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史锦顺 于 2012-8-18 07:33 编辑
错用公式-评UA评定(2) 史锦顺 - (一)UA的A类评定的规定 对被测量进行独立重复测量,通过所得到的一系列测得值,用统计分析方法获得实验标准偏差s(X) ,当用算术平均值X平 作为被测量估计值时,被测量估计值的A类标准不确定度为: u(A)=s(X平)=s(X)/√N
引文见《JJF1059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 此项不确定度评定条款告诉我们:A类标准不确定度就是σ除以根号N。σ是按贝塞尔公式求得的实验标准偏差。 不确定度A类评定的除以根号N,是普适的规定,只要测量次数是N,则必须除以根号N。这点体现在大量的样板评定中。 - (二)除以根号N的条件 我们要搞清楚,σ除以根号N这一操作,什么时候必做,什么时候不能做。 经典测量中,被测量是常数。测得值的随机变化,由测量仪器引起。被测量本身不变(已设是常数),测得值本该不变,现在变了,显然是测量仪器的问题。测量仪器是认识手段,手段的影响要消除或减弱,第一个方法是选用更稳定的测量仪器。但这不是总可实现的。第二个方法是增加测量次数,取平均值,以减小随机误差的影响。这第二个方法,代价低,好处明显,于是成为测量的常规,测量就要进行多次测量。精密测量,即分辨力高,重复测量时测得值有变化,要进行多次测量。普通测量(分辨力低,重复测量时,测得值不变),可以只进行一次测量;最好重复测量一次,以避免差错。 多次测量是计量的常规,精密测量也必须多次测量。于是,多次测量,成了测量计量行业的基本要求与基本素养。随之而来的的是测量N次,取平均值,将算得的σ除以根号N。这个“除以根号N”,已成常例,不确定度论的A类评定也就一律除以根号N。这样的作法对吗?什么时候该除以根号N,什么时候不该除以根号N,值得仔细考究。 有人说,以平均值为表征量时,除以根号N,取单值时,N是1,除以1就是除以根号1,等于不做。老史的回答是:只测量一次时,利用原来已有的的测量结果,取单值的σ,这没有争议。这里讨论的问题是:测量了N次,以平均值来当测得值,就是在这个条件下,该不该除以根号N。 - 笔者的观点是:“除以根号N”的操作,用于被测量是常量的测量。当测量的目的是确定被测量的量值时,为减小测量仪器随机误差的影响,要除以根号N。以下专论与不确定度论作法不同的观点。 - (二)变量测量不能除以根号N 经典测量的测量对象是常量。多次测量,用平均值来表征被测量,包含区间是指平均值的包含区间,σ除以根号N是合理的。 现代测量出现大量变量测量。被测量是快变量(在采样时间内有变化)。这称统计测量。统计测量的目的,一是知道量值(用平均值表征),二要知道量值本身的稳定性,这表现为测得值的分散性。为客观地表达出被测量本身的变化性,第一,要选用误差范围可略的测量仪器;第二要给出单值的σ,即σ不能除以根号N。 σ是变量本身的特性。当N变化是,σ将有所波动,当N很大时,σ趋于常数。σ是量值本身随机变化的表征量,是量的固有属性,不可人为地将它缩小。除以根号N的操作,使分散性以根号N分之一的速率 缩小,是错误操作。 - (三)计量不能除以根号N 计量是特殊的测量,其目的不是认识被测量,而是判别测量仪器、计量标准的合格性。 在考察计量的问题时,要注意区分什么是对象,什么是手段。测量场合,测量仪器是认识的手段,计量场合,被检测量仪器是认识的对象。 - 计量检定中所呈现的数据的分散性,是被检定测量仪器的随机误差,或是检定对象的随机变化,都是对象的特有性质,不是检定手段的问题,测量N次,按贝塞尔公式计算σ,不能除以根号N。除以根号N,就是把被检对象的特有性质缩小根号N倍,是不对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