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5-8-15 13:33 编辑
“一般情况下”就是指绝大多数情况、可以不必考虑特殊情况。这句话说了等于没说。将国家权威部门颁布的标准条款中的“一般情况下”,竟被你理解成费力费时、毫无价值、可有可无的表述。干了几十年的老计量工作者,对技术记录的流转、归档、管理流程的理解如此肤浅,就连常识性的东西都理不清,居然说出这么没水平的话,我都替你感到脸红。 1、检定员生成的第一手原始记录,在未提交给核验人员核验之前,随你怎么更改都没有问题。此时,也只有你检定员能够操作,别人都无法接触。 2、当检定员签字画押以示负责后,将这第一手原始记录提交给核验人员进行核验时(注:此处的原始记录是第一手原始记录原件,并非复印、誊抄、拷贝的“二手货”,包括电子记录。这是对原始记录在流转过程中必须保持唯一性的要求。),因纸质记录可以保留修改的痕迹,并要求在更改处旁边签字画押达到追溯至目的,故无需采取什么措施,可直接交核验员核验。但电子记录无法保留更改痕迹,也无法在更改处旁边签字画押,故电子记录在提交给核验员进行核验之前,必须做只读化加密处理,以防除检定人员以外的人进行修改。 3、当核验员发现电子版原始记录有错误,需要重新驳回给检定员进行修改时,核验员不需要签字画押,因为修改完后仍然需要重新回到核验员手中进行核验。检定员收到被驳回的原始记录后,应先进行解密去只读化处理,然后才能进行修改。修改完成后重新进行只读化加密处理,交核验员核验。 以上3点可以认为是一般情况,均由电子记录的生成者对数据进行修改。 4、经核验员最终确认无误后,签字画押形成最终原始记录提交归档。在归档之前需进行第二次加密处理,以防任何未经授权人(包括记录的生成者)的更改。如需更改,必须走审批流程履行审批手续,由指定的授权人通过后台对归档的电子记录进行修改,或者在指定的授权人监督下,由检定员和(或)核验员进行修改。修改完成后,由指定授权人重新加密封存备查。此时的修改就不能视为一般情况下了。并不是像你想象的那样,核验员签字画押后不加任何处理,仍由记录的生成者保存,且记录的生成者可在任何时候对其进行不留痕迹的更改。 CNAS标准明确规定b形式的记录只有“原校准人员或其他授权人员”有权更改原始记录,意思是原始记录对原校准人员不存在保密防范,也不存在防范其更改原始记录,保密和更改的防范是针对“其他人员”,原校准人员或其他授权的人员更改记录时只需要做到“记录更改人、修改时间、修改前和修改后的内容,必要时,应注明修改的原因”。 凭什么原校准人员就可以归为防范对象之外呀?你头上有“诚信男”三个字吗?你能保证张三诚信吗?你能保证李四诚信吗?你会不会修改是一码事(这是对人的要求),能不能防止你修改是另一码事(这是防范的措施)。更改时需做记录,怎么记录呀?你连防范措施都没有,记录也就形同虚设,原校准人员完全可以不进行登记而私自更改数据,且更改处不留任何痕迹。更改后的记录你又凭什么说它不真实呀?真是荒谬之极。 在非网络的情况下,需要我过目批准的电子文档必须拷贝给我过目,经我电子签章后再拷贝给相关人员进行存档和传递。 前面已经对你不懂信息化应用系统做了善意的提醒,你却死要面子不服输,硬要装成很懂的样子,说出以上离谱的、常识性低级错误的外行话。能不能收敛一点啊!你只知道先通过纸质记录后录入电脑的电子记录是“二手货”,一手的电子记录拷贝给你就不是“二手货”了吗?在“二手货”上电子签章顶个屁用啊,再拷贝给其他相关人员都已经是“三手货”啦。按照你的逻辑,我做的纸质记录是不是也可以复制一份交给你去核验过目签章呀?经过你过目签章后再COPY一份交其他相关人员,其效果不是一样吗。干了几十年的老计量,原始数据在流转过程中必须保持其唯一性,这种常识性的问题不需要我再提醒第四次了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