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5-10-7 02:46 编辑
CNAS-CL25的该条款或其它条款,或国家哪个法律法规,有哪一条规定企业内部校准人员必须“取得了上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检定员证》,则可以证明是通过了具备资质或能力的培训机构的培训与考核”呢? 以上是你在65楼第二段结尾的原话,其意思不就是说:“取得了上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检定员证》,仍不足以证明是通过了具备资质或能力的培训机构的培训与考核”吗。还有什么好狡辩的呢。谁强制了你用一种形式啦?谁否定了其它三种方式啦?取得了上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检定员证》,说明他已经通过了计量基础知识、计量专业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的考试,其培训机构和授课老师的资质还有什么值得怀疑的呢?谁主张谁举证的道理你不会不懂吧。你没有取得《检定员证》,那就属于其它三种情况,你就有义务提供证据,来证明你所选择的培训机构具备能力,或老师具备资质或能力,这难道有错吗?CNAS评审员没有按照CNAS-CL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校准领域的应用说明》第5.2.2条“…,培训应由具备资质或能力的机构或人员实施。”的要求操作吗?超出标准要求的范围了吗?你拿不出证据,评审员凭什么相信你的培训是由具备资质或能力的机构或人员实施的呢?难道还要评审员来证明你所选的培训机构和老师是具备能力的吗? 关于“吃饱了撑着请CNAS来审什么?”我在58楼就已说过,自己该做的工作与职责和认证认可完全是两码事。例如,内部校准员的培训和资质是用人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说了算的事,但顾客不一定相信它按标准做了。实验室为了取信于顾客,需要第三方公正机构来“证明”,才自愿申请CNAS认可。 看看你上面所说的话,取得了《检定员证》的人你不聘用,你非要聘用未取得《检定员证》,然后找几个你人力资源部门认为有能力的人来开小灶进行所谓的培训后颁发《上岗证》,还想通过CNAS的审核和确认。你规矩先生不就是想这样做吗。这叫什么?这叫癞蛤蟆想吃天鹅肉,既要做婊子又要立牌坊。客户都不相信,凭什么CNAS评审员就要相信啊?你提供了什么证据让CNAS评审员相信你所选的培训机构或老师具备能力呀?客户不相信,你也可以让客户去考核你的内部校准人员嘛(不是也有二方审核吗),通过第二方审核不同样可以取信于顾客吗。 既然想获得第三方公正,那就得按第三方的要求来,而不是你人力资源部门说了算。CNAS的现场评审员是依据CNAS的准则条款,来对你提供的见证材料进行现场审核和确认的,不是来考核的。对受审单位提供的见证材料的真实性,评审员可以采用现场试验的方式进行验证。其目的也仅是验证,而不是,也不可能代替计量基础知识、计量专业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的考试,前提是你必须先提供见证材料。因此,无法证明培训是否由备资质或能力的机构或人员实施的责任,不在CNAS评审员,而在受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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