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8-12-2 15:52 编辑
企业其实并不关心是检定还是校准,其目的就是验证确认计量器具的性能是否满足需要。 你这就是典型的将法制计量的“非强制检定”与非法制计量的“校准”混为一谈。按照这一逻辑,如果毫无区别,那“校准”就完全没有必要在我国引进和实施了。众所周知,校准是2000年之后,随着与国际接轨,才逐渐在我国引进并加以实施的。检定(无论是强制检定还是非强制检定)属于法制计量范畴的活动,已经包含了依据法律法规的计量要求进行的验证,并作出了符合性判定结论。换句话说,它已经包含了“计量确认”(见GB/T19022-2003《测量管理体系 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要求》前言部分),而校准通常不进行验证,也不给出符合性判定结论,所以才需要用户自己做计量确认。 出检定证书还是校准证书,很多时候是因为有规定计量机构在仅有检定规程而无校准规范的情况下只能出检定证书,无检定规程的不能出检定证书,有校准规范才能出校准证书,无校准规范甚至都不能出校准证书。
从来没有哪里规定过校准不能依据检定规程。检定规程给出的,是常规条件下的最长检定周期,从来也没有任何检定机构给出长于检定规程规定的最长检定周期的《检定证书》。法律明确规定,超期的计量器具属于不合格计量器具,继续使用那就是违法行为。现行有效的法律,因为没有涉及“校准”。质检总局1999年3月19日发布的《关于企业使用的非强检计量器具由企业依法自主管理的公告》也是在这种背景下产生的,其中第一条所说的“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由企业根据计量器具的实际使用情况,本着科学、经济和量值准确的原则自行确定。”对于是否可以长于检定规程规定的最长期限未作任何解释,到底是在检定规程规定的最长期限内自行确定,还是不受此限制,在执行过程中承检机构和客户各执一词。导致现场超期使用计量器具的违法事件时有发生。为此,质检总局在2016年将此《公告》明令废止,并给出了解释:按检定规程执行。至此,但凡需要超过检定规程规定的最长检定周期期限的非强检器具,使用单位都应当以校准方式溯源,自己做计量确认,自己确定“复校时间间隔”,即合理也合法。 不关心的前提,是你的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要求(合格判据),不是依据法律法规(检定规程)的要求确定的,这种情况下,就不应该以检定方式溯源,而应该以校准方式溯源。以检定方式溯源,那就是法制计量,必须尊法守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