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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CNAS认可,我们是不是必须有计量检定员证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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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5-10-18 01:38:26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5-10-17 16:28
你在61楼都说了什么?受审核单位拿出了具有该校准项目培训能力的老师培训记录及理论和实作考试证明资料, ...

  61楼说,“受审核单位拿出了具有该校准项目培训能力的老师培训记录及理论和实作考试证明资料”,已经拿出“具有该校准项目培训能力的老师培训记录及理论和实作考试证明资料”还不能说明其能力吗?难道一定要他拿出证明他妈是他妈的证明吗?审核员不能这样为难受审核单位。
  如果审核员在人家提供了证明材料后,仍然怀疑人家使用了没有培训能力的老师进行培训,完全可以通过验证内部校准员开展授权的校准项目的能力以证明培训无效。CNAS标准并没有反对审核员使用技术手段对受审核单位的内部校准员进行审核,他可以用面试、笔试和盲样检测等各种手段寻找证据,而不是坐等,仅靠受审核单位提供证据。
  这不是“举证倒置”。审核员现场审核目的就是收集证据,收集证据是审核员的职责,深入审核现场收集证据是其应该持有的做法。
  其实内部校准员的校准能力才是关键,即便是有资质的政府计量部门组织的培训,也颁发了检定员证,内部校准员却仍然没有校准能力,那种收钱发证式的培训见得还少吗,这种“正规”培训不要也罢。
路云 发表于 2015-10-19 11:36:4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5-10-18 15:38 编辑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5-10-17 05:38
  61楼说,“受审核单位拿出了具有该校准项目培训能力的老师培训记录及理论和实作考试证明资料”,已经 ...

你仅仅提供了对你的内部校准员的计量基础理论、专业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的培训记录,记录上仅有“张三”老师的签名,既没有培训机构的公章,也拿不出能够证明“张三”老师的资质或能力的证明,凭什么说“张三”是有能力的呀?就凭你说他有能力就有能力啦?真是好笑嘞,我随便找一个人来培训都可以做得出这样的记录。你是不是又要说:“不信的话,考学生呗”。学生考不及格怎么办?难道让CNAS评审员下培训老师没能力的结论吗?你明天又从蹈覆辙,另请一位“李四”老师来培训,是不是又要CNAS评审员来考学生呀?自己不去参加正规组织的、规范的培训,却千方百计地想各种办法来抵触计量人员的取证培训与考核,一门心思地找各种理由来小灶培训自己的内部校准人员,其目的和动机不言而喻。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5-10-19 12:48:11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5-10-19 11:36
你仅仅提供了对你的内部校准员的计量基础理论、专业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的培训记录,记录上仅有“张三”老 ...

  作为审核员不能坐等人家自己拿证据,人家拿出的证据审核员认为不对可以正面提出,比如提出希望提供合同文本,提问对培训老师如何确定是否具备该校准项目培训能力。
  如果受审核单位仍然不能理解审核员的意思,审核员就应该自己去取证,到校准工作现场通过各种手段验证培训效果。如果培训效果很好,人人具备授权项目的校准能力,审核员仍然追究人家的培训能力还有意义吗?那些虽然经“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且取得了“检定员证”而不具有校准能力的,路兄认为这种单位的培训达到标准要求了吗?
  所以我要说,审核员要不信的话,他就该自己去验证。至于是否“考学生”那是审核员的权力,没人干预,否则他来现场干啥。如果受审核单位提供个检定员证复印件给他即可,他坐在远隔千山万水的办公室“审核”就行了。审核员不能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临驾于别人之上,凭嘴巴大随便下结论受审核单位就是“千方百计地想各种办法来抵触计量人员的取证培训与考核,一门心思地找各种理由来小灶培训自己的内部校准人员,其目的和动机不言而喻”,说不好听一点,人家会议论其“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审核的重要原则之一就是“基于证据”的审核原则,审核员一定要坚守这个原则。
路云 发表于 2015-10-19 22:38:3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5-10-19 02:41 编辑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5-10-18 16:48
  作为审核员不能坐等人家自己拿证据,人家拿出的证据审核员认为不对可以正面提出,比如提出希望提供合 ...

CNAS-CL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校准领域的应用说明》第5.2.2条中对培训机构或培训老师的要求是“培训应由具备资质或能力的机构或人员实施”,向CNAS提出审核申请的也是你,自己拿不出内部校准人员所持有的《检定员证》,又不主动提供(也许根本就提供不出)培训机构或老师的资质或能力的证明。见证材料都没准备好,就向CNAS提交审核申请,竟然还说审核员不能坐等受审单位拿证据,得自己去找。天底下哪有如此牛的受审单位,什么见证材料能够证明培训机构或老师的资质或能力,你自己还不清楚吗?还需要审核员来为你出证明吗?搞搞清楚谁是主审谁是受审,这不是举证倒置是什么?交一份学生的成绩报告单就能够证明老师的能力了吗?荒唐!还好意思自封自己为君子,视CNAS审核员是小人。在我看来,受审单位如此不把审核员放在眼里,唯我正确,充其量也就是个“伪君子”。

如果受审核单位提供个检定员证复印件给他即可,他坐在远隔千山万水的办公室“审核”就行了。

不知道你是从哪层楼里看到了我的表述有这层意思。我在93楼和100楼里都已经说了,对内部校准人员以现场试验、座谈、提问等方式进行抽查那是后一步的事,这也仅仅是对内部校准人员能力的验证与确认,并不是来证明老师的能力的。况且我也经说了,取得《检定员证》的内部校准人员同样有可能被抽到,这与是否取得《检定员证》没有丝毫关系。谁说了“取得了《检定员证》现场审核时就可以免考”啦?

本来事情在71楼你提供了盖有培训机构公章的培训记录作为见证材料,让审核员去判定培训机构是否具备资质或能力就已经足矣,事情可以画上句号了。你却又东扯西绕,将问题又扩展到GB/T19011,现在已到了一百多楼,你将这个句号画成了一个大圆圈,将问题又撤回了原点继续争,不知道有什么意思。以下我将我的个人观点陈述如下:

根据CNAS-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校准领域的应用说明》第5.2.2条“校准人员的培训应至少包含计量基础知识、专业技术知识、操作技能培训三部分。培训应由具备资质或能力的机构或人员实施。”之规定,对培训机构或老师的资质或能力的判定原则如下:

1、受审单位的内部校准人员若取得了上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检定员证》,则培训机构的资质或能力毋庸置疑;

2、若受审单位的内部校准人员未取得《检定员证》,而仅仅提供了不是培训机构出具的对内部校准人员进行的计量基础知识、专业技术知识、操作技能三部分的培训记录或《成绩报告单》(即没有盖培训机构印章),那么受审单位必须提供能够证明培训机构或老师具备资质或能力的证明。

你我的争论焦点不就是第2点吗,很简单,如果你有证据就说有证据,说清楚是什么证据能够证明培训机构或老师的资质或能力。而不是让我去考你的内部校准人员,来证明你为开小灶培训所聘请的老师是否具备能力。如果没有证据,那就赶快去找证据,不要再在这里绕弯子了,没意思。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5-10-20 00:50:23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5-10-19 22:38
CNAS-CL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校准领域的应用说明》第5.2.2条中对培训机构或培训老师的要求 ...

  对路兄的两条观点,我的看法如下:
  1、受审单位的内部校准人员若取得了上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检定员证》,则培训机构的资质毋庸置疑,但培训能力未见得毋庸置疑。同样,具有能力的培训者(含机构或老师,下同)也未见得具有资质。标准要求的是“具有资质或具有能力”均可在认证中获得通过,着眼点仍然是培训效果,持证的内部校准员是否具有执行内部校准的能力。
  2、若受审单位内部校准人员未取得《检定员证》,在提供内部校准员进行计量基础知识、专业技术知识、操作技能三部分的培训记录或《成绩报告单》同时,还应(而不是必须)提供证明培训者具备能力的证明。若受审核单位无法提供培训者能力的书面证明时,审核员应深入现场考核内部校准员的校准能力,以验证培训结果的有效性,从而也侧面验证了培训者的培训能力。
  总之,认证审核是双方互动的正式活动,审核机构与受审核单位不是上下级关系,更不是对立面,审核也不是比谁更牛。受审核单位应密切配合审核员,提供所需资料,以证明本单位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行。审核员也应该尽职尽责,严格遵守GB/T19011-2013规定的审核六项原则,特别是“基于证据”的原则实施审核,杜绝审核工作中“冤假错案”的发生。
路云 发表于 2015-10-22 07:21:26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5-10-19 04:50
  对路兄的两条观点,我的看法如下:
  1、受审单位的内部校准人员若取得了上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

简直就是强词夺理,没有能力哪来的资质?这个资质是如何获得的?反过来你开小灶请来的老师倒认为是有能力了。啥叫应该提供而非必须提供啊?拉屎之前应该脱裤,你不脱裤拉给我看看。简直就是歪理邪说。你所说的这理由与CNAS条款中“培训应由具备资质或能力的机构或人员实施”没有半毛钱关系。按照你的逻辑,大学毕业证和学位证都可以丢掉了,你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在评聘工程师时都无需看学历证明了,只要通过你人力资源部门部门考核就行了。你们家孩子能考上大学就是不去考,请个高级工程师(你认为具备能力的人)来家里授课就行了。

你从开始讨论到现在,从头至尾都没有把正规的取证培训与考核放在眼里,一门心思的在想方设法私下里请老师(提供不出有效资质或能力证明的)来开小灶培训过关。都要这么弄,CNAS条款中“培训应由具备资质或能力的机构或人员实施”这句话还有何意义?可以删了。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5-10-22 15:36:54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5-10-22 07:21
简直就是强词夺理,没有能力哪来的资质?这个资质是如何获得的?反过来你开小灶请来的老师倒认为是有能力 ...

  资质和能力根本见不是一回事,没有能力却有资质的情况很多,最常见的就是国家法规规定只有政府计量主管部门才具有组织计量检定员培训的资质,但并不要求其必须具有计量检定员培训能力,它可以组织具有培训能力的机构或个人实施计量检定员培训。
  “应该”和“必须”也不是同一个规定。“必须”是指强制性的,没有就不行,直接可以一票否决。“应该”是按常规或按道理,但不具有强制性,当对方没有尽到“应该”提供证据的常规,审核员就应该采取另外的取证方法,而不能在无证据的情况下乱下结论,乱断案子。在聘任“工程师”时,拟聘人员“应该”提供大学毕业证,如果“大学毕业证和学位证都丢掉了”,“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在评聘工程师时”就可以实事求是“无需看学历证明了”,人力资源部门通过其它证明方法,或能力考核方法也可以证明其担任“工程师”的能力是否具备。
  国家读大学的资格不是个人说了算的,必须通过高考,这是国家的规定,而内部校准员必须取得检定员证没有国家规定,标准规定的是4种培训方式,只有经一种方式培训即可,重要的是培训效果,授权内部校准的人员必须具备校准能力,标准并没有强调培训者必须具有培训资质。用人单位人力资源部只要“想方设法请老师(可以不用提供有效资质证明,只要有待培训项目的培训能力即可)来开小灶培训过关。这么弄,CNAS条款中“培训应由具备资质或能力的机构或人员实施”这句话仍然是完全满足的,怎么可以说没有意义,可以删了呢?
路云 发表于 2015-10-23 20:28:0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5-10-23 00:33 编辑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5-10-21 19:36
  资质和能力根本见不是一回事,没有能力却有资质的情况很多,最常见的就是国家法规规定只有政府计量主 ...

没有能力却有资质的情况很多”,这简直是胡说八道,哪个有资质的培训机构没有培训的能力呀?你又在这里跟我玩偷换概念的文字游戏,我说的是具有培训资质或能力的培训机构或老师,你又跟我扯到具有培训的组织资质,真是会绕啊,谁问你组织啦?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怎么可能会有培训考核的资质与能力呢?它是纯粹的行政管理部门,不是计量技术机构,根本就没有计量技术培训与考核的资源与能力,自然就需要委托具备资质和能力的法定计量技术机构来实施培训与考核,培训主考老师也是经他授权的计量主考人员,考核结果需经他确认后颁发《检定员证》,并备案。这个过程除了你规矩湾会怀疑培训机构的资质与能力外,没有谁会去怀疑培训机构的资质与能力。

“应该”和“必须”也不是同一个规定。“必须”是指强制性的,没有就不行,直接可以一票否决。“应该”是按常规或按道理,但不具有强制性……。简直就是狡辩,《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你是不是认为不必依法取得,随便什么方式都行啊?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你是不是认为不必遵守,只要不出事就行啊?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你是不是认为可以不走人行横道啊?什么叫“当对方没有尽到“应该”提供证据的常规”呀?这个证据很难获得吗?不可获取吗?你是能够获取而不去获取,你的居心还看不出来,就是存心不想提供,还要找一些冠冕堂皇的理由。

在聘任“工程师”时,拟聘人员“应该”提供大学毕业证,如果“大学毕业证和学位证都丢掉了”,“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在评聘工程师时”就可以实事求是“无需看学历证明了”,人力资源部门通过其它证明方法,或能力考核方法也可以证明其担任“工程师”的能力是否具备。

什么叫“就可以实事求是‘无需看学历证明了’”啊?压根就没有大学毕业证和学位证的是不是都可以上你人力资源部门报名应聘工程师呀?估计你单位人力资源部的门会被挤爆。

到现在还在说“标准没有强调培训者必须具有培训资质”,早就说了有四种方式,其他三种方式你怎么不说啦?标准有没有说培训者应该具备培训能力呀?你拿什么来证明培训者具备能力呀?你人力资源部门“想方设法”请来了一位拿不出任何证据证明他具备能力的所谓“老师”(他的能力是通过你规矩湾的两张嘴皮说出来的)来开小灶培训,还说:“这么弄,CNAS条款中‘培训应由具备资质或能力的机构或人员实施’这句话仍然是完全满足的”。让大家看看,这是多么的无赖。我知道你又会说“重在培训效果、不信可以考学生嘛”,是吗?我已经说过n遍了,这是后一步的事情。对学生的抽查、验证、确认代替不了培训,这种抽查验证的结果也只能证明学生的水平与能力,不能证明老师的资质与能力。试想如果一个学生考得好,另一个学生考得差,那这位老师究竟是有能力还是没能力呀?再说这种抽查考核学生(你所说的培训效果)也只是针对CNAS-255.2.2条“校准人员的培训应至少包含计量基础知识、专业技术知识、操作技能培训三部分。培训应由具备资质或能力的机构或人员实施。”的前半句,与后半句没有丝毫关系。去掉后半句,你的所作所为那就完全符合了。因为你很牛,也正是因为你拿不出能够证明培训老师资质或能力的证明,所以你才会要求CNAS评审员只要考学生,不要过问培训老师的资质与能力。不管你怎么绕,我已经将你的心思看透了。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5-10-23 22:03:03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5-10-23 20:28
“没有能力却有资质的情况很多”,这简直是胡说八道,哪个有资质的培训机构没有培训的能力呀?你又在这里 ...

  CNAS标准的这一条不是“胡说八道”,也不是“玩偷换概念的文字游戏”,实际情况就是如此。如果哪个有资质的培训机构都有培训的能力,CNAS标准的这一条也就不必说“培训应由具备资质或能力的机构或人员”实施了,“或能力”三个字就是废话,说“培训应由具备资质的机构或人员”就行了,当然将“或”改为“和”虽然是多余,也算说得过去。这里的“或”字就是强调了“具有资质”或“具有能力”两种情况均可。我们的政府计量主管部门是法律授予的“具有资质”的计量检定员培训机构,但绝大多数政府计量主管部门却并不“具有能力”,因此规定可以由它“组织”具有能力的机构或人员实施培训。但法律法规并未规定企业内部校准员也“必须”由具有资质的机构培训,任何具有能力的培训机构或个人实施培训,只要得到了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认可和组织,就应该满足标准的这个条款要求。
  路兄问“拿什么来证明培训者具备能力”,前面我已经说过,这种证明能力的证据非常简单,并不需要官方证明,比如个人的学历、职称、工作岗位、注册计量师等复印件,本单位计量部门的证明都是证据,如果是机构,签订的合同上的名称、印章和要求内容也都是证据。因此证明能力很简单,证明培训效果才是最重要的,审核员的审核重点不应该一味追求培训能力的证明,重点应放在培训效果的验证上。2015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检验检测机构认定评审准则》第3.3和3.4条明确审核员应该对检验、检测、校准现场考察,对相关人员提问,提问不能由管理人员代答,还要进行现场操作考核,规定了现场考核方式可以采用盲样试验、人员对比、见证实验、……等各种方法,目的仍然是强调培训的实效。考核结果证明了内部校准员的校准能力,也就证明了培训的实效,培训老师的培训能力证明还有那么重要吗?“对学生的抽查、验证、确认代替不了培训”,但实实在在地代表了学生的培训效果,这个效果也就反证了培训老师的培训能力,这种审核员亲眼目睹的证据难道不比纸面证明更真实吗?这就是我的心思,审核的“基于证据的原则”要具体落在实处,而不能仅仅是挂在口头上。
路云 发表于 2015-10-24 13:06:4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5-10-23 17:12 编辑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5-10-23 02:03
  CNAS标准的这一条不是“胡说八道”,也不是“玩偷换概念的文字游戏”,实际情况就是如此。如果哪个有 ...

条款中明明是说“培训应由具备资质或能力的机构或人员实施。”你却故意断章取义,有意将“实施”两个字置于引号之外,条款哪里说了“培训应由具备资质或能力的机构或人员组织”啦?有资质必定具备能力,有能力未必具备资质,这是很简单的道理。具备培训能力的计量技术机构多得很,如果是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取证培训考核,他一定会委托在他那里备了案的具备资质和能力的计量技术机构来实施。你可以不参加他组织的培训,但必须通过他组织的,由具备资质或能力的计量技术机构所实施的考试,才能取得《检定员证》,这份《检定员证》就是检定/校准人员能力的证明。这项工作根本用不着CNAS的现场评审员来做,CNAS评审员所要做的是对这项具备资质的內校人员的能力进行验证与确认,而不是认可。况且这种验证与确认是以抽查形式进行的,并非百分之百过考。对于具备从业资质(《检定员证》或《注册计量师证》)的內校人员,只需以现场试验、座谈、提问等方式对其部分人员进行抽查验证与确认,而对于所有內校人员都不具备这两证的,受审单位理应提供能够证明培训机构或老师具备资质或能力的证明。这些证明包括培训机构的单位公章、培训老师的从业资质证书(《检定员证》、《注册计量师证》、《计量主考人员证》等),这些证据都是不难获取,也不是不可获取,如果受审单位执意不提供,仅凭你规矩湾口头上说××老师是某单位的高工,他具有很高的水平和能力,那就是故意的、存心不想提供,其动机不言而喻。

路兄问“拿什么来证明培训者具备能力”,前面我已经说过,这种证明能力的证据非常简单,并不需要官方证明,比如个人的学历、职称、工作岗位、注册计量师等复印件,本单位计量部门的证明都是证据,如果是机构,签订的合同上的名称、印章和要求内容也都是证据。

你口口声声说很简单,你不就是在71楼才说到“盖有培训机构公章的培训协议”吗,其它什么时候你提供了培训老师的个人学历、职称、工作岗位、注册计量师等复印件呀?

2015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检验检测机构认定评审准则》第3.3和3.4条明确审核员应该对检验、检测、校准现场考察,对相关人员提问,提问不能由管理人员代答,还要进行现场操作考核,规定了现场考核方式可以采用盲样试验、人员对比、见证实验、……等各种方法,目的仍然是强调培训的实效。

我查了一下,今年6月1日实施的是《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而不是《检验检测机构认定评审准则》。在其中的第五部分“资质认定评审程序”的第3条“实施技术评审”的第3.3款说的是“考察检验检测场所”,并不是像你所说的包括校准场所,仅仅是在文中提到了“检测/校准设施是否符合检测的要求”,这与校准人员无关。第3.4款说的是“现场操作考核”,该条款所描述的所有考核方法都是针对检验检测人员的,只字未提对“校准人员”的现场考核,不知道你将它搬出来是何目的。不要总施展这种将标准条文篡文改意的伎俩来误导广大量友了。

考核结果证明了内部校准员的校准能力,也就证明了培训的实效,培训老师的培训能力证明还有那么重要吗?“对学生的抽查、验证、确认代替不了培训”,但实实在在地代表了学生的培训效果,这个效果也就反证了培训老师的培训能力,这种审核员亲眼目睹的证据难道不比纸面证明更真实吗?

你说这句话的前提,就是预先将你的內部校准人员都假设成了学霸,是一种理想的状况。你怎么不反过来想想,假如你的内部校准人员现场考核通不过说明了什么?是不是这个效果也就反证了培训老师的培训能力差,是你请来的“山寨”老师呢?这种审核员亲眼目睹的证据难道不比纸面证明更真实吗?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5-10-25 00:48:13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5-10-24 13:06
条款中明明是说“培训应由具备资质或能力的机构或人员实施。”你却故意断章取义,有意将“实施”两个字置 ...

  其实这里“具备资质”正是路兄一再强调的“计量检定员”培训资质。当前我国只对检定员的培训规定了培训“资质”,而对计量校准员,特别是内部校准员没有任何培训“资质”的规定和说法。不然,路兄可以提供一个官方文件或标准,证明内部校准员的培训确实有“资质”的规定。CNAS标准之所以用“或”字引出“能力”的说法正是基于这种情况。
  不管我在多少楼回答的,总之我们在人家提供证明培训能力的证据方面并不难达成共识即可。因此,提供培训资质和培训能力的证据获得并不难,审核员现场审核的难点其实就是搜集内部校准员校准能力的证据,用这个证据也就证明了培训资质和培训能力的质量和真实性。假设内部校准人员现场考核通不过(个别人通不过属于个人原因,例外),当然也证明了“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走形式,收钱了事,证明“具有能力”的培训人员“能力”并不真实,是不是“山寨”老师也就大白于天下。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规定“考察检验检测场所”,校准场所也是检验检测场所之一,文中提到了“检测/校准设施是否符合检测的要求”,“校准设施”正是“校准场所”的东西,这也恰恰证明了“考察检验检测场所”包括了考察“校准场所”,检验检测包含了校准。内部校准是检验检测实验室的重要测量任务之一,是保证认证、认可、认定的检测项目溯源性必不可少的测量任务,承担内部校准的人员也是重要的测量人员,对检验检测人员的“现场操作考核”,理所当然包含对内部校准员的“现场操作考核”,申请认定的实验室不能拒绝,审核员也不能视内部校准员与检测实验室资质认定无关,忽视对这部分检测人员的能力验证。
  “CNAS评审员所要做的是对这项具备资质的內校人员的能力进行验证与确认,而不是认可”,其实“验证与确认”就是“认可”,就是“认证”,就是站在第三方公正立场上向社会认可和证明实验室的能力。
路云 发表于 2015-10-25 11:59:21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5-10-24 04:48
  其实这里“具备资质”正是路兄一再强调的“计量检定员”培训资质。当前我国只对检定员的培训规定了培 ...

你从哪里获悉的“当前我国只对检定员的培训规定了培训‘资质’,而对计量校准员,特别是内部校准员没有任何培训‘资质’的规定和说法”。事实情况恰恰相反,没有一部法律法规规定了检定人员需要由具备资质或能力的培训机构或老师来培训,法律只规定了检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计量法律法规以及计量专业知识,熟练掌握所从事项目的计量检定规程等有关知识和操作技能。至于什么机构培训、谁培训均未作规定,你不经培训自学也行。但必须经上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计量检定员考核规则等要求考核合格(有效期2),然后才能向其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计量检定员资格申请,经考核合格后颁发《检定员证》(有效期5),未取得《检定员证》的不得从事检定工作。而恰恰是CNAS-25规定了校准人员的培训应由具备资质或能力的机构或人员实施

为什么“个别人通不过属个人原因,例外”呀?言外之意是不是个别人通过了就不是个人原因,就不是例外了吗?荒唐透顶。这种考核仅仅能证明“学生”的能力,证明不了“老师”的能力。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是认监委针对检验检测机构发布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不是CNAS发布的,其中的所有条款都是针对检验检测的,与校准人员无关,文中的“检测/校准设施是否符合检测的要求”是指检测/校准设备应送检/校,并在有效期内使用,这与校准人员没有丝毫关系,况且现场审核的专家也是检验/检测领域的专家,不可能是校准领域的专家。校准领域的审核也不可能依据该准则来进行。CNAS对内部校准项目验证与确认的依据是CNAS-CL31:2011《内部校准要求》、CNAS-CL01:2006《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以及CNAS-CL25:2014《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校准领域的应用说明》,所安排的现场审核员也是校准领域的专家。所以哪个标准就不要拿到这里来讨论了,与主题无关,也不适用。

谁告诉你“验证与确认”就是“认可”呀?你的内部校准项目经CNAS验证与确认后,出具的《校准证书》就可以盖CNAS标识章了吗,就可以对外声称你的内部校准项目是经CNAS认可的吗?自己不清楚就好好去看看CNAS的标准条款,不要在此凭你个人的理解胡乱断言,误导大家。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5-10-25 13:28:31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5-10-25 11:59
你从哪里获悉的“当前我国只对检定员的培训规定了培训‘资质’,而对计量校准员,特别是内部校准员没有任 ...

  路兄说得对,国家对计量检定员证强调的是“考核”而不是“培训”,不管是否培训过,只要经政府计量主管部门考核通过就可以发给《计量检定员证》,这就是《计量法》及国家《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的规定。那么好了,我要反问一句,为什么路兄说受审核单位提供了《检定员证》就证明是经“具有资质或能力”的机构培训了呢?要不要对检定员证的持有者也该提供经“具有资质或能力”的机构培训的证明资料呢?
  关于“个别人通不过属个人原因,例外”,我的意思是审核员在审核内部校准员的能力时大多数都不错,只有个别人不行,这就是个别人的问题了,不应该因个别人没能力就下结论培训没效果,同样个别人能力不错,大多数人没能力也只能证明个别人的勤奋,不能证明培训效果好。培训效果可以作为培训能力的反证。
  路兄也认为CNAS认证应该“安排的现场审核员也是校准领域的专家”,这一点我们也达成共识。安排校准领域的专家担当审核员当然不是摆设,需要他对校准现场,校准员和内部校准员的培训效果、校准能力和资质、测量结果的溯源性等进行现场审核和验证。至于培训老师的培训能力验证在对受审核方提供的证据表示怀疑时,无时间、无法甚至也无权去培训老师所在单位去调查,只能通过内部校准员的能力加以反证。
  路兄可以查一下“验证与确认”、“认可”、“认证”等名称的含义是否同义或近义,我不想再扩大讨论范围。但正如你说,内部校准项目经CNAS验证与确认后,出具的《校准证书》就可以盖CNAS标识章这可是两个概念。内部校准项目经CNAS验证与确认,只是CNAS认可的一个审核项目的认可,“可以盖CNAS标识章”则是对整个实验室所有管理项目(管理体系)的认可。内部校准不能通过认可,整个CNAS实验室认可也就无法通过。另外“内部校准”的认可对CNAS检测实验室是有效的,对校准实验室是无效的,CNAS认可的实验室仅仅通过了内部校准的认可可以对外声称其内部校准项目是经CNAS认可,可以加盖认可了的检测项目CNAS印章,但不能因此加盖校准项目的CNAS印章。CNAS印章对社会具有公证性,内部校准只适用于内部。
如果亮 发表于 2019-9-19 10:05:50 | 显示全部楼层
挖坟了,15年的帖子,现在看来已经成为历史了,取消了检定员证,还吵吵啥?计量学会给搞个培训证明就可以建标啦!
lgw1972 发表于 2019-9-23 21:55:25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5-4-29 21:07
你真是想得太天真、太理想化了。总所周知,计量在许多企业都是不被重视的,不要以为所有企业的高管都会那 ...

是的,计量在企业都是不被重视的,是花钱的单位,这个老总不待见的。
路云 发表于 2019-9-23 23:06:31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亮 发表于 2019-9-19 10:05
挖坟了,15年的帖子,现在看来已经成为历史了,取消了检定员证,还吵吵啥?计量学会给搞个培训证明就可以建 ...

15年前的帖子,今天翻看仍具有现实意义。取消了检定员证,计量学会给搞个培训证明,这不也是第三方具备资质的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考试嘛,难道计量学会会随便拉一个什么资质证明都没有的滥竽来充数授课吗?

路云 发表于 2019-9-23 23:18:49 | 显示全部楼层

内部校准不能通过认可,整个CNAS实验室认可也就无法通过。另外“内部校准”的认可对CNAS检测实验室是有效的,对校准实验室是无效的,CNAS认可的实验室仅仅通过了内部校准的认可可以对外声称其内部校准项目是经CNAS认可,可以加盖认可了的检测项目CNAS印章,但不能因此加盖校准项目的CNAS印章。

大家看看113楼这位不学无术之人是怎么个正经歪念曲解CNAS有关“内部校准”性质的,再来对比一下CNAS的应用准则CNASCL01G004:2018《内部校准要求》是怎么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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