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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检/型式] 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企业是不是必须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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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云 发表于 2018-12-3 16:31:37 | 显示全部楼层

74楼的“学术流氓”“搅屎棍”睁大你的狗眼看看清楚,我71楼、73楼哪句话是骂人的?骂谁啦?你这臭不要脸的没事找抽是不是呀?“检定合格不见得一定能用,检定不合格也不见得一定不能用。”既然如此,你还要以检定方式溯源干什么?国家法律啥时候规定了经检定合格的不能用啊?啥时候规定了经检定不合格的允许继续使用啊?计量界估计也就你这位“拧种”的木瓜脑袋会这么想。你是视国家法律为儿戏,是想挑战国家法律法规是不是?有种就将这类“计量确认记录表”晒出来。你晒一份不裁剪不COPY检定规程的自编校准规范出来给大家看看,我倒要看看你这位臭水平的“有能之辈”的劳动到底是如何的不浪费资源,到底是有多大的价值。

 楼主| 237358527 发表于 2018-12-3 17:08:52 | 显示全部楼层
楼又歪了 。。。。。。。。。。。。。。。
检定必须按照检定规程,有效期必须按检定规程规定的时间。检定项目也必须按照检定规程的来。
校准允许参照检定规程。校准项目可以 参考 检定规程 。建议有效期可以 参照 检定规程,或有企业自行决定。

  这有什么好争的?
路云 发表于 2018-12-3 23:41:0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8-12-3 03:42 编辑

本来就是法律法规规定得清清楚楚的事情,没什么好争的。可偏偏74楼的规某人喜好东扯西绕正经歪念,既不摆事实,也不讲道理,还不举证据地硬说别认错自己对。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不能使用,他说可以禁用;明明法律法规规定使用经检定不合格的器具属于违法,他说可以继续使用。这种蛮不讲理、强词夺理、毫无学术道德底线的公然挑衅国家法律的观点,是否也不许指责,任其无休止地肆意嚣张在论坛中大肆宣扬?

朱辽平 发表于 2018-12-4 17:14:21 | 显示全部楼层
说明,只要是计量器具都必须检定,企业内部的只是检定周期不一样。一个是检定规程定,一个是企业自主。
路云 发表于 2018-12-4 22:09:47 | 显示全部楼层
朱辽平 发表于 2018-12-3 21:14
说明,只要是计量器具都必须检定,企业内部的只是检定周期不一样。一个是检定规程定,一个是企业自主。 ...

对于非强检器具而言,以“检定”方式溯源的,其检定周期企业自主,那也得在检定规程规定的最长期限内自主,不可能超出检定规程规定的最长期限。若要超出,唯一的办法就是将溯源方式改为“校准”。

豆花 发表于 2018-12-5 10:30:27 | 显示全部楼层
like0235 发表于 2018-11-10 17:06
就好比,国家要求必须夫妻双方必须拿结婚证,这是强检,如果双方都没有结婚,但是两个人在一起生活一辈子, ...

这个形容的很精辟
GMT2018 发表于 2018-12-5 10:49:12 | 显示全部楼层
tangsonghit 发表于 2018-10-22 09:49
非强检,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作为B类还是C类管理。不重要的划为C类,只检一次;与自己产品质量控制密切 ...

很详细。支持一下。
其实提到法律啥的,可以再仔细学习解读一下计量法,相信一些根本性的原则问题那里能找到答案哦
朱辽平 发表于 2018-12-5 14:01:59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8-12-4 22:09
对于非强检器具而言,以“检定”方式溯源的,其检定周期企业自主,那也得在检定规程规定的最长期限内自主 ...

学习了谢谢!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8-12-8 18:42:5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在74楼发表了我的看法,目的是供楼主和量友们讨论中参考。75和77楼除了拿出社会流氓的一贯手法骂街以外,也就是百般狡辩,混淆概念罢了。其怎么概念混淆,发表什么技术观点,我都表示欢迎,要相信随着讨论的深入,概念会越来越清晰,道理越来越明白,唯独技术讨论中骂街行为是绝不允许的。
  新计量法送审稿已经清清楚楚展现了现行计量法的缺陷和不足,告诉了我们修订方向,“检定”历来就是法律“强制”的,因此“检定”就是“强制检定”,不应该存在“非强制的强制”这种匪夷所思的“非强制检定”,因此“非强制检定”将被取消,将被“校准”取而代之。75和77楼的骂人砖家无论怎么狡辩都无法阻挡计量法修订的滚滚巨轮。
  楼主的问题直截了当,抓住了计量法修订的热点之一,可以说眼光是犀利的,也是本论坛应该认真讨论的一个重要议题。我们不能受到本论坛存在的那么一两个一贯概念混淆,胡搅蛮缠,不学无术只会骂街的“技术流氓”的影响和干扰,不要害怕谩骂,继续进行我们的正常技术讨论。
路云 发表于 2018-12-9 15:32:56 | 显示全部楼层

83楼的“学术流氓”“混九规”在本主题根本无人搭理,自觉寂寞难耐,于是乎溜出来刷存在感。见74楼喊“此地无银三百两”至今无人应对,现在又开始换叫起“隔壁王二没有偷”来“开拓”市场了。大家除了“呵呵”之外,还有谁愿意跟这位不学无术的“学术流氓”进行所谓的“正常技术交流”啊?

 楼主| 237358527 发表于 2018-12-10 08:16:11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8-12-8 18:42
  我在74楼发表了我的看法,目的是供楼主和量友们讨论中参考。75和77楼除了拿出社会流氓的一贯手法骂街以 ...

目前的 计量法  确实 存在 法律术语不严谨 ,严重脱离实际,跟不上时代的发展的滞后情况。
各个部门,各个省,各自出台各自的条例。完全是一盘散沙。
没有人知道应该怎么样, 大家都在等 新计量法 出台。希望不要让 计量基层 人员失望吧。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8-12-10 15:31:53 | 显示全部楼层
  84楼“自觉寂寞难耐,于是乎溜出来刷存在感”,每天以满口喷粪的骂街行为“刷存在感”,的确成为本论坛的一道风景线,成为计量界的一个败类。新计量法送审稿的与时俱进,符合当前实际情况的修订的确狠狠地打在了不学无术的骂街者脸上。84楼借机天天骂街,捣乱正常的技术讨论,发泄不满之情,也就是必然的了。
xqbljc 发表于 2018-12-10 16:18:29 | 显示全部楼层
          86楼这个“学术流氓”又窜出来奋力“搅屎”了。所以,其无需时不时被“牵出来溜溜”。本性使然,“刷存在感”是其自知已无几多时日的最后拙劣、猖狂倒计时。七十三的“计量界的一个败类”,已经蹦跶不了多少时日了,呵呵,她生自灭吧!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8-12-11 13:16:14 | 显示全部楼层
       87楼的骂街开山祖师完全可以为你的骂人徒弟摇旗呐喊,加入他的骂街行为。俗话说“人以群分物以类聚”,骂人的流氓自然会与流氓站在一起结为团伙,这都不足为怪。不要以为嘴越臭,骂街越凶,越恶毒,就越显得你们有能耐,就不会落得“恶有恶报”的结局了。有的人连年逾古稀的人都要骂,相信此人一定活不过“古稀”,也许连“花甲”都活不过,从曾经的全国知名计量专家堕落为只会骂街的“计量界的一个败类”,还是让时间证明谁“蹦跶不了多少时日”吧。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8-12-11 13:33:07 | 显示全部楼层
237358527 发表于 2018-12-10 08:16
目前的 计量法  确实 存在 法律术语不严谨 ,严重脱离实际,跟不上时代的发展的滞后情况。
各个部门,各 ...

  你说的很对,的确目前的 计量法  确实存在法律术语不严谨 ,一些条款已经严重脱离实际,跟不上时代的发展的滞后情况,因此原国家质检总局总工说计量法已经到了非修订换版不可的时候了,计量法应该改变纯器具法的旧面孔。不要像有的人那样陷入骂街恶习的深渊不能自拔,天天在论坛中骂人、捣乱、胡搅蛮缠、干扰正常的讨论活动。为了不要让 计量基层 人员失望,让我们每一位计量工作者积极行动起来,为我国计量法的修订换版出谋划策,贡献我们的点滴建议吧,期望我国一部先进的、现代的、切合我国实际情况的新计量法早日出台。
路云 发表于 2018-12-11 18:27:32 | 显示全部楼层

86楼的“学术流氓”自己长着一副猪一般的脑袋,连计量法送审稿的意思的看不懂拎不清,厚颜无耻之脸被打自然也就不知道疼了。你“学术流氓”天天贱得难受出来招骂找骂,四处忽悠阴魂不散,这样的过街老鼠为什么能不喊打呢。不骂岂不是抬举了你“学术流氓”,不骂怎么能铲除恶劣学风,不骂又如何弘扬学术正气,不骂你岂不是更加有恃无恐,不骂你岂不是更加嚣张跋扈。你以为还是当年的版主,由得你随心所欲任性嘚瑟啊,告诉你,门都没有。

朱辽平 发表于 2018-12-13 18:08:06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8-12-11 18:27
86楼的“学术流氓”自己长着一副猪一般的脑袋,连计量法送审稿的意思的看不懂拎不清,厚颜无耻之脸被打自然 ...

我刚刚看了计量师的教材,上面明确的说明了,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也是应该检定的,不过其检定周期和检定方式可以由企业自行确定。可以看出,周期企业可以自己选择,不需要按检定规程上的时间。
路云 发表于 2018-12-13 18:58:0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8-12-12 22:59 编辑
朱辽平 发表于 2018-12-12 22:08
我刚刚看了计量师的教材,上面明确的说明了,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也是应该检定的,不过其检定周期和检定 ...

这个教材是哪一年首次出版印刷的?检定必须执行检定规程这是法律的规定,任何计量技术机构都不可能出具长于检定规程规定的最长期限的《检定证书》。估计教材中这种说法的依据,是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319日发布的《关于企业使用的非强检计量器具由企业依法自主管理的公告》(第6号)第二条: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方式,由企业根据生产和科研的需要,可以自行决定在本单位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测试、任何单位不得干涉。首先,该条只是对检定方式所作的规定,并没有涉及检定周期。其次,该份《公告》已于201668日质检总局发布第55号公告明令废止。关于非强检器具的检定周期(注:不是“复校时间间隔”)问题,官方给出的回答是:按检定规程执行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8-12-13 23:02:38 | 显示全部楼层
朱辽平 发表于 2018-12-13 18:08
我刚刚看了计量师的教材,上面明确的说明了,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也是应该检定的,不过其检定周期和检定 ...

  是的,你说的没错。现行计量法只有“检定”,没有“校准”一词,因此计量法不得已而将“检定”这个本身带有“法律强制性”的术语人为再分成“强制”和“非强制”两类,所以规定无论强制检定还是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都是应该“检定”的。
  按现在观点看,无论强制还是非强制,确保测量结果的溯源性是计量工作终极目标。计量法立法的初心就是要求所有的计量器具(现代计量已扩展到所有的测量设备)都应该具有量值溯源性。“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也是应该检定的”真实含义就是必须保持“量值溯源”,因此为了与“强制检定”相区别,对“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提出了“检定周期和检定方式可以由企业自行确定”。
  再看所谓的“检定方式自行确定”,按当前计量科学发展状况实事求是地说,提出的“检定方式”就是指检定、校准、比对三种溯源方式,“自行确定”则是企业可以任选其一。“检定周期”实际上既包括“检定”的“周期”,也包括“校准”的“时间间隔”,企业也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的需要“自行确定”,对检定规程规定的周期既可以缩短也可以延长,但应以文件加以明确规定。
  有的人只会骂人暂且不说,对待法规和规范、标准,也只会教条主义的理解,习惯于守旧和将不同概念相混淆。即便他说的检定“按检定规程执行”,新计量法送审稿也修改为“应当执行相关计量技术规范”,全文都找不到“检定必须执行检定规程”的强调语句,此人却就是瞪着两只眼睛视而不见,还要天天在这里骂人,对这样的人有什么办法呢,只能由他去罢。
  另外,已于2016年6月8日“废止”的《公告》并非因内容错了,公告的精神完全正确,只不过因为当前“校准”的概念已被国人所接受,并广泛使用,企业完全可以将“非强制检定”的测量设备通过“校准”来实现,再做这个规定的确没有必要。新计量法送审稿也正是将这个《公告》的精神融入其中了。
朱辽平 发表于 2018-12-13 23:12:32 | 显示全部楼层
09年的教材,看样子要去买新的了。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8-12-15 15:09:55 | 显示全部楼层
朱辽平 发表于 2018-12-13 23:12
09年的教材,看样子要去买新的了。

  教材总是要与当前的科技发展和改革开放形式密切结合的,因此教材总是与时俱进的。当前的注册计量师教材仍然是2017年出版的第四版,新计量法不久的将来即将颁布,估计新计量法颁发后将很快对第四版进行修订而出版新的第五版。
  但无论怎样换版,计量学的基本科学理论和道理是不会改变的,只会越来越概念清晰,科学计量越来越科学,法制管理越来越严谨合理,产业计量越来越接地气,深入实际,解决实际问题。比如“校准”的概念,以前没有,人们迫不得已而发明了把含有强制管理理念的“检定”又分为“强制的”和“非强制的”两种“检定”,以至于到现在大家发现了存在着一些矛盾,解释不通的情况。把“校准”合法化以后,“强制检定”回归法制计量的术语“检定”,“非强制检定”自然而然地就会用“校准”取而代之。
路云 发表于 2018-12-16 13:24:3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8-12-15 17:26 编辑

对检定规程规定的周期既可以缩短也可以延长,但应以文件加以明确规定。

哪个文件这么规定?晒出来给大家看看。JJF10022010已明确规定检定周期是常规条件下的最长检定周期,计量法第十条已明确规定计量检定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计量法条文解释》对第十条的解释如下:

b.png

《计量法条文解释》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是指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二条明文规定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有权对社会开展检定工作的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已经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均属于违法行为。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违反检定规程进行计量检定的,属于违法行为。

计量法送审稿第五十三条规定如下:

c.png

以下是权威部门给出的解释:

非强检器具的检定周期.png

《检定证书》给出的有效期是具体法律效力的,你“混九规”凭什么说其无效啊?哪家计量技术机构敢违法出具长于检定规程规定的最长期限的《检定证书》啊?

即便他说的检定“按检定规程执行”,新计量法送审稿也修改为“应当执行相关计量技术规范”,全文都找不到“检定必须执行检定规程”的强调语句,此人却就是瞪着两只眼睛视而不见,还要天天在这里骂人,对这样的人有什么办法呢,只能由他去罢。

计量法送审稿说“应当执行相关的计量技术规范”是指计量检定、计量校准及其他量值传递及溯源活动,“混九规”在这里断章取义胡编瞎解。送审稿第七十条说得清清楚楚:

d.png

与检定相关的技术规范是哪一个,恐怕也只有这位长着一副猪脑的人看不懂。

通过“校准”归通过“校准”,没有人反对企业选择以校准方式溯源的权力。不要说“非强制检定”也等于“校准”。“检定”就是“检定”,当下就是法制计量。容不得你“混九规”将其混为一谈。

ooee 发表于 2018-12-17 11:19:03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强制检定是按照企业自己的认定标准和相关认证的要求决定是否送检的
刘耀煌 发表于 2018-12-17 13:21:57 | 显示全部楼层
ooee 发表于 2018-12-17 11:19
非强制检定是按照企业自己的认定标准和相关认证的要求决定是否送检的

你说的是大多数企业的实际做法,但严格来说是不符合现行计量法的要求的
放肆的情人 发表于 2018-12-17 14:54:40 | 显示全部楼层
现阶段计量执法只对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进行检查。对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执法部门大多不会进行检查,而企业也为了减少开支费用而会选择 适合自己企业的检定时间或校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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