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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动态] 法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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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14 08:11: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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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是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领域。在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地理标志是同专利、版权、商标、工业设计、集成电路等并列的七大知识产权领域之一。

    法国是世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建立最早,也是做得最成功的国家之一,其最有代表性的产业是葡萄酒业。1905年,受根瘤蚜危机的影响,法国葡萄酒大幅减产,一些不法商人大搞假冒伪劣,政府出台法令,取缔假冒原产地标志的产品。1908年,政府又出台法令,明确葡萄酒产地的划分,批准了包括香槟、干邑、波尔多、夏朗德等地的原产地区划,此为现代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创始阶段。随后的1919年、1927年、1935年、1990年,直到1999年,法国陆续出台一系列法律法规,使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日臻完善,成为具有法国特色、产业风格、国际认同的独特制度体系。地理标志所保护的产品,具有独特的质量特性和风格,这种特性主要来源于产品的地理条件,如特定区域的土壤、气候、水质等自然因素和技术、传统等人文因素,使产品具有特定、特殊不可替代的独特风味、品质和声誉。法律对这样的产品用知识产权的规则给予特定保护,使其有合法性、稳定性和独占性,对生产者的利益给予排他性保护,不得假冒或侵占,使其能够长期、稳定的受益。如香槟、人头马、马爹利、卡慕、轩尼诗等等(干邑酒类),成为经久不衰的百年品牌,风靡世界,就是得益于地理标志保护制度。2004年,法国的葡萄酒年出口额60多亿美元,就业人口60多万人,受保护的产品500多种,全国有超过15%的领土面积涉及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这个发源于葡萄牙,成功于法国,成为世界公认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但成功地走向了欧盟,走向了世界,也来到了中国。

    1995年,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同法国农业部、法国干邑办、财政部等部门开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双方达成合作协议,每年互派人员考察、培训、研讨,掌握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法律、法规、标准。对实验室人员进行培训,掌握产品分析和鉴定技术,着手建立中国的地理标志(又称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特别是在1997年5月,中国国家主席江泽民和法国总统希拉克签署了《中法联合声明》。1998年9月,中国总理朱镕基同法国总理若斯潘签订了《中法关于成立农业及农业食品合作委员会的声明》,两个声明都提出要进一步加强两国在地理标志保护方面的合作,这对中国地理标志制度的建立起了重大推动作用。1999年8月,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第6号局长令《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标志着中国特色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正式诞生。2005年6月,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第78号局长令《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标志着我国这一制度进一步完善和成熟。截至目前,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产品已达1800多个,使用地理标志产品标志的企业8000多家,产值近万亿元。获得地理标志的农产品增值效益普遍增加15%~20%,出口贸易大幅增加。如陕西苹果受保护后,800多万果农普遍增收。中国地理标志保护的品种、数量后来居上,均在世界前列,并走向了世界。近些年,中国同欧盟启动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互认工作,同拉美、亚洲、非洲、美国、澳大利亚等区域和国家都开展了不少交流与合作,成为中国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突出成效和经典案例!

    笔者有幸参与了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的创建和实施过程,多次到法国、欧盟等国访问,还曾在世界地理标志保护大会上发言。不少中法人士为这项制度做出了杰出贡献。中国曾授予法国干邑办吉兰多先生友谊勋章,法国也授予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潘岳先生骑士勋章。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的创建与实施,是中法两国政府和人民真诚合作的结晶,是用友谊的泉水浇灌的绚丽花朵!

    制度来之不易,成果令人振奋,未来尚需提高。中国这一制度的完善和成熟,还可以从法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路径和经验中得到很多启示:

    启示一:要保持制度的可持续,必须不断维护、更新、持续改进。

    地理标志产品的发展,决定于三大要素:自然禀赋、人文因素和法律制度保障。而制度也是有生命周期的。法国从1889年到1999年,再到新世纪,十几次修改其法律法规,不等制度过度疲劳、衰老就注入新的活力。我国从2005年质检总局发布局长令,转眼10年,情况大变。专家、企业多次呼吁要把规章上升为条例或国家立法,一直未果。制度不牢,地动山摇。在此,再次呼吁人大、国务院加快立法进程,使这一利国、利农、利企、利民的好制度更加完善!

    启示二:制度实施要靠市场机制,企业主体。

    法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实施中,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用价格调节使果农、生产者获益。保护也不光靠政府,更多的是靠行业协会。如干邑办,是政府与企业之间的联系机构,不是行政机构,有一定行政职能,按法律参与行业管理、国际交流等事务,发挥了重大作用。中国一直没有成立地理标志保护协会,中介机构也不多,企业的主体作用没有充分发挥。

    启示三:产品质量要有可靠技术保障。

    法国地理标志产品有完善的标准体系,计量方法、实验室检验、认证等可靠的技术保障。其葡萄种植的地块、种苗、高低、间距、采摘的日期、运输、保管、加工工艺、器皿、标识甚至瓶塞等都有严格的技术规范,更不用说加工、检验、销售、保护、打假等一系列技术加法规的保护体系。反观我国在这方面尚有不少小差距。现代化的产品质量,绝对离不开标准、计量、认证、检验检测四大技术支撑,这已成为国际竞争力的集中体现。

    启示四:好制度要注重传播、交流、扩展。

    法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史,是一部走向欧洲、走向世界的精彩传播史。从法律牌、质量牌、特色牌、环保牌、文化牌一直到国际牌,成为全球公认的国际规则,有许多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启示五:好制度要追求高效益。

    法国这项制度的效益极为显著,其葡萄酒绝大部分出口全球,创下高收入,不少果农都成为百万富翁,小村镇又是青山绿水、酒庄飘香。中国应进一步使这项制度发挥更大效益,进一步加强地理标志认定的“后续管理”。特别是调整农产品结构,培育民族特色的精品、名品、优品,使之有高知名度、高质量、高附加值,使中国制造转变为中国创造,中国速度转变为中国质量、中国产品转变为中国品牌。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将大有可为,大放异彩。中法人民的友谊之花必将结出更为丰硕的果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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