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8-11-14 19:10 编辑
不管检定还是校准,首先一点就是客户的需求是什么?如果客户要求做符合性判定,校准证书谁规定的一定就不能做符合性判定了,现在新版的17025里面有明确的符合性判定的规定了。 首先,客户的符合性判据是什么,校准机构是不知道的。因此,如果不通过合同约定,校准机构通常是不会在《校准证书》中给出符合性判定结论的。而且校准规范通常也不会有给出符合性判定结论的规定。新版的17025里并没有规定要给出“符合性判定结论”,而是“符合性声明”。并且要求实验室在使用判定规则前,应将所使用判定规则制定成文件。 而且说心里话,如果校准报告不给允差,不做符合性判定,然后,让用户再自己计算允差,再自己做计量确认,真的是一场灾难,太费时费力了。 测量设备使用场合对测量设备的计量要求(预期的使用要求),并不一定都是与法律法规规定的计量要求(检定规程/校准规范中规定的被测对象的计量要求)一致的。在这种情况下,只能是以校准方式溯源,自己做计量确认。否则的话,那就是以检定方式溯源,直接给出符合性判定结论。这在GB/T19022中已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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