使用应接受相应计量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已建立的计量标准,未经组织建立该标准的计量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卸改装,不得自行中断量值传递。
第二十一条 计量标准器具在有效期内,需要更换测量器具及配套设备的,应当办理更换手续。
第二十二条 计量标准器具因故需暂停使用时,建立单位需提出暂停申请,由原计量考核机构办理暂停使用手续;恢复使用时应提出恢复使用申请,并由原计量考核机构办理恢复使用手续。
第二十三条 计量标准器具的撤消,由原建立单位提出撤消申请,经原组织建立的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终止使用,并报原考核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 国防科技工业系统建立的最高计量标准、校准装置、测试系统的考核(复查)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适当收取费用。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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