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论坛

 找回密码
 成为会员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楼主: xcycq

[体系资料] JJF1033-2016中关于重复性和稳定性考核的重要变化

 关闭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8-10-9 17:36:39 | 显示全部楼层
springwood 发表于 2018-10-9 16:41
我都看不下去了,说计量标准没有不确定度和重复性的完全是胡扯八道,不要带偏这里的一些计量新人 ...

        与你有同感,“胡扯八道”之人,无非就是要误导公众罢了,可笑不自量啊!
发表于 2018-10-9 18:46:1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规矩湾锦苑 于 2018-10-9 18:54 编辑

  计量标准有没有不确定度,有没有重复性的讨论,看不下去不要紧,可以慢慢看,可以多读几遍“测量不确定度”的定义,多读几遍“仪器的不确定度”定义和“计量标准的测量不确定度”定义,多领会一下JJF1033-2016为什么将原版的“计量标准的重复性”改为“校准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我相信只要有耐心,有认真学习的精神,总有一天会把“看不下去”变为“看的下去”并深刻理解。技术讨论绝不是一句“胡说八道”的骂语就可以把真理变为错误,把谬论变成真理的。
  科学发展史告诉我们,即便有时“主流派”占为上风,确定了错误的看法为真理,也会在未来的某一天被纠正。天文学的“地心说”、“日心说”自不必说,电学的“电流由正极流向负极”,“压强计量”误称“压力计量”,……,就是迫使我们不得不嘴上说和心中想不能一样的现实例子。JJF1033-2016将旧观念的“计量标准的重复性”改为“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绝不是“胡说八道”,而是及时和正确的举措。这个修改避免了又一个嘴上说着错误的东西心中必须清楚地想着正确的东西的尴尬局面再次形成。
  JJF1033-2016的4.2.2条只是保留了原版规范的称呼,其含义则具有天翻地覆的变化。原来认为“不确定度”、“准确度等级”、“最大允许误差”都是计量标准的计量特性。现在我们必须清楚地知道只有“准确度等级”是计量标准的计量特性,“最大允许误差”则是对计量标准的“计量要求”,它连“计量特性”都不是,更不会是计量标准的“计量特性”。“不确定度”是检定或校准结果的计量特性,也不是计量标准的计量特性,但它是计量标准带给检定或校准结果的计量特性。
  因为“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与计量标准“相关联”,“最大允许误差”是对计量标准的“计量要求”,也与计量标准“相关联”,因此可以与计量标准的计量特性“准确度等级”一起,从三者中任选一个填入表中。但,切记填入了“计量标准的计量特性”栏目,并不等于它就是计量标准的计量特性了,它很可能只是与计量标准的计量特性“相关联”,从侧面反映了该计量标准的检定/校准能力。
发表于 2018-10-10 10:08:03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是重复性?是指在相同的条件下(同一地点、同一个人,同一个被测对象、短时间内),重复测量同一个被测量,测量仪器提供相近示值的能力。计量标准有没有提供相近示值的能力?新1033将“计量标准的重复性”改为“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为的是称呼上严谨,但其性质不变,最终反应的是该计量标准提供相近示值的能力。还有就是国家检定系统量传表明确了有各个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你竟然说没有。
QQ截图20181010094446.png
发表于 2018-10-10 10:37:3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chuxp 于 2018-10-10 10:41 编辑

规矩湾可真够能扯的。“科学发展史”都出来了。。。

这个人的意思是:全国计量人员的观点,国家计量规范的规定,都是“地心说”,只有他自己的观点,才是绝对正确的“日心说”。

既然认为你的观点正确,那就直接说:JJF1001,JJF1033,大家在前面贴的国家规范,甚至于所有的JJF,JJG规范全部都是错误的。

不好意思了吧?说不出口了吧?

你这样说:“现在我们必须清楚地知道只有“准确度等级”是计量标准的计量特性,“最大允许误差”则是对计量标准的“计量要求”,它连“计量特性”都不是,更不会是计量标准的“计量特性”。“不确定度”是检定或校准结果的计量特性,也不是计量标准的计量特性,但它是计量标准带给检定或校准结果的计量特性。”

那么多国家规范都这样规定的,你这样说,显然是指出了国家规范的“错误”,就是说国家规范搞错了,起草人失误,审定委员会审定失误,这么核心的问题居然都搞错了!

所有的发言都在重复着同样的问题,就是不好意思说:国家规范搞错了。口口声声说,不要看字面,要看本意。现在这个人开始指责连国家规范的字面都是存在多处错误的,字面都规定的不对,怎么看本意?

大家都错了,就是你一个人正确?难道是新时代的“哥白尼”出现了?

醒醒吧!说话凭证据,拿出你的证据出来!哪个国家规范有这样的说法?大家已经都贴了多少证据了?你哪怕贴一个都可以!不然的话,怎么证明你不是在恶意扰乱论坛学术讨论秩序?不是无理搅三分?不是胡说八道?
发表于 2018-10-10 12:24:17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8-10-9 18:46
  计量标准有没有不确定度,有没有重复性的讨论,看不下去不要紧,可以慢慢看,可以多读几遍“测量不确定 ...

请规老师看看,以下是我从JJF1033-2016的宣贯PPT中抠出来的,这很好的解答了您的疑惑,很多概念容易混淆,混淆不可怕,可怕的是不改,古人云,知错就改,善莫大焉!

几个关于不确定度的术语
       1. 计量标准器的不确定度      
       2. 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      
       3. 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      
       4. 开展的检定或校准项目的不确定度
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
      是指在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中,由计量标准所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由于计量标准主要由计量标准器和主要配套设备组成,因此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应包括计量标准器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以及主要配套设备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

计量标准器的不确定度
       是指在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中由计量标准器所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显然“计量标准器的不确定度”要小于“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
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
       是指用该计量标准装置对常规的被测对象进行检定或校准时所得结果的不确定度。由于计量标准以外的其他因素也会对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有贡献,例如环境条件和被测对象等,因此“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无疑要大于“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

开展的检定或校准项目的不确定度
       是指对被检定或被校准对象的不确定度要求,也就是将来用该计量标准装置对其他的测量设备进行检定或校准时对所得结果的不确定度的要求,即 “目标不确定度”。
       目标不确定度的定义是:根据测量结果的预期用途,规定作为上限的测量不确定度。
       只有当“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小于“开展的检定或校准项目的不确定度”(即目标不确定度)时才能判定满足要求。

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 (计量标准的重复性)
        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是指在重复性测量条件下,用计量标准对常规被检定或被校准对象(以下简称被测对象)重复测量所得示值或测得值间的一致程度。通常用重复性测量条件下所得检定或校准结果的分散性定量地表示,即用单次检定或校准结果yi的实验标准差s(yi)来表示。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通常是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来源之一。
     
    为保证在尽可能相同的条件下进行多次重复测量,重复性测量应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完成。
          2016版中不再作为计量标准的主要计量特性,调整到计量标准的技术报告的编写中,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通常是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来源之一。

2016版规范中用术语 “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代替2008版中的“计量标准的重复性”。
     “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表示在测量过程中所有的随机效应对测量结果的影响,包括测量对象对重复性测量的影响。在计量标准考核中该重复性实际上就是需要考核的测量不确定度的来源之一。
   
“计量标准的重复性”则不应该包括测量对象对重复性测量的影响。在不确定度评定中也不存在一个与此对应的不确定度分量,因此在标准考核中无法也无需直接对“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进行考核。
      在2008版中,由于历史上的原因,用的术语是“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而实际上要求给的是“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故名不符实。新版规范对这一术语名称的更改,实际上是回归本意。
发表于 2018-10-10 14:46:02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感谢你从JJF1033-2016的宣贯PPT中抠出来的资料,尽管你没有说这个宣贯资料的来路,但我认为其讲解还是很到位的,对正确理解“重复性”和“计量标准的测量不确定度”还是有很大帮助的。
  1.关于“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
    宣贯资料说的很清楚,“计量标准器所引入的不确定度”是“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的一个“分量”,显然“计量标准器的不确定度”要小于“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但,“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是指“用该计量标准装置对常规的被测对象进行检定或校准时所得结果的不确定度”。因此“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仅仅是“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的一个“分量”。由此,我们可以推理出,无论“计量标准器的不确定度”还是“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都属于“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组成成分,虽然冠以“计量标准器的”和“计量标准的”,本质上本不属于计量标准器或计量标准,只不过是由它们给检定或校准结果“引入”而已。“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由组成检定/校准这个测量过程的各个要素引入,因此无疑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总量要大于每一个要素给它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当然也必然大于计量标准给它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
  2.关于“开展的检定或校准项目的不确定度”
  资料说,是指对被检定或被校准对象的不确定度要求,也就是将来用该计量标准装置对其他的测量设备进行检定或校准时对所得结果的不确定度的要求,即 “目标不确定度”。此说法非常正确,说到底,仍然是对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的要求,不是对被检仪器这个“物”的不确定度要求,因为“物”是客观存在,是确定的,没有不确定度。
  目标不确定度的定义是:根据测量结果的预期用途,规定作为上限的测量不确定度。因此“目标不确定度”仍然是“测量结果的”,是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的极限值。只有当“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小于“目标不确定度”时才能判定(测量方法的可信性)满足要求,也只有测量方法可信,测量结果的可信性才能满足要求。
  3.关于“重复性”
  资料指出,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是指在重复性测量条件下,用计量标准对常规被检定或被校准对象(以下简称被测对象)重复测量所得示值或测得值间的一致程度。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通常是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来源之一。……2016版规范中用术语 “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代替了2008版中的“计量标准的重复性”。……“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表示在测量过程中所有的随机效应对测量结果的影响,包括测量对象对重复性测量的影响。在计量标准考核中该重复性实际上就是需要考核的测量不确定度的来源之一。……因此在标准考核中无法也无需直接对“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进行考核。……在2008版中,由于历史上的原因,用的术语是“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而实际上要求给的是“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故名不符实。新版规范对这一术语名称的更改,实际上是回归本意。
  这段文字说明了“重复性”这个术语到了该“回归本意”的时候了。重复性的“本意”是什么?我们可以回头再看JJF1001给术语“重复性”的定义。
  1998版的7.27条的确曾经有一个“【测量仪器】的重复性”,但到了2011年已被果断地废除,为什么呢?因为人们发现,仪器作为“物”,是一个客观存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重复性条件”是指测量过程的“人机料法环”诸要素均不改变的条件,为了确保条件不变,还外加一个“在短时间内重复”,即便这个“物”的材质会有所改变,因限定在“短时间内”,其改变对测量活动的影响也微乎其微,因此作为“物”存在的测量设备没有“重复性”。JJF1033换版时同样也发现根本不存在什么“计量标准的重复性”,也根本无法考核计量标准的所谓“重复性”,因此也果断废除了“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说法,改为“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同时把“考核”改为“试验”,称为对“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试验”。这是一项举足轻重的重大修订,是及时的、果断的、科学的、正确的,国家规范这个修订绝不是有人所污蔑的“换汤不换药”。
  我还是那句话,我们理解国家规定的名词术语不能“盲人摸象”,只看字面,不看本意,“大象”不是墙,也不是四根柱子,大象是活生生的大象。名词术语是统一解释的工具,概念清晰是从事计量工作的基础之基础,我们必须完整、全面、准确地理解名词术语,来不得半点混淆和含糊。我非常欢迎和感谢55楼这种技术讨论方式。但有极少数人长期以来自己概念混淆,道理错误,且多少有点知名度,这些被其混淆的概念危害不小,还不允许别人给他指出。谁要指出必然帽子棍子满天飞,动不动不顾其道貌岸然的体面,还要不惜在面向全国和世界的公众媒体上跳着脚骂街。在我国发展到社会主义新时代的今天,计量工作和科技界这种不正常的风气该终止了。
发表于 2018-10-10 15:04:02 | 显示全部楼层
  另外,对53楼的回复,我同样表示欢迎。“国家检定系统量传表明确了有各个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这句话没说错。但,我还是那句话,我们应该识别使用的术语和术语的真实含义要分清。不能说我们使用了“压力计量”就一定说我们测量的参数计量单位是牛顿,我们仅仅是使用了“压力”这个术语,但不能说“压力”就是“力”,“力”的计量单位就是牛顿,其实我们嘴上说“压力”,心中一定要明明白白地知道我们测量的参数是“压强”不是“压力”,压强的计量单位是帕斯卡不是牛顿。同样的,我们只是使用了“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这个术语,但心中一定要明明白白的知道,计量标准是“物”,没有不确定度,所谓“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其实是检定或校准结果的计量特性,是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的一个组成部分,仅仅是计量标准给它引入的一个“分量”罢了。
发表于 2018-10-12 01:01:46 | 显示全部楼层

虽然冠以“计量标准器的”和“计量标准的”,本质上本不属于计量标准器或计量标准,只不过是由它们给检定或校准结果“引入”而已。

这不就是放屁嘛。什么叫“本质上不属于计量标准器或计量标准”啊?难道还属于“检定或校准结果”不成?那不就直接称其为“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不就完啦。没有任何证据的自拍脑袋正经歪念,还要恬不知耻厚皮老脸没羞没臊没完没了的“搅屎”。真正要他回答的这个不确定度分量是不是计量标准器或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却东扯西绕答非所问扯什么“引入”。这根“引入”有什么关系呀?引入之前叫什么?“误差”不也是“测量结果的误差”吗,不也是由测量过程各个要素引入的吗,怎么它就成了仪器的计量特性了呢?

资料说,是指对被检定或被校准对象的不确定度要求,也就是将来用该计量标准装置对其他的测量设备进行检定或校准时对所得结果的不确定度的要求,即 “目标不确定度”。

又是一句屁话。前半句说的是“被检定或被校准对象的不确定度”要求,后半句说的是“计量标准复现量值的不确定度”要求,两者居然混为一谈。

无论是《JJF1033实施指南》也好,宣贯PPT也罢,其给出的“目标不确定度”的定义表述,本身就是容易引起理解歧义的表述,也是值得商榷的表述。

目标不确定度的定义是:根据测量结果的预期用途,规定作为上限的测量不确定度。

只有当“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小于“开展的检定或校准项目的不确定度”(即目标不确定度)时才能判定满足要求。

被校对象使用场合对测量设备不确定度的预期使用要求”是不是“测量结果(即‘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预期用途,规定作为上限的测量不确定度”?如果不是,那应该是什么?第二句话可不可以理解成“被检/校对象满足使用场合的预期使用要求”?如果不能这么理解,那么被检/校对象满足使用场合的预期使用要求应该是多大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难道除了这个“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还有别的不确定度?

发表于 2018-10-13 22:23:33 | 显示全部楼层
  张嘴就“放屁”的人就在眼前,此人一天不放屁都没法活,嘴里历来不干不净,恶臭之气几乎每天、每个帖子都在放。规范的定义写得清清楚楚,所谓“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是计量标准给检定或校准结果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它属于检定或校准结果不确定度的一部分,而不属于计量标准,仅仅是因为由计量标准引入罢了。“放屁”之人就是装聋作哑看不见,非要在这里天天“恬不知耻厚皮老脸没羞没臊没完没了的搅屎”,硬是非要说计量标准引入的就属于计量标准的。按他的逻辑,他给他家宠物养成的坏毛病就应该是他的特性了。
  第二句话可不可以理解成“被检/校对象满足使用场合的预期使用要求”?58楼的问题极其可笑。如果他对55楼提供的“资料”抱有极其不相信的态度,也可以去读一读JJF1001-2011的5.26所给“目标不确定度”的定义,白纸黑字写着,目标不确定度是“根据测量结果的预期用途,规定作为上限的测量不确定度”。
  “测量结果的预期用途”是什么?是不确定度吗?不是,而是人们对“被检/校对象的计量要求”,是测量过程对“被检/校对象的最大允许误差”,是MPEV。根据“被检/校对象的最大允差”“规定作为上限的测量不确定度”就是“目标不确定度”。对于检定/校准活动,“目标不确定度”不得大于“测量结果的预期用途”,就是不得大于该被检/校对象的MPEV/3,如果上下允差不对称,就应不得大于该被检/校对象控制限T的1/6。
  “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的确没有别的不确定度,建标时预评估的不确定度就是依据MPEV评估的不超过“作为上限的测量不确定度”的,得到计量标准考核机构认可的不确定度评定结果。因此检定或校准机构日常校准活动中,将预评估的不确定度作为“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使用,没有特殊要求时不再重复评定,是科学的,正确的,毫无问题。
发表于 2018-10-16 17:18:31 | 显示全部楼层
springwood 发表于 2018-10-10 12:24
请规老师看看,以下是我从JJF1033-2016的宣贯PPT中抠出来的,这很好的解答了您的疑惑,很多概念容易混淆 ...

赞一个。从PPT抠下来也很麻烦的呀,用心良苦啊!不过大概是没用的,有多少人这样做过了,完完全全的是“对牛弹琴”呀!看看楼上的话,。。。。。呵呵。。。
发表于 2018-10-16 22:59:0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8-10-16 03:10 编辑

按他的逻辑,他给他家宠物养成的坏毛病就应该是他的特性了。

由于你规矩湾的恶习,导致你们家宠物养成了坏毛病,这个恶习的源头祸水不归你规矩湾还归谁呀?

“测量结果的预期用途”是什么?是不确定度吗?不是,而是人们对“被检/校对象的计量要求”,是测量过程对“被检/校对象的最大允许误差”,是MPEV。根据“被检/校对象的最大允差”“规定作为上限的测量不确定度”就是“目标不确定度”。对于检定/校准活动,“目标不确定度”不得大于“测量结果的预期用途”,就是不得大于该被检/校对象的MPEV/3,如果上下允差不对称,就应不得大于该被检/校对象控制限T1/6

真是笑话,“测量结果的预期用途”不是用于判断被校仪器是否满足使用场合的预期使用要求是什么?用户送检不就是要这个测量结果来判定是否符合预期的使用要求吗,判定检定/校准测量过程的可靠可信的是“测量过程的不确定度”。“被检/校对象的计量要求”难道不是被检/校对象使用场合对测量设备的计量要求吗?“被检/校对象的MPEV/3”那是“检定/校准过程的不确定度”的上限值。连两个不确定度的功能作用都拎不清,还扯什么?

“测量结果的预期用途”只有一个被检/校对象的最大允差吗?不确定度、重复性等计量技术指标都不需要考虑吗?看看GB/T19022是怎么说的吧:

a.png

b.png

“混九规”看看清楚,“被检/校对象的预期使用要求”是不是只有“最大允差”一个计量要求啊?

“目标不确定度”不得大于“测量结果的预期用途”,就是不得大于该被检/校对象的MPEV/3,如果上下允差不对称,就应不得大于该被检/校对象控制限T1/6

纯粹就是正经歪念。规范明明说的是“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不得大于目标不确定度”,从这位“学术流氓”嘴里出来就成了上文这个样子,请问这是JJF1033哪一条哪一款的意思啊?

“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的确没有别的不确定度,建标时预评估的不确定度就是依据MPEV评估的不超过“作为上限的测量不确定度”的,得到计量标准考核机构认可的不确定度评定结果。因此检定或校准机构日常校准活动中,将预评估的不确定度作为“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使用,没有特殊要求时不再重复评定,是科学的,正确的,毫无问题。

JJF1033哪一条哪一款说了“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的上限值是依据MPEV套算出来的呀?纯粹就是你自拍脑袋的胡说八道。

发表于 2018-10-20 00:57:45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是那句话,骂人除了让大家认识骂人者的丑陋嘴脸外,对于技术讨论毫无价值。
  “测量结果的预期用途”来源于“顾客的计量要求”,并不是来源于“检定规程”,“检定规程”是对测量设备的“计量特性”的要求。61楼在张口骂人之前,还是先把什么是“顾客的计量要求”弄清楚吧,顾客要求测量什么参数,对这个被测参数最大允差绝对值是多大,或者说对被测参数的符合性控制限是多大,这就是顾客对“测量结果的预期用途”所提出的“计量要求”,简称“顾客的计量要求(CMR)”。
  “JJF1033哪一条哪一款说了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的上限值是依据MPEV套算出来的呀?纯粹就是你自拍脑袋的胡说八道。”
  答:建议你不要只会骂人,还是认真学习一点计量技术基础知识吧。你的很多基本概念混淆严重,计量技术基本常识缺失严重,你要搞测量活动,建议你首先特别要搞清楚三分之一原则是内容和应用。
  “目标不确定度”不得大于“测量结果的预期用途”,与“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不得大于目标不确定度”,两句话有矛盾啊?呵呵。睁大眼睛看清楚,请把“测量结果的预期用途”,“目标不确定度”、“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三个术语的内涵搞清楚再说话。“测量结果的预期用途”是确定“目标不确定度”的依据,“目标不确定度”不得大于“测量结果的预期用途”允差要求的1/3,“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不得大于“目标不确定度”,这是计量基本常识,怎么“套算”或评估,还需要规范规定吗?
发表于 2018-10-22 23:23:08 | 显示全部楼层

说了半天,还是那句屁话。GB/T19022的前言部分说得清清楚楚:当计量要求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确定时(7.2.2),计量确认与检定相同。第7.2.2条是什么?

2.png

看清楚了没有“混九规”?什么叫“当计量要求(CMR)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确定时”?除此之外(CMR不是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确定时),那就是以“校准”方式溯源,自己做符合性判定。连如此简单的道理都拎不清,还好意思在这里说教。

“目标不确定度”不得大于“测量结果的预期用途”,与“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不得大于目标不确定度”,两句话有矛盾啊?呵呵。睁大眼睛看清楚,请把“测量结果的预期用途”,“目标不确定度”、“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三个术语的内涵搞清楚再说话。“测量结果的预期用途”是确定“目标不确定度”的依据,“目标不确定度”不得大于“测量结果的预期用途”允差要求的1/3,“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不得大于“目标不确定度”,这是计量基本常识,怎么“套算”或评估,还需要规范规定吗?

一台扭矩扳子检定装置,被校对象准确度等级可从1级、2级、3级、4级、5级、6级、10级共7个等级,请问“测量结果的预期用途”是哪个?计量标准的“目标不确定度”是多少?哪个等级的扭矩扳子不是“常规”的被校对象?是不是满足了对1级扭矩扳子开展检定/校准的要求,不代表能满足开展对10级扭矩扳子的检定/校准要求?既然做重复性试验所选择的被校对象不是最好的,也不是最差的,那是不是选择一把4级的扭矩扳子来做重复性试验和评定“检定/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如果满足要求,是不是就代表可以对1级扭矩扳子开展检定/校准了呢?

发表于 2018-10-25 14:43:33 | 显示全部楼层
  说了半天,还是那句屁话。GB/T19022的前言部分说得清清楚楚:当计量要求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确定时(7.2.2),计量确认与检定相同。有谁存在不同意见吗?没有。可是,离开了“当计量要求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确定时”这个前提条件,变成了“当计量要求根据工艺监控、质量检验、经营管理、节能降耗、内部考核等等的要求确定时”,还是“计量确认与检定相同”吗?这个时候所谓的“检定”属于“非”强制检定,这个时候的“检定”只能起到“校准”的作用,检定合格不一定能用,检定不合格也不一定就不能用,能不能用的关键是“检定”得到的测量设备计量特性是否满足“工艺监控、质量检验、经营管理、节能降耗、内部考核等等”预期使用要求,即“计量特性”是否满足“计量要求”。判定计量特性是否满足计量要求的活动称为“计量确认”,将“计量确认”与“计量校准”、“计量检定”划等号是典型的概念混淆。“计量确认与检定相同”的说法仅适合于“当计量要求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确定时”极其特殊的少数情况,不适用于社会普遍实际情况,请不要仅摸到大象的肚子就下结论说大象仅仅是一堵墙!
  一台扭矩扳子检定装置,被校对象准确度等级可从1级、2级、3级、4级、5级、6级、10级共7个等级,请问“测量结果的预期用途”是哪个?计量标准的“目标不确定度”是多少?哪个等级的扭矩扳子不是“常规”的被校对象?是不是满足了对1级扭矩扳子开展检定/校准的要求,不代表能满足开展对10级扭矩扳子的检定/校准要求?
  答:被校对象准确度等级共7个等级,“测量结果的预期用途”分别是七个等级的扭矩扳子,当然不是随便选择一把4级或1级的扭矩扳子来做重复性试验和评定“检定/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而应该根据你准备开展检定的那个等级的扭矩扳子,如果你七个级别都想开展检定,那就应该分别选择七个等级的扭矩扳子,分别进行检定结果的重复性试验和检定结果的不确定度评定。
  63楼复制粘贴的国家标准内容非常好,彻底粉碎了他自己鼓吹的重复性和不确定度是计量标准的特性的谬论,证明了重复性和不确定度都是测量结果或测量过程的计量特性,不是测量设备的计量特性。
  以其红线或红框给予突出重点的文字来看,计量要求应“根据顾客、组织和法律法规的要求确定”,说明法律法规仅仅是其中之一,最大量的要求是来自于“顾客”和“组织”自己。来自于“法律法规”的计量确认与检定相同,来自于“顾客”和“组织”的,检定也只能相当于“校准”。测量设备能不能用,必须进行“计量确认”。
  根据这些原则,组织应该“规定进行测量所需要的设备”,实际上就是根据这些,导出测量设备的计量要求,然后确认测量设备能否使用,告诉我们不是按检定规程规定的要求确认测量设备能否使用。
  后面划红线的文字“应确定和量化测量过程预期用途所要求的性能特性”,说的更清楚,说的是确定和量化“测量过程”要求的计量特性,最后红框中的6项计量特性(63楼特意把明显与设备不同的人排除在外)都是“测量过程”所要求的特性。难道说63楼骂一声“混九规”就可以改变国家标准的内涵了吗?就可以把“测量过程”偷换成“测量设备”了?再次请63楼讨论技术问题就谈技术,不要满嘴恶臭,不要动不动就不干不净地骂街,骂街只能证明你的道德品质低下,不能证明你的话有道理。
发表于 2018-10-26 00:32:23 | 显示全部楼层

所有计量人都知道,无论是强制检定还是非强制检定,被检对象的计量特性要求都是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确定的。如果使用场合对测量设备的计量要求(合格判据),是由测量要求导出,没有结合检定规程对被检对象的计量要求(准确度等级)进行设备选型,那就是校准,哪来的检定啊。既然是检定,那测量过程对测量设备在选型时,就是依据测量过程的测量要求,结合法律法规的计量要求选型确定的。64楼的“混九规”说了那么多,还是那些个屁话。最有力的证据就是晒出他规家经检定合格,计量确认为不合格(或者经检定不合格计量确认为合格)的非强检器具的《计量确认记录表》。这句话已经说了n年了,大家看看这个“学术流氓”到现在为止,不仅不晒,还要继续搅屎,大象摸了n年都还没有摸出名堂吗?

被校对象准确度等级共7个等级,“测量结果的预期用途”分别是七个等级的扭矩扳子,当然不是随便选择一把4级或1级的扭矩扳子来做重复性试验和评定“检定/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而应该根据你准备开展检定的那个等级的扭矩扳子,如果你七个级别都想开展检定,那就应该分别选择七个等级的扭矩扳子,分别进行检定结果的重复性试验和检定结果的不确定度评定。

大家看看这位“混九规”的脑袋是不是被驴踢了。具备检定/校准最高等级(1级)扭矩扳子的标准装置,还需要用最低等级(10级)被检定/校准对象来做重复性试验和评定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吗?你们规家建立可以检分辨力0.001mm指示表的“数显式指示表检定装置”计量标准,是不是都需要分别用分度值(或分辨力)0.001mm0.002mm0.005mm、和0.01mm的“常规”指示表做“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试验,和评定“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啊?把《建标报告》截几幅图出来让大家欣赏欣赏如何?假设分辨力0.001mm的被校对象的重复性试验结果和“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满足要求,分度值为0.01mm的被校对象的重复性试验结果和“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不满足要求,那是不是该标准装置可以对分辨力为0.001mm的指示表开展检定/校准,而不可以对分度值为0.01mm的指示表开展检定/校准?你都已经蠢到如此地步了,还怎么去交流?

以其红线或红框给予突出重点的文字来看,计量要求应“根据顾客、组织和法律法规的要求确定”,说明法律法规仅仅是其中之一,最大量的要求是来自于“顾客”和“组织”自己。来自于“法律法规”的计量确认与检定相同,来自于“顾客”和“组织”的,检定也只能相当于“校准”。测量设备能不能用,必须进行“计量确认”。

现实当中,绝大多数的测量设备的计量要求,都是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确定的,包括测量设备的生产厂家的定等定级,都是依据检定规程/校准规范中被检定/校准对象的计量特性要求确定的。只要测量设备的计量特性要求(合格判据)不是依据法律法规要求确定的,都是“校准”。检定就是检定,它就是法制计量,没有什么检定只能相当于“校准”一说。将法制计量的“非强制检定”与非法制计量的“校准”混为一谈的,恰恰是这位“混九规”。

根据这些原则,组织应该“规定进行测量所需要的设备”,实际上就是根据这些,导出测量设备的计量要求,然后确认测量设备能否使用,告诉我们不是按检定规程规定的要求确认测量设备能否使用。

后面划红线的文字“应确定和量化测量过程预期用途所要求的性能特性”,说的更清楚,说的是确定和量化“测量过程”要求的计量特性,最后红框中的6项计量特性(63楼特意把明显与设备不同的人排除在外)都是“测量过程”所要求的特性。

GB/T1902220037.2.2条说得清清楚楚:“……。这些过程要素和控制应包括操作者、设备、环境条件、影响量和应用方法的影响。”唯独没有包括被测对象“料”,这也是唯一无法控制的不确定度分量。不管是哪一个性能特性,都分别属于人、机、法、环四个要素。

不是按检定规程规定的要求确认测量设备能否使用”那不就是校准吗,你以“检定”方式溯源,不是有病吗。让你晒一份非强检器具的《计量确认记录表》出来,你就像瘟尸一样,躺倒现在都没动静。

发表于 2018-10-27 00:02:31 | 显示全部楼层
  所有计量人都知道,检定规程对被检对象的计量特性要求都是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确定的,但这个计量要求只是“检定规程”要求的计量特性。
  非常遗憾的是,绝大多数计量人也都知道,检定规程的计量要求不是被测产品测量过程对测量设备的计量要求,两种“计量要求”不能偷换概念划等号。对于非强制检定的测量设备,其计量要求由顾客对产品的要求导出,由对产品被测参数的控制要求导出。
  被检计量器具是否合格,必须依据检定规程的计量要求判定。但测量设备能否投入测量过程使用,要用由顾客要求导出的测量设备计量要求来判定。检定或校准只是获得测量设备的计量特性,检定或校准得到的计量特性必须满足导出的计量要求才能投入使用。测量设备满足检定规程的计量要求,并不一定就满足导出的计量要求,并不一定就可以投入使用。
发表于 2018-10-27 00:10:42 | 显示全部楼层
  补充一句:65楼说,现实当中,绝大多数的测量设备的计量要求,都是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确定的,这只是指强制检定。现实当中,绝大多数的测量设备都是非强制检定,都是用于生产工艺监控和产品质量检验、经营管理、企业内部考核管理,其计量要求,都是依据顾客或组织的要求导出,检定/校准只是为了获得计量特性,而计量确认要求测量设备的计量特性必须满足预期使用的计量要求。
发表于 2018-10-29 23:36:21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遗憾的是,绝大多数计量人也都知道,检定规程的计量要求不是被测产品测量过程对测量设备的计量要求,两种“计量要求”不能偷换概念划等号。对于非强制检定的测量设备,其计量要求由顾客对产品的要求导出,由对产品被测参数的控制要求导出。

补充一句:65楼说,现实当中,绝大多数的测量设备的计量要求,都是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确定的,这只是指强制检定。

65楼开头,我就说得清清楚楚:“如果使用场合对测量设备的计量要求(合格判据),是由测量要求导出,没有结合检定规程对被检对象的计量要求(准确度等级)进行设备选型,那就是校准,哪来的检定啊。”GB/T190222003的前言部分也说得清清楚楚:“当计量要求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确定时(7.2.2),计量确认与检定相同。”将“非强制检定”与“校准”混为一谈的恰恰是这位“混九规”。我们来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条文解释》对“强制检定”与“非强制检定”是怎么解释的吧:

a.png

以上是对“检定”的解释,无论是“强制检定”还是“非强制检定”都一样。

b.png

以上的解释清楚的表明“非强制检定”与“强制检定”的区别就是不定点,除此之外,本《解释》未作任何说明。

c.png

以上解释清楚的表明,使用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属于违法行为。

这位“学术流氓”“混九规”搅屎搅了N多年,说非强检器具的计量特性要求与强检器具的计量特性要求不同也说了N多年。可这么多年一直都在要他拿出证据,到现在为止,连一份以检定方式溯源的非强检器具的《计量确认记录表》都拿不出。可见其学风已经恶劣到何种地步,纯粹一“学术无赖”。


发表于 2018-10-30 03:46:25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强制检定”与“强制检定”混为一谈的恰恰是这位“混九规”,“以上是对‘检定’的解释,无论是‘强制检定’还是‘非强制检定’都一样”就是典型的概念混淆常用语言!
  “检定”必将走法制计量专用术语的道路,“检定”必将取代“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将逐渐被“校准”所替代也是发展必然趋势。“检定是确定计量器具是否合格所进行的全部工作”,适用于法制计量,不是“确定计量器具是否满足预期使用要求,是否能用所进行的全部工作”,对于非强制检定的测量设备只是起到了“校准”的作用,满足检定规程要求不一定就满足测量过程预期使用要求。检定规程的计量要求与测量过程的预期使用要求不是同一个概念,容不得混淆不清,偷梁换柱,搅成一锅粥。技术讨论不是骂街擂台,骂人砖家就是骂1万个“学术无赖”,也只能证明他自己是不学无术,真正的无赖!
发表于 2018-10-31 13:41:2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8-10-30 17:47 编辑

7.计量检定是指为评定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确定其是否合格做进行的全部工作。

以上这句话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条文解释》第一章第二条第7款的原话,这难道还分“强制检定”和“非强制检定”吗?“混九规”没完没了的搅屎,却又拿不出任何证据。言下之意就是说法规这句话就是典型的概念混淆常用语言咯。

“检定”必将走法制计量专用术语的道路,“检定”必将取代“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将逐渐被“校准”所替代也是发展必然趋势。

现行法规啥时候说了非强制检定不能以检定方式溯源啦?你搅屎棍一言九鼎就成真理啦。GB/T19022的前言部分表达的清清楚楚,当检定规程的计量要求与测量过程的预期使用要求一致时,这两个概念它就是一个概念,计量确认与检定相同。当其不一致时,那就是校准后另做计量确认。搅屎棍子年复一年的搅屎,说什么“万里长征走完第一步”、“体检报告并非上岗证”等等等等。可这么多年过去了,这第二步始终就没看见他迈出来,“上岗证”也没见他晒出来。经检定的非强检器具闭着眼睛也能摸出一大把,这位“混九规”“拧种”不仅强词夺理将“非强制检定”与“校准”两个概念混为一谈,一个典型的“学术流氓”,而且还拿不出一份非强检器具的《计量确认记录表》,充当起一个蛮不讲理的“学术无赖”。你这便秘的时间也太长了点吧!这也叫公平、公正、平等的技术讨论?这也叫学而有术?狗屎一泡而已。第二步走不出来,“上岗证”晒不出来,就趁早闭嘴滚远一点。

发表于 2018-11-1 23:50:21 | 显示全部楼层
  “计量检定是指为评定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确定其是否合格做进行的全部工作。”这句话本就没有错,完全符合法制计量的要求,符合国家强制检定的规定。
  但对于“产业计量”而言,企业对测量设备检定或校准的目的是确定该测量设备的“计量特性”,并不需要“确定其是否合格”。无论测量设备合格与否,在确定了测量设备的计量特性后,都必须将其计量特性与被测参数的控制限(测量过程对测量设备的计量要求)相比较,进行“计量确认”。计量特性满足测量过程预期使用要求的,签发计量确认合格标识,允许使用,否则签发计量确认禁用标识,不允许使用。
  把法制计量与产业计量等同起来,把强制检定与非强制检定划等号,是严重的概念不清,同时也是计划经济时期片面强调“管理”,当官做老爷,轻视“服务”的观念,忽视充当经济建设的公仆义务,是计量技术机构越位抢夺政府计量管理部门的职权,是落后的计量管理模式。当前,国家提出“产业计量”的概念,提出“测量管理体系”的企业计量管理模式,提出“计量校准”、“计量确认”、“测量过程控制”的新理念,指引着我国企业计量管理发展方向。并不是像70楼这种“蛮不讲理的‘学术无赖’”骂一句“狗屎一泡”就可以逆转的。
  至于测量设备的“上岗证”,计量确认标识是什么样的,不仅仅是计量人员,即便是生产工人,没有哪一个通过了国家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不知道的。对于70楼的完全无知,我并不反感,但对这种既无知,又没有丁点中国传统道德品质,不懂文明礼貌,天天骂街的“学术无赖”,还恬不知耻地请求“晒”什么东西,我相信是不会有哪个人给他的。
发表于 2018-11-8 15:22:19 | 显示全部楼层

但对于“产业计量”而言,企业对测量设备检定或校准的目的是确定该测量设备的“计量特性”,并不需要“确定其是否合格”。无论测量设备合格与否,在确定了测量设备的计量特性后,都必须将其计量特性与被测参数的控制限(测量过程对测量设备的计量要求)相比较,进行“计量确认”。计量特性满足测量过程预期使用要求的,签发计量确认合格标识,允许使用,否则签发计量确认禁用标识,不允许使用。

“搅屎棍”的确是屎不臭都要挑开来臭。没完没了的唠叨这些屁话没完,怎么连一份非强检器具的《计量确认记录表》这么多年都没做出来呀?你这先进的计量管理模式先进个毛啊,你不是蛮不讲理是什么?你不是狗屎一泡是什么?

自己拿不出证据就说拿不出,不要说别人不会给。事实上对于非强检器具,也没有哪家拿到《检定证书》后还需要做计量确认的,更不可能会出现经检定合格后计量确认为不满足使用要求的。本单位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一律直接张贴“合格证”标识,无需再做什么计量确认,相信其他单位也是如此操作。经检定不合格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的直接张贴“禁用证”标识,也同样不需要做什么计量确认。如果要做计量确认,那就改出没有符合性判定结论的《校准证书》,计量确认必定留有计量确认记录的证据,计量确认满足预期使用要求的张贴“计量确认合格证”标识,计量确认不满足预期使用要求的张贴“禁用证”标识。“经检定不合格允许继续使用”纯粹就是一违法的谬论。既然是违法的,自然也就理亏拿不出任何证据。相信也没有谁会干这种违法的事情,当然也就晒不出证据。也只有这位“学术无赖”是煮熟的鸭子嘴硬,只会呱唧瞎嚷嚷,却没那个狗胆干为之。

发表于 2018-11-8 23:47:53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骂街能够骂出真理,能够骂出诺贝尔奖,世界上也就用不着办那么多大学,办那么多研究院了,就办一所骂街技术工程大学,办一所骂街技术研究院就行了。像72楼这种只会骂街,不学无术的人,自己一窍不通还要骂骂咧咧、死皮赖脸地乞求别人“晒证据”,对这种无耻之徒有必要告诉他什么吗?
  我已经说过多少次了,计量确认与计量检定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在JJF1001中各有各的定义。有的人却一贯喜欢混淆概念,偏偏要把不同的概念划等号。“计量检定”的落脚点是判定被检计量器具是否满足法定要求,即是否满足检定规程规定的计量要求,结论是“合不合格”。“计量确认”的落脚点是判定所用测量设备的计量特性是否满足测量过程的预期使用要求,计量检定和校准相当于对测量设备的“体检”,确定其“健康状态”,计量确认相当于对测量设备的“招聘”,确定其身体状况是否满足岗位标准的要求,能不能派往该岗位“就业”、“工作”,结论是“能不能用”。
  因此,除国家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外,检定证书和校准证书只不过是个“体检报告”,计量确认标识才是测量设备的“聘书”或“上岗证”。测量设备像人一样拿着“体检报告”不能去“上岗工作”,必须拿着“聘书”或“上岗证”去上岗工作。这种简简单单的道理说一百遍,对于那位只一心研究骂街技术的人来说,也永远不会明白。至于计量确认标识是什么样的,凡是通过了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不仅仅是计量人员,即便管理人员,生产人员,包括负责车间环卫的人员,可以说无人不晓无人不知,根本就用不着“晒”,对于不学无术天天骂人的骂人砖家来说,心思压根就不在技术上,还用得着单独“晒”给他看吗?
发表于 2018-11-8 23:55:35 | 显示全部楼层
  72楼大骂“先进的计量管理模式先进个毛啊”。呵呵,先进不先进用不着骂人砖家承认,在他的眼中谁会骂人,谁骂人恶毒,谁的技术就先进。如果这种人都说先进了,那反而坏了,反而是货真价实的,他所骂的“技术流氓”、“学术无赖”了。
发表于 2018-11-10 11:4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计量检定”的落脚点是判定被检计量器具是否满足法定要求,即是否满足检定规程规定的计量要求,结论是“合不合格”。“计量确认”的落脚点是判定所用测量设备的计量特性是否满足测量过程的预期使用要求,计量检定和校准相当于对测量设备的“体检”,确定其“健康状态”,计量确认相当于对测量设备的“招聘”,确定其身体状况是否满足岗位标准的要求,能不能派往该岗位“就业”、“工作”,结论是“能不能用”。

大家看看这位“学术流氓”唠叨了多少年的屁话。你规矩湾家的普通游标卡尺、百分表等非强检器具是怎么个“招聘”上岗“就业”的?凭什么说它满足(或不满足)岗位标准的要求啊“拧种”?有什么证据证明经检定合格的不满足岗位标准的要求啊?又有什么证据证明经检定不合格的仍满足岗位标准的要求啊?“学术流氓”就是学术流氓,“学术无赖”还是学术无赖,“拧种”仍然是拧种,“搅屎棍”依然是搅屎棍。

“强制检定”与“非强制检定”都是对计量器具的依法管理,只不过是依法管理的形式不同而已。前者是定点定期的检定,后者是定期不定点的检定,前者需备案,后者无需备案,前者必须以检定方式溯源,后者可以检定或校准方式溯源。就检测过程和检测结果的处理方面,两者没有任何的差异。

但“非强制检定”与“校准”的概念,“混九规”从来就没有拎清过,一贯混为一谈划等号。最为关键的是两者进行符合性判定(验证)的判据不同,“非强检器具”的判据是法律法规,“校准”的判据则不是法律法规,所以“校准”的验证必有《计量确认记录表》。这位“混九规”恰恰就是拿不出这份《计量确认记录表》,还谈何“计量确认”啊?这不就是无理都要搅三分,躺进棺材都要伸手吗。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成为会员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计量论坛 ( 闽ICP备06005787号-1—304所 )
电话:0592-5613810 QQ:473647 微信:gfjlbbs闽公网安备 35020602000072号

GMT+8, 2024-4-26 17:47 , Processed in 0.065138 second(s), 17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3,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