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依照哪门子法和规,来对内部校准项目进行审核呀?国家层面根本就没有一部法规谈到了校准人员的管理要求。如果要参照检定人员的管理办法和要求,来对内部校准人员进行审核,那就必须要取得《检定员证》,才能从事校准工作(注意,我这里是说参照执行),只有这样谈得上依法依规。如果是检测实验室的内部校准项目,则CNAS会依据CNAS-CL31:2011《内部校准要求》,安排校准领域的评审员,参照校准能力认可的评审要求,实施对内部校准能力的评审和确认。如果不是申请CNAS能力认可的检测实验室,而是其他企事业单位的内部校准,则可以参照CNAS-CL31:2011《内部校准要求》去组织审核。出来这两种方式外,没有任何法规、准则等可以参照作为依据。 对于CNAS-CL31:2011《内部校准要求》,我们来看看它是如何说的吧。首先4.1条就规定“检测实验室对使用的与认可能力相关的测量设备实施的内部校准,应满足CNAS-CL0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和CNAS-CL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校准领域的应用说明》的要求。”第4.2条规定:“实施内部校准的人员,应经过相关计量知识、校准技能等必要的培训、考核合格并持证或经授权。” 我们再来看看CNAS-CL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校准领域的应用说明》对校准人员是如何要求的吧: 5.2.1 校准人员、校核人员、授权签字人等关键技术人员应具有所从事专业相关的技术知识和技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a)了解测量标准以及被校设备的工作原理; b)熟悉测量标准和被校设备的使用方法; c)掌握校准方法涉及的测量原理; d)掌握校准结果相关的数据处理,能够正确应用和报告测量不确定度; e)能够正确使用规范的计量学名词术语和计量单位。 5.2.2 校准人员的培训应至少包含计量基础知识、专业技术知识、操作技能培训三部分。培训应由具备资质或能力的机构或人员实施。
从以上的条款看,在校准人员的培训考试方面,如果本单位内部不具备专业技术培训的资源和师资,仅凭本单位的一纸聘书,也未必能通得过外审专家的审核和确认。专家现场审核并不会对内部校准人员来进行考试,校准人员是否具备校准能力(即是否通过了计量基础知识、计量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三门考试),见证材料看的就是有效的《检定员证》。否则的话,仅凭本单位人力资源部门颁发的所谓聘书是证明不了校准人员具备能力的。出示了有效的《检定员证》,即便没有本单位人力资源部门的一纸聘文,外审专家也是认可的。
另一个问题是我前面26楼回复过的有关自编校准规范的问题。你在24楼所阐述的观点“可以将国家检定规程/校准规范转换为内部校准规范,转化时根据本单位的测量要求可以适当调高或调低国家规程/规范的要求,并调整校准使用的测量设备(工作标准)。”我个人是持不赞成态度。理由可见CNAS-CL31:2011《内部校准要求》第4.3条和第4.5条: 4.3 实验室实施内部校准的校准环境、设施应满足校准方法的要求。
4.5 实验室实施内部校准应优先采用标准方法,当没有标准方法时,可以使用自编方法、测量设备制造商推荐的方法等非标方法。使用外部非标方法时应转化为实验室文件。非标方法使用前应经过确认。
因此,降低要求编制所谓自编校准规范是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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