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任何法规规定检定机构必须给出不确定度,因此,实际工作中检定证书不给测量不确定度,甚至连数据都不给,只给出合格与否和合格为什么等级的结论情况比比皆是,所以大量的测量结果不确定度评定报告均可采用最大允差来“套算”。 同理,又有什么法规强制规定了必须不给出不确定度吗?不给数据只给结论的检定证书,也恐怕只有你规矩湾家的证书才会这么出。除了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给出不确定度以外,检定证书要不要提供不确定度信息,是根据客户的需要决定,当顾客提出合理需求时,承检机构在能够满足客户需求的情况下,就应该满足客户这一合理的需求。在JJF1069-2012第7.6.2.1条就有以下明确规定:
请问,这是不是法律法规的规定呀? 后半句则谬之千里,“‘检定/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无论评得多大,所得到的‘检定/校准结果’都是可信的”与前半句话南辕北辙,是对前半句的否定。之所以产生如此谬误,完全是混淆了“误差”与“不确定度”两个概念。后半句应该是,“‘检定/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无论评得多大,只要计量标准的‘误差’足够小,所得到的‘检定/校准结果’都是准确的”。 自己扯出来的“可信度”,现在说不出道理就开始转移话题扯起“准确度”。我69楼的回复是不是针对你67楼的表述原话(以蓝色字体列出)?你啥时候扯了“准确度”啊?现在就开始耍这种无赖啦。到底谁在这里混淆“误差”与“不确定度”的概念啦?再大的误差,都可以通过修正的手段解决。明明是谈“可信度”,你现在来扯准不准,到底想达到什么目的? 校准机构的能力的确与被校对象的计量性能好坏无关,“被校对象自身性能差”只能影响其校准结果,影响其能用与否或合格与否的判定,并不影响“校准机构的能力”,用病人的健康状况与医生的诊断能力加以比喻也非常恰当。“计量院”和“医院”一样,不是万能的,因此许多国家基准建立在“国家计量院”之外的专业计量检定机构不足为怪。能不能作为为自己提供校准服务的合格供方,完全是反映其校准能力的扩展不确定度与自己的被校对象计量要求之比是否满足1/3原则。这不是“什么玩意儿”,而是选择校准合格供方的一票否决性条件之一。 这番表述恰恰是对他自己67楼所说的“判定检定/校准结果的可信性的指标是证书给出的扩展不确定度U不得大于被检测量设备的最大允差绝对值MPEV的1/3(见JJF1094),不满足这个1/3原则的判定检定/校准机构的能力不合格,不能作为检定或校准的合格供方,必须另外找能力合格的供方重新送检。”话自我掌嘴,我只能表示呵呵了。 不要因自己少见而多怪,计量确认时,就应该“用证书给出的最大误差检定/校准结果来评定该测量设备给拟实施的测量过程引入的标准不确定度分量”来进一步确定该测量设备能否投入使用。 是我少见多怪,还是你瞎编天方夜谭呀?哪家单位用证书给出的最大实际误差来评定该测量设备的不确定度分量啊?假如误差为零,那是不是不确定度分量也为零啊?无知! 《检定/校准证书》给出的“检定/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是上级检定机构的检定结果的不确定度,绝不是“该测量设备给拟实施的测量过程引入的标准不确定度分量”,请你在讲不确定度时不要混淆被检对象与所用测量设备,搞清楚输出量与输入量各是谁,搞清楚是谁家的不确定度,不要向你所说的“简直就是无知”。 的确是朽木不可雕也。测量设备《检定/校准证书》给出的“检定/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本就是该测量设备“复现量值的不确定度”,用户只需通过B类评定的方法,就可以得到用该测量设备给拟实施的测量过程所引入的“标准不确定度”分量。连《检定/校准证书》给出的“检定/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是谁家的不确定度都拎不清,还好意思在这里大粪浇(教)屎。看看JJF1059.1第6.1.1条是怎么说的吧:
看不看得懂啊?拎不拎得清啊? 这么明显的道理人人皆知,还用给你明确说么?如果明说了,你这种一贯概念混淆、错误百出的人还能“惯用这种低级下三滥的手法来正经歪念忽悠误导大家吗?”。 无中生有,节外生枝是不是事实?谁概念混淆,谁错误百出,谁忽悠误导大家都清清楚楚。哪里规定了按级使用的测量设备不可以进行误差修正使用啊? 事实在那里明摆着。如果你也认为使用被校准测量设备实施测量时的不确定度评定,可以“‘套用’MPEV的方法”,只有在证书给出不确定度且按等使用时使用这个不确定度,在证书给出示值误差校准值时,使用这个示值误差校准值作为评定的信息,我们就没有必要在这里费这么大劲讨论了。你是不是“学术无赖”就看你的实际表演。 事实摆在哪里?截图给大家看呀。你这个“学术无赖”到现在连话都说不利索了。谁跟你说过“且按等使用”啊,继续你的无赖表演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