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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237358527

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企业是不是必须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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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27 21:23:4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x86438751 于 2018-11-27 21:29 编辑
237358527 发表于 2018-11-23 07:49
空压机的种类有很多种, 你说的强检是指 固定式空压机风仓 类 , 这在 强检目录里 规定的非常清楚,
但是 ...


你的逻辑很有问题,首先你要表达的到底是要检还是不检?和质量相关就检,和质量没关系的就不检,你想表达的是这个意思吗?
首先从计量器具的“生”说起吧,你购买会的计量器具不管用不用于质量相关(暂且不考虑强检),你都需要去确定一下购买的计量器具的质量吗?哪怕去买菜,你也会挑一挑新不新鲜,也会尝试去还还价,买回来的计量器具你不要去确认下?基于此,首检就很合理。
后续检或不检,你需要根据用途,环境等一系列的要求,来确定是否检,或者是怎么检,这个决定权在你啊,之前就表示过,不管检不检,你都要去管理,至少你需要编个规定来确定哪些是需要后续按一定间隔去检,哪些可以用到报废,这个是根据你对计量器具的管理要求来定的,照你的理解,你又凭什么说和质量相关就要检,和质量无关就可以不检呢?道理都被你占了。之所以对计量器具用ABC分类管理,就是来区分你针对不同的情况作出不同级别的管理,这是个综合考虑的结果,不是拍脑袋拍出来的,这个方法被这个专业的人用了多少年,就碰到你还不知道,所以真心不知道你在想什么?感觉你就是和计量法过不去,尽管这个计量法本论坛也有很多人在吐槽,可是你可以去问问那些吐槽的人,他们没有照做吗?所以没什么可以纠结的,后续那些和质量无关的,你定个C类,管理规定直接用到废也好,采用按延迟间隔进行轮换式的抽检也好,这个你可以自己决定,也是满足各种管理要求。
再就是关于数量和费用的问题,你可以在论坛再开个帖子,看看一年检上万件的公司企业有多少,100来件真是太小儿科了。你还可以去问问建立了测量管理体系的那些企业,检定/校准还只是其一,你还需要根据检定/校准结果进行计量确认,麻烦的事还多着咧。
 楼主| 发表于 2018-11-28 07:42:26 | 显示全部楼层
x86438751 发表于 2018-11-27 21:23
你的逻辑很有问题,首先你要表达的到底是要检还是不检?和质量相关就检,和质量没关系的就不检,你想表达 ...

你连 我开贴 的 主题 都看不懂的话,我建议你还是不要回帖了。
你说的这些话,谁不知道?
   
        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企业是不是必须检?
这句话是从 政府行政部门角度来说,
         

       家庭式小作坊 在 国内 比比皆是 , 他们也有 计量器具 ,也不存在你所谓的 什么 质量体系 这类 ,本身自己也没有需求这计量器具准不准的问题,更没有 所谓的 强检检定 的计量器具 ,
你以为 只要是 企业 就非得   是 大企业 ,非得 IOS 3C IE 这类的质量体系认证?
发表于 2018-11-28 12:21:42 | 显示全部楼层
        “ IOS 3C IE 这类的质量体系认证”的说辞让人看不懂,“ IOS 3C IE ”这些乱七八糟的东西是质量体系认证吗???

          先搞清楚了再谈论的好。
 楼主| 发表于 2018-11-28 13:35:46 | 显示全部楼层
抓到个小把柄 , 高兴死了。
放心,我承认,我打错字了
CE 标志是一种安全认证标志,被视为制造商打开并进入欧洲市场的护照。CE代表欧洲统一(CONFORMITE EUROPEENNE)。
CCC认证或3C认证,是一种法定的强制性安全认证制度,也是国际上广泛采用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基本做法。
ISO 国际标准化组织 ISO9001 之类,

不像某些人 ,错了还死嘴硬,
发表于 2018-11-28 14:37:13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什么“小把柄”啊?无非是谈论问题不要太随意罢了。
发表于 2018-11-28 16:08:4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wwy198302 于 2018-11-28 16:22 编辑

..实际情况是,强制检定享受免费检定,必须属地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后,向指定的法定计量机构申请检定,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不需要行政备案,不过也需要溯源,(意思就是不强制要求检定,也可校准),可自行溯源并可随意选择国资检测集团、第三方公司等进行校准....,不过现实是认证的时候审核老师基本不会认可你随意调整校准周期~,校准周期一般不可能随意选择很长(一般参照规程、技术规范,除非你可以证明确定的周期有理有据并可验证,能说服审核老师)...现在计量法修改也异常艰难,各种定义概念职责等细节还需进一步明晰,虽然艰难也算是在慢慢前进吧...计量人的疑问也不断在推动法律法规的完善吧
发表于 2018-11-28 19: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237358527 发表于 2018-11-28 07:42
你连 我开贴 的 主题 都看不懂的话,我建议你还是不要回帖了。
你说的这些话,谁不知道?
   

好吧,承认说不赢你,你爱检就检,不检就不检吧,争来争去似乎很难有个结果。回到现实,你使用不检的计量器具,政府就可以依照现有的计量法去处罚你,这个没法避免,至于政府是不是一定要针对你,那时政府的事,估计他们也不会有这个闲心去管你所谓的家庭作坊,所以你尽可大胆放心的用吧。
发表于 2018-11-28 23:22:21 | 显示全部楼层

强制检定与非强制检定的区别:

1、强制检定实行备案制,非强制检定不实行备案制

2、强制检定必须定点定期,非强制检定定期不定点。可以自行定期检定/校准,也可以送具备资质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检定/校准。还何以送通过了CNAS能力认可的第三方校准实验室校准;

3、执行强制检定的承检机构除建标外,还必须授权。执行非强制检定的企业内部计量技术机构只需建标,没有必须授权的强制性规定

4、强检器具的检定周期必须严格执行计量检定规程,不得随意调整。非强检器具的检定周期,可以在检定规程规定的最长期限内自行调整,即可以缩短,不允许延长(以校准方式溯源的,不受此限制)。

注:过去的“一次性检定”按照现在规范的做法,就应该是以校准方式溯源,自己做计量确认,自行确定“复校时间间隔”。否则的话《检定证书》给出的有效期是不会超过检定规程规定的最长期限的,超期后就属于不合格计量器具,按照法律的规定,必须张贴“禁用证”标识,进行隔离存放,或悬挂醒目标识,以防误用。

以上仅代表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楼主| 发表于 2018-11-29 07:44:11 | 显示全部楼层
x86438751 发表于 2018-11-28 19:16
好吧,承认说不赢你,你爱检就检,不检就不检吧,争来争去似乎很难有个结果。回到现实,你使用不检的计量 ...

你 这就说到 点子上了
既然 是 非强制检定 , 为什么政府还有权 处罚 没有检定或校准 的 非强制检定类 计量器具?
汉字 的 “非” 又是怎么理解?
 楼主| 发表于 2018-11-29 07:45:59 | 显示全部楼层
wwy198302 发表于 2018-11-28 16:08
..实际情况是,强制检定享受免费检定,必须属地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后,向指定的法定计量机构申请检定,非强制 ...

既然 法律 就应该 咬文嚼字 , 如果 非强制 检定 的计量器具 也 必须 检定或校准 ,那 怎么能叫  非?
 楼主| 发表于 2018-11-29 07:46:19 | 显示全部楼层
xqbljc 发表于 2018-11-28 14:37
呵呵,什么“小把柄”啊?无非是谈论问题不要太随意罢了。

你开心就好 。。。。。。。。。。。。。。。。。。。
发表于 2018-11-29 08:44:43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调整好心态,这与“开心”不开心又有什么关系呢?………………
发表于 2018-11-29 12:08:58 | 显示全部楼层

道理其实很简单,对于非强检器具,你可以不检定,但不检定就不要使用。这是法律的另一项规定:不得使用未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否则,你就走非法制计量的校准。对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既然实行了备案制,检与不检那就由不得你使用单位说了算,想停用,也得去向备案登记机关申请。

发表于 2018-11-29 16:26:4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wwy198302 于 2018-11-29 16:29 编辑
237358527 发表于 2018-11-29 07:45
既然 法律 就应该 咬文嚼字 , 如果 非强制 检定 的计量器具 也 必须 检定或校准 ,那 怎么能叫  非?
...


检定和校准有区别吧....检定只是做符合性结论,合格不合格?校准不给合格与否的结论吧....确实是非...强制检定啊,不要求你一定要检定啊,可以校准啊...这个叫非强制检定啊...
 楼主| 发表于 2018-11-30 07:41:02 | 显示全部楼层
wwy198302 发表于 2018-11-29 16:26
检定和校准有区别吧....检定只是做符合性结论,合格不合格?校准不给合格与否的结论吧....确实是非...强 ...


原来 非强制检定 的意思 是  “非”强制检定 , 看来我 一直都 理解错了,我以为是  “非强制” 检定



       中国的法律真是 弹性十足 ,  怪不得 说 官字二个口 ,原来是 法律问题 ,不是 官 的问题 ,今天学到了。
发表于 2018-11-30 13:11:48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应该改一下:用于质量控制的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定期进行溯源,溯源方式、溯源频率(周期)由企业自行决定。
发表于 2018-12-1 16:15:1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8-11-30 20:17 编辑
刘耀煌 发表于 2018-11-29 17:11
法律应该改一下:用于质量控制的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定期进行溯源,溯源方式、溯源频率(周期)由企业自 ...

检定方式溯源的,其检定周期是不能超出检定规程规定的最长期限的。所以说“非强检器具的溯源频率(周期)由企业自行决定”并不完全准确。只有以校准方式溯源的,其“复校时间间隔”才由企业自行决定。

发表于 2018-12-2 00:26:31 | 显示全部楼层
刘耀煌 发表于 2018-11-30 13:11
法律应该改一下:用于质量控制的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定期进行溯源,溯源方式、溯源频率(周期)由企业自 ...

  你说的非常有道理!“新版计量法送审稿”就是考虑到你说的这种情况,已经做了修改。
  “送审稿”对当前所说的“强制检定”删除了“强制”二字。今后提到“检定”就是法制计量专用术语,就是法律强制的。与此同时“送审稿”淘汰了术语“非强制检定”,因为法律强制的行为前面再加“非强制”似乎显得自相矛盾,不伦不类。其中“报审稿”第二十三条(计量检定、校准制度)规定:“目录中(注:见第十七条)直接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司法鉴定、行政执法的计量器具实行计量检定。未经计量检定或者计量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依照本法规定实施计量检定以外的其他计量器具应当采用计量校准、计量比对等方式进行量值溯源。”。
  显然“报审稿”提到的“实施计量检定以外的其他计量器具”也就是当前的“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了。既然这些测量设备“应当采用计量校准、计量比对等方式进行量值溯源”,那这些测量设备就可以按“校准”和“比对”的规矩,如你所说“溯源方式、溯源频率(周期)由企业自行决定”了。但无论溯源方式选择检定、校准还是比对,其作用都是起到“校准”的作用,因为前面已经说到“检定”一词是法制层面的术语,带有“强制”性。而企业尽管自主选择了“检定”溯源方式,并非法律的强制,目的仍然和校准相同,仅仅是为了量值溯源,获得测量设备的计量特性。
发表于 2018-12-3 10:17:35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8-12-1 16:15
以检定方式溯源的,其检定周期是不能超出检定规程规定的最长期限的。所以说“非强检器具的溯源频率(周期) ...

"以检定方式溯源的,其检定周期是不能超出检定规程规定的最长期限的。"这是现行规定,我认为这样的规定对于非强检不见得合理。检定一词的英文"verification"也有一个验证的意思,企业其实并不关心是检定还是校准,其目的就是验证确认计量器具的性能是否满足需要。而出检定证书还是校准证书,很多时候是因为有规定计量机构在仅有检定规程而无校准规范的情况下只能出检定证书,无检定规程的不能出检定证书,有校准规范才能出校准证书,无校准规范甚至都不能出校准证书。非强检计量器具的溯源(验证)的周期理应由企业自行决定。
发表于 2018-12-3 10:36:16 | 显示全部楼层
刘耀煌 发表于 2018-12-3 10:17
"以检定方式溯源的,其检定周期是不能超出检定规程规定的最长期限的。"这是现行规定,我认为这样的规定对 ...

       谁说“无检定规程的不能出检定证书”啊?看看规氏歪理邪说“既可以依据检定规程,也可以依据校准规范执行计量检定”,以及“校准规范仍然是执行强制检定的依据,仍然需要签发检定证书或检定合格证”,呵呵,“学术流氓”信口开河胡说八道无底线啊!
发表于 2018-12-3 11:50:3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8-12-2 15:52 编辑
刘耀煌 发表于 2018-12-2 14:17
"以检定方式溯源的,其检定周期是不能超出检定规程规定的最长期限的。"这是现行规定,我认为这样的规定对 ...

企业其实并不关心是检定还是校准,其目的就是验证确认计量器具的性能是否满足需要。

你这就是典型的将法制计量的“非强制检定”与非法制计量的“校准”混为一谈。按照这一逻辑,如果毫无区别,那“校准”就完全没有必要在我国引进和实施了。众所周知,校准是2000年之后,随着与国际接轨,才逐渐在我国引进并加以实施的。检定(无论是强制检定还是非强制检定)属于法制计量范畴的活动,已经包含了依据法律法规的计量要求进行的验证,并作出了符合性判定结论。换句话说,它已经包含了“计量确认”(见GB/T190222003《测量管理体系 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要求》前言部分),而校准通常不进行验证,也不给出符合性判定结论,所以才需要用户自己做计量确认。

出检定证书还是校准证书,很多时候是因为有规定计量机构在仅有检定规程而无校准规范的情况下只能出检定证书,无检定规程的不能出检定证书,有校准规范才能出校准证书,无校准规范甚至都不能出校准证书。

从来没有哪里规定过校准不能依据检定规程。检定规程给出的,是常规条件下的最长检定周期,从来也没有任何检定机构给出长于检定规程规定的最长检定周期的《检定证书》。法律明确规定,超期的计量器具属于不合格计量器具,继续使用那就是违法行为。现行有效的法律,因为没有涉及“校准”。质检总局1999319日发布的《关于企业使用的非强检计量器具由企业依法自主管理的公告》也是在这种背景下产生的,其中第一条所说的“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由企业根据计量器具的实际使用情况,本着科学、经济和量值准确的原则自行确定。”对于是否可以长于检定规程规定的最长期限未作任何解释,到底是在检定规程规定的最长期限内自行确定,还是不受此限制,在执行过程中承检机构和客户各执一词。导致现场超期使用计量器具的违法事件时有发生。为此,质检总局2016年将此《公告》明令废止,并给出了解释:按检定规程执行。至此,但凡需要超过检定规程规定的最长检定周期期限的非强检器具,使用单位都应当以校准方式溯源,自己做计量确认,自己确定“复校时间间隔”,即合理也合法。

不关心的前提,是你的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要求(合格判据),不是依据法律法规(检定规程)的要求确定的,这种情况下,就不应该以检定方式溯源,而应该以校准方式溯源。以检定方式溯源,那就是法制计量,必须尊法守法。

发表于 2018-12-3 12:06:02 | 显示全部楼层
校准能不能依据检定规程?我认为不能。我是这么认为的:毕竟校准活动并没有完全依据检定规程执行,检定规程应该只能当做校准时的参考,参考的是其方法。在没有国家或者行业、地方计量校准规范的情况下校准机构应该参考检定规程制订自己的校准规范文件,如果没有,则出具的校准证书校准依据一栏应该写参考检定规程而不应该写依据检定规程。
发表于 2018-12-3 13:49:47 | 显示全部楼层

校准本身就是针对被校对像的主要计量技术参量,除了检定规程中的非主要计量技术参量可能有所删减,以及不强制要求验证和下符合性判定结论外,其人、机、料、法、换诸方面与检定规程几乎没有任何区别。所谓“参考检定规程制订自己的校准规范文件”,无非就是将检定规程做裁剪、COPY,并没有增加新的特殊要求和方法,删减的内容校准机构也不是没有这个能力。因此所谓的“自编校准规范”完全已被国家检定规程所覆盖,也根本没有那个必要去自编。依据检定规程出具《校准证书》也没有谁看不懂。

发表于 2018-12-3 15:42:49 | 显示全部楼层
  是的,69楼说的非常在理。"以检定方式溯源的,其检定周期是不能超出检定规程规定的最长期限的。"这是现行规定,这个规定对于非强检并不合理。“企业其实并不关心是检定还是校准,其目的就是验证确认计量器具的性能是否满足需要”说到了点子上。对计量机构来说的确如你所说,“有检定规程时出检定证书,有校准规范时出校准证书,无校准规范甚至都不能出校准证书”。而企业对非强检测量设备要的是其计量特性到底如何,检定证书与校准证书对于企业的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作用是等效的。另外,我也很赞成你说的“非强检计量器具的溯源周期理应由企业自行决定”。
  骂街砖家师徒只知道骂人,对国家的规定和当前国内外计量管理的发展方向从来都不关心,如果稍微关心一下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几年国际计量技术的突飞猛进,我国计量管理改革,事业单位改革以及计量法修订的方向,骂人砖家师徒的谬论也就不值得一驳了。
  对于70、71、73楼的帖子不过是如出一辙。企业对测量过程的计量要求,对测量设备的计量要求是依据顾客对产品的要求“导出”的,产品是形形色色的,计量要求也就是千变万化的,而检定规程对测量设备的计量要求规定是不容改变的。测量设备合不合格需要用检定规程规定的通用要求来判定,但测量设备能不能用,则是要用其检定或校准得到的计量特性与导出的计量要求相比较进行计量验证,用“计量确认”这个工作来判定。合不合格与能不能用是完全两个概念,因此“计量确认”的概念告诉我们“产业计量”工作者,检定合格不见得一定能用,检定不合格也不见得一定不能用。
  如果明白了上述道理,就一定明白校准规范比检定规程为什么更具有灵活性。检定规程是法制计量层面的,是不容“讨价还价”的,那是“天条”。但校准规范一定是根据实际需要制定的,一定要接“地气”,一定要根据被测产品的要求来确定对测量设备的要求。确定的要求可能完全与检定规程的要求相同,可以使用检定规程对测量设备校准,有可能确定的要求有部分与检定规程相同,参照检定规程的这部分内容再增加不同的部分,甚至加严或放宽检定规程的某些要求,这就是参照检定规程编写的校准规范。当然也有可能确定的要求与检定规程完全不同,甚至完全没有检定规程,此时企业就应该根据“导出的计量要求”设计自己的校准规范。
  如上所述,83楼的“‘参考检定规程制订自己的校准规范文件’,无非就是将检定规程做裁剪、COPY,并没有增加新的特殊要求和方法,删减的内容校准机构也不是没有这个能力。因此所谓的‘自编校准规范’完全已被国家检定规程所覆盖,也根本没有那个必要去自编。依据检定规程出具《校准证书》也没有谁看不懂。”的说教也就纯属胡言乱语,不值一驳了。这种人把产业计量工作者的劳动看作如此不堪的“无非就是将检定规程做裁剪、COPY,并没有增加新的特殊要求和方法”,似乎千千万万个产业计量工作者都是做些浪费资源,毫无价值劳动的无能之辈。校准规范“删减的内容”是因为产品测量并不需要。难道说“删减的内容校准机构也不是没有这个能力”,就应该要求计量人员必须做吗?在计量校准工作者,强制要求计量工作者做那些不需要的工作才是极大的浪费资源。
发表于 2018-12-3 16:31:37 | 显示全部楼层

74楼的“学术流氓”“搅屎棍”睁大你的狗眼看看清楚,我71楼、73楼哪句话是骂人的?骂谁啦?你这臭不要脸的没事找抽是不是呀?“检定合格不见得一定能用,检定不合格也不见得一定不能用。”既然如此,你还要以检定方式溯源干什么?国家法律啥时候规定了经检定合格的不能用啊?啥时候规定了经检定不合格的允许继续使用啊?计量界估计也就你这位“拧种”的木瓜脑袋会这么想。你是视国家法律为儿戏,是想挑战国家法律法规是不是?有种就将这类“计量确认记录表”晒出来。你晒一份不裁剪不COPY检定规程的自编校准规范出来给大家看看,我倒要看看你这位臭水平的“有能之辈”的劳动到底是如何的不浪费资源,到底是有多大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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