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论坛

 找回密码
 成为会员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楼主: nison00

企业内部出具检定证书和校准证书是否全需要建标?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8-8-28 17:05:04 | 显示全部楼层
默默潜水的鱼 发表于 2018-8-27 21:00
这句话的意思是:   
建标的内部校准、 没建标的外部校准。
但检定出具合格证书, 主要用于强检设备, 由 ...

对于非强检工作计量器具,自己企业已经建了标,为什么不能在内部开展对非强检工作计量器具的检定?

发表于 2018-8-29 00:20:41 | 显示全部楼层
  20楼的说法是有道理的。目前大家对“建标”的理解是计量标准通过政府计量主管部门组织的计量标准考核,按现行计量法规定,检定是必须建标的,但通过计量标准考核与计量检定授权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法律行为,并不像有的人所说的通过建标考核就等于政府的授权,“建标”了不经授权就可以开展“检定”工作。
  建议可以到国家司法部官网看看正在征求意见的新版计量法。今后我国的计量法行将取消强制检定与非强制检定的区分,今后的“强制检定”就是“检定”,非强制检定将称为“校准”。“检定”将成为法制计量领域里的专用术语,提到“检定”,一定是法制计量行为,一定由《计量法》约束。“校准”则是企业自身需求,因此“校准”将是市场行为,市场行为必然受《合同法》的约束。企业的“最高计量标准”是对内实施计量校准的测量设备,其内部开展的所谓“检定”充其量只能相当于“校准”,这种“企业最高计量标准”将不再“强制检定”,也不一定要求企业必须进行计量标准考核。但如果企业的计量标准从事对外检定或校准服务,企业的最高计量标准就自然上升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则必须依照计量法进行计量标准考核,开展的“检定”活动也上升为法制计量行为,这种行为必须经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未经政府计量授权不能开展“检定”。新的计量法还将提出“军民融合”的理念,充分发挥军工系统的优质富余计量资源,将允许军工企业向社会开展检定服务(当前的强制检定)和校准服务。但只要向社会开展服务,就起着“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作用,其计量服务行为必须执行国家《计量法》的规定,而不是当前某些企业以军工企业为由绕过计量法,随意开展外部的计量检定/校准服务。
发表于 2018-8-29 13:52:19 |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所建计量标准通过了上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没有哪家企业不能对自己内部所使用的非强检工作计量器具进行检定的,也没有哪家企业为开展内部非强检器具的检定而专门提出了授权申请的。如果有哪家企业有专门授权非强检项目的授权证书,请晒出来给大家开开眼界,大家千万别被楼上这位忽悠大师给误导了。

新版计量法仅仅是一个征求意见稿,且不说尚未正式颁布实施。从头看到尾,也没有看到任何条款说了“强制检定”就是“检定”,非强制检定将称为“校准”的说法,也没有任何条款强制规定了非强检器具必须“校准”。从来不举证的信口开河、正经歪念,是这位忽悠大师惯用的伎俩,以此来达到误导新量友之目的。

发表于 2018-8-29 15:02:14 | 显示全部楼层
shmmvp 发表于 2018-5-10 11:40
校准非强检计量器具

自校没必要建标啊 ,建标是为了对内检定  还有对外检定校准  不知道我理解的对不
发表于 2018-8-29 15:47:34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8-8-15 12:31
建议大家逐条逐款的去仔仔细细研读一下CNAS-CL01-G004∶2018《内部校准要求》,里面已经说得很具体很详细 ...

1 适用范围
1.1 本文件适用于申请或已获 CNAS 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对其与认可能力相关的测量
设备实施的内部校准(实验室的内部校准能力已获得校准实验室认可的,不适用本
文件)。
1.2 本文件适用于 CNAS 对实施内部校准的检测实验室进行的认可活动。

文件的范围是获得CNAS检测资质的,对于一般企业怎么说
发表于 2018-8-29 23:09:56 |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所建计量标准通过了上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没有哪家企业不能对自己内部所使用的非强检工作计量器具进行检定的”,我已经说过,这个企业自己自称的“检定”充其量只能是“校准”,不是法律层次意义的“检定”。“也没有哪家企业为开展内部非强检器具的检定而专门提出了授权申请的”,这个“为开展内部非强检器具的检定”含义同样也只能是“内部校准”。
  正在征求意见即将颁发的新《计量法》将会进一步明确“检定”就是“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就是“校准”,今后只会有“检定”与“校准”的区分,不再有“强制检定”与“非强制检定”之分,“强制”一词在计量法中将不复存在。计量法行将取消强制检定与非强制检定的术语代以检定与校准,也许28楼的确看不到,我从不批评他的不细心和对国家计量改革方向的不敏感,我只对此人在技术讨论中动不动就挖苦讽刺和骂街的行为感到耻辱。
  技术讨论欢迎各种不同观点的发表,既然是“论坛”,什么观点都可以平等地发表,但技术论坛绝对反对大行骂街之风。“忽悠”否,“忽悠大师”否,“信口开河、正经歪念”,“惯用伎俩”的叫骂,即便天天骂,骂破天,也没有丝毫意义。有人道德品质就是如此,天生就爱骂人,只能由他,对与错,是与非,让我们耐心等待新计量法的颁布吧。
发表于 2018-8-29 23:23:41 | 显示全部楼层
lo452355 发表于 2018-8-28 19:47
1 适用范围
1.1 本文件适用于申请或已获 CNAS 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对其与认可能力相关的测量
设备实施的内部 ...


所以我在帖中只是说让大家参照执行,至少企业内部的校准(不是第三方校准机构的内部校准),能够参照标准的要求去做,是不会有任何问题的。你想想看,如果企业的内部校准都满足该CNAS标准的9条要求(见19楼截图,尽管未通过CNAS的确认),没有任何理由说该企业的内部校准项目不行。

发表于 2018-8-30 09:29:19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8-8-29 23:23
所以我在帖中只是说让大家参照执行,至少企业内部的校准(不是第三方校准机构的内部校准),能够参照标准的 ...

关键政府认不认 ,首先你这个不属于CNAS适用范围  ,你文件做的再好也没法可依
发表于 2018-8-30 12:04:41 | 显示全部楼层
检定必须要建标,内部校准可以不建标
发表于 2018-8-30 14:00:44 | 显示全部楼层
检定的话要建标的吧
发表于 2018-8-30 14:03:43 | 显示全部楼层
nison00 发表于 2018-5-8 14:48
谢谢,那我们企业建标了还有什么意义呢

建标了你要向质监局申请考核的,考核合格拿到证书才可以对企业内部进行检定的,不然就只能校准
发表于 2018-8-30 23:13:20 | 显示全部楼层
  CNAS-CL01-G004∶2018《内部校准要求》的“适用范围”的确是说清楚了的,简单来说就是适用于“检测实验室”的测量设备“内部校准”,不适用于“校准实验室”。
  企业的目的是生产产品,因此对于中小企业只建立“检测实验室”来检验产品或进行产品试验,这种实验室在企业一般称为“实验室”、“试验室”、“化验室”、“试验站”等。对于一般企业来说,只有大中型企业考虑到计量检定和校准的经济性,才会建立另一种实验室“校准实验室”,企业对这种实验室一般不叫“实验室”,而称为“计量室”。因此建立了“计量室”的企业才会有所谓的“内部检定”或“内部校准”的工作,没有“计量室”或计量人员,即便有检测“实验室”,也不会有内部检定与内部校准工作。
  对于一般企业来说,会将全部测量设备委外检定或校准,只有检测实验室,没有校准实验室。企业的检测实验室搞不搞CNAS认可是企业的自由,但不管搞不搞CNAS认可,企业检测实验室所有的测量设备以及生产现场使用的测量设备都需要送纳入“合格供方”管理的计量技术机构检定或校准,以确保量值的溯源性。对于企业来说,此时的确不存在也“不属于CNAS适用范围”。建立有“计量室”(校准实验室)的企业,主要任务就是开展内部校准活动(过去没有“校准”概念时叫内部检定),尽管不对外开展计量服务,也可以“参照”CNAS-CL01-G004∶2018规范自己的校准行为,但这种“参照”同样是自愿的。
发表于 2018-8-31 12:59:52 | 显示全部楼层
lo452355 发表于 2018-8-29 13:29
关键政府认不认 ,首先你这个不属于CNAS适用范围  ,你文件做的再好也没法可依 ...

校准本身就不是法制计量,“内部校准”也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了要依法授权,所有的要求企业都做到了,政府不认,同样也是无法可依的。即便是想提出不符合项也提不出。

发表于 2018-8-31 13:09:28 | 显示全部楼层
对外进行检定是要质监授权的。
企业建标只是对内进行该标准的非强制检定。
发表于 2018-8-31 14:02:2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8-8-30 18:22 编辑

任何检定都是法制计量范畴的活动,都必须依法。并不是像某人所说的“企业自己自称的‘检定’充其量只能是‘校准’,不是法律层次意义的‘检定’。”新《计量法》(送审稿)没有任何一个条款明确了“检定”就是“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就是“校准”。看看《计量法》(送审稿)是怎么说的吧:

a.png b.png

这已明确表示,计量标准(包括强检与非强检的)原则上以检定方式溯源,不具备条件的都可以采用校准或比对的方式溯源。工作计量器具中强检的明确表示“实行计量检定”,非强检的只是说“应当采用校准或比对的方式溯源”。这里所说的“应当”并非强制性的“必须”。“检定”本身就包括了“强制检定”与“非强制检定”,31楼的忽悠大师口口声声说别人看不见,自己却拿不出任何证据来证明自己观点的正确,或证明对方观点的错误。

论坛当然允许各种不同的观点发表,当然是平等的交流。并不是说可以不举证坚持自己的错误观点,也不允许不举证硬说别人的观点错误,更不允许在铁的证据事实面前仍然蛮不讲理,甚至是强词夺理地施展“拧种”的德性。东扯西绕、答非所问、不举证、不演示,本身就是不公平、毫无学术道德底线、挑衅辩论对手学术尊严的“学术流氓”行径。31的这位忽悠大师在本论坛混迹一二十年,自己满口污言秽语自臭不觉,却处处披着“文明居士”的道袍招摇过市。被大家一致推举为“学术流氓”,最终被管理层逐出版主队伍,已是不争的事实。这根“搅屎棍”生性嘴贱,不招骂、找骂浑身都会不自在。

发表于 2018-8-31 18:09:5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在31楼说过,“强制”一词在计量法中将不复存在,计量法行将用检定与校准代替强制检定与非强制检定,也许28楼的确看不到。
  不管此人看不看得到,他自己在39楼转择的“《计量法》(送审稿)”第二十三条就的的确确明写着:“直接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司法鉴定、行政执法的计量器具实施计量检定。……,实施计量检定以外的其他计量器具,应当采用计量校准、计量比对等方式进行量值溯源。”客观事实就在那里明摆着,此人还在不断叫屈,高喊什么别人“东扯西绕、答非所问、不举证、不演示,本身就是不公平”。
  我和许多量友多次劝说过骂街者,骂街没有任何价值。事实不容他不承认,也容不得他满街叫骂“毫无学术道德底线”、“学术流氓”、“忽悠大师”、“搅屎棍”,就可以被他否定。这个有满口恶臭骂街恶习之人是不是他在39楼所骂的:“自己满口污言秽语自臭不觉”,“毫无学术道德底线”、“学术流氓”、“忽悠大师”、“搅屎棍”、……,我不愿意对其评价,也用不着我评价,看看本主题帖此人发表的帖子,相信论坛中每个人都有判断力。
发表于 2018-9-1 12:10:1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知道是谁在这里装痴卖傻。《计量法》(送审稿)第十四条写得清清楚楚“其他计量标准应当采用计量检定的方式进行量值溯源,不具备检定条件的可采用计量校准或计量比对的方式。”众所周知,除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和企事业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器具之外,其他的计量标准器具都属于非强检的计量标准器具,这些计量标准器具原则上都应该以检定方式溯源。即便是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器具,在不具备检定条件的情况下也都可以以校准或比对方式溯源。

第二十三条同样写得清清楚楚是“应当采用”,“应当采用”是“必须采用”吗?“应当”的表述具有强制性吗?公交车上应当给老、弱、病、残、孕让座是必须让座吗?我以另外的形式为他提供坐位不行吗?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器具都没有强制性规定必须以检定方式溯源,非强检的工作计量器具当合格判据就是检定规程的情况下,凭什么不能以检定方式溯源啊?

的确说得不错,究竟谁在这里无休无止的搅屎,正经歪念的曲解忽悠,相信大家都有判断能力。40楼的“混九规”自己满口恶臭的一大堆所谓“精神文明”用语怎么不说啦?你那不是骂街又是什么?你哪次回帖不是在学你所认为的所谓“骂街”用语啊?既要做婊子又要立牌坊。

发表于 2018-9-3 10:51:38 | 显示全部楼层
nison00 发表于 2018-5-8 14:48
谢谢,那我们企业建标了还有什么意义呢

不建标你什么也搞不了。你说建不建了
发表于 2018-9-3 14:02:46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8-9-1 12:10
不知道是谁在这里装痴卖傻。《计量法》(送审稿)第十四条写得清清楚楚“其他计量标准应当采用计量检定的方式 ...

在 法律 上  应当 2字 就是 必须的意思,这个是不用在讨论了,官司都打过了。
发表于 2018-9-3 14:28:1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规矩湾锦苑 于 2018-9-3 14:30 编辑

  42楼无论怎么叫骂和狡辩,终于还是回避41楼所说,“强制”一词在计量法中将不复存在,默认了计量法行将用检定与校准代替强制检定与非强制检定的事实。看一下42楼的帖子,一方面用“必须”和“应当”两个不同“法语”否定计量校准在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溯源性的作用,另一方面又刻意混淆“必须”和“应当”两个不同“法语”的区别,暗示非强检的工作计量器具“必须”用计量检定溯源的用意,就知道此人是如何狡辩,无理辩三分了。
  每个人只需稍微读一下本主题帖的帖子,就不难发现骂人者满口恶臭,恶习难改。连他自己在42楼都承认“40楼的‘混九规’自己满口恶臭的一大堆所谓‘精神文明’用语”。我在41楼揭露的那些骂人语言,查一下此人在本主题帖中的帖子,不正是他的原话吗?又是谁在这里“既要做婊子又要立牌坊”呢?
  在此我们不得不再次诚心诚意奉劝某骂街君,如果你一定要狡辩,作为一种看法,我们仍然可以洗耳恭听,但,骂街的确除了展示你的道德品质优劣外,的确没有任何价值。请你用中国传统道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改邪归正,停止谩骂,以和大家平等的地位参加技术讨论,不要天天骂不离口,骂街不仅污染了论坛的讨论环境,也将给你自己的身心健康带来不良后果。
发表于 2018-9-3 15:24:46 | 显示全部楼层
237358527 发表于 2018-9-2 18:02
在 法律 上  应当 2字 就是 必须的意思,这个是不用在讨论了,官司都打过了。 ...

哪部法律规定了“应当”就是“必须”的意思?请将证据晒出来。你的意思是不是公交车上没让老、弱、病、残、孕的座都是违法行为?

发表于 2018-9-3 16:45:0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8-9-2 20:47 编辑

45楼的“混九规”自己拿不出任何证据,不仅强词夺理的狡辩,而且还要造谣栽赃诬陷。

看一下42楼的帖子,一方面用“必须”和“应当”两个不同“法语”否定计量校准在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溯源性的作用,另一方面又刻意混淆“必须”和“应当”两个不同“法语”的区别,暗示非强检的工作计量器具“必须”用计量检定溯源的用意

我哪一句话否定了校准在非强检计量器具的作用啊?哪句话又暗示了非强检器具“必须”用检定方式溯源啊?如此厚颜无耻的编造谣言来栽赃诬陷,我说过非强检器具不能校准了吗?恰恰是你这位“混九规”,一再曲解忽悠暗示非强检器具不能以检定方式溯源。非强检的计量标准器具是否属于强检器具你回答了吗?这些计量标准器具以什么方式溯源你又回答了吗?这些在新《计量法》(送审稿)中涉及到“检定”是不是就是你所说的“强制检定”的关键性问题,你却东扯西绕避而不答。这不是“学术流氓”是什么?

楼层错乱的问题由来已久,不要以为捞到了什么救命稻草。我42楼帖子发帖当时就是41楼,完全有可能前面有人发帖处于审核中而未在相应的楼层中出现,当通过审核后插入到相应的楼层,将后面楼层数向后顺延所致。不要以为抓住了什么把柄,这种现象在其它主题比比皆是。

一个毫无学术道德底线的“学术流氓”,就不要装着一副道貌岸然的样子,披着“文明居士”的道袍来谈什么中国的传统道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你还没那个资格。什么时候把学风端正了,自然也就不会被众人所骂了。

发表于 2018-9-4 07:35:48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8-9-3 15:24
哪部法律规定了“应当”就是“必须”的意思?请将证据晒出来。你的意思是不是公交车上没让老、弱、病、残 ...

自己无知,你以为别人跟你一样?
新闻都有过了, 司机斑马线前不礼让行人,被交警现场罚款扣分,司机不服,上诉法院,最后输了,原因,在法律中,应当就是必须的意思,
你自己网上搜索去,
发表于 2018-9-4 14:11:5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因观点不一样而指责别人“无知”,这样很不礼貌。百度了一下,二个词差别很大!”应当”可以有例外,而”必须”沒有。想想也好理解,比如航空公司”应当”按时把乘客送到目的地,这很正常。但是要求其”必须”按时到达,恐怕就太过分了!所以说,应当和必须,法律上的差异太大了。
发表于 2018-9-4 14:26:39 | 显示全部楼层
chuxp 发表于 2018-9-4 14:11
因观点不一样而指责别人“无知”,这样很不礼貌。百度了一下,二个词差别很大!”应当”可以有例外,而”必 ...

那只能说中国的法律用词不够严谨,据我所知,中国法律的应当2字就是必须的意思,因为我没有看到过法律用必须2字的,都是用应当。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成为会员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计量论坛 ( 闽ICP备06005787号-1—304所 )
电话:0592-5613810 QQ:473647 微信:gfjlbbs闽公网安备 35020602000072号

GMT+8, 2024-4-19 13:11 , Processed in 0.060613 second(s), 16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3,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