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回答这三个问题首先需要说清楚“仪器的不确定度”定义内涵,说清楚仪器的特性有没有“不确定度”,说清楚“不确定度”属于测量结果而不属于仪器。 JJF1001-2011第7大类“测量仪器的特性”下的第7.24条清清楚楚的列着“仪器的测量不确定度”,此人却说“仪器的特性里没有不确定度”;第5大类“测量结果”的下面根本找不到“仪器的测量不确定度”,此人却说于“它属于测量结果”。跟这样的“学术流氓”还怎么去讲理。 如果证书“只标注不确定度,却没有标注示值误差”,如何判定仪器的“精度”,就应该解释证书给的不确定度是该被校仪器示值误差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不是使用该仪器测量所得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而“被校仪器示值误差测量结果”是检定机构的测量结果,因此“被校仪器示值误差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是上级检定机构的测量不确定度,它代表了上级给出的“示值”或“示值误差”检定结果的“精度”,这种仪器往往是只能“按等使用”而不能“按级使用”,送检单位只需要根据上级机构的检定能力判定该仪器的“等别”即可,而无法判定该仪器的“级别”。 证书报告没有给出“示值误差”,就一定给出了“修正值”或实际“校正值”,怎么可能会只给出“不确定度”而不给出“示值误差”、或“修正值”、或实际“校正值”呢。你见过这样的《检定/校准证书》吗?校准证书给出的“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本来就不是使用该被校仪器所进行的下一级“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而是上级计量技术机构的“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对该被校仪器的用户来说,它就是该送校“仪器的不确定度”,是用该仪器进行下一级测量所得到的“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各分量中,由该仪器所贡献的不确定度分量。上级机构的测量不确定度那是“校准和测量能力CMC”,与客户日常送检的常规测量仪器的性能无关。自己不懂装懂还好意思在这里瞎扯。 因为“仪器的不确定度”不属于“仪器”,而属于“测量结果”,就必须搞清楚这个“测量结果”是上级检定机构对仪器的检定结果,还是送检单位使用该仪器实施测量的测量结果。 连这个都搞不清楚还在这里扯什么?“检定/校准过程”是由上级检定机构实施的,还是由送检单位实施的?拎不拎得清啊? 如果是上级检定机构对仪器的检定结果,所谓“仪器的不确定度”就是上级检定证书给出的不确定度,勿需关心上级检定机构的不确定度是否包含重复性分量。 上级机构所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与送检单位送检的测量仪器,哪一个是“被测对象”都说不清。“上级检定证书给出的不确定度”到底是指上级机构所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的不确定度”,还是上级机构对送检仪器进行检定所得的“检定结果的不确定度”啊? 如果是该仪器按级使用,其计量特性主要指其“示值误差”(最大示值误差不超过规程允许的示值误差,因此可以用示值允差代表所有的检定合格的该种仪器计量特性),一般只需用最大允差除以√3即可得到。 上级机构在证书中已经给出的该仪器的不确定度,用户在进行下一级测量时,只需按B类评定的方式,将上级证书中给出“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仪器的不确定度)”除以包含因子k,便得到测量结果中由该测量仪器引入的“标准不确定度”分量(JJF1001第7.24条注释2)。这才表明用户所得到的“测量结果”,可溯源至该测量仪器,而不是溯源到任何一台合格的其他测量仪器。用户所获得的“测量结果”,与所使用的该测量仪器存在着唯一关联性绑定的关系(通过不确定度关联),这就叫“量值的计量溯源性”,你懂还是不懂?套算出一个全世界都一样的测量设备不确定度的法定计量要求的极限值(相当于测量设备不确定度的法定合格判据),这也能代表所使用的具体测量设备的实际不确定度分量?这个套算出来的所谓“仪器的不确定度”,是人为规定的还是通过对该仪器校准得到的?假如该测量设备已经超出了“最大允许误差”的要求,但仍能满足使用场合的预期使用要求,你拿什么去套算? 放着上级机构给出的现成的该仪器的实际的“仪器不确定度”不用,却非要吃饱了撑着去套算一个根本就不需要溯源就能得到的人为规定的不确定度的法定计量要求(即不确定度的法定合格判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