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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huahu

检定机构无资质能否出具校准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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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15 12:01:13 | 显示全部楼层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才具有 法律程序或仲裁程序中的法律效力。这是计量法明文规定的。
发表于 2019-8-16 12:49:3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9-8-16 12:51 编辑
雨中竹 发表于 2019-8-15 12:01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才具有 法律程序或仲裁程序中的法律效力。这是计量法明文规定的。 ...

您说的这都是“检定”,根本就不是“校准”。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在检定的授权范围内出具的《校准证书》,与获得CNAS能力认可的校准实验室在其能力认可范围内出具的《校准证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出了国门,只互认CNAS

发表于 2019-8-16 16:59:39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是不能随便出校准的证书吧!必须通过1033才可以。还有《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管理办法》卡着呢
发表于 2019-8-19 11:24:15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谢谢又教我澄清了一个概念
发表于 2019-8-19 13:37:29 | 显示全部楼层
某人又在开始 造谣了。
什么时候 校准 具有 法律效力了?
就算 建立计量标准的出具 校准证书 也不具有 法律效力,
更何况 不建立计量标准,而是 只有CNAS标志的 出具的 校准 。
楼上的,你确定 你不被误导了?

某人企图 想 混淆 法定计量机构建立计量标准出具的校准证书,与 有CNAS标志的校准证书 混为一谈  ,简直 混账透顶。
一个是 市场监管局 发的 计量标准证书 ,一个是 CNAS 的 实验室认可
这是一回事?
发表于 2019-8-19 13:50:54 | 显示全部楼层
237358527 发表于 2019-8-19 13:37
某人又在开始 造谣了。
什么时候 校准 具有 法律效力了?
就算 建立计量标准的出具 校准证书 也不具有 法律 ...

说的对,赞一个!
发表于 2019-8-19 14:07:50 | 显示全部楼层
Killer~胜 发表于 2019-8-19 13:50
说的对,赞一个!

打击 论坛 谣言,人人有责
发表于 2019-8-19 15:40:5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9-8-19 15:43 编辑

我的意思表达的清清楚楚。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在检定的授权范围内出具的《校准证书》,与获得CNAS能力认可的校准实验室在其能力认可范围内出具的《校准证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在法律的层面上,都具有同等的效力。你说不同等,你又拿出了什么证据呢?对于非强检器具,这两类《校准证书》,你有什么证据说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一样啊?哪家法院拒绝采信啦?

发表于 2019-8-19 15:51:06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你的话,我也可以说,请你 晒出 校准证书 在法律上 具有 法律效力 的证据来
计量法 明确规定 , 只有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出具的 仲裁检定 才能作为计量纠纷 的 证据。
对于你 鼓吹的 CNAS校准证书与建标校准证书 具有 同等 效力 的话,更是 可笑至极。
建标校准证书是 经过 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并颁发的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而 CNAS 校准 是 有 CNAS认可部门 颁发的 CNAS许可。
这两个 连 发证机构 都不一样 , 扯什么 同等效力 这种鬼话?
发表于 2019-8-19 16:28:46 | 显示全部楼层

那是“检定”,不是“校准”,不要在此偷换概念搬出来闲扯。

通过了CNAS校准能力认可的第三方校准机构,哪家的计量标准没有建标?哪家拿不出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量标准证书》啊?没有这张《证书》,CNAS能许可吗?对非强检器具出具的《校准证书》,与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校准证书》有什么不同啊?有何法律依据否定啊?狗屁不懂。

发表于 2019-8-19 17:54:5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打cnas可以出不在资质上的校准证书?
发表于 2019-8-20 07:25:47 | 显示全部楼层
某些人真是 可笑 , 自己说过的话犹如放过的屁,过几分钟就忘了。
校准证书 具有 法律效力 是哪个 玩意说的?自己心里没有点碧数?
计量标准出具的校准证书 与 CNAS 的校准证书 具有同等的效力,这话又是 哪个 玩意说的?
谁告诉你 , 有CNAS许可的 校准项目 就一定 建立了 计量标准 ?  
自己什么都不知道,就在这里 大放厥词,误导新人,连个2级题目都会做个0.5mm出来,你还有什么不可思议的话说不出来
发表于 2019-8-20 09:00:52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授权证书上没有写有该项目有校准,那么某所出校准证书不合法。我们就是这样做的。
发表于 2019-8-20 09:18:41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定计量技术机构看他的计量授权证书 里面的项目
发表于 2019-8-20 09:19:54 | 显示全部楼层
当然也有可能 建标了 也申请社会公用了   行政部门还没有更新授权项目
发表于 2019-8-20 09:43:07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某一个项目,没有通过1033考核,到底能不能出校准证书?请专家全面解读!谢谢!
发表于 2019-8-20 11:08:41 | 显示全部楼层

37楼这位自己听不懂人话,还好意思在这里大放厥词。说“两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与单独说“它具有法律效力”是一个意思吗?你恐怕是屁闻多了吧。

“建标项目”往往是自己的最高标准,自己完全没有能力检定/校准,根本就不可能成为该机构的“校准项目”,连这一点都拎不清,这种鱼目混珠的臭水平,还好意思显摆自己的“一级注册计量师”,恐怕是“一级注水计量师”吧。

发表于 2019-8-20 11:22:36 | 显示全部楼层
雨蝶 发表于 2019-8-20 09:43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某一个项目,没有通过1033考核,到底能不能出校准证书?请专家全面解读!谢谢!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某项计量标准(注:不是某个项目)没有通过JJF1033考核,就相当于没有建标。CNAS对该机构使用该计量标准所开展的“校准项目”的能力认可申请通常也不会受理。因此,该机构尽管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但涉及该计量标准的“校准项目”,不具备向社会开展校准技术服务的资格,所出具的《校准证书》不属于第三方行为,只受供需双方(第一、二方)的合同约束,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

发表于 2019-8-20 11:30:13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管理办法》能管住吗?这个咋解读呢?
发表于 2019-8-20 14:42:20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心提醒 某些 人 , 经常说谎话是要 遭雷劈的 。
说出        “校准证书 有法律效力。计量标准的校准证书 与 只有CNAS而不建标出具 的校准证书 具有同等的效力。”
发表于 2019-8-20 14:45:58 | 显示全部楼层
雨蝶 发表于 2019-8-20 11:30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管理办法》能管住吗?这个咋解读呢?

别听 某些人 的 胡说八道 。
《法定计量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中 明确规定 , 法定计量机构 按照 1033-2016《法定计量机构考核办法》实施。
而在 1033-2016《法定计量机构考核办法》中又明确规定 , 法定计量机构 出具 检定或校准 证书 ,需要经 考核合格 后 才可。

     
发表于 2019-8-20 16: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心提醒 某些 人 , 经常说谎话是要 遭雷劈的 。

说出        “校准证书 有法律效力。计量标准的校准证书 与 只有CNAS而不建标出具 的校准证书 具有同等的效力。”

这不知是哪位天打五雷轰的人肆意编造出来的,恶意栽赃诬陷之词。

发表于 2019-8-20 16:40:1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237358527 于 2019-8-20 16:48 编辑
路云 发表于 2019-8-20 16:11
好心提醒 某些 人 , 经常说谎话是要 遭雷劈的 。说出        “校准证书 有法律效力。计量标准的校准证书  ...


你说谎的能力全世界都是出名的
需要我晒图提醒你一下
估计把你 脸都打肿了 ,你都不会承认 自己说过的话, 从没见过如此无耻之人
QQ图片20190820163916.png
发表于 2019-8-20 17:28:01 | 显示全部楼层
237358527 发表于 2019-8-20 16:40
你说谎的能力全世界都是出名的
需要我晒图提醒你一下
估计把你 脸都打肿了 ,你都不会承认 自己说过的 ...

睁大眼睛看看清楚,我哪句话说了是“计量标准的校准证书”啊?这种蹩脚无耻的下三烂伎俩,我早有领教,少在这里玩这种丢人现眼的拙计。

发表于 2019-8-20 19:26:0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9-8-20 19:28 编辑
雨蝶 发表于 2019-8-20 11:30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管理办法》能管住吗?这个咋解读呢?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通篇只有一处提到了“校准”:

a.png

为什么不将“校准”一并写入第(二)款?这已经清楚的表明,校准授权在顶层就缺乏依据。目前所有的授权项目(指检定、校准),都是跟着“检定”走,除非国家没有现行有效的检定规程(尤其是对强检器具)。检定项目授了权,相应的校准项目也就自然默认授权,不可能出现检定不授权校准授权的情况。

我们再从计量授权的法规来看,《计量授权管理办法》通篇都没有提及“校准”二字。

第二条 计量授权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授权予其他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或技术机构,执行计量法规定的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第四条 计量授权包括以下形式:

(三)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其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

(四) 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或技术机构,承担计量标准、计量认证、申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技术考核,仲裁检定,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样机试验,标准物质定级鉴定,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试验和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

第十二条 被授权单位必须按照授权范围开展工作,需新增计量授权项目,应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新增项目的授权。

违反上款规定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计量授权证书。

注: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技术监督部门规章清理结果的通知》(技监局政发【1996】285号),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与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实施行政处罚时应优先采用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

所以说《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将“校准”单独列出不是没有道理的。对于第三方校准机构向社会开展非强检器具的校准来说,现行法规、规章的要求与CNAS的要求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基本上是一致的。充其量也就是获得了向社会开展校准技术服务的资格而已,而不是什么“授权资质”。从来没有听说过获得CNAS校准能力认可的第三方校准机构出具的《校准证书》不符合哪部法律法规,不符合哪条哪款之规定,也没有见到哪家客户或机构无理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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