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22-8-13 06:57 编辑
这个观点有什么问题呢?....... 对“测量仪器”实施“校准(完成相应的“修正/校正”)”正是减小测量不确定度(由测量仪器引起的分量)的有效途径。 众所周知,修正只能最大限度地补偿系统误差的影响,不可能靠修正的手段来降低不确定度。既没有这样的先例,也找不到依据。 若“校准(完成相应的“修正/校正”)”后的测量不确定度(由测量仪器引起的分量)不能适当改善,“校”它干什么? “测量不确定度”仅仅是定量表征“测量结果”可靠程度的功能,它仅仅表明“校准结果”是通过校准溯源获得的仪器的特性之一,是仪器自身所固有的计量性能的客观反映。JJF1001-2011第4.14条“计量溯源性”定义告诉我们:“测量结果的计量溯源性不能保证其测量不确定度满足给定的目的,也不能保证不发生错误。”改善仪器复现量值的不确定度,不是靠你修正来实现的,而是要改善提高仪器自身的复现量值的稳定性计量性能(如:改善仪器的“示值重复性(或示值变动性)”等),以及控制改善影响仪器示值稳定性的其他因素。一组“测量结果(或‘示值误差’)”的不确定离散区间宽度大小,不会因为你修正而改变。修正仅仅是将不确定离散区间的中心,从“实际测得值”平移到了“定义值(或零误差点)”,区间的大小(宽度)并没有改变。用任何的实际检测数据进行验证,都可以证明。 如果不考虑被测量值自身的散布(即传统误差理论处理的取值近似单一的所谓常量),那么,“测量不确定度”U就是“所有测量误差(包括所谓未修正的剩余系统分量和随机分量)”的概率极限值,反映的就是“可能的准确性”。将“测量不确定度”与测量准确性分家大概是走偏了。 这实际上就是人为将仪器的不确定度放大到可接受的“极限值”,且仅仅是针对合格的计量器具,对于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如:误差超差,或“示值变动性”超过允许值)则完全不适用。这实际上是受到我国长期实施的“检定”思维模式的影响。国际标准的“校准”理念并不是这么回事。“校准”通常都是做修正测量,所以通常都是以不确定度作为量传比要求,而不是以最大允许误差之比作为量传比。只要级间不确定度之比满足量传要求,测量结果的“可信性”就没有问题,再大的误差都可以通过修正手段得以最大限度的补偿。 我们可以从JJF1001-2011第5.18条“测量不确定度”定义的注释1的最后一句话:有时对估计的系统影响未作修正,而是当作不确定度分量处理。就可以看出,未修正的误差并不是不确定度,而是人为将其当作不确定度的一部分来处理。这实际上是与第7.24条“仪器的测量不确定度”定义的注释1“除原级测量标准采用其他方法外,仪器的不确定度通过对测量仪器或测量系统校准得到。”是不太吻合的。您可以去仔细琢磨一下159楼量友晒出的内容。至少我个人认为他是有道理的。我认为将不确定度与误差的概念与功能搅合在一起,那才是走偏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