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中心是法定计量机构,酸度计没建标,与企业签订个协议,就出个校准证书。合法吗?违反了《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管理办法》没? 这个问题我在57楼已经做了回复,现补充如下: 如果你不以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名义出具《校准证书》(即不声明自己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不使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专门配发的“校准专用章”,只使用自己定制的“校准专用章”),你的客户认同你的能力,与你签订了协议(或合同),你出具的《校准证书》就不是第三方校准行为。没有哪部计量法律法规禁止这种校准行为。 2、我中心建立可燃气体报警器标准装置,而隔壁的县中心没有建此项标准,于是我中心受隔壁县中心的要求,去他们那里干活,与那里的企业签订个协议,并出检定证书。明显超出了授权范围,请问这样做合法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将其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报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请注意,最后一句说的是向上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而不是向上一级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如果你的强检项目所使用的计量标准已经建标且授了权,你的上一级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完全有权根据就地就近、经济合理的原则,将你的授权范围扩大至邻县,承担邻县没有能力开展的强制检定项目的检定工作(当然前提是你要先向上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授权范围变更申请)。 某些人从不细看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只会一个劲的自拍脑袋断章取义、偷换概念的正经歪念,切莫被其忽悠误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