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9-8-20 19:28 编辑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通篇只有一处提到了“校准”:
为什么不将“校准”一并写入第(二)款?这已经清楚的表明,校准授权在顶层就缺乏依据。目前所有的授权项目(指检定、校准),都是跟着“检定”走,除非国家没有现行有效的检定规程(尤其是对强检器具)。检定项目授了权,相应的校准项目也就自然默认授权,不可能出现检定不授权校准授权的情况。 我们再从计量授权的法规来看,《计量授权管理办法》通篇都没有提及“校准”二字。 第二条 计量授权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授权予其他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或技术机构,执行计量法规定的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第四条 计量授权包括以下形式: (三)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其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 (四) 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或技术机构,承担计量标准、计量认证、申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技术考核,仲裁检定,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样机试验,标准物质定级鉴定,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试验和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 第十二条 被授权单位必须按照授权范围开展工作,需新增计量授权项目,应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新增项目的授权。 违反上款规定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计量授权证书。 注: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技术监督部门规章清理结果的通知》(技监局政发【1996】285号),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与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实施行政处罚时应优先采用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 所以说《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将“校准”单独列出不是没有道理的。对于第三方校准机构向社会开展非强检器具的校准来说,现行法规、规章的要求与CNAS的要求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基本上是一致的。充其量也就是获得了向社会开展校准技术服务的资格而已,而不是什么“授权资质”。从来没有听说过获得CNAS校准能力认可的第三方校准机构出具的《校准证书》不符合哪部法律法规,不符合哪条哪款之规定,也没有见到哪家客户或机构无理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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