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20-7-29 19:33 编辑
在用这些仪器测量的时候,评定不确定度用最大允许误差远远比不确定度更加合理。 凭什么说远远比用仪器本身的实际不确定度更合理?如果有两台同型号同规格的测量仪器,仪器A的示值误差小但重复性差(即不确定度大),仪器B的误差大但不确定度小,两台仪器都是经检定合格的。 现在如果要对某量进行单次修正测量,两者的测量结果显然是一致的,但不确定度却不相同,显然使用仪器B进行测量所得“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要小于仪器A,说明使用仪器B的测量结果更可靠、更靠谱。 假如现在对某量进行单次不修正测量,得到的测量结果肯定是不同的(但都在可接受的误差范围内),如果你将两者已知的实际不确定度弃之不用,而用最大允差去套算出一个全世界都一样的不确定度的极限值。是不是表明最终两者的“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是一致的,说明两者的所谓可靠程度(即不确定度区间的宽度)是一致的? 而我仍然是引用已知的仪器实际的不确定度进行评定,最终两者的“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是不一致的(与作修正测量时的情况一样),说明两个测量结果的可靠性(离散程度)与修不修正无关。 到底哪个真实,哪个合理?不言而喻。再说,哪有不确定度可以通过修正加以补偿改善的说法? 而不是一味的为了得到更小的不确定度,人为的不合理的乱用不确定度 什么叫一味的为了得到更小的不确定度啊?什么叫人为的不合理的乱用不确定度啊?仪器的不确定度是通过对仪器的校准溯源获得的,该多大就多大。有现成的已知的不确定度不用,人为的故意将其放大至不确定度的极限值,那才叫不合理的乱用不确定度。
请问JJF1059.1和JJF1069给出的这些方法和规定,可不可以应用啊?这不是CNAS的吧,你还有什么废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