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22-12-6 18:30 编辑
这得看过程中用的是哪个参量,用哪个就对应哪个。 所以说嘛,误差的包含区间,那就是最大偏移极限的要求;不确定度的包含区间,那就是最大离散程度的极限要求。两者物理意义不同,功能各异,不是包含或替代的关系。 如果用仪器允差评定出来的结果真的“全世界一样大”,那按照不确定度又何尝不是呢?大区和国家院的能力都很好看,大家都送到大区和国家院那得出的结果也都会相差无几,就算有的差别较大那也是因为仪器的级别或允差大小不一致才导致的。 这是校准吗?这叫溯源吗?这叫“测量结果的计量溯源性”吗?差别较大,只是因为仪器的级别或允差大小不一致所致吗?同样的人、机、法、环校准条件,对同型号同规格的不同的被校对象校准,所得“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就一样大了吗? 如果溯源证书上没有提供不确定度怎么办,之前你的回复已经说过了,有三种途径:直接索要结果、索要数据自己评定或直接按符合性判定反算;这也是目前按顺位通用的方法。 目前的现实情况并不是顺位,绝大多数都是按第三种方法——套算。当然这是建立在套算出的最大允许不确定度可接受的前提下,既简单又省事。但我们现在讨论的,这是仪器自身“复现量值的不确定度”,还是人为规定的仪器不确定度的最大允许极限。 测量条件和测量过程一致时,除标准器引入的分量外其他的分量是几乎一致的,这没问题; 不是几乎一致,而是完全一致。 修正对不确定度不会改善,但一定会改善测量结果。 除了改善测量结果的准确程度,还改善了什么?能拿出实际的检测数据出来佐证吗? 虽然所谓的允差是人为规定的,但不确定度又何尝不是呢!!! 仪器的实际误差和实际的不确定度可不是人为规定的,而是通过实际检测数据评估出来的,是随不同被校对象而异的。 但我记得在稳定性考察中关于考察结果的区间宽度是这么规定的:当仪器加修正使用时应不超过扩展不确定度的宽度,当不修正时应不超过仪器允差的宽度。 这是稳定性考核的参考标的,与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判定时,是否引用溯源证书中的不确定度作为要求不确定度分量是两码事,根本不搭界。 尽管您查阅了这么多的校准规范,但我看了一下,没有一例是已知仪器不确定度而弃之不用的。JJF 1402《生物显微镜校准规范》中,说“标准玻璃线纹尺刻线的MPE为±2μm”,我不知道这个指标是从哪里来的,这是标准玻璃线纹尺的合格判据吗?另外,需要特别指出的是JJF 1847-2020《电子天平校准规范》,由标准砝码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并不都是按照扩展不确定度评定的。而是要看溯源证书有没有提供扩展不确定度U,当提供了U时,就按证书提供的扩展不确定度U进行B类评定,当没有提供扩展不确定度U时,就按最大允差套算(见下图)。
第6.1.1.1条和第A.1.2.1.1条,均没有“校准过程中仅限于使用砝码折算值”的意思,而第A.1.2.1.2条和第A.1.2.1.3条就明确限定了使用标称值还是使用折算值。在接受CNAS官方培训时,我也就此咨询过培训老师,问他仪器溯源证书已经给出了仪器复现量值的不确定度时,是否可以直接引用作为本级测量结果不确定度中,由该仪器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得到的回答是肯定的。 所有的评定都按溯源证书中的不确定度评定,如果我有两台同种测量仪器的话,采取两台仪器测量取平均值的模型,△=1/2x1+1/2x2,两台标准器的溯源证书标准不确定度都是u1,那由标准器引入的分量就会是u1 /√2,如果是三台合成那就是u1 /√3 ,四台就是u1 /√4 ……如此类推,最终由标准器具引入的分量会很小,从而获得“较优”的测量能力 您这个例子,个人觉得不是很恰当。如果每台标准器的标准不确定度都一致,且是做修正测量,那么他就等效于用一台仪器进行多次测量取平均值。这就不是标准器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而是“平均值的实验标准偏差”(即:测量重复性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再说评定“校准和测量能力CMC”,不是要你用多台计量标准来评定,而是在测量范围相同的计量标准中,选择性能最优的那台来进行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