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5-10-19 02:41 编辑
CNAS-CL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校准领域的应用说明》第5.2.2条中对培训机构或培训老师的要求是“培训应由具备资质或能力的机构或人员实施”,向CNAS提出审核申请的也是你,自己拿不出内部校准人员所持有的《检定员证》,又不主动提供(也许根本就提供不出)培训机构或老师的资质或能力的证明。见证材料都没准备好,就向CNAS提交审核申请,竟然还说审核员不能坐等受审单位拿证据,得自己去找。天底下哪有如此牛的受审单位,什么见证材料能够证明培训机构或老师的资质或能力,你自己还不清楚吗?还需要审核员来为你出证明吗?搞搞清楚谁是主审谁是受审,这不是举证倒置是什么?交一份学生的成绩报告单就能够证明老师的能力了吗?荒唐!还好意思自封自己为君子,视CNAS审核员是小人。在我看来,受审单位如此不把审核员放在眼里,唯我正确,充其量也就是个“伪君子”。 如果受审核单位提供个检定员证复印件给他即可,他坐在远隔千山万水的办公室“审核”就行了。 不知道你是从哪层楼里看到了我的表述有这层意思。我在93楼和100楼里都已经说了,对内部校准人员以现场试验、座谈、提问等方式进行抽查那是后一步的事,这也仅仅是对内部校准人员能力的验证与确认,并不是来证明老师的能力的。况且我也经说了,取得《检定员证》的内部校准人员同样有可能被抽到,这与是否取得《检定员证》没有丝毫关系。谁说了“取得了《检定员证》现场审核时就可以免考”啦? 本来事情在71楼你提供了盖有培训机构公章的培训记录作为见证材料,让审核员去判定培训机构是否具备资质或能力就已经足矣,事情可以画上句号了。你却又东扯西绕,将问题又扩展到GB/T19011,现在已到了一百多楼,你将这个句号画成了一个大圆圈,将问题又撤回了原点继续争,不知道有什么意思。以下我将我的个人观点陈述如下: 根据CNAS-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校准领域的应用说明》第5.2.2条“校准人员的培训应至少包含计量基础知识、专业技术知识、操作技能培训三部分。培训应由具备资质或能力的机构或人员实施。”之规定,对培训机构或老师的资质或能力的判定原则如下: 1、受审单位的内部校准人员若取得了上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检定员证》,则培训机构的资质或能力毋庸置疑; 2、若受审单位的内部校准人员未取得《检定员证》,而仅仅提供了不是培训机构出具的对内部校准人员进行的计量基础知识、专业技术知识、操作技能三部分的培训记录或《成绩报告单》(即没有盖培训机构印章),那么受审单位必须提供能够证明培训机构或老师具备资质或能力的证明。 你我的争论焦点不就是第2点吗,很简单,如果你有证据就说有证据,说清楚是什么证据能够证明培训机构或老师的资质或能力。而不是让我去考你的内部校准人员,来证明你为开小灶培训所聘请的老师是否具备能力。如果没有证据,那就赶快去找证据,不要再在这里绕弯子了,没意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