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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速递]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规范使用CMA 检验检测报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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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新闻 发表于 6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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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各单位,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有关供应商,有关检验检测机构:

CMA 检验检测报告,是指依法设立的检验检测机构在其获得的CMA 资质认定检测项目范围内,出具的标注了CMA标志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报告等(以下简称CMA报告)。在政府采购领域,CMA报告作为相关产品质量的证明材料被广泛使用。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及有关规定,详见底部附件中的原文文件。

一、压实 CMA 报告相关主体责任

(一)采购人要合理设置、正确使用CMA报告。设置CMA 报告要求,必须严格遵循“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的原则,避免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确需提供CMA报告作为产品质量证明材料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检验检测项目(或相关技术指标)及依据标准,检验检测项目应符合市场监管总局“一单一库”管理范围,不宜笼统要求供应商提供CMA报告。CMA报告由检验检测机构根据委托人要求对委托人送检样品开展检验检测并出具,由于检验检测需要一定的时间,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文件中应当预留必要的检验检测时间。发现报告异常或涉嫌虚假的,应要求供应商书面说明并补充材料;逾期不提供或仍存疑的,按规定处理并报告财政部门。

(二)供应商不得提供虚假CMA报告。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中标、成交无效,并依法承担罚款、列入不良记录等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供应商应对其提供的CMA报告真实性负责,从其他市场主体取得不能免除法律责任。建议供应商留存被委托机构或相关主体的身份证明及检验检测过程资料复印件,以便溯源。报告载明的出具机构存在异常情形的,建议从严查验,审慎使用。

(三)检验检测机构不得违法出具CMA报告。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其取得CMA 资质认定的范围内承接委托,对送检样品及委托项目的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报告中检测方法未取得CMA 资质认定的,不得在报告上标注CMA标志。违法违规出具报告的,由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追究责任,并将处罚信息纳入信用公示平台。

二、CMA报告查验方法

(一)查验出具机构的CMA资质范围。省内机构的CMA资质可经“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信息公示平台”查询;市场监管总局许可的可经“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报告中依据的检测方法不在查询范围内的,涉嫌违法违规。不含检验检测方法的产品标准等一般不列入资质认定范围。

(二)查验CMA报告的真伪。真伪应向报告上载明的出具机构查验。出具机构不配合的,可向其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反映。通过扫描二维码或网址查验时,应当核实网页底部的“ICP备”“公网安备”等备案信息是否真实,防范不法分子提供虚假“验真服务”。

(三)获取我省检验检测机构联系方式的路径。可登录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获取机构对外联系方式。

三、CMA报告常见违法违规情形

合法的CMA报告通常包含CMA资质认定标志、出具机构、检验产品、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结论等要素。常见三类违规情形如下:
(一)CMA报告中“检验依据”或“检验项目”栏内具体项目标注特定符号(如星号),声明超出或未获得资质认定,相关数据不具备公证性。
(二)“检验检测依据/标准”栏未注明具体方法或标准,或标注“根据企业委托”或“企业技术要求”等。
(三)报告中声明“检验检测数据由委托方提供,缺乏机构自身检测验证”或类似内容。

四、加强虚假 CMA报告部门协查

各地市场监管、财政部门要加强协作,形成对政府采购领域使用虚假CMA报告的打击合力。财政部门加强抽查,依法处理虚假报告并通报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调查违规机构,发现网络平台售卖虚假报告及时上报。发现涉嫌伪造企事业单位印章违法线索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侦办。

附件内容摘要


附件1:检验检测机构 CMA资质及信用记录查询
● CMA资质认定证书由市场监管总局和省级市场监管局颁发,证书编号共12位,具唯一性。
● 报告中检验检测项目依据的含有检测方法的各类标准均需获得CMA资质认定,可通过有关平台查验标准方法与参数。
● 可通过“信用中国”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机构的信用评级、失信记录及行政处罚等信息。

附件2:CMA 检验检测报告查验复函 (参考模版)
复函用于核实报告是否由机构依法出具,确认检验项目标准是否获资质认定;若确认为假冒或被篡改,出具机构需收集资料依法追究责任。

附件3:CMA 检验检测报告阅读指引
一份合法的CMA报告通常包含以下要素:

资质标志:封面上部标注CMA标志,表明机构获得了报告内所有含检测方法标准的CMA认定。

基本信息:报告唯一性编号、标题、委托方、检测类别和受检样品信息等。

检测信息:依据的检测方法、标准、检测数据、结论及日期。

责任信息:签发人的签字或等效标识、签发日期,并加盖机构印章或专用章。

注意事项:报告反映送检样品状况,不必然代表其他产品质量,需防“以偏概全”;结论规范表述为“本次委托检测指标符合标准要求”,全部检测均符合才能判定“产品检验合格”。

注:以上正文框架及附件指引内容,均完整整理自原文件《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规范使用CMA检验检测报告的通知.pdf》。详细法律法规支撑及报告查验模版请下载底部附件阅读原文。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规范使用CMA检验检测报告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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