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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系资料]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计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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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8-27 11:34: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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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计量管理
制度(试行)》的通知
                          (石化股份科【2004】22号)
各分(子)公司:
     现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计量管理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00四年一月十九日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计量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计量管理,保障计量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并根据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石化)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计量工作是现代化企业管理的技术基础。中国石化计量管理的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计量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科学、公正地开展企业的计量工作,为推进技术进步、安全生产、节能降耗、提高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提供计量保障。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国石化所属分(子)公司(以下简称企业)、部门。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中国石化计量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中国石化计量工作由中国石化科技开发部归口管理,各事业部负责各自业务范围内的计量管理工作,各企业须建立健全计量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第六条 科技开发部的主要职责是:
1、        宣传、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规定;
2、        负责对国家计量主管部门的联系,并协调相关部门的关系;
3、        负责组织制定中国石化计量管理制度;
4、        负责对各事业部计量管理的协调与监督;
5、        负责对中国石化企业间重大计量纠纷的调解,并监督执行;
6、        负责中国石化对外重大计量纠纷的协调;
7、        指导中国石化计量技术机构的业务工作;
8、        组织中国石化最高计量标准的建立和审核;
9、        掌握计量技术发展动态,组织国内外先进计量技术的交、研究与推广应用;
10、        负责中国石化计量人员培训的归口管理与监督工作。
第七条 各事业部的主要职责是: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中国石化的有关制度;
2、根据各事业部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专业管理办法、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责所属企业计量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4、处理所属企业的计量纠纷,客观、公正地做好计量调解工作;
5、责所属企业最高计量标准的管理与监督;
6、责所属企业计量数据的管理与监督;
7、动所属企业完善计量检测体系;
8、国内外计量技术发展动态,组织所属企业进行计量技术交流;
9、所属企业计量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及复核、换证工作;
10、中国石化委托的有关计量管理的其它事宜。
第八条 企业计量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律、和上级有关规定;
2、根据各企业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计量管理制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组织建立并完善本企业的计量检测体系;
4、负责企业内各单位的计量工作考核、监督工作;
5、开展量值溯源、计量器具的全过程动态管理和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工作;
6、负责生产经营全过程的计量检测数据的管理工作,推广应用计量检测新技术,保证计量数据准确可靠;
7、负责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项目的计量审查;
8、组织处理与外单位的计量纠纷,负责企业内各单位的计量纠纷的仲裁与处理,客观、公正地做好计量调解工作;
9、做好计量人员的培训、考核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10、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有关计量管理的其它事宜。
第九条 中国石化直属计量技术机构为中国石化计量管理提供技术保障。其主要职责是:
        1、        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中国石化的有关制度;
        2、        参与中国石化有关计量纠纷的技术分析与评定;
        3、        完成中国石化批准的最高计量标准的建立,开展量值传递工作;
        4、        承办国内外先进计量技术的交流与推广应用;
        5、        完成中国石化计量人员的培训和考核任务;
        6、        完成中国石化委托的有关计量管理的其它事宜。
              第三章   计量人员
第十条 计量人员主要指计量管理人员、计量技术人员、计量检定测试(校准)人员、计量器具维修人员及计量操作人员等。
第十一条 各级计量人员的配备数量及素质要满足本单位计量管理、量值传递等工作的实际要求。
企业的计量管理人员应掌握法制计量管理和科学计量管理的基本知识,了解和掌握先进的计量方法,具有一定的管理水平。
计量技术人员应掌握基本的误差理论和统计方法,熟知相关的测量技术文件,掌握测量新技术、量值溯源新方法等方面的知识。
第十二条 从事计量检定测试(校准)和原油、天然气及石油化工产品计量操作、化验的计量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公正、公平地开展计量工作。
              第四章   计量标准
第十三条 中国石化最高计量标准的建立应根据生产经营、产品质量等实际需要,由科技开发部统一规划、审查。
第十四条 企业最高计量标准的建立应根据生产经营、产品质量等实际要求,由主管事业部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中国石化和企业最高计量标准经批准后,须向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考核合格后,主持考核单位颁发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由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办理建标手续;属于强检的,需申请授权。
第十六条 企业内各级计量标准的建立和更新应报上一级计量主管部门审查,由企业内部依法自主管理。
第十七条 计量标准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经计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2、检定人员持有效证件上岗;
3、具有符合工作需要的环境条件;
4、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撤消计量标准或中断检定工作。
                 第五章  计量器具
第十九条 企业计量管理部门负责对计量器具的选型、购置、入库、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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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计量器具
第十九条 企业计量管理部门负责对计量器具的选型、购置、入库、发放、检定、使用、维护、封缄、降级、报废全过程的动态管理。
第二十条  各企业应按照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经济合理、技术先进的原则配备计量器具。计量器具的配备应符合国家及中国石化的有关规定。
  各种在用计量器具必须符合我国法定计量单位制。
第二十一条 购置的计量器具到货后,须进行检定(校准)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或入库。
第二十二条 凡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计量器具,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申请强制检定或申请授权自行检定。
  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根据其使用频率和生产特点,确定在用工作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和溯源时间间隔,按期进行检定或校准;尚未制定国家、部门计量检定规程或中国石化校准规范的计量检测设备,各计量主管部门应自行制定校准规范,作为定期校准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对计量器具上能影响其性能的可调部位应进行封缄或采取其它措施,以防未经授权人员的改动。
第二十四条 对无法保证原来的准确度或无修理价值的计量器具,应按规定进行降级或报废,并办理相应手续;暂时不用的应进行封存。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建立计量器具和计量检测设备的文件化管理程序,采用分类管理、计算机管理、标志管理等管理方法,提高计量器具管理水平。
           第六章  计量数据管理
第二十六条 计量数据指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中由计量器具检测出具的数据。
第二十七条 各级计量主管部门应加强大宗物料、产成品和能源的计量管理,加强计量监督,保证计量数据准确可靠。
第二十八条 计量管理部门要积极采用先进、科学的计量数据管理技术和方法,加强对计量检测数据的认证和监督,确保计量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实现以计量数据为依据的贸易结算、关联交易、生产统计、指标考核和成本核算。
第二十九条 有关计量数据记录的保管年限至少为三年。
第七章        计量纠纷调解
第三十条 各事业部所属企业间发生计量纠纷时,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未达成一致意见时,任何一方可向其主管事业部申请调解。
第三十一条 事业部间企业发生计量纠纷时,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未达成一致意见时,任何一方可向其主管事业部申报解决。对于重大计量纠纷,如事业部间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由科技开发部协调解决,并监督执行。
第三十二条 中国石化对外的计量纠纷由所在企业与对方协商解决;未达成一致意见时,可上报主管事业部,由其主管事业部与对方协商解决。对于重大计量纠纷,经有关事业部协调,若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上报科技开发部协调解决;
如仍未得到解决,企业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调解和仲裁。
        第八章  费    用
第三十三条 建立中国石化最高计量标准、量值溯源系统和重大计量科研项目所需经费,由科技开发部编制年度经费计划,纳入中国石化年度财务预算。
第三十四条 企业建立计量标准、购置计量标准器具、更新改造计量检测设备和检定(校准)、修理计量器具所需费用,由各企业计量主管部门编制年度经费计划,列入企业年度财务预算。
第三十五条  中国石化直属计量技术机构的相关费用,由科技开发部按年度划拨。
第三十六条 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
    第九章 奖  惩   
第三十七条 对在计量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八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各级主管部门可以进行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计量法律、法规和计量管理制度,在生产和工作中发生差错并造成损失的;  
     2、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伪造计量数据、利用计量器具作弊的;
     3、借故刁难监督检查或检定的;
     4、对坚持原则的计量人员进行打击、报复、诬陷的。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科技开发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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