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5-7-26 01:49 编辑
b)款和c)款没什么两样,只不过是用键盘代替了笔,屏幕代替了纸而已,都不能算是自动生成的原始记录。a)款和b)款尽管都是电子记录,但其本质上还是有区别的。a)款属于自动采集记录的数据,除非软件或数采系统出了问题,不存在人为因素导致的错误。所以说,这才是真正的自动产生的原始记录;而b)款完全有可能出现看错了、听错了、或者敲错了键盘导致的错误,这跟用笔在纸张上做记录所出现的错误没有什么两样。纸质记录出现的错误,完全有可能在手工录入时重现。 纸质记录与电子记录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可以保留记录与修改的笔迹与痕迹,而电子记录都无法识别笔迹,最终提交归档的电子记录通常都无法保留修改的痕迹。正是因为纸质记录可以经多人修改,因此,纸质记录的修改,必须采取划改方式,并由划改者签章以示负责,这样便可在一张纸质记录上同时展示多人修改的痕迹,便于责任的追溯。但电子记录没有办法实现划改、并在修改处签章,也无法同时显示所有人的修改痕迹,在未最终提交归档之前,最多也只能对不同修改者的修改情况进行切换阅读。但在最终提交归档时,仅保留最终修改结果。所以电子记录只能采取权限控制的办法来加以限制。尽管实现的方式不同,但其所达到的追溯修改责任人的目的是一致的。所以说b)款和c)款,只要进行了权限的控制,能够识别修改的责任人,两份记录完全是等价的,记不记纸质记录又有什么关系呢?就拿b)款来说吧,数据敲入后发现前面某个数据敲错了,如何更改?这与c)款通过纸质记录敲入后发现前面的某个数据敲错了,有什么两样?b)款为何就不要保留更改记录,c)为何就必须保留更改记录呢?不分析具体情况,不加区别的一刀切,毫无道理。 我个人认为,c)款的要求应该是针对那些没有实现权限控制,以及那些没有进行只读化处理,无法识别和追溯修改责任人的电子记录(实际上是纸质文档电子化,而非真正意义上的电子文档),才需要保留纸质记录。 细究起来,c)款的描述仍然是有问题。首先,它说的是:“应同时保存原纸质记录或通过扫描、复印、照相等转化为电子图像保存”。复印保存的根本就不能称其为电子文档,仍然是纸质文档;其次,保留了扫描、拍照的电子图像,就能够不保留纸质记录了吗?不要认为转换成了电子图像就万事大吉了。电子图像如果未经过加密只读化处理,仍然可以通过PS手段进行修改。 另外,在许多企业内部是不出具证书或报告的,只是张贴彩标标识。所以要从证书或报告日期去考查,在这部分企业里是行不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