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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何量仪器] 平直度检查仪的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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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4-3-15 21:23:05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0.005rad=0.005/1000rad”这个式子被某人“编出”后,又被某专家骂为“不要脸的编瞎话”,被我点出就是某人自己编出的后,其人才拒不承认是自己“编出的”想方设法嫁祸于人,那就自己看看自己在67楼的帖子吧,“0.005mm/m(rad)=0.005/1000rad=0.005mrad=5µrad”该不是别人给加的吧,其中第一个等号说的是什么?楼上提到了69楼帖子,69楼的“且不要说其给出的换算过程0.005rad=0.005/1000rad如何荒谬”恰恰就是针对67楼“编出的瞎话”,明确点出其错误之处。真心希望楼上能够如己所说那样“做人要懂‘三老四严’,否则,还能算人吗?”
      还需要我怎么解释?我已多次告之,JJF1001中3.26换算因子定义“两个同类量的测量单位之比”具体是指“比的结果”不是指“比的动作”或“比的过程”,再说白一点就是指mm/m的结果1/1000,而不是指mm与m两个单位“比的过程”mm/m。mm/m明明是两个单位在相除,指的是一个演算式子或计算过程,1/1000就连小学生也知道是个纯数字。如果说1/1000=0.001,两个纯数字是一码事倒没问题,但把式子和结果说成是一回事,只有某位专家才这么说。某专家把该搞清楚的概念硬骂为“脱裤子放屁”,请恕我直言某专家正是如此轻视计量基础知识和基本概念包括基础标准,才会这样“极端固执、偏执和对语言文学及公众认可的不尊重”,才会产生这样的误区,包括对新术语“测量设备”定义的拒不接受。
      别人重申关于在拼音输入法中输入“ZHAIZHUANG"时错选了“载”形成了“载桩”,以后输入“ZZ”也就自动形成组词固定搭配,以至于出现了错别字构成的词,本人的错误本人承认并改正,本人的错别字和四川、山东等任何地区无关,有人由此而扩大讽刺谩骂范围不属于本人承担的责任。至于某专家楼上的谩骂词语,也是习以为常的事了,要其不骂很难,就由其自便吧。
xqbljc 发表于 2014-3-16 09:23:1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xqbljc 于 2014-3-16 09:27 编辑

堕落至靠编瞎话胡搅蛮缠的楼上某位,又在其瞎话的基础上,继续重复编着瞎话:

      本人相信大家都有一双明亮的眼睛,能够辨认是非真假。在此质疑楼上某位:“0.005rad=0.005/1000rad这个式子被某人编出后”的话,这其中的“某人”指的是谁?是“拧种”还是他人?真是见过不要脸的,还确没见过楼上某位如此不要脸的!下面把不同式子给以列出,由大家识别、判断到底是谁在不要脸的编瞎话:

      本人在67楼推导的式子:        0.005mm/m(rad)=0.005/1000rad=0.005mrad=5µrad             (1)
      楼上某位在69楼编瞎话的式子:0.005rad=0.005/1000rad                                                         (2)

      请大家认真看一下,(1)式中粗体部分,和(2)式的粗体(蓝色)部分一样吗???写出这蓝色式子的楼上某位是不是在编瞎话?!编了瞎话,还不敢承认,并在公众场合继续编着瞎话,无耻确实无底线了!

      编瞎话本身就是一种极卑鄙的做法,是每个正直的人所不齿、所痛恨的!也只有楼上某位这样品行极差之人才会以耻为荣的!

      楼上某位“扯”或“绕”依旧无底线,能给大家解释一下,数学领域的“比”是什么“动作”吗?莫非还能“扯”到武打片上去?某位在动、名词之间还没“绕”过瘾,当下又在什么“比的过程”、“比的结果”、“比的动作”之间“绕”起来了,还没“绕”晕吗?!大家都看的很清楚,你尽管“绕”,如果“绕”到能否认mm/m=1/1000这个事实,才能反映出其“绕”的水平高,否则,岂不是白“绕”一场,丢人现眼无底线。

      楼上某位对“对新术语测量设备定义的拒不接受”,以及“载桩”的说辞,时间的关系,就暂时先不谈了,有时间再续说。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4-3-16 11:29:02 | 显示全部楼层
那就去除其它部分,只保留楼上的加粗字体内容,让大家比较一下两个式子的区别到底在哪里吧:
       67楼的式子:0.005mm/m(rad)=0.005/1000rad  (1)
       69楼的式子:0.005rad=0.005/1000rad                (2)
      式子(1)无非是多了一个括号,用括号表述了rad就是mm/m,式子(2)就是直截了当点明了式子(1)的真实用意罢了,除此之外并没有丝毫差别。67楼的式子之所以是错误的,是某专家骂为“不要脸的编瞎话”,其根源就是把mm/m一方面似乎认为它是关于弧度的计量单位,另一方面坚持是个纯数字1/1000,这种极其矛盾的思考问题的方法,必然会产生上述错误。
xqbljc 发表于 2014-3-16 15:03:33 | 显示全部楼层
堕落至靠编瞎话胡搅蛮缠的楼上某位,又在其瞎话的基础上,继续重复编着瞎话,当今已堕落至与社会痞子无两样了。

      本人在67楼推导的式子:        0.005mm/m(rad)=0.005/1000rad=0.005mrad=5µrad             (1)
      楼上某位在69楼编瞎话的式子:0.005rad=0.005/1000rad                                                         (2)

      大家可以认真看一下两个式子的粗体部分:(1)式中,0.005mm/m(rad):其中0.005mm/m是仪器分度值的数值部分(包括换算因子mm/m),所以推导出的仪器分度值的数值部分为0.005/1000,rad则是仪器分度值的角度单位,rad加括号是为了与前面的换算因子(mm/m)字母上有所区分;(2)式中,某位不要脸的编瞎话为:0.005rad=0.005/1000rad,式子的左右两边单位相同(rad),数值部分相差1000倍,到底是谁在不要脸的编瞎话,应该是昭然若揭了吧!

     至于楼上某位重复编着瞎话“用括号表述了rad就是mm/m”,相信大家都清楚,自问题争论以来,本人从没认为mm/m(1/1000)是什么莫须有的角度计量单位,而一直坚持其为JJF1001所定义的换算因子,由此可以看出,不要脸编瞎话的就是楼上某位(0.005rad=0.005/1000rad),其编瞎话的目的就是为了将水搅浑,以方便于其继续在论坛误导大家。大家可以相信,其过去自称为“拧种”式的“下里巴人”,不远的时间,其将会改变自称为“社会痞子”,并高声嘶叫出“其是痞子其怕谁”毕竟楼上某位“扯”或“绕、编瞎话以及痞子耍混,是决不会有底线的。
xqbljc 发表于 2014-3-16 16:04:13 | 显示全部楼层
“载桩”≠“栽赃”的争论,在计量技术角度上来讲,应该并没有多大的意义,这仅是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楼上某位的“拧种”自称确实名副其实:

       我们来看在http://www.gfjl.org/viewthread.php?tid=169487&extra=&page=3主题版块,仅在65楼,某位就两次谈及“载桩”,包括“没有必要载桩他人”和“还要载桩他人为“小人”,我只能无语”。

      本人在66楼对其莫名其妙的“载桩”说辞给与了指出及批驳:“楼上某位的语文水平确实够差的,两句“载桩他人”的话,让人数分钟的费劲思量,使用车辆拉运“木桩”,显然与帖子的内容无关联,反复思考后,猜测应该是“栽赃他人”吧,思考中间还考虑是成都方言呢”。

      但某位并不以为然,且“拧”劲大发,继续在67楼来谈“载桩”,“还挖苦别人语文水平低,似乎别人在载桩陷害他,”不多说什么了。楼上某位现在辩解是“在拼音输入法中输入“ZHAIZHUANG"时错选了“载”形成了“载桩””,这应该是狡辩不过去的!

     不多讲了,楼上某位还是从自己“拧种”的豪迈自称上找一下“载桩”的根源吧。其“拧种”的确实过于极致了!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4-3-17 00:18:1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规矩湾锦苑 于 2014-3-17 00:25 编辑

关于“载桩”与“栽桩”的问题本来与主题讨论就是个枝节问题,而且我已经明确告知是本人拼音输入的错,也是输入法的自动记忆这个双刃剑造成的,归根到底是本人个人的错,同时也明确告知本人是山东济宁人士。有人却一定要与“成都”挂钩,小题大做,肆意扩大谩骂范围,非要大骂××(地方)人“大舌头”,既然某专家缩小了地域范围提到了“成都”,在此我再次确切告诉某专家“成都方言”也不是什么“大舌头”,骂我也就是习以为常了,本人不与其计较,只是不得已复述一下其不当之词,以提醒其人的不当言辞。但是骂一个地区的行为,我认为的的确确是太过分了,此事就此打住好吗?
      至于某专家的0.005mm/m(rad)=0.005/1000rad的书写方法,某专家在楼上自己解释说“rad则是仪器分度值的角度单位”,那么请问仪器分度值的单位在仪器上的标注到底是mm/m还是rad?仪器明明标注的是mm/m(即标注的是mrad),某专家到现在仍然辩称是rad,造成差1000倍的是别人还是其自己?
      0.005mm/m(rad)的书写方法是不是可以解读为0.005mm/m=0.005/1000rad与0.005rad=0.005/1000rad同时成立,或解读为rad是mm/m的注解,表示0.005mm/m=0.005rad,这个道理众所周知,勿需本人再详细说明。有人由于不承认mm/m是水平仪分度值计量单位的原因,不知道0.005mm/m=0.005mrad,以至于造成了非要说0.005mrad=0.005rad的错误。某人骂它是“不要脸的编瞎话”,本人真的不知道在骂谁。
xqbljc 发表于 2014-3-17 22:20:46 | 显示全部楼层
凡是楼上某位由于其个人原因出现了错误,均被其归类至“枝节问题”,也就是其“大方向”始终是正确的。其极不愿意将这些错误与其自称“拧种”、“下里巴人”挂钩寻找原因,莫非真是输入法“自动记忆”的错?楼上某位还是不要上推下卸责任的好。“大舌头”的说辞与莫须有的骂人毫无牵扯,还是仅与地方水土、风情、习惯有关,另外 “拧种”=“一个地区=两个省”的式子?应该不成立吧?!,还是不要拉大旗作虎皮的好,包不住自己,也吓唬不了他人!

     楼上某位现今提出“此事就此打住”的意见,本人可以接受。但前提是:某位应该对多帖“载桩”的错误至上帖衍变为“栽桩”的错误,给大家做出合理的解释,莫非又是他人“小题大做”?又是“输入法”罪该万死??又是他人在“恶毒的讽刺谩骂”某位或某“一个地区”???“拧种”的“下里巴人”是宁死也不愿意从其自己身上找原因的!!!

      楼上某位所提出的“仪器分度值的单位在仪器上的标注到底是mm/m还是rad”的疑问,依然是明知故问,大家(包括某位)都清楚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量纲一的量的一贯单位都是一,符号是1,在表示量值时它们一般并不明确写出。所以,仪器分度值的单位(rad)在仪器上及说明书中不予“标注”,是可以的,也是无可厚非的。楼上某位讲究些,不要耍这些“小聪明”,这里没漏洞可钻,只会让大家看不起你!另外国家强制性标准还规定:对于某些量单位1是否用专门名称取决于具体情况。也就是讲,仪器分度值根据具体情况不需要写出其单位rad时,可以只标注其分度值的数值部分0.001mm/m(包括换算因子)。

      对于楼上某位“造成差1000倍的是别人还是其自己”的疑问,本人已经不需要再解释了,大家都已经看清楚了:某个不要脸编瞎话的首先编造出了69楼“0.005rad=0.005/1000rad”这样莫须有的式子,某位还需要“贼喊捉贼”的做徒劳诡辩吗?!既然清楚编瞎话无耻、丢人现眼,何必当初呢?!大家都看清楚了某位编瞎话的嘴脸,本人也就不屑于再去揭其短了。尽管某位已经“落水”......,但本人不会怜悯,仍需“痛打”之。

     楼上某位关于“ 0.005mm/m(rad)的书写方法是不是可以解读为0.005mm/m”的说辞,本人不再屑于搭理。至于某位在rad、mm/m、mrad等等之间胡“扯”瞎“绕”,就由其充分表演好了,本人和大家就当在看“活报剧”。但有一点可以说几句:我们国家绝大部分教科书、计量书籍和角度计量资料,并不存在将角度单位写作mrad、μrad的形式(词头+rad),这是比较遗憾的一件事情,也是我们国家与发达西方国家存有差距的地方。楼上某位在我其他帖子提到德国计量院角度专家授课时这样正确写法的提醒下,起码学话还是正确的,应属进步,值的鼓励。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4-3-17 23:36:37 | 显示全部楼层
谩骂成性每帖必骂的某专家在楼上又在骂性大发,什么“落水……”而需“痛打”的敌我矛盾之骂词也已用于技术讨论之中了。既然如此,我就不得不郑重提醒该专家,只怕是落得个“搬起石头……”的最终结果。既然某专家认为谩骂是光彩的,是强大的,是正确的,谩骂是可以解决问题的,那就继续骂吧,还有什么新鲜骂语要发明创造就竭尽全力吧。我的态度一如既往,无论某专家如何谩骂,本人除了提醒其注意其专家的身份和形象外,绝不还口。
      对于0.005mm/m(rad)=0.005/1000rad,能不能改写成0.005mm/m=0.005/1000rad和的0.005rad=0.005/1000rad这两个式子,某专家无法“屑于搭理”,也不必某专家作任何解释,人人都明白,我也没必要多说了。存不存在计量单位mrad、μrad并不是以所谓绝“大多数教科书、计量书籍和资料”里有没有为判定依据,而是以法定计量单位的法规为依据。任何一个词头与任何一个计量单位都可以构成“组合单位”,这是法规的规定。也许某专家在“绝大多数教科书、计量书籍和资料”里也没有见过计量单位GW、fA、pJ,他甚至也可以否认这些计量单位的存在。
      仪器分度值不标注计量单位的,除非是计数仪器,凡是“计量仪器”,其分度值却没有所“计”之“量”的计量单位,除了某专家之外恐怕没有第二个人发现。就以角度测量仪器为例,分度值的计量单位要么是度、分、秒,要么是弧度rad,要么是mm/m(其实mm/m就是mrad,rad是角度单位m/m的专门名词,只不过为了测量时计算方便而使用了未指定专门名词之前的单位书写方法而已)。
      某专家对明明白白标识在仪器上的这些计量单位视而不见,非要说把一个什么”换算因子“标注在仪器上,非要说角度仪器的分度值可以不标出计量单位,那也是没有法子的事,自己愿意这么认为,只能自便了,毕竟新版检定规程纠正了某人主笔的旧版规程公式6中的错误,不再会给实际测量工作带来误导和混乱了,人们已经不再相信其一再宣扬的水平仪分度值0.01没有计量单位,或其标注的单位mm/m是rad,或者又说只是个纯数字的“换算因子”等这一套。
xqbljc 发表于 2014-3-18 11:15:2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xqbljc 于 2014-3-18 11:24 编辑

楼上某位,对于“载桩”≠“栽赃”的质疑给以狡辩,现在81楼又挑起“桩”≠“栽赃”的争论,“拧种”竟然不敢面对给出狡辩了,考虑到对落水...,必须痛打!现把我的质疑继续粘贴如下:“楼上某位现今提出“此事就此打住”的意见,本人可以接受。但前提是:某位应该对多帖“载桩”的错误至上帖(81楼)衍变为“栽桩”的错误,给大家做出合理的解释,莫非又是他人“小题大做”?又是“输入法”罪该万死??又是他人在“恶毒的讽刺谩骂”某位或某“一个地区””???大家都看清楚了:现今“拧种”=“懦夫”了!

      楼上某位对于“存不存在计量单位mrad、μrad”的说辞,明显是断章取义的“扯”或“绕”,不过没啥,好在有本人82楼的帖子白纸黑字的放在那里,大家对照看一下,某位断章取义的无耻嘴脸也就暴露无遗了!

      编瞎话成性上瘾的楼上某位,又开始编瞎话了,其关于“任何一个词头与任何一个计量单位都可以构成“组合单位”,这是法规的规定”的瞎话。明显就是将瞎话编造到国家法律法规的头上,我们大家来看一下国家强制性标准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词头 单位.jpg
       无需本人给以解读,国家强制性标准上述规定有力戳穿了某位“两个任何”的“三新”理论瞎话,大家在此正告楼上某位:你摊上事了!你摊上大事了!某位敢面对这些吗?还敢信口开河无底线的编瞎话吗?

      楼上某位关于“分度值的计量单位要么是度、分、秒,要么是弧度rad,要么是mm/m”的说辞,又是明显的在误导大家。大家都清楚,做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角度单位只有弧度rad和度、分、秒,从来没有出现第三个角度单位(mm/m),这角度单位mm/m的说辞,估计应该是“规氏单位制”吧???或某位信口开河无底线吧!

      楼上某位关于“mm/m就是mrad”的说辞,大家又见笑了,一个角度单位,竟然有两种完全不同的符号,某位要将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搞乱到什么程度?

      楼上某位关于“角度单位m/m”的说辞,明显是更不靠谱了,国家强制性标准对此是有严格规定的:
       用专门名称和符号有益.jpg
       用rad是方便的.jpg
      无须对国家强制性标准严格规定做任何解读,使用莫须有的m/m肯定是无益也极不方便的!何况m/m还会使人误认为是质量比,莫非角速度要写成m/m/s?那么在这个角速度单位中,将会出现两个“/”符号,这是国家强制性标准明确规定不允许的。那样,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岂不是真的要被楼上某位搞乱了!某位非要做这种明显错误,也对其自己无益、不方便,包括可能会对大家造成误导的事情,究竟有什么不可告人的目的呢?本人不去分析,大家去判断好了。

      楼上某位关于JJG117-2013纠正了JJG117-2005公式6中的错误说辞,包括“不再会给实际测量工作带来误导和混乱了”的瞎话,本人不屑于搭理,建议大家去http://www.gfjl.org/viewthread.php?tid=155414&extra=&highlight=&page=7  主题版块159楼、160楼看一下,也可以去http://www.gfjl.org/viewthread.php?tid=171376&rpid=487609&ordertype=0&page=1#pid487609 主题版块13楼、16楼看一下,所谓的“纠错”实则“错纠”,但“错纠”还没有误导到大家,竟然使规程修订人自己被误导、被混乱了。这大概就是楼上某位所言“搬起石头……”非预期结果吧,大家都笑了!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4-3-19 17:00:3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规矩湾锦苑 于 2014-3-19 17:11 编辑

呵呵,只有楼上某知名专家才会如是解读标准。
      JJF1001-2011的3.20注1说的明明白白,建议其去认真一读。注1说“量值可表示为:一个数和一个测量单位的乘积……,量纲为一,测量单位1,通常不表示(见例6和例8);……”。楼上给出的“单位一不能用符号1和词头结合,……”正是上述那句话后半部分一般情况的具体应用,但某专家就是不愿意看见与自己想法相反的规定。楼上对上述那句话的前半部分原则规定视而不见,对后半部分的“通常”二字视而不见,对要求参见的两个例子视而不见。按其片面的理解,既然0.01mrad不能写成0.01mm/m,而只能写成0.01×10^(-3),那么3.20条例8中的镉质量分数是不是也只能写成推荐的第二种写法3×10^(-9),而不能写成推荐的第一种写法3µg/kg?
      该专家给出的国家标准第二段话说了五重含义:弧度是SI的辅助单位,又是“具有专门名词的和符号的”单位,还是“量纲一的量的单位”,同时又是“导出单位”,并告知了怎样使用更方便。我们不禁要问,既然rad是导出单位,在没有给它“专门名词”弧度和“符号”rad前,它是个什么样的单位和符号?难道不是m/m吗?角度单位这个量纲一的计量单位,为了表述角速度“方便”,而使用弧度作为角度单位,角速度的计量单位因此而写成rad/s。同样为了在平直度误差检测中表述方便毫弧度mrad也可以使用计量单位mm/m。同样的原因,为了某种特定场合的角度表述方便,0.01mm/m也可以使用10×10^(-6)方式书写。
      楼上甚至还用m/m/s的错误写法反证计量单位m/m不存在或写法错误,那么众所周知的加速度是单位时间内速度的变化值,谁都知道加速度的计量单位写成m/s/s是错误的,是不是也因为m/s/s书写错误而反证m/s计量单位不存在或书写错误呢?犯这种典型逻辑性错误的,可能只有某个以每帖必骂为“特色”,在楼上继续骂人“懦夫”、“断章取义”和“无耻嘴脸”并要“痛打”“落水……”的那个知名专家才会吧?
xqbljc 发表于 2014-3-19 20:03:49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某位
        ∵ 无脸面对多帖“载桩”的错误至上帖(81楼)衍变为“栽桩”的错误,并给大家做出合理解释的质疑;
        ∴ “拧种”=“懦夫”   式子成立。
        故:“懦夫”不是什么骂人,而是其自称“拧种”的同义词。

       JJF1001-2011中3.20  量值的定义非常清楚:用数和参照对象一起表示的量的大小。某位不要在什么“前半部分”,“后半部分”了,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单位一不能用符号1和词头结合,已经戳穿了某位编造的“两个任何”的“三新”理论瞎话, JJF1001中3.20 例8,并没有“推荐的第一种写法”的说辞,某位顺着灯柱上爬又开始在“第一种写法”与“第二种写法”之间“扯、绕”起来。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质量分数:正确的表示方法是质量分数为0.67或质量分数为67%;镉的质量分数也可以表示为3µg/kg,并不是讲µg/kg就是计量单位,而是参照对象,毕竟参照对象并不是完全等同于测量单位的!这个参照对象的类型就是换算因子µg/kg(1/10^9),所以JJF1001中3.20 注1的第一句话就是“根据参照对象的类型”,此第一句话就是后面“量值可表示为:一个数和一个测量单位的乘积”的首要前提。楼上某位对规范的理解竟然是如此的差,如此的教条式的断章取义,某位的“拧种”自称确实名不虚传,也名副其实!

      楼上某位在上帖中,又要无聊的追溯弧度rad的“家谱”了。告知一下,弧度rad是定义规定的辅助单位平面角的专门名称, m/m 是定义的公式推导或描述过程中的东西,做为分子分母的m是长度的基本单位,1m弧长除以1m半径这个公式中间过程出现的1m/m,并不是某位胡言的什么角度单位,真正且有“名分”的SI角度单位只有弧度rad这一个。否则,楼上某位可以拿出法规性技术文件来给以佐证吗?!至于楼上某位谈及的“0.01mm/m也可以使用10×10^(-6)方式书写”,与争论的问题没什么关系,mm/m依然只能是换算因子(1/1000),这个换算因子就是参照对象的一种类型。“0.01mm/m也可以使用10×10^(-6)方式书写”,也可以使用1×10^(-5)、100×10^(-7)......方式书写,就由着楼上某位去“扯”或“绕”吧,其不“扯”不“绕”,会不自在的!这个“不自在”就是“落水”的直接原因,也是必须“痛打”的合理理由。

      可以有“角速度m/m/s的错误写法反证计量单位m/m不存在或写法错误”,但这个真没有“加速度m/s/s书写错误而反证m/s计量单位不存在或书写错误”,楼上某位继续“扯”或“绕”,大家不必参与或奉陪,继续观笑不语。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4-3-19 23:34:0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人早已拒绝某知名专家谩骂的挑战,随便某逢帖必骂的某专家如何谩骂和曲解,就算他骂破天,本人也绝不会中其圈套与其对骂。技术讨论需要的不是谩骂而是摆事实讲道理,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事实无法更改,即JJF1001-2011中3.20 量值的含义非常清楚:“量值可表示为:一个数和一个测量单位的乘积”,只是“量纲为一,测量单位1”的单位,“通常”情况下,“单位一不能用符号1和词头结合”。
      符号1和词头当然不能相结合用来表示单位的十进分数单位和十进倍数单位,但这并不是说其原始的导出单位不能和词头结合组成十进分数单位或十进倍数单位。请某专家不必睁着眼睛对该条款例8的写法3µg/kg视而不见。例8的µg/kg正是计量单位kg/kg的十进分数单位,这也是用词头和单位kg/kg相结合的组合单位。计量单位µg/kg不是某专家口中念念有词的“换算因子”或“换算系数”。计量单位mm/m与µg/kg一样,作为法定计量单位的地位完全相同,它们的写法也并无任何差别。
      “单位一不能用符号1和词头结合”,但可以“用10的幂表示”单位1的十进倍数单位和十进分数单位,因此计量单位mm/m可以写为10^(-3)。但此处的10^(-3)却并不是某专家口中的什么“换算因子”。换算因子是个纯数字,而此处的10^(-3)却是单位1的量值,自然“0.01mm/m也可以使用10×10^(-6)方式书写”。正如JJF1001-2011的3.7条注2所指出的:“这样的量比一个数表达了更多的信息”。
      其注3还特别指出“某些量纲为1的量是以两个同类量之比定义的”,平面角就在其列举的例子中。也许某知名专家不被承认平面角这个“量纲为1的量”是“以两个同类量”弧长与半径之比导出的,这两个同类量之所以称为“同类量”,它们的计量单位自然是同一个m,这就是在告诉我们平面角的计量单位就是m/m,无非是人们给予了它专门名词“弧度”,给予了它专用符号rad而已。但专用符号的设定并不妨碍原有导出单位和符号m/m的合法地位。某知名专家却对这些法规规定视而不见,自己已经“落水”,既然自己不停地声声喊要“痛打”,那就自己打去吧。
      既然没有用“加速度m/s/s书写错误而反证m/s计量单位不存在或书写错误”的道理存在,却可以允许用“角速度m/m/s的错误写法反证计量单位m/m不存在或写法错误”的逻辑存在,这是什么逻辑?请自己继续“扯”、继续“绕”去吧,用这种小孩子都知道错误的逻辑讨论计量单位的书写方法问题,请恕本人不再奉陪。
xqbljc 发表于 2014-3-20 09:51:2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xqbljc 于 2014-3-20 09:59 编辑

楼上某位所谓的谈技术问题,实质上就是“扯”或“绕”。当今,某位已经由“扯、绕”的“初级阶段”,堕落至靠编瞎话混迹论坛了。

      编瞎话的某位,却嚷着“技术讨论是摆事实讲道理”,“拧种”式的“下里巴人”还有理可讲吗?!其在引用JJF1001中的3.20量值定义的注1中,完全就是在断章取义的将瞎话再次编造到国家法律法规的头上,为了让大家看清某位编瞎话的无耻嘴脸,特完整引用JJF1001中的3.20量值定义如下:
      3.20 量值   用数和参照对象一起表示的量的大小。(提请大家注意,定义中是参照对象,而非测量单位。)
      完整的引用量值定义中的注1:   根据参照对象的类型,量值可表示为:一个数和一个测量单位的乘积
      某位断章取意引用定义的注1:   ▉▉▉▉▉▉▉▉▉,量值可表示为:一个数和一个测量单位的乘积
      上面注1的两种引用方式,相信大家已经完全看清了:楼上某位在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文件头上是如何断章取义编瞎话的可耻行为。楼上某位断章取义编瞎话的目的就是要通过镉的质量分数也可以表示为3µg/kg(通常表示为3×10^(-9)),进而把µg/kg(参照对象)混淆为通常大家所认知、所理解的计量单位,毕竟参照对象并不是完全等同于测量单位的!这里参照对象的类型就是换算因子µg/kg(1/10^9)。换算因子µg/kg=1/10^9;换算因子mm/m=1/10^3(1/1000)这是大家都清楚,也是楼上某位一直想否认,而无法改变的事实。

     楼上某位在平面角弧度的定义中,又一次断章取义编了瞎话,其所谓的弧度(rad)是“两个同类量弧长与半径之比导出的”的瞎话说辞,实则应该是“两个同类量1m弧长与1m半径之比导出的”,某位避开弧长与半径的1m定语,就是明显在故意搅混水。大家仔细理解“两个同类量1m弧长与1m半径之比导出的”的说辞,这与换算因子定义“两个同类量的测量单位之比”应该讲非常类似,它们之间还有多少区别呢?当然后者与导出单位不牵扯,也包含的信息更广罢了。所以在这里m/m=1(非1rad=1m/m=1),而mm/m=1/10^3(1/1000),它们都只能按换算因子认知,只不过由于换算因子m/m=1,基本没有什么用途,也就无人屑于研究其罢了。楼上某位经常在这些毫无用途的东西里“扯”来“绕”去(包括kg/kg),只是其“拧种”风格释然,某位继续钻牛角尖好了!大家已经看清,楼上某位非要将mm/m、m/m胡言为什么角度单位,是毫无法规文件及技术依据的。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4-3-20 12:16:1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规矩湾锦苑 于 2014-3-20 12:25 编辑

呵呵,想不到楼上某专家居然连“参照对象”和“计量单位”也搞不清了。
      镉的质量分数可以表示为3µg/kg,这就是“量值可表示为:一个数和一个测量单位的乘积”的典型示例。其中3是“数”,µg/kg是计量单位。µg/kg是两个同类量kg的导出单位与词头相组合的计量单位。
      因为与µg/kg、mm/m等相类似导出单位都是两个同类量相除而导出,两个同类量都是同一个基本单位kg或m,所以它们必为“量纲一,单位1”的计量单位。对于这种计量单位,JJF1001的3.20条告诉我们,“单位一不能用符号1和词头结合”表示为10^(-9)1,但“用10的幂表示”为10^(-9)是可以的。如果不用符号1表示计量单位,就应该用“一个数和一个测量单位的乘积”来表示,例如3µg/kg、0.01mm/m、0.01mrad等等都是正确的写法。JJF1001中的3.20说的何其明白,当然凡是与己不同的规定和观点,楼上知名专家是不愿意看到的。
      根据3.20条的注1,“参照对象”的类型可以是“一个测量单位”;可以是“一个作为参照对象的测量程序”,还给出了例7的43.5HRC(150kg)作为参照对象的一个类型示例,显然HRC也是被人们当作硬度计量单位使用的;第三类参照对象是“测量单位1”,这种计量单位“通常”不表示。可见术语“量值”中使用的“参照对象”三种类型无论哪种类型,本质上都是“计量单位”。一个数乘以一个计量单位才能描述“量值”的大小。
      楼上知名专家将“参照对象”和“计量单位”割裂开来变成空中楼阁,居然说µg/kg只是个“参照对象”而不是“计量单位”,甚至说“参照对象的类型就是换算因子”,把同种量计量单位之间相互换算的纯数字“换算因子”也作为“量值”定义中使用的“参照对象”类型之一,从而发明了“参照对象”的第四种类型。片面、狭隘地认为µg/kg、mm/m不是“计量单位”而是“参照对象”或"换算因子”。如此显而易见的错误,其人却视而不见,在那里“钻牛角尖”,反倒骂别人钻牛角尖,呵呵,愿意钻就自己在那里继续钻吧。
xqbljc 发表于 2014-3-20 19:36:04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某位断章取意引用量值定义的注1所编瞎话,大家已经在88楼中看的非常清楚了,某位回避没有完整的引用注1的主要内容,则是默认了编瞎话。在这个问题上,大家不再屑于搭理其即可。

     JJF1001中3.20 量值   用数和参照对象一起表示的量的大小。大家肯定会注意到定义中使用的是“参照对象”,而没有象某位反复“扯、绕”的测量单位,这个道理很简单,编写 JJF1001的专家使用术语是非常严谨且全面考虑的,没人会象楼上某位那样信口开河、胡言乱语。毕竟“参照对象”的概念包含了“测量单位”,还包含了通常不表示的量纲一单位符号1;以及一个数和一个作为参照对象的测量程序;一个数和一个标准物质,并且一个量值可以用多种合适的形式表示。反过来看,“测量单位”仅是“参照对象”所包含内容的一部分,而不是某位一个腔调的单指所谓“测量单位”。“参照对象”在量值定义中可以当作术语的“参照系”来对待,这就必然有一个正确选择的问题。而不加选择的单纯强调“量值可表示为:一个数和一个测量单位的乘积”,也只有“拧种”才会犯傻。至于楼上某位胡言乱语的“HRC也是被人们当作硬度计量单位使用的”说辞,大家也不要笑话他,毕竟本论坛中做力学专业的计量人士也不少,他们都清楚“43.5HRC(150kg)”是指:在150kg负荷下(1471.1N),物体的洛氏硬度值为43.5,当然要谈被测材料负荷150kg(1471.1N),压痕深度是有单位的,这就需要楼上某位由压痕深度单位来给以“扯”或“绕”出硬度值为43.5的单位了,相信某位会有这样的“拧种”劲头的。

      “参照对象”包含了“测量单位”,而“测量单位”并不是“参照对象”的全部,这是某位胡言乱语的什么“割裂”或“空中楼阁”吗?奉劝楼上某位:还是非“拧种”的好,要遵从“医嘱”。

      楼上某位应该告诉大家,你能否认JJF1001中3.26换算因子定义吗?能否让µg/kg=1/10^9和mm/m=1/10^3(1/1000)吗?国际计量学词汇中有“同种量”术语吗?其与“同类量”术语有何不同?某位今生今世还会说出靠谱的人话吗?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4-3-21 00:25:58 | 显示全部楼层
谁也没有将“参照对象”在量值定义中当作术语的“参照系”来对待,只有骂他人“犯傻”的某专家才会“犯傻”。
      JJF1001中3.20给量值的定义是“用数和参照对象一起表示的量的大小”。显然定义的核心是“量值是量的大小”,我想,没有人会对“数”误解,问题自然集中在对与数“一起表示”量的大小的“参照对象”是什么的理解上。为此,3.20的注1以很大的篇幅详细说明了“参照对象”的种类无非是三种,“一个测量单位”、“一个作为参照对象的测量程序”、“测量单位1”。
      “测量单位”是“参照对象”,“测量单位”即“计量单位”没有人会误解,注1说10个量值的例子中有7个都是用“一个数和一个测量单位的乘积”来表示。对“一个作为参照对象的测量程序”作为“参照对象”,注1用例7的43.5HRC(150kg)作为示例。例7中去掉大家非常明白的“数”,剩下的HRC(150kg)就是“参照对象”了,显然HRC(150kg)在这里起到了计量单位的作用。定义给出的最后一种"参照对象"就是“测量单位1”,对于这种作为参照对象的测量单位一“不能用符号1和词头结合”,例如不能表示为10^(-9)1,但“用10的幂表示”为10^(-9)是被允许的。楼上声称在量值定义中使用的“参照对象”不是计量单位,或不仅仅是计量单位,那就拿出JJF1001所说的三种参照对象之外的参照对象以证明其人并不“犯傻”吧。
      如果不用符号1表示计量单位,就应该用“一个数和一个测量单位的乘积”来表示,例如3µg/kg、0.01mm/m、0.01mrad等等都是正确的写法。JJF1001中的3.20说的何其明白,当然凡是与己不同的规定和观点,楼上知名专家是不愿意看到的。
      谁都知道1µg/kg=1/10^9,1mm/m=1/10^3,但是别忘了此处的1/10^9和1/10^3是量值,不是纯数字1/10^9和1/10^3,正如JJF1001-2011的3.7条注2所指出的:“这样的量比一个数表达了更多的信息”。看来某专家真的不知道计量学词汇中有“同种量”术语,更不知道“同种量”与“同类量”的区别,所以“今生今世”在关于计量单位这个问题上不会“说出靠谱的人话”来。本人建议其认真学习一下量的分类。
xqbljc 发表于 2014-3-21 14:29:45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某位断章取意引用量值定义的注1所编瞎话被戳穿后,迫于无奈,不得不给出JJF1001中3.20给量值的定义是“用数和参照对象一起表示的量的大小”完整文字描述。但其不懂装懂给出的却是“定义的核心是“量值是量的大小””的解读。大家都清楚,定义的主语是“数和参照对象”,没有“数和参照对象”,也就没有量值。由于“参照对象”的“类型”不同,某些量只有数值的大小,而无“量的大小”,毕竟,某些由约定测量程序定义的量,由于该量与同类的其它量可按大小排序(数值大小),但这些量之间无代数运算关系。其差和比值没有物理意义。由以上论述,大家可以看出:“参照对象”在量值定义中可以当作术语的“参照系”来对待的说法是正确的,“参照对象的类型”选择也肯定是非常重要的。在这个问题上,楼上某位“犯傻”无疑!

      楼上某位在上帖中给出了“参照对象的类型(非种类)无非是三种”的说辞,大家共同数一下,到底是几种?①.一个测量单位;②.量纲为一,测量单位1,通常不表示;③.约定的测量程序;④.使用的标准物质,不多讲什么,这里 4≠3 是大家都能够清楚看到的,所以参照对象的类型应该是4种。本人想特别提醒大家,量值定义举出的10个例子,只有例8的质量分数,其“参照对象的类型”兼顾了①和②,这应该是一种比较特殊的“参照对象的类型”划分。国家强制性标准对质量分数书写规定原文是:正确的表示方法是:质量分数为0.67或质量分数为67%,也可以这样表示,例如5µg/g。上述话语表明,为主且正确“参照对象的类型”应该是②,也可以的“参照对象的类型”是①,但按①又显然与JJF1001中3.26换算因子定义相矛盾,对于这样的事情,随意且单指某一“参照对象的类型”,应该是不合适的,而应该由JJF1001委托的《全国法制计量管理计量技术委员会》给出合理、明确的解释,以保证JJF1001实施的有效性。

     楼上某位对JJF1001中3.20给量值的定义涉及的例7.给定样品的洛氏C标尺硬度(150kg负荷下):43.5HRC(150kg),所做出的“HRC(150kg)在这里起到了计量单位的作用”以及“HRC也是被人们当作硬度计量单位使用的”胡言乱语解读,明显是无知的信口开河表现,同时也是非常错误且带有严重的误导性质。本论坛做力学计量专业的高手应该不少,本不该由本人给出批驳,则本人仅从国家标准技术法规的角度来讲一下:首先,洛氏C标尺硬度,通常不认为是量制的一部分,其仅通过经验关系与其他量相联系。再有:它是由约定测量程序定义的量,不具有测量单位或量纲。该量的值标尺,又称序值标尺,可根据测量程序通过测量建立。应该不需要再解释什么了,“HRC......当作硬度计量单位使用的”的误导性瞎话已经被戳穿,某位今后就不要信口开河的胡言乱语了,莫非误导成瘾了?!!!

     楼上某位无法否认µg/kg=1/10^9,mm/m=1/10^3(1/1000),其就换个“马甲”,写出1µg/kg=1/10^9,1mm/m=1/10^3(1/1000)来胡“扯”瞎“绕”,能告诉大家,1是什么东西吗?是数字?还是单位1?奉劝某位:还是讲究些,不换“马甲”的好,大家认得你。

     楼上某位关于“同种量”的说辞,本人已不屑于搭理,无知的某位连有没有“同种量”术语也不清楚,莫须有的东西当某位竖嘴后就会有?其可横可竖的嘴依然不会讲出“靠谱的人话”来,这就是社会痞子的风格和特质吧?!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4-3-21 23:21:32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某知名专家不仅不知道“同类量”和“同种量”的区别,对“量”可以分为“可数的量”和“可测的量”两种似乎也毫无知晓,不知道可测的量必有计量单位,将量纲一的量的计量单位与换算因子相混淆,与纯数字相混淆,以至于自己在“犯傻”之中反骂他人“犯傻”。
      如果其人对3.20条的中心意思“量值是量的大小”仍不明白的话,就再去读一读JJF1001最为基本的并列入了第一个术语的“量”的定义:“量是现象、物体或物质的特性,其大小可用一个数和一个参照对象表示”。这句话清清楚楚告诉人们“用一个数和一个参照对象表示”的正是3.20条所说的“量值”,告诉我们量的大小叫量值。3.20告诉我们,“参照对象”在量值定义中起到“计量单位”作用,表现出三种形式:一般计量单位、计量单位1和具有计量单位作用的“测量程序”。既然楼上提到了第四种形式“标准物质”,何不顺便看一下例10?我相信只要某人仔细读一读例10也就清楚这种“参照对象”并不是“物”,而是起到计量单位作用的特定物质的单位含量。至于楼上所说洛氏C标尺硬度不是SI量制的计量单位是没有错的,但却看不出其是“参照对象”的一种起着“计量单位”的作用,看不见起到了用一个数与这个参照对象相乘描述了材质的一种硬度特性的大小的作用。
      楼上既然引用了国家标准中“质量分数为0.67或质量分数为67%,也可以这样表示,例如5µg/kg”这段话,就应该清楚这样表述的真实含义。这说明了质量分数的计量单位是“1”,可以写成0.67的形式而不能写成0.671,但也可以写成质量分数的导出单位µg/kg。计量单位µg/kg是两个基本单位kg相除导出后与词头的组合单位,当表示为0.67时绝不是纯数字0.67,而是比纯数字0.67“表达了过多的信息”。纯数字0.67只有一个意思0.67 ,“量值”0.67则必须告知是什么量,平面角、折射率、质量分数、摩擦系数等均为计量单位1的量,尽管都写成0.67,但角度0.67绝不等于质量分数0.67,0.67µg/g也绝不等于0.67µm/m。
xqbljc 发表于 2014-3-22 08:21:30 | 显示全部楼层
绝大部分人由于学识浅薄,所以不知道“同种量”为何物,楼上某位上知天文下知地理,但从不敢对“同种量”给出一个解读,只能无聊的“扯”来“绕”去,信口开河的“拧种”风格有所收敛?那不可能!但总是回避着“扯”来“绕”去,大家都看的很清楚啊!

     某位胡言乱语的“可测的量必有计量单位”说辞,信口开河的胡言乱语又开始了,莫非其真的不知道由“约定测量程序定义的量”,也是可测的量,但这样的序量只能写入经验关系式,不具有测量单位或量纲吧?!无知不是错,但无知又动辄信口开河、误导他人,某位让大家笑话啊!莫非不顾那张脸皮了?!

     楼上某位胡言的“起到计量单位作用”、“可测的量必有计量单位”等等说辞,恐怕是得了一种“计量单位”XX综合症吧?!需要遵从“医嘱”,免得病入膏肓。告知一下,“参照对象”≠“计量单位”,前者包括的面远大于后者。

     “计量单位1的量”,这又是楼上某位的“首创”术语,非常好理解,其给自己封为“拧种”的量也是非常名副其实的吗。当今在计量专业还暂时没有“拧种”的量术语,今后可能会有的,楼上某位着眼点是很长远的。

     探讨计量技术的论坛出了某位这样一块“笑料”,严肃的气氛顿时活跃、活泼起来,某位确实功不可没的!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4-3-22 14:14:20 | 显示全部楼层
绝大多数计量工作者都对量、量值、计量单位、测量设备等最基本的计量术语清清楚楚,唯有楼上某知名专家也许因为专门研究高深莫测的课题而忽视了计量基本知识的学习与掌握。自己不清楚倒也不要紧,可以在相互讨论中共同学习,但又放不下作为专家的脸面和威严,因此反过来挖苦讽刺和谩骂他人“不顾那张脸皮了”,难道某专家的那张脸皮真的就比科学态度更重要?请某专家自重,不要在答复和评价别人与己观点不同的帖子时动不动就骂骂咧咧。骂骂咧咧的人到头来真的是要“搬起石头……”的,那时成为“笑料”的人自然会浮出水面让大家见识见识的。
      我已经多次建议某专家去学习一下“量”的基本知识,了解一下什么是“可数的量”,什么是“可测的量”,什么是“同种量”,什么是“同类量”,什么是“基本量”和“导出量”,量的大小是用什么描述的等等。楼上某专家既然自己也说到连有没有“同种量”这个计量工作者最为基本的知识都不知道,就该去查查标准,查查有关计量基础的书籍,或者放下架子请教一下自己工作的某计量院同行,而不是在这里骂人。
      谁又说过“测量程序”“具有测量单位或量纲”了呢?楼上某专家在哪里又见过用一个“程序”描述的“量值”大小,或“用只能写入经验关系式”与一个数描述的量值大小呢?在检测某材料布氏硬度得到某个测得值时,难道让人们不能写成160HBW,而必须在数字后面把获得该测得值160的测量程序或“关系式”描述一通吗?HBW本身的确并不是计量单位,也没有量纲,它只代表材质硬度的一种测量程序,是个约定符号,计量单位也是用约定符号来表示的。我所说的是,和计量单位符号m一样,在与一个数一起描述被测长度大小时不必把获得1m的测量程序重新描述一遍,同样HBW这个“测量程序”的“约定符号”在与一个数一起表示硬度量值大小时,不必把“测量程序”或“关系式”复述一遍,HBW起到了与计量单位m相同的作用。
xqbljc 发表于 2014-4-6 15:20:59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某位关于“可测的量必有计量单位”的说辞,清楚的表明了其概念的“无知+浅薄”,特别是“无知+浅薄”基础下的信口开河及胡搅蛮缠:

     所谓“计量”,当然其核心是“量”。JJF1001-2011中3.1指出:量【VIM1.1】其定义是“现象、物体或物质的特性,其大小可用一个数和一个参照对象表示” 而JJF1001-1998中3.1[可测量的]量,其定义是“现象、物体或物质可定性区别和定量确定的属性”。同一个术语的两种定义,变化和差别应该是很大的:一是指是一种“特性”,一是指是一种“属性”。特性是指某一事物特有的性质或特征;而属性是指事物固有的性质。“量”是指某一事物特有的性质或特征,并不是事物固有的性质。“量”作为一种特性表示更为准确,量就是指其大小可用一个数和一个参照对象表示的现象、物体或物质的一种特性;定义名称变了,过去把“量”的范围放在名称中,即指[可测量的]量,可简称“量”;而现在把“量”的范围放在定义中,则更为严密;过去可以理解“量”十分广义,好像任何人为自定的“单位”都可以确定量的大小;而新定义把“其大小可用一个数和一个参照对象表示”放入定义中,说明了量的大小必须有相应的“参照对象”为依据,而“参照对象”有特定的含义和要求,量的范围更加明确了,概念也更加清楚了。过去一讲量总和测量单位相联系,为什么现在提“参照对象”,因为JJF1001-2011中3.20“量值”的新定义变了;过去主要指物理量,而现在“量”的概念扩展了,量已扩大到化学量、生物量。所以“量”的新定义注2所指出“参照对象可以是一个测量单位、测量程序、标准物质或其组合”。此注确立了量的含义,也扩大了量的范围,扩展了计量工作的范围和领域。

       对于“被测量”的术语,JJF1001-2011中4.7与JJF1001-1998中4.7相比,应该讲二者变化很大,2011与1998相比,量的范围扩大了,量不只指物理量,还包括化学量、生物量,所以不能专指特定量,而是广义的量。这就如新定义中注1所指:“对被测量的说明要求了解量的种类,以及含有该量的现象,物体或物质状态的描述,包括有关成分及所涉及的化学实体”。新定义中注3中还指出:“测量包括测量系统和实施测量的条件,它可能会改变研究中的现象、物体或物质,使被测量的量可能不同于定义的被测量。在这种情况下,需要进行必要的修正”。在这里,特别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JJF1001-2011中3.28增加了“序量”的术语,这是JJF1001-1998中所没有的。“序量”是【VIM】术语,其定义为“由约定测量程序定义的量,该量与同类的其它量可按大小排序,但这些量之间无代数运算关系”。新术语定义中注1中清楚的写明“序量只能写入经验关系式,它不具有测量单位或量纲。序量的差或比值没有物理意义”。新术语“序量”定义举例①.洛氏硬度RHC标尺;②.石油燃料辛烷值;③.里氏标尺地震强度;④.腹痛从0到5等级上的主观级别,如果楼上某位还能够承认上述4例为“被测量”的范畴,那么其“可测的量必有计量单位”的信口开河,还能够成立吗?某位能否告诉大家,上述4例量的测量单位到底是什么?究竟是谁在不懂装懂的信口开河、胡言乱语?楼上某位胡言的“起到计量单位作用”、“可测的量必有计量单位”等等说辞,肯定是得了一种“计量单位”XX综合症吧?!毕竟“参照对象”≠“计量单位”,前者包括的面远大于后者。


     “量值”是JJF1001各个版本都有的术语,但定义却是完全不同的,在JJF1001-2011中3.20,量值【VIM1.19】全称量的值,简称值,其定义是“用数和参照对象一起表示的量的大小”。而JJF1001-1998中3.18定义却是“一般由一个数乘以测量单位所表示的特定量的大小”。上述两个定义的区别就是“参照对象”和“特定量”,旧的定义主要涉及物理量,虽有注扩大了适用范围,如硬度可以参照约定参考标尺;而新定义则涉及到物理量、化学量和生物量,量是广义的而不必单指特定量,用广义的“参照对象”来代替“测量单位”。大家都清楚,“量”的大小是用量值来表示的,随着量的含义的扩大,则量值的含义也必将扩大。量值在计量工作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毕竟计量工作的最基本目的就是要确保量值的准确可靠,实现单位量值的统一,即同一个量在不同地区其测量结果在一定准确度范围内的量值是一致的。

      注:本帖子,参考了JJF1001四个版本(82、91、98和2011)的主要起草人金华彰所写的文章《学习JJF1001-2011规范的体会之二》,特此说明。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4-4-6 20:00:2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规矩湾锦苑 于 2014-4-6 21:58 编辑

凭谩骂参加技术讨论,是一种无能和无理的表现。凭大骂别人“无知+浅薄”、“信口开河”、“胡搅蛮缠”证明自己正确的人,却恰恰否定不了自己就是“无知+浅薄”、“信口开河”、“胡搅蛮缠”之人。
      既然承认“计量”的核心是“量”,不知道楼上某专家是否也承认“计量”研究的“量”重点是“可测的量”?某专家在“特性”和“属性”上打转转,是否知道特定的量的“属性”就是它的“特性”?      对于“量值”的定义,用量的“大小可用一个数和一个参照对象表示”和用“一个数乘以测量单位所表示的特定量的大小”两种描述方法,即新旧两个定义本来就没有本质区别,只不过新定义的“量值”更为广泛罢了。建议某专家认真学习一下“计量单位”的定义。定义明确告诉我们,“根据约定赋予的”名称和符号就是计量单位,详细点说,计量单位就是“其它同类量可与其比较使两个量之比用一个数表示”作用的名称和符号。某专家列举的洛氏硬度、石油燃料辛烷值、地震烈度等等就是人们“约定赋予的名称和符号”,难道这些名称和符号真的没有起到“其它同类量可与其比较使两个量之比用一个数表示”的作用吗?某专家坚决否定这些名称和符号“起到计量单位作用”,否定“可测的量必有计量单位”,却在那里大骂他人“不懂装懂的信口开河、胡言乱语”、“肯定是得了一种XX综合症”,我们实在不知是不是其自己“不懂装懂的信口开河、胡言乱语”、“得了一种XX综合症”。
      某专家之所以在本主题帖即其它相关主题帖中再三否定水平仪分度值0.01mm/m中的mm/m是分度值的计量单位,把0.01和mm/m都看作为纯数字,其错误症结在于哪里,现在大家终于清清楚楚了,原来某专家并不清楚术语“计量单位”定义的真谛。
xqbljc 发表于 2014-4-6 22:48:21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某位确实“无知+浅薄”,且“无知+浅薄”至“拧种”状态。

      楼上某位关于“量的“属性”就是它的“特性””的说辞,明显就是“无知+浅薄”,莫非“特性”“属性”?某位做如此混淆,除了让大家更加看清其“拧种”的本性外,不会对大家有误导的。另外我们研究、定义的是广义的“量”,而非“拧种”胡搅蛮缠的什么“特定量”!

     楼上某位既然知道“新定义的“量值”更为广泛”,那胡搅蛮缠“新旧两个定义本来就没有本质区别”说辞,明显就是不懂装懂了,虽然是不懂装懂,但却要“拧种”到底的信口开河,某位的“无知+浅薄”让大家看得更为清楚了!

     楼上某位胡言乱语“洛氏硬度、石油燃料辛烷值、地震烈度等等就是人们“约定赋予的名称和符号”,难道这些名称和符号真的没有起到“其它同类量可与其比较使两个量之比用一个数表示”的说辞,可以看得出,某位确实不懂得JJF1001-2011新增加的序量术语定义,为了让大家对其不懂装懂的实质看得更清楚些,下面将JJF1001-2011新增加的序量术语定义粘贴如下:
      序量定义.jpg

      同时将由国家局计量司起草并即将颁发的GB 序量术语定义粘贴如下:
       GB序量.jpg

      从上面 序量术语定义,大家可以清楚的看到:它不具有测量单位或量纲,序量的差和比没有物理意义。大家再联看一下楼上某位胡言乱语的什么“两个量之比”(序量比)以及什么“起到计量单位作用”或“可测的量必有计量单位”等等说辞,其不仅是没有实际意义、不懂装懂的“扯”或“绕”,连物理意义也根本不存在,所以讲,楼上某位基本上就是从来不靠谱的!

      不多讲什么了,讲楼上某位“无知+浅薄”、“信口开河”、“胡搅蛮缠”等,到底是骂人,还是其真实写照,由大家去判别的好。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4-4-7 00:31:05 | 显示全部楼层
当然,因为某人以骂人为习惯了,所以只要是与己观点不同的人每帖必骂,不骂反而不自在的人也就自认为没有骂人了。楼上说的很对,某专家是不是以谩骂、讽刺、挖苦著称于论坛,本人就回避了,还是“由大家去判别的好”。
      某专家终于可以回归到引经据典来参加技术讨论了,不能不说是一个进步。既然引用了JJF1001,那就把有关几个术语定义引全吧,怎么不把紧跟其后的两个关于“量-值标尺”和“序量-值标尺”关键术语一起复制粘贴呢。
      给定种类的一组可测的量必然是要“按大小有序排列”相互比大小的,这个“按大小有序排列”一组同种类“量值”就是“量-值标尺”,“序量-值标尺”只不过是“量-值标尺”中的一种。因为基本单位、一贯导出单位和其它量的单位之间存在着数学关系(单位方程),但序量的单位与基本单位、一贯导出单位和其它量的单位之间并不存在数学关系,无法用基本单位导出,无法用基本单位的幂表示序量的量纲,因此我们说序量没有量纲和计量单位。
      但是,时间有时间的标尺,长度有长度的标尺,序量洛氏硬度也有自己的标尺,序量没有量纲却不能否定其也有“量-值标尺”用来比较相互之间的大小。这个“标尺”的相邻两刻度间所代表的单位量值,也就起到了计量单位的作用。以洛氏硬度HRC为例,只要大家见到了大家共同约定所赋予的名称“洛氏硬度”及“符号”HRC,就一定知道81.5HR和79.0HR都是洛氏硬度而不是布氏硬度,更不是81.5米和79.0米或牛顿,就一定知道前者比后者硬度高2.5HR。因此,某专家承认也好,不承认也罢,洛氏硬度及其符号HR虽然不是由基本单位所导出,虽然没有量纲,但却起到了计量单位的作用的客观事实在那里摆着。
xqbljc 发表于 2014-4-7 14:24:05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某位以黑话连篇、尖酸刻薄、胡扯滥绕、不讲人话混迹论坛,上述这些,大家都是有目共睹的,这直接导致了论坛中的冷清包括不少量友远离。

      JJF1001是公开发布实施的法规性技术文件,大家应该比本人更清楚,也更了解,所以本人没有必要全文复制粘贴于论坛,也没有依据说什么“量-值标尺”和“序量-值标尺”就是关键术语,某位就不要对序量术语不懂装懂的乱讲一气了。

      楼上某位既然现在了解了“序量没有量纲和计量单位”,那其过去多次误导他人所讲过的“可测的量必有计量单位”等等说辞,还能够成立吗?莫非序量不是[可测量的]量?如果楼上某位能够承认序量之间无代数运算关系它不具有测量单位或量纲,序量的差和比没有物理意义,那其大谈特谈的什么序量比(一个数表示)以及序量差(2.5),还有其实际意义和物理意义吗?这不是公开忽悠、误导公众又是什么?!其不敢再胡言乱语“名称和符号就是计量单位”了,又竖嘴改称什么“起到计量单位作用”,莫非不是测量单位的东西却可以作计量单位来使用?某位的信口开河、胡“扯”瞎“绕”到底还有没有底线???不靠谱是其“终身制”?

      不多讲什么了,上传一份JJF1001四个版本(82、91、98和2011)的主要起草人金华彰所写的文章《学习JJF1001-2011规范的体会之二》,供大家学习了解。
         对《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中量及其量值的理解和认识.rar (9.75 KB, 下载次数: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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