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计量人都知道,无论是强制检定还是非强制检定,被检对象的计量特性要求都是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确定的。如果使用场合对测量设备的计量要求(合格判据),是由测量要求导出,没有结合检定规程对被检对象的计量要求(准确度等级)进行设备选型,那就是校准,哪来的检定啊。既然是检定,那测量过程对测量设备在选型时,就是依据测量过程的测量要求,结合法律法规的计量要求选型确定的。64楼的“混九规”说了那么多,还是那些个屁话。最有力的证据就是晒出他规家经检定合格,计量确认为不合格(或者经检定不合格计量确认为合格)的非强检器具的《计量确认记录表》。这句话已经说了n年了,大家看看这个“学术流氓”到现在为止,不仅不晒,还要继续搅屎,大象摸了n年都还没有摸出名堂吗? 被校对象准确度等级共7个等级,“测量结果的预期用途”分别是七个等级的扭矩扳子,当然不是随便选择一把4级或1级的扭矩扳子来做重复性试验和评定“检定/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而应该根据你准备开展检定的那个等级的扭矩扳子,如果你七个级别都想开展检定,那就应该分别选择七个等级的扭矩扳子,分别进行检定结果的重复性试验和检定结果的不确定度评定。 大家看看这位“混九规”的脑袋是不是被驴踢了。具备检定/校准最高等级(1级)扭矩扳子的标准装置,还需要用最低等级(10级)被检定/校准对象来做重复性试验和评定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吗?你们规家建立可以检分辨力0.001mm指示表的“数显式指示表检定装置”计量标准,是不是都需要分别用分度值(或分辨力)0.001mm、0.002mm、0.005mm、和0.01mm的“常规”指示表做“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重复性”试验,和评定“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啊?把《建标报告》截几幅图出来让大家欣赏欣赏如何?假设分辨力0.001mm的被校对象的重复性试验结果和“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满足要求,分度值为0.01mm的被校对象的重复性试验结果和“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不满足要求,那是不是该标准装置可以对分辨力为0.001mm的指示表开展检定/校准,而不可以对分度值为0.01mm的指示表开展检定/校准?你都已经蠢到如此地步了,还怎么去交流? 以其红线或红框给予突出重点的文字来看,计量要求应“根据顾客、组织和法律法规的要求确定”,说明法律法规仅仅是其中之一,最大量的要求是来自于“顾客”和“组织”自己。来自于“法律法规”的计量确认与检定相同,来自于“顾客”和“组织”的,检定也只能相当于“校准”。测量设备能不能用,必须进行“计量确认”。 现实当中,绝大多数的测量设备的计量要求,都是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确定的,包括测量设备的生产厂家的定等定级,都是依据检定规程/校准规范中被检定/校准对象的计量特性要求确定的。只要测量设备的计量特性要求(合格判据)不是依据法律法规要求确定的,都是“校准”。检定就是检定,它就是法制计量,没有什么检定只能相当于“校准”一说。将法制计量的“非强制检定”与非法制计量的“校准”混为一谈的,恰恰是这位“混九规”。 根据这些原则,组织应该“规定进行测量所需要的设备”,实际上就是根据这些,导出测量设备的计量要求,然后确认测量设备能否使用,告诉我们不是按检定规程规定的要求确认测量设备能否使用。 后面划红线的文字“应确定和量化测量过程预期用途所要求的性能特性”,说的更清楚,说的是确定和量化“测量过程”要求的计量特性,最后红框中的6项计量特性(63楼特意把明显与设备不同的人排除在外)都是“测量过程”所要求的特性。 GB/T19022-2003第7.2.2条说得清清楚楚:“……。这些过程要素和控制应包括操作者、设备、环境条件、影响量和应用方法的影响。”唯独没有包括被测对象“料”,这也是唯一无法控制的不确定度分量。不管是哪一个性能特性,都分别属于人、机、法、环四个要素。 “不是按检定规程规定的要求确认测量设备能否使用”那不就是校准吗,你以“检定”方式溯源,不是有病吗。让你晒一份非强检器具的《计量确认记录表》出来,你就像瘟尸一样,躺倒现在都没动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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