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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市监处罚〔2026〕19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1. 当事人: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2.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571460916M
4.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路西969号3幢5层506室
5. 法定代表人:刘博
二、案件调查经过
依据对当事人初步核查所发现的违法线索,本局于2025年12月16日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本局通过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电子取证、数据分析等方式,确定其违法事实。
三、违法事实认定
(一)未依法履行资质审查义务
当事人系“天猫”平台的经营主体,作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依法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经查,当事人平台内256家裱花蛋糕经营者(其中49家未上传许可证,207家仅上传预包装备案或许可范围不含裱花蛋糕)在入驻时未被依法审查资质,致使其进入平台开展经营活动。此违法行为涉及店铺256家,产生的交易额共计76781399.37元,平台取得的违法所得为2693257.14元。
(二)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
经查明,两家转单平台作为服务商入驻当事人平台提供转单服务,通过当事人授权的API接口调用订单数据,帮助商家实现“一键转单”,违规将消费者订单转交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转单店铺在未告知消费者的情况下违规转单,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等合法权益。当事人明知或应知转单行为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但未采取必要措施。该行为涉及转单店铺38家,其中17家的违法所得已计入资质审查违法所得中,不再重复计算;其余21家店铺产生的违法所得为1449582.3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当事人的资质证照、系统后台截图、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平台制度规范以及审计报告等证据予以证明。2026年4月8日,本局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四、行政处罚决定
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合并处罚如下:
1. 没收违法所得合计 4142839.48 元;
2. 对当事人未依法履行资质审查义务的行为罚款 25600000 元;
3. 对当事人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行为罚款 2000000 元;
4. 罚没款项总计:31742839.48元(叁仟壹佰柒拾肆万贰仟捌佰叁拾玖元肆角捌分);
5. 责令当事人暂停新增蛋糕(预包装除外)店铺6个月。
五、处罚执行与救济途径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17家指定的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任一网点或网上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当事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6年4月1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