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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版主请教关于重复性试验结果判断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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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ongyao 发表于 2015-1-2 21:42: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您在之前的帖子里提到过以下观点:

 JJF1033-2008的4.2.3条的标题就说的非常清楚了,是“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该条规定还指出计量标准的重复性“通常是检定或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一个不确定度来源”,并规定计量标准的重复性“应满足检定或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的要求”。因此,16楼的意见可以解读为:
  如果后续进行的检定/校准结果的重复性考核结果小于或等于计量标准建标时的重复性,则表明计量标准的重复性仍然满足要求,也就是说建标时进行的重复性考核结果就是今后计量标准重复性的考核指标。
  当某年重复性考核时,检定/校准结果的重复性大于计量标准建标时的重复性时,则应将此重复性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替代建标报告中计量标准重复性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重新对测量结果(检定/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进行评定。当评定的测量不确定度仍符合要求,则计量标准的重复性也判定仍然符合要求,否则判为不符合要求。此后的计量标准重复性考核指标,也应以这次检定/校准结果的重复性代替原来建标时的计量标准重复性,以后的考核结果只要不大于这个重复性,就可以判定计量标准的重复性满足要求。如果再以后某年的重复性考核又超过了这次的重复性大小,就应该再次重复前述过程,重新评定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确定计量标准的重复性是否满足要求。



我对上提出如下疑问:
     JJF1033-2008 C5.2.1中有关于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验证公式:|y1-y2|√UL2+Ub2若以您之前提到的观点,当后续考核时重复性大于新建标时的重复性时则重新进行不确定度评价,小于时则合格来计算,当后续考核时小于新建标时的重复性,则上式中的UL变小,此式趋向于不成立方向发展,若后续考核的重复性大于新建标时,则UL变大,此式赵向于成立方向发展,这似乎与您上述观点相反?
     再者,上述观点提到,“当评定的测量不确定度仍符合要求”这句话,具体如何判定测量不确定度是否符合要求,我的理解是不确定度只有在实验室认可时给出最佳(即最小)不确定度,平时的测量只要比这个值大但又小于其基本误差限即可,是否还有其它方法来对某个单次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进行有效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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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5-1-3 00:38:51 | 显示全部楼层
  |y1-y2|≤√(UL^2+Ub^2)是测量能力即检定能力的验证,y2和Ub分别是上级测量结果和不确定度,y2就相当于真值(约定真值),Ub将远小于UL,一般可忽略不计,于是可近似简化为|y1-y2|≤UL,以前曾经称为测量不确定度的验证,验证的是测量结果与被测量真值之差的绝对值是否小于自吹自擂的不确定度,这个验证是检定结果“准确性”的验证,不是“可信性”的验证。
  建标报告已经最后敲定该检定项目的测量方案不确定度UL,这个UL与被检对象的允差之比满足1/3原则,后续因重复性考核变小的不确定度因不会超过UL,检定方案就仍然是可靠的,可信的,重复性考核也是合格的,这是验证检定过程可信性,不是验证准确性。当后续重复性考核变大,就会引起UL变大,因此变大了的UL与被检对象允差的比值是否仍然满足1/3原则仍然是的检定方案可信性的验证,只要仍然满足1/3原则,检定方案就仍然是可信的、可靠的,其变大了的重复性也就仍然是考核合格的。在这个前提下,因为UL的变大,并不影响|y1-y2|≤UL,准确性问题仍然满足要求。
  也许你会问,UL变小会不会影响|y1-y2|≤UL的成立,影响准确性不足呢?不会的。因为无论重复性怎么小,计量标准的示值允差是检定规程规定的,不会变化,示值允差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是检定结果不确定度的主要成分,占据了绝大部分,UL怎么小都不会小于计量标准示值允差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有统计数据说明这个分量将占90%左右。
 楼主| zhongyao 发表于 2015-1-4 12:24:49 | 显示全部楼层
但是这样又带来了如下问题:
   
  我们在进行实验室认可的时候给出的不确定度评定代表的是最佳测量能力(如果用这个结果进行建标),即给出的不确定度评定结果是在理想被测设备和理想条件下得出的,日常工作中针对某一特定的被检对象所评定出的不确定度原则上只会比这个最佳测量能力代表的不确定度大,意即每次进行复查的时候所得的重复性试验结果只会比建标报告里的最佳测量能力所代表的重复性要大或者相等,但这与1033里所提到的“重复性试验应选用常规被测对象进行”就有冲突了,采用常规被测对象进行重复性试验所得出的结果必然比最佳测量能力所代表的重复性要大,若按版主的理论,岂不是每次复查时都要重新进行不确定度评定,这个重新评定的不确定度结果又如何应用呢?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5-1-5 12:18:20 | 显示全部楼层
zhongyao 发表于 2015-1-4 12:24
但是这样又带来了如下问题:
   
  我们在进行实验室认可的时候给出的不确定度评定代表的是最佳测量能 ...

  实验室认可时给出的不确定度评定结果代表实验室“最佳测量能力”,这个“最佳能力”意思是排除了被测对象影响的纯属于实验室的能力,但,本质上仍是在严格执行检定规程的条件下的最“差”能力,即在检定规程允差要求内所用计量标准的示值误差最差情况下的能力,这个能力保证了只要计量标准是合格的,其实施检定/校准的结果就一定是可采信的。
  建标时,使用常规被检对象进行重复性实验,得到实验标准偏差并用于不确定度评定,被检对象的特性对检定方案不确定度的影响不可避免,此时的能力往往比实验室“最佳能力”差,包含有被检对象的不良影响。
  如果建标重复性实验时使用的被检对象本身重复性差,而评定的不确定度又满足检定项目的要求,之后使用的被检对象重复性比建标时使用的被检对象好出现几率就大,重复性考核也会优于建标时的重复性,则就不会发生你说的情况。
  如果建标重复性实验时使用的被检对象重复性好,今后计量标准重复性考核使用的被检对象比建标时使用的重复性差出现几率就大,计量标准重复性考核的重复性增加值就可能是被检对象带入的,当然也不排除计量标准的重复性发生了变化。此时就需要重新进行不确定度评定,只要评定的不确定度仍然证明检定方案满足要求,那就不管增大了的新的重复性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就都合格,今后计量标准重复性考核时,就以它取代建标时的重复性作为新的考核指标。
 楼主| zhongyao 发表于 2015-1-5 13:05:45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关于实验室最佳测量能力的论文,与您的差点相左?

实验室最佳测量能力的要义与评定


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研究员  施昌彦  摇南昌供电公司  虞甘露


   

一、有关技术文件对最佳测量能力的表述

    欧洲认可合作组织(EA)1999年12月发布了EA-4/02号文件《校准中的测量不确定度》,其中第1.3条对最佳测量能力(best measurement capability或缩写为bmc)有如下表述:
    “实验室在其认可范围内,当对近乎理想的测量标准(用于定义、实现、保存或复现某量的单位或其一个值或多个值)进行近乎常规的校准时,可以达到的最小测量不确定度;或者,当对近乎理想的测量仪器(用于测量某量)进行近乎常规的校准时,可以达到的最小测量不确定度。”
    “对获得认可的校准实验室最佳测量能力的评定(assessment),应建立在本文件描述的方法基础之上,通常应得到实验证据的支持或确认。”为有助于认可组织对最佳测量能力的评定,EA-4/02附录A还就最佳测量能力做了进一步说明。
    在国内诸多技术规范中,对最佳测量能力也有类似的表述。例如:
    JJF1069-2000《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给出的定义是:“通常提供给用户的最高测量水平,它用包含因子k=2的扩展不确定度表示。有时称为校准测量能力(calibration and measurement capability或缩写为bmc)。”该规范2003年修订后,定义的校准测量能力是:“通常提供给顾客的最高校准与测量水平,它用置信水准为95%的扩展不确定度表示。有时称为最佳测量能力。”
    “通常提供给用户的最高测量水平,它用包含因子k=2(或置信概率p=95%)的扩展不确定度表示”(JJF1104-2003《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编写规则》)。
    有的规范给出了实验室测量能力的定义。例如,JJF1071-2000《计量校准规范编写规则》定义的实验室测量能力是:“在实验室能达到的最佳测量条件下,对被校对象进行校准所获得的最小测量不确定度,用95%置信概率的扩展不确定度Up表示”。
    在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CNAL)公开文件中,对最佳测量能力也有明确阐述。例如,CNAL/AR11:2003《测量不确定度政策》指出:“为了便于用户比较实验室的能力和水平,对于一般应用,扩展不确定度应对应95%的置信水平。在表述实验室的能力时,一般采用最佳测量能力,即根据日常校准或检测系统,被校或被测样品接近理想状态时评定的最小测量不确定度。”
    CNAL/AG06:2003《测量不确定度政策实施指南》则明确提到:“最佳测量能力,即用日常开展校准业务的测量系统校准一个接近理想,实际又能获得的样品时,一个实验室在其认可范围内能达到的最小测量不确定度,亦即待校仪器的设备缺陷的影响对测量不确定度的贡献最小。”
   

二、最佳测量能力是衡量认可实验室技术能力的重要参数

    除了被校准量、校准方法以及被校准的测量仪器类型和测量范围之外,最佳测量能力也是表明获得认可的校准实验室能力的一个参数。最佳测量能力通常是在认可一览表,或其他支持认可决定的文件,或认可证书中予以描述的。为便于实验室客户做出选择,认可机构在向社会定期发布认可名录时,最佳测量能力作为基本信息之一列入,以便实验室客户据此判定在实验室或现场进行特定校准工作的适宜性。
    在我国,实验室评审员现场评审时填写的《推荐认可的实验室校准能力范围》中,有一栏“扩展不确定度(最佳测量能力)”,这显然表明实验室宣称的最佳测量能力是需要得到认可组织确认的。校准实验室在通过认可后,认可组织对外公布所确认的最佳测量能力,授予实验室的认可证书中也包含该参数。
    从另一角度来看,最佳测量能力的概念仅仅适用于认可实验室。由于实验室测量能力需要得到外部客户的信任,认可实验室的测量不确定度可能大于它的技术能力。因此,有时最佳测量能力并不一定反映实验室真实的能力。
    在实验室认可工作中,经认可机构认可的实验室,由认可机构发布其最佳测量能力。在国际比对中,国际计量局(BIPM)发布参与国际比对的各国国家计量研究院(NMI)的最佳测量能力,区域计量组织(RMO)和国际计量局的联络委员会(JCRB)负责对进入国际计量局的关键比对数据库的国家计量院宣称的校准和测量能力(CMC)进行分析。
    为了使最佳测量能力具有可比性,应协调不同认可机构认可的实验室对最佳测量能力进行表述和评定。因此,尽管在GB/T15481-2000《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中尚未提及最佳测量能力,但在实验室认可活动中,对最佳测量能力是有明确要求的。
   

三、最佳测量能力的评定

    “常规校准”意味着,实验室在其认可条件下日常所执行的校准工作,应能达到规定的例行的能力。显然,借助于广泛的研究和特别的注意,实验室可以做得更好;但是这些情况不包括在最佳测量能力的定义中,除非实验室的政策就是要进行这种广泛的研究(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也就成了实验室常规校准了)。
    当评定最佳测量能力时,应考虑到所有对测量不确定度有重要贡献(影响)的分量。对已知随时间变化或随其他物理量变化的这种贡献,可以在日常工作条件下可能变化的极限值的基础上进行评估。例如,如果所用工作标准的漂移是已知的,当评估该工作标准对测量不确定度的贡献时,就应考虑该标准在校准期间内漂移量的贡献。
    有时测量不确定度可能依赖于某些附加参数(例如,校准标准电阻时电压的频率),这些附加参数应同所研究的物理量和对应附加参数的最佳测量能力一起陈述。通常,最佳测量能力可以表示为这些参数的函数。
    而“近乎理想”意味着,最佳测量能力不应依赖于被校准测量仪器的特性。近乎理想就是指,被校准仪器的不理想程度对测量不确定度的影响不应是显著的。与此同时,这种测量仪器又是可获得的。如果实验室可获得的最理想测量仪器对测量不确定度也是有贡献的,此时,这种贡献应包括在最佳测量能力中,并应做出陈述:最佳测量能力适用于这一类型测量仪器的校准。
    最佳测量能力的定义意味着在认可条件下,进行正常的校准活动时,实验室无权宣称具有比最佳测量能力更小的测量不确定度。即,实验室实际的校准过程会明显增加测量不确定度,这样得出的测量不确定度总是大于最佳测量能力。具代表性的是,被校准的测量仪器会对测量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有贡献。显然,实际的测量不确定度永远不会小于最佳测量能力。只有当“被校仪器”比较稳定,其对测量不确定度的影响可以忽略的情况下,所得到的测量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可以认为与最佳测量能力相同。当陈述实际的不确定度时,可要求实验室应用现有程序文件规定的原则。
   

四、最佳测量能力需要得到实验证据的确认

    最佳测量能力的评定是认可机构的责任。在实验室程序文件或作业指导书中,应包括对实验室最佳测量能力的评定,通常这一评定应紧随校准程序。最佳测量能力以扩展不确定度的形式表示,通常包含因子k=2(仅仅在不能假定为正态分布或评估是建立在有限的数据基础上等例外的情况下,最佳测量能力应表述为置信概率近似为95%)。如果合成标准不确定度不服从正态分布,例如是均匀分布时,包含因子就不是k=2了,对应于95%置信概率的包含因子k应取1.65。
    最佳测量能力通常可以用数值表示。当最佳测量能力表示为所研究的量的函数(或其他参数)时,它应以解析的形式给出,在这种情况下,它能通过图表对陈述进行例证。但无论是绝对测量不确定度,还是相对测量不确定度,都应是清晰的(通常在相对量的结论中给出必要的解释,但是对无量纲量,有必要单独陈述)。
    最佳测量能力与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定程序是相同的,通常仍然应得到实验证据的支持。认可组织不应仅仅依靠测量不确定度评定,还要组织(或由其代表组织)开展证实测量不确定度评定的实验室间比对。


本文来源【计量资讯速递 JLBJB.COM】 原文链接:http://www.jlbjb.com/edu/show.asp?id=407


您在之前的帖子里提到过以下观点:

 JJF1033-2008的4.2.3条的标题就说的非常清楚了,是“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该条规定还指出计量标准的重复性“通常是检定或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一个不确定度来源”,并规定计量标准的重复性“应满足检定或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的要求”。因此,16楼的意见可以解读为:
  如果后续进行的检定/校准结果的重复性考核结果小于或等于计量标准建标时的重复性,则表明计量标准的重复性仍然满足要求,也就是说建标时进行的重复性考核结果就是今后计量标准重复性的考核指标。
  当某年重复性考核时,检定/校准结果的重复性大于计量标准建标时的重复性时,则应将此重复性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替代建标报告中计量标准重复性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重新对测量结果(检定/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进行评定。当评定的测量不确定度仍符合要求,则计量标准的重复性也判定仍然符合要求,否则判为不符合要求。此后的计量标准重复性考核指标,也应以这次检定/校准结果的重复性代替原来建标时的计量标准重复性,以后的考核结果只要不大于这个重复性,就可以判定计量标准的重复性满足要求。如果再以后某年的重复性考核又超过了这次的重复性大小,就应该再次重复前述过程,重新评定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确定计量标准的重复性是否满足要求。



我对上提出如下疑问:
     JJF1033-2008 C5.2.1中有关于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验证公式:|y1-y2|≤√UL2+Ub2
若以您之前提到的观点,当后续考核时重复性大于新建标时的重复性时则重新进行不确定度评价,小于时则合格来计算,当后续考核时小于新建标时的重复性,则上式中的UL变小,此式趋向于不成立方向发展,若后续考核的重复性大于新建标时,则UL变大,此式赵向于成立方向发展,这似乎与您上述观点相反?
     再者,上述观点提到,“当评定的测量不确定度仍符合要求”这句话,具体如何判定测量不确定度是否符合要求,我的理解是不确定度只有在实验室认可时给出最佳(即最小)不确定度,平时的测量只要比这个值大但又小于其基本误差限即可,是否还有其它方法来对某个单次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进行有效评判?
啄木鸟 发表于 2015-1-17 21:07:55 | 显示全部楼层
JJF1033很难理解。明明是计量标准的重复性,却要求做测量结果的重复性。
核查计量标准却要求用常规检定的计量器具作为核查标准.
测量结果的扩展不确定度要满足被检表MPEV的1/3真是晕到家了.
什么时候能出为高人,拯救基层计量技术人员.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5-1-19 13:42:29 | 显示全部楼层
zhongyao 发表于 2015-1-5 13:05
以下是关于实验室最佳测量能力的论文,与您的差点相左?

实验室最佳测量能力的要义与评定

   一、 “近乎理想的测量标准”应认为是检定合格的测量标准,因此用它“进行近乎常规的校准时,可以达到的最小测量不确定度”;“对近乎理想的测量仪器进行近乎常规的校准时”可认为是排除了被检对象对实验室能力影响的校准活动,所以可以达到实验室的“最小测量不确定度。” CNAL/AR11:2003指出:“为了便于用户比较实验室的能力和水平,……在表述实验室的能力时,一般采用最佳测量能力,即根据日常校准或检测系统,被校或被测样品接近理想状态时评定的最小测量不确定度” ,目的是排除被校对象对实验室能力的影响,CNAL/AG06:2003提到:“最佳测量能力,即用日常开展校准业务的测量系统校准一个接近理想,实际又能获得的样品时,一个实验室在其认可范围内能达到的最小测量不确定度,亦即待校仪器的设备缺陷的影响对测量不确定度的贡献最小”目的除了尽可能排除被校对象对实验室能力的影响外,还应该考虑经济性和可操作性。”
  二、最佳测量能力的确是表明获得认可的校准实验室能力的一个参数,认可机构在向社会定期发布认可名录时,列入实验室最佳测量能力,目的就是方便顾客“据此判定在实验室或现场进行特定校准工作的适宜性”,从而合理选择提高检测服务“产品”的“合格供方”。
  三、最佳测量能力的评定应根据JJF1059族规范规定的方法和步骤进行,做到所有的不确定度分量分析既不遗漏也不重复。“近乎理想”意味着,最佳测量能力应该尽可能排除“被校准测量仪器的特性”对实验室校准能力的影响,但为了经济性和可操作性又不得不选择“可获得的”被校对象作实验,“显然,实际的测量不确定度永远不会小于最佳测量能力”,所以“对测量不确定度的影响可以忽略的情况下,所得到的测量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可以认为与最佳测量能力相同”。
  四、最佳测量能力不是实验室自吹自擂的“牛皮”,“需要得到实验证据的确认”,所以,“在实验室程序文件或作业指导书中,应包括对实验室最佳测量能力的评定”,最佳测量能力通常可以用数值、量的函数、图表等形式表述。“最佳测量能力与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定程序是相同的,通常仍然应得到实验证据的支持”。实验室是不是昧着良心“吹牛”,“认可组织不应仅仅依靠测量不确定度评定,还要组织(或由其代表组织)开展证实测量不确定度评定的实验室间比对”对实验室的言论真实性进行验证,这个活动称为“能力验证”。
  以上是我对施昌彦老师论文的理解。下面就你的疑问谈谈我的看法,供你参考:
  JJF1033-2008的4.2.3条的标题是“计量标准的重复性”目的也是尽可能排除被校对象对计量标准重复性的影响。因此,“如果后续进行的检定/校准结果的重复性考核结果小于或等于计量标准建标时的重复性,则表明被校对象的计量特性不足以影响到计量标准重复性的颠覆性扭曲,计量标准的重复性仍然满足要求,所以建标时的重复性考核结果可作为计量标准重复性的考核指标。当重复性考核结果大于计量标准建标时的重复性时,则应将此重复性替代建标报告中计量标准重复性,重新对检定/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进行评定,不确定度仍符合要求,表明被校对象的计量特性对计量标准重复性的影响还不足以否定校准结果的可靠性,则计量标准的重复性也判定仍然符合要求。此后应以这次的重复性代替建标时的计量标准重复性,作为重复性考核指标。如果再以后某年的重复性考核又超过了这次的重复性大小,就再次照此办理。
  JJF1033-2008 C5.2.1中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验证公式:|y1-y2|≤√(UL^2+Ub^2),在后续的重复性考核中,UL变小是有可能的,但无论其如何变小都不会小于“排除了被检对象对实验室能力影响的实验室的最小测量不确定度”,且大于Ub是确定无疑的,造成|y1-y2|≤√(UL^2+Ub^2)是不可能发生的。在后续的重复性考核中,UL变大也是有可能的,但无论其如何变大都受到测量不确定度UL不能大于3倍所开展的校准项目最大允许误差绝对值MPEV的要求,大于这个要求,校准项目的可靠性(可信性)将被否定,已建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考核也自然会宣布不合格。你的问题是“具体如何判定测量不确定度是否符合要求”,这就是JJF1094的规定U/MPEV≤1/3,但这是一个原则并非绝对,还应该看检定系统表或检定规程、校准规范对这个比值的规定。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5-1-19 13:57:42 | 显示全部楼层
啄木鸟 发表于 2015-1-17 21:07
JJF1033很难理解。明明是计量标准的重复性,却要求做测量结果的重复性。
核查计量标准却要求用常规检定的 ...

  “明明是计量标准的重复性,却要求做测量结果的重复性”道理很简单,因为全世界没有任何一个人能够不使用一个被测对象而直接获得计量标准的重复性。为了对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进行考核具有可操作性,且考虑到这种考核的经济性,没有办法,只有“要求用常规检定的计量器具作为核查标准”。“测量结果的扩展不确定度要满足被检表MPEV的1/3”其实也很简单,检定/校准人员不能把被检对象的允差范围全部占用,必须留出2/3的允许误差给测量设备的使用者,检定人员全部占用了,使用该测量设备的测量人员也就无所适从了,这就类似于有的主题帖所举的称量例子,被测量允差5g,使用自身误差已达5g的衡器去称量,能够让人信任他的称量结果吗?同样的道理,我的测量设备最大允许误差绝对值是MPEV,你的校准方法不确定度就达到了这个值,我怎么会相信你的校准结果?
啄木鸟 发表于 2015-1-20 15:54:23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版主的关注。
1.请教一下:“测量结果的扩展不确定度”是否包含被检表引入不确定度分量,如果包含,假设被检表重复性很差,会导致“测量结果的扩展不确定度”很大(如,不符合1/3的要求),那么就不存在计量标准去检定这块表,是吗?
2.计量标准器具的最大允许误差是否包含重复性稳定性。
3.如果有必要做计量标准的重复性,那么不应该强调“要求用常规检定的计量器具作为核查标准”,本实验室有现成的性能优越的仪器做为核查标准,为什么必须用常规检定的呢?
   既然强调“要求用常规检定的计量器具作为核查标准”,那就不能说是计量标准的重复性,是否应更改为测量结果的重复性。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5-1-21 14:44:03 | 显示全部楼层
啄木鸟 发表于 2015-1-20 15:54
感谢版主的关注。
1.请教一下:“测量结果的扩展不确定度”是否包含被检表引入不确定度分量,如果包含,假 ...

1.测量不确定度评定要考虑的标准不确定度分量个数完全依据测量模型中的输入量,不能多也不能少,既不能重复也不能遗漏。因此评定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是否考虑被校仪器引入的的分量,那就看测量模型中有没有需要从被检仪器上读的数。评定示值的不确定度,示值是被测量,也就是输出量而不是输入量。仪器分辨力在输出量的读数中,输入量毫无被检仪器的踪影,就不能无缘无故地在不确定度分量中增加一个毫无关系的分量。检定示值误差,输出量是“示值误差”,定义是仪器示值减去标准值,“仪器示值”变成了输入量,当然就必须考虑“仪器示值”读数时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假设被检表重复性很差,重复性就已经不合格了,也就没有必要检定示值误差了,你说“就不存在计量标准去检定这块表”就是说对了。
2.计量标准器具的最大允许误差理所当然包含重复性稳定性的影响,一般来说,计量标准器具的重复性稳定性不会要求大于最大允许误差。
3.如果有必要做计量标准的重复性,那么不应该强调“要求用常规检定的计量器具作为核查标准”,这个意见完全正确,我们应该强调用重复性和稳定性优于被考核计量标准的任何东西(包括物体的、物质的、有形的、无形的、硬件的、软件的),哪怕是垃圾堆里捡来的都行,只不过“常规检定的计量器具”最容易随手获得罢了,经济性和可操作性都好。缺点是万一其重复性稳定性太差影响了计量标准重复性和稳定性考核结果,正如你说的“就不能说是计量标准的重复性”,应说是“测量结果(测量过程)的重复性”。因此规范JJF1033有一个补漏措施就是再进行一次不确定度评定,不确定度评定结果证明仍然满足检定项目的测量要求,即便是考核数据显示不合格,考核结论还是仍应判定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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