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宜市市监处罚﹝2026﹞14号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深圳科华计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91440300MA5GAYW012 |
| 法定代表人: |
陈海源 |
| 处罚类别: |
通报批评;罚款;其他-责令改正 |
| 处罚名称: |
检验检测机构违反规定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的行为 |
| 处罚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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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结果: |
因现场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已要求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当事人已经完成相关整改工作,已无重新责改的必要。建议对当事人通报批评,并做出处罚如下:处罚款30000元,上缴国库。 |
| 处罚依据: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5修订)》/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进行检验检测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5修订)》/第二十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对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2-14 |
| 处罚机关: |
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出处截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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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详情:
2025年4月7日到4月9日以及4月11日,当事人深圳科华计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前往江西安邦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测校准,时间共四天,涉嫌未参照现行有效计量技术规范出具证书。
超声波探伤仪,校准日期:2025年4月11日,证书编号:KH25019700076,参照的技术依据文件为JJG746-2004《超声探伤仪检定规程》,已于2024年被替代,现行有效的为JJG746-2024《超声探伤仪》检定规程,于2024年12月14日实施。
GPS接收器,校准日期:2025年4月11日,证书编号:KH25019700059,参照的技术依据为JJF1118-2004《全球定位系统(GPS)接收机(测地型和导航型)校准规范》,已于2023年被替代,现行有效的为JJG 1200-2023《全球导航卫星系统(GNSS)接收机(测地型和导航型)》检定规程,于2024年4月12日实施。
涉嫌伪造校准数据:
(1)自动安平水准仪,校准日期:2025年4月11日,证书编号:KH25019700023,标准器为水准仪检定装置,该标准器为大型仪器,无法携带现场,但证书校准地点是客户检测室。
(2)多功能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器,校准日期:2025年4月7日,证书编号:KH25019700050,标准器为影像测量仪,该标准器为大型仪器,无法携带现场,但证书校准地点是客户检测室。
(3)分离式油压千斤顶,校准日期:2025年4月7日,证书编号:KH25019700111,需要反力架,现场不具备开展该项目校准能力,但证书校准地点是客户检测室。
当事人于2026年1月4日收到我局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宜市市监责改〔2026〕1号),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不按照现行有效的计量技术规范出具证书,伪造校准数据的违法行为,并于2026年1月18日前对上述5台设备重新进行校准。当事人于2026年1月5日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核实整改以及人员培训,附件中提交了一份江西安邦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取消与当事人后续计量校准合作的通知函,故当事人无法对上述五台设备进行重新校准。且当事人与江西安邦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截止本案调查终结前未结算上述校准的款项。经查,当时人对江西安邦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的超声波探伤仪和GPS接收器涉嫌未参照现行有效计量技术规范出具证书,对江西安邦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的自动安平水准仪、多功能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器、分离式油压千斤顶涉嫌伪造校准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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