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8-9-19 01:45 编辑
此文本人看了一下,对于第1部分“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的观点,个人感觉并不是什么重大变化,仅仅是换了一个名称叫法而已,其内容实质并没有发生变化,可谓是换汤不换药。“计量标准的重复性”是计量标准的重复性,“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是测量结果的重复性。与不确定度同理,在重复性条件下,前者只是后者的一个分量。当在重复性条件下,被测对象自身的计量特性对测量结果的重复性不产生贡献时(如:砝码的质量、标准电阻、标准电容等),此时的“测量结果的重复性”表征的就是“测量设备的重复性”,同样也属于测量设备的计量特性,定量表征的是测量设备的短期不稳定性,只不过是通过测量结果表现出来而已。文章说:“在实际工作中,大部分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都是采用预评的方式,而不是在每次测量的时候都做测量结果不确定的评定”,既然是预评估,说明这一计量特性并不是进行测量才有,不进行测量就没有。而是你测不测量,测量设备(除量值短期稳定的实物量具)的重复性(或者说“短期稳定性”)都是客观存在的。 另一方面,关于被测对象的选择方面,文章说:“从这一点考虑应该选择一个满足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重复性指标要求的最差的被测量,但是最差是可遇而不可求的,可操作性不足,所以在2016版的规范中规定选用‘常规被检定或校准对象’。这一明确规定既消除了计量标准管理人员选择重复性被测对象时的困扰,又确保了预评定得到的不确定度今后可以用在所有的同类测量中,常规对象就是指其性能是将来大多数的同类测量对象都能达到的。”这句话怎么看都觉得别扭。既然“重复性”的考核对象不是计量标准,而是“检定或校准结果”(实际上考核的是被测对象),那么不管被测对象的性能是好是坏,得到的都是“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什么叫“满足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重复性指标要求的最差的被测量”?所谓“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重复性指标要求”不就是被测对象重复性的合格判据吗。什么叫“可遇不可求”?既然是这么个意思,直接用这个被测对象的重复性合格判据去套算不就完了嘛。
从16版的JJF1033这段表述看,规范并没有给出“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的合格判据,而是要看最终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是否满足开展检定或校准项目的要求。这一点,无论是新建标准还是已建标准都一样。名曰“满足开展检定或校准项目的要求”,可实际上却是看“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能否满足被校对象使用场合的预期使用要求(即是否小于“目标不确定度”),满足就OK,不满足就得重新选择被测对象进行重复性试验,直至被校对象合格为止。这哪里是在考核计量标准啊,分明是在考核被校对象。众所周知,“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受被校对象自身性能因素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影响极大,多数情况下往往成为主分量。“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理应因被校对象而异,该大就大该小就小,根本不能以此来作为“计量标准开展检定或校准项目的要求”,因为它不反映计量标准的能力。真正反映计量标准校准能力的是“校准和测量能力CMC”,是要将人、机、料、法、环五大因素中,由被校对象(料)引入的的不确定度分量降至最低。因此,在做重复性试验时,被测对象应选择按量传关系可获得的“最佳仪器”,而不是什么“常规的被测对象(实际上是合格的被校对象中重复性最差的被校对象)”。 既然文章作者说到:“这一明确规定既消除了计量标准管理人员选择重复性被测对象时的困扰,又确保了预评定得到的不确定度今后可以用在所有的同类测量中,常规对象就是指其性能是将来大多数的同类测量对象都能达到的。”这我就搞不懂了,一台合格的,重复性最差的被校对象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怎么能用于日后所有的同类测量中。所谓“性能是将来大多数的同类测量对象都能达到的”无非就是说被测对象是合格的,这里所说的“合格”还是指被测对象满足使用场合的预期使用要求。难道只有被校对象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满足被校对象使用场合的预期使用要求,才表示计量标准可以开展检定或校准项目,不满足就不能开展了吗? 既然“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都不属于计量标准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也不属于计量标准的,凭什么又要将这两个指标来作为判定计量标准生死(能否开展检定或校准项目)的判据呢。“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大,能证明是计量标准不行吗?一台合格的,重复性最差的被校对象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能代表所有的被校对象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吗?如果将来校准一台重复性很好的被校对象,其“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也用它代替报告给客户吗?如果将来校准一台重复性很差的被校对象,其“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又该用哪个呢?是不是这个差的就不叫“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