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任务来源
经全国压力计量技术委员会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申报,由浙江省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等为主要起草单位修订本规程。国家质检总局已于2010年5月通过审定并批准立项,以“国质检量函[2010]193号”文正式下达修订任务。
二
修订规程的必要性
1
由于补偿式微压计的稳定性较好、准确度较高,所以,一直以来补偿式微压计在微压检定系统中,承担着量值传递和精密测量工作。
2
JJG 158-1994《标准补偿式微压计》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已实施17年,远远超过3年至5年的修订期限。其中有部分内容不符合《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的要求。
3
按照《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必须符合JJF1001-1998《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JJF1002-1998《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编写规则》和JJF
1059-1999《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等有关规定。
4
原检定规程的一些技术指标的表述不够准确。
5
在对补偿式微压计实际检定过程中,发现原检定规程的检定方法的可操作性尚有欠缺。
三
修订规程的简要过程
1 规程修订任务批准立项后,起草人在思想上、技术上、资料上作了充分的准备工作。
2 2010年7月至2011年7月,起草人到北京等地进行调研,对微压计的生产、使用和计量检定情况有了较清楚的了解。
2.1生产情况:当前国内补偿式微压计的制造厂主要分布在北京和上海,有北京计量科学院标准仪器制造厂、北京北方天富工贸有限公司、银河仪表厂、上海气象仪器厂有限公司、上海永智仪表设备有限公司等。准确度等级为一等和二等。
2.2使用情况:目前国内使用补偿式微压计的有各级计量技术机构、微压传感器、变送器、数字压力计的生产单位和部分气象部门、科研机构。
2.3开展检定情况:目前大部分省级以上计量技术机构在开展补偿式微压计的检定。
3
2011年8月起草小组完成征求意见稿,随后寄出30份给各位委员、各省、市计量机构和生产单位征求意见。
四
主要修订内容说明
1 将原规程名称《标准补偿式微压计》改为《补偿式微压计》,符合JJF1008-2008《压力计量名词术语及定义》的规定。
2 增加了“测量范围、分度值与准确度等级”技术要求,规定了补偿式微压计的分度值,使该计量性能更清晰、明确。
3 对补偿式微压计的最大允许误差的技术指标进行了修改。原规程对(-2.5~2.5)kPa范围内的一等、二等补偿式微压计的最大允许误差分别规定为±0.5kPa、±1.3kPa,现根据我国微压系统量传表及补偿式微压计的检定、制造现状,该技术指标修订为分段表示。对于一等补偿式微压计:当-1.5kPa≤测量值≤1.5kPa时,最大允许误差为±0.4Pa;当-2.5 kPa≤
测量值<-1.5kPa和1.5 kPa<测量值
≤2.5kPa时,最大允许误差为±0.5Pa;对于二等补偿式微压计:当-1.5 kPa≤测量值≤1.5kPa时,最大允许误差为±0.8Pa;当-2.5 kPa≤
测量值<-1.5kPa和1.5 kPa<测量值
≤2.5kPa时,最大允许误差为±1.3Pa。
4 将原规程
“密封性”技术指标分为两个内容,一个指标名称改为“耐压强度”,其内容不变,并规定在首次检定时进行,另一个指标名称仍为“密封性”在后续检定时进行,并规定在补偿式微压计的测量上限进行密封性检查。
5 规定了补偿式微压计的估读的位数为分度值的1/10,将原规程检定点不少于10点修订为“不少于8点,在标有计量数字的测量点上选择”,统一了检定记录的数字修约,使检定方法更详尽,具有可操作性。
6 更正了原规程中空气密度公式中的错误。
7 对原规程附录中的检定记录格式作了相应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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