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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杨海洋

校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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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12 07:40:18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8-11-9 22:22
根据以上条款之规定,非强检器具可不可以出具《校准证书》啊?客户不想看到送检的非强检器具判死刑,想自 ...

笑死人了。。。。
       都已经在 检定的程序下 ,检定不合格,当然出具 检定结果通知书 了。




     你找了半天,就找到几个词,还都是分开这么远的,这就是你所谓的证据?
你拿本新华字典,你是国家主席这几个字都能找到,就代表你是了?
简直让人笑掉大牙 。
发表于 2018-11-12 07:43:29 | 显示全部楼层
xqbljc 发表于 2018-11-9 18:34
“对于非强检器具,检定不合格时,可以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也可以出具《校准证书》,二选 ...

不管是 强检还是 非强检 ,只要进入 检定程序下 ,检定不合格,那是肯定 出具 检定结果通知书 的
       你这么做 ,那是 已经改变 计量器具的 送检 方式了,当然可以出 校准了,你出 测试都没有人说你。
凡是讨论问题都要有前提,去掉前提,讨论问题就没有意义。
发表于 2018-11-12 12:17:43 | 显示全部楼层
237358527 发表于 2018-11-12 07:43
不管是 强检还是 非强检 ,只要进入 检定程序下 ,检定不合格,那是肯定 出具 检定结果通知书 的 。
     ...

           我已经讲的很清楚了“考虑到用户并未明确提出是检定还是校准的情况下”,你还要撇开这个前提,非要讲什么“已经进入检定程序下”,这不就是你自己谈到的“凡是(事)都要有前提,去掉前提,讨论问题就没有意义”吗,“没有意义”的事情,你还非要去做吗?!
           至于你谈及的“出测试”,让人有些看不懂,明明清楚需检/校的是计量器具,这也能“出测试”证书?你是做计量专业工作的吗?


           至于某位皮笑肉不笑动辄什么“真的很可笑”之人,没人屑于搭理这样的“搅屎棍子”,这样的“拧种”并非什么“很可笑”,而是很可耻!让人恶心不已!
发表于 2018-11-12 13:32:27 | 显示全部楼层
xqbljc 发表于 2018-11-12 12:17
我已经讲的很清楚了“考虑到用户并未明确提出是检定还是校准的情况下”,你还要撇开这个前提 ...

检定不合格,出具检定通知书,这是很正常的。你是什么法定机构?
测试没有见过?国家院的测试 我都看到过。
发表于 2018-11-12 14:06:0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规矩湾锦苑 于 2018-11-12 14:19 编辑

  237358527 量友说得再清楚不过了,“你出 测试都没有人说你。凡是讨论问题都要有前提,去掉前提,讨论问题就没有意义。”
  人人皆知“顾客为关注焦点”是最重要的管理原则之一,请问只会骂人不学无术的骂街砖家师徒,顾客要求到底是“检定”还是“校准”,你们搞清楚了吗?顾客能像你们那样傻到连要求检定、校准都随你们便吗?即便顾客没有提出,一旦产生事故或损失,法律仲裁也向有利于顾客的方向倾斜,你们自己也傻到不向顾客确认吗?
  “出测试”让你有些看不懂了,但大家都知道52楼量友意思。检定、校准、检测、测试、化验、试验,等等都是“测量”的一种,就是告诉你,你们在测量前一定要搞清楚顾客提出的到底是什么“测量”。搞清楚了顾客要求哪个“测量”方式,才可以按顾客要求出具测量结果,该给检定结果通知书就给检定结果通知书,该给校准报告就给校准报告,如果该给测试报告,就给测试报告。
  “对于非强检器具,检定不合格时,可以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也可以出具《校准证书》,二选其一。”这句话竟出自“法定计量技术机构”,连自己到底检定还是校准都不清楚,还美其曰“考虑到用户并未明确提出是检定还是校准的情况下,没什么可挑剔的”,信誓旦旦声称“我们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就是这样操作的”,竟有如此理直气壮,不知脸红和羞耻的“法定技术机构”!!!别人指出其错误,不知悔改还要满口恶臭骂人,这样的“拧种”难道还不“真的很可笑”吗?不仅可笑,而且“很可耻,让人恶心不已”!!!
发表于 2018-11-12 21:51:11 | 显示全部楼层
237358527 发表于 2018-11-12 13:32
检定不合格,出具检定通知书,这是很正常的。你是什么法定机构?
测试没有见过?国家院的测试 我都看到 ...

           别人是“什么法定机构”,与目前的话题并无什么大的关联,何况跟你也说不着。

           “国家院的测试都看到过”,那你是见多识广了?你见过计量器具也有出具测试证书的?那不妨晒出来让大家见识一下,大家也好开开眼,希望你不会像某位“下里巴人”那样瞎嘚瑟穷显摆,嗜好口无遮拦、信口开河瞎讲一气,个人感觉你不会是那种拿着敲键盘不当是嚼自己舌头的人吧?

            至于某位已无几多时日的学术流氓,没人屑于搭理的“老不死”,其临完蛋都要找个垫背的,你应该不想去垫背吧?!



发表于 2018-11-12 22:47:0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8-11-12 02:50 编辑
237358527 发表于 2018-11-11 11:40
笑死人了。。。。
       都已经在 检定的程序下 ,检定不合格,当然出具 检定结果通知书 了。

明明是同一个标准、同一条款中所说的,当国家没有校准规范作为校准依据时,所说的应选择的校准依据的同一句话,居然被你看成是分开的那么远,你的理解力和智商的确是绝了顶,实在是不敢恭维。不可以出具《校准证书》,那标准要写“或使用相应的计量检定规程”干什么?

什么叫“不管强检还是非强检”啊?是否出具《校准证书》当然要管强检还是非强检咯。对于非强检而言,其主要计量技术参量的检测操作过程和步骤有什么区别呀?你说一段不可笑的段子来给大家听听。遇到不合格的非强检器具,你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我反对了吗?我出具《校准证书》违法了吗?对客户有影响吗?什么是前提?“非强检器具”这就是前提。

国家计量院啥时候将客户送检定/校准的计量器具,在有检定规程/校准规范的情况下还会出具《测试报告》啊?还真是头一回听说这种天方夜谭似的故事,有种晒出来给大家见识见识。不会是将“型式评价”当成了“检定/校准”吧!!!

发表于 2018-11-12 22:50:00 | 显示全部楼层
游戏都 有游戏规则,计量也不例外,非强检的计量器具送检,检定合格出检定证书,检定不合格出校准证书,一般不会轻易出不合格结果通知书,这几乎是行业通行的做法。检定合格出合格结论,校准证书不判合格与否,可以按客户要求做符合性判定,其结论可以是示值误差符合某某规程/规范要求,也可以是示值误差符合某某规程/规范要求。对于校准,即使是法定计量技术机构也会这样做,前提是客户有需求。
发表于 2018-11-12 23:19:39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检定不合格的非强检器具而言,究竟是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将器具判死刑更能解决客户的问题,还是出具《校准证书》让客户自己去做计量确认更能解决客户的问题,我想大家都心知肚明。客户遇到检定不合格的非强检器具,究竟希望承检机构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还是希望出具《校准证书》,我想论坛中的各位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或国防区域计量站的量友,都有过亲身的经历和体会,也无需我多少什么。55楼的“学术流氓”是见人说人话见鬼说鬼话,现在说检定不合格的非强检器具必须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另一主题意思又说《检定结果通知书》的结论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客户仍然可以确认继续使用。还堂而皇之的说什么:“一旦产生事故或损失,法律仲裁也向有利于顾客的方向倾斜,你们自己也傻到不向顾客确认吗?”请问:承检机构出具了《检定结果通知书》,你规矩湾说可以继续使用,出了问题法律仲裁啥时候会向有利于你规矩湾的方向倾斜呀?是你们规家开的法院吧。你都傻到这种地步了,恐怕距离偷屎之差一步了。

发表于 2018-11-13 07:44:43 | 显示全部楼层
xqbljc 发表于 2018-11-12 21:51
别人是“什么法定机构”,与目前的话题并无什么大的关联,何况跟你也说不着。

           “ ...

笑死人了,
如果我拿出证据的话,你怎么办?
中国计量院出具的 测试报告 。

下跪给我认错?
发表于 2018-11-13 07:46:39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8-11-12 22:47
明明是同一个标准、同一条款中所说的,当国家没有校准规范作为校准依据时,所说的应选择的校准依据的同一 ...

你 无知,不代表 没有,
如果 我 晒出 国家院 测试报告 ,你 下跪认错如何?
我拿不出来,我从此 退出 论坛, 不发表 任何 意见?
发表于 2018-11-13 09: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技术讨论不是这样子进行的。怎么能要求量友下跪呢?有支持你观点的证据,你就拿出来,大家一向也都是这样做的,除了及其个别的人,永远也不拿出任何证据。

        我觉得,在这个专业技术论坛上讨论技术问题,不宜如此幼稚,毕竟这里不是幼儿园。
发表于 2018-11-13 09:23:33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校准证书的出具,与计量器具的是否合格,二者之间不存在什么必然的限制关系。对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出具校准证书的情况,可以说是司空见惯,这个没有什么可以质疑的。

        法无禁止即可为。计量法规定:检定不合格的发检定结果通知书,但是并没有禁止“检定不合格发校准证书”,由此,大家目前对于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给出校准证书,并不违法。
        
发表于 2018-11-13 11:35:04 | 显示全部楼层
237358527 发表于 2018-11-13 07:44
笑死人了,
如果我拿出证据的话,你怎么办?
中国计量院出具的 测试报告 。

       你毫无教养的在大庭广众之下丢人现眼,实在是不可理喻。
发表于 2018-11-13 11:55:23 | 显示全部楼层
各位的争论就是纸上谈兵。
其实企业不会太在意是否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或是校准证书的,二者对企业来说都一样,
验证了该器具的误差情况,企业可以依据自己得实际情况来处理,可以报废或降级使用,
搞个计量确认而已。
发表于 2018-11-13 15:48:40 | 显示全部楼层
237358527 发表于 2018-11-12 11:46
你 无知,不代表 没有,
如果 我 晒出 国家院 测试报告 ,你 下跪认错如何?
我拿不出来,我从此 退出 论 ...

你这种人的确是不可理喻,你有证据就晒出来,说说清楚国家计量院为什么将客户送检定/校准的计量器具,不出具《检定证书》/《检定结果通知书》/《校准证书》,而要出具《测试报告》,其他客户的同类计量器具为什么不出具《测试报告》?总是有原因的吧,否则那就是天方夜谭。

发表于 2018-11-13 16:27:02 | 显示全部楼层
度心宽 发表于 2018-11-12 15:55
各位的争论就是纸上谈兵。
其实企业不会太在意是否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或是校准证书的,二者对企业来说都一 ...

其实企业不会太在意是否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或是校准证书的,二者对企业来说都一样,验证了该器具的误差情况,企业可以依据自己得实际情况来处理,可以报废或降级使用,搞个计量确认而已。

对于非强检器具来说,《检定结果通知书》与《校准证书》对企业来说可不是一样的东西。前者是法制计量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必须禁用,继续使用则有违计量法;后者才是真正的非法制计量没有验证结论的“体检报告”,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计量确认,验证其是否满足预期的使用要求,自行确定“复校时间间隔”。

降级如果要以法制计量的检定方式溯源,则必须先履行降级手续,更改准确度等级标识,然后按降级后的准确度等级送检定,获得《检定证书》后使用。否则就是非法制计量的校准,将《检定结果通知书》换成《校准证书》,自己做计量确认。不要把法制计量的“非强制检定”与非法制计量的“校准”混为一谈。

发表于 2018-11-13 17:14:1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与法制计量扯不上呀!
非强检器具履行了定期溯源,不论定期检定或是定期校准,都验证了该器具的误差情况,
满足了计量法制要求(溯源要求)。
企业依据这个检定结果通知书或校准证书,便可降级使用,自己履行一下相关手续而已。
挺简单问题,为何折腾呢!
发表于 2018-11-13 23:12:2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8-11-13 03:22 编辑

怎么扯不上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条文解释》第九条第7项说得清清楚楚:强制检定与非强制检定,是对计量器具依法管理的两种形式。第二十七条也写得清清楚楚:

4.png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二条明文规定:

5.png

但凡以检定方式溯源,它就是法制计量范畴的活动,必须依法。降级也得经检定合格后使用,否则你拿什么证据证明它是经检定合格的呀?要么你就不要以检定方式溯源,而走非法制计量的“校准”。你所谓的满足了计量法制的要求仅仅是按期送检这一个方面,而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则是违法行为。你将法制计量的“非强制检定”与非法制计量的“校准”混为一谈,这已是不争的事实。

发表于 2018-11-14 07:45:07 | 显示全部楼层
chuxp 发表于 2018-11-13 09:09
技术讨论不是这样子进行的。怎么能要求量友下跪呢?有支持你观点的证据,你就拿出来,大家一向也都 ...

你怎么不说,是他们先 诬蔑我 造谣?
你说这种话的时候,良心会不会痛?
发表于 2018-11-14 07:47:32 | 显示全部楼层
xqbljc 发表于 2018-11-13 11:35
你毫无教养的在大庭广众之下丢人现眼,实在是不可理喻。

真好笑,
你不是说我 造谣吗?不是说,国家院 不会 出具 测试报告 吗?
怎么,现在不敢跟我打赌了?
关键时候 怂了?
怕我晒出 国家院 的测试报告,打你的脸,啊?




发表于 2018-11-14 09:45:46 | 显示全部楼层
237358527 发表于 2018-11-14 07:47
真好笑,
你不是说我 造谣吗?不是说,国家院 不会 出具 测试报告 吗?
怎么,现在不敢跟我打赌了?

           弱弱的问一句,你跑到计量论坛来,是人格有缺失呢?还是本来就是个赌徒呢?看你被“学术流氓”忽悠的,神魂颠倒、语无伦次、出言不逊。请问,你当下神经还正常吗?
发表于 2018-11-14 17:06:21 | 显示全部楼层
xqbljc 发表于 2018-11-14 09:45
弱弱的问一句,你跑到计量论坛来,是人格有缺失呢?还是本来就是个赌徒呢?看你被“学术流氓 ...

不是你 先说我 ,搞计量的出什么 测试 吗?
说我 不正规吗?
我说 国家院都出 测试
你不是 说我  造谣吗?


你 真是 不要脸 啊。
发表于 2018-11-14 18:32:56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8-11-13 23:12
怎么扯不上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条文解释》第九条第7项说得清清楚楚:强制检定与非强制检定,是对计 ...

但凡以检定方式溯源,它就是法制计量范畴的活动,必须依法。降级也得经检定合格后使用,否则你拿什么证据证明它是经检定合格的呀?要么你就不要以检定方式溯源,而走非法制计量的“校准”。你所谓的满足了计量法制的要求仅仅是按期送检这一个方面,而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则是违法行为。你将法制计量的“非强制检定”与非法制计量的“校准”混为一谈,这已是不争的事实。

呵呵,有意思。纸上谈兵呀!
计量法要求的实质是非强检器具都要经溯源合格才准使用,此时的检定或校准都属于计量法制要求。
(上海、浙江等省份出特地方法规,可用校准代替定期检定溯源,此时校准也属于计量法制要求,目前其它省份也默认了这种行为,
为何死咬着此时的校准不是法制计量呢?如不是法制计量,就不能代替定期检定溯源,就没有你说校准溯源了!)
非强检器具经检定或校准,企业可依据检定结果通知书或校准证书,进行计量确认。把原器具降级使用,降级后就确认为是合格的,
此时的计量器具(降级后)是由企业依据“检定结果通知书”或“校准证书”确认为合格的器具,属于合法使用。
咋?是否合格必须得由检定证书证明吗?如何设立使用的计量器具以及确立计量器具的等级,是由企业确定的,
企业依据检测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判定该计量器具合格是合情合理合法。没有必要再来个二次检测!
发表于 2018-11-14 20:03:48 | 显示全部楼层
237358527 发表于 2018-11-14 17:06
不是你 先说我 ,搞计量的出什么 测试 吗?
说我 不正规吗?
我说 国家院都出 测试

        "出测试"、“不规范”、“造谣”这些话语或文字都是出自哪个“牛逼”嘴、“”嘴,你最心知肚明,大家也都看的清清楚楚。

        至于你是要脸或“不要脸”,本人也不屑于关注,就由出言不逊者好自为之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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