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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海牛神

[概念] 如何区分检定与强制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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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30 08:10:4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csln 于 2017-9-30 08:18 编辑

我可以告诉你“本标准未使用术语‘检定’”是你划红线的这句话的核心,在GB/T19022通篇之中是绝对回避使用“检定”这个术语的,只使用的术语“校准”和“计量确认”。
  为什么标准回避使用“检定”?就是因为现代计量管理强调的是确保测量设备的计量特性满足计量要求,而不是传统计量管理强调的计量器具满足检定规程要求。


这口气,俨然自己就是标准起草人,说这样的话有什么根据,晒出来看看

先去查查什么是法律法规再来我可以告诉你说话吧
发表于 2017-9-30 19:12:4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7-9-29 23:33 编辑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7-9-29 05:50
  你复制粘贴了GB/T19022的前言部分,并将“本标准未使用术语‘检定’。当计量要求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 ...

我只能说你现在已经是朽木不可雕也,烂泥糊不上墙也。GB/T 19022怎么没让你去参与起草呀?按你的意思,前言中的那句话你直接向标准起草人建议,改成“本标准未使用术语‘检定’,当测量设备是强制检定的测量设备时,计量确认与检定相同。”好了。真是无语!

为什么标准回避使用“检定”?就是因为现代计量管理强调的是确保测量设备的计量特性满足计量要求,而不是传统计量管理强调的计量器具满足检定规程要求。

众所周知,国家推荐标准GB/T 19022是从国际标准ISO 10012转换而来,是等同采用的关系。国际标准根本就没有“检定”一说。到了某版主嘴里,却将其解释成“回避使用”,胡编乱造扯出来“强制检定”。你怎么这么高的“水平”啊,看来连标准起草人都要感到“自愧”了。标准本就是针对没有下符合性判定结论的“校准”,才需要进行“计量确认”。国标中有哪一部标准规定了经检定合格或不合格(已经作出了符合性判定)的计量器具还需要进行“计量确认”的?即便是强检器具,如果出具的是《校准证书》同样要做“计量确认”。

发表于 2017-10-1 01:22:27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7-9-30 19:12
我只能说你现在已经是朽木不可雕也,烂泥糊不上墙也。GB/T 19022怎么没让你去参与起草呀?按你的意思,前 ...

  我们两个最近的帖子相互辩论应该说不少了,你自己跳出我们两个的圈子,站在高处再看看我们两个的帖子,谁的行为“是朽木不可雕也,烂泥糊不上墙也”,还用我们两个自我辩解吗?十几万量友,让大家去评判吧。只要你不骂人,谈论的观点我仍然可以耐心答复:
  GB/T19022的前言说没说“本标准未使用术语‘检定’”,客观事实就在那里,说没说“当计量要求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确定时,计量确认与检定相同”,客观事实也在那里,标准从头到尾用没用“检定”的事实也证明了“本标准未使用术语‘检定’”。
  不要把“检定”看得那么神圣,“检定”只是在“当计量要求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确定时”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即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检定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其它情况下(远远大于强制检定的数量)获得测量设备的实际计量特性是目的,检定与校准的作用没有本质上的区别,最终的计量管理目标应该放在确保测量设备计量特性满足预期使用要求上。
  楼主的问题是“如何区分检定与强制检定”,那么正确答案就是:
  一般检定与校准相同只是为了获得测量设备的计量特性,然后用获得的计量特性与测量过程的计量要求相比较进行计量确认,确认该测量设备能否使用。强制检定的计量要求来源于“法律法规的要求”,满足预期使用要求就是满足法律法规的要求,检定规程要求就是法规的要求,所以强制检定的效果等同于计量确认的效果。这也是GB/T19022前言你划红线的这句话的真实含义。
  你可以不相信我的水平,可以不相信我说的观点。我也曾建议你咨询黄耀文、赵若江、王顺安老师,你还可以咨询现任中国计量测试学会秘书长马爱文老师,他们都是我国计量管理界的权威,特别是赵若江老师是我国计量定升级、计量检测体系、完善计量检测体系、测量管理体系最主要的策划者和推手,对我国计量管理工作的发展了如指掌,我相信他们会给你一个正确的答案。
发表于 2017-10-1 11:10:16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7-9-30 05:22
  我们两个最近的帖子相互辩论应该说不少了,你自己跳出我们两个的圈子,站在高处再看看我们两个的帖子 ...

器具使用单位送检的计量器具,不是计量器具生产厂家送检的计量器具,送检计量器具使用场合早已预先确定,计量器具的计量特性早已依据器具使用场合的预期使用要求,结合检定规程中的被检器具的准确度等级选型,在送检前就已经预先确定(测量过程的设计、评审),这就是标准所说的“当计量要求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确定时”的意思,这是不是事实。既然计量器具的计量技术指标已经在送检前依据检定规程确定(而不是什么检定和校准都只是计量确认工作的万里长征第一步),那么计量确认与检定相同就是顺理成章的事了,这与是否强检没有任何关系。无论是强检还是非强检,其计量器具的计量技术指标的确定过程都是一样的,都是根据使用场合的测量要求,结合检定规程中被校对象的准确度等级,预先选择确定了的。检定结果就是计量确认的结果,这种浅显的道理除了你以外,估计没有人看不懂,何需去问什么黄老师、马老师。干了几十年的计量,连这么简单的问题都拎不清,我是不好意思去问,要问你自己去问吧。

发表于 2017-10-1 13:29:58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7-10-1 11:10
器具使用单位送检的计量器具,不是计量器具生产厂家送检的计量器具,送检计量器具使用场合早已预先确定, ...

  使用单位送检的计量器具,的确不是计量器具生产厂家送检的计量器具,因此使用单位送检的计量器具用于什么场合只有使用单位才知道,检定机构是无法知晓的,因此检定机构只能依据检定规程的规定判定是否合格,却无法判定是否可用,是否可用只能由使用单位的计量确认员通过计量确认加以确定。
  计量检定与计量确认是两个本质上完全不同的术语。“当计量要求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确定时”,检定规程对计量器具的要求就是法规的计量要求,只有此时满足检定规程的计量要求就是满足测量过程的计量要求,只有此时计量检定才能与计量确认“相同”。其它的时候,检定不能与计量确认划等号,测量设备无论检定还是校准之后都必须进行计量确认。因此GB/T19022坚决回避使用术语“检定”,明确指出“本标准未使用术语‘检定’”。
  自己不懂又夜郎自大,不愿意不耻下问,既然你自认为对“这么简单的问题”早拎清楚了,那就继续糊涂下去吧。
发表于 2017-10-2 00:02:33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7-9-30 17:29
  使用单位送检的计量器具,的确不是计量器具生产厂家送检的计量器具,因此使用单位送检的计量器具用于 ...

我已经不止一次的解释了这一问题。使用单位送检的计量器具的计量技术指标,都是根据该测量设备使用场合的最严测量要求(CMR),按三分之一原则,再根据经济合理的原则,从检定规程里的被检器具的准确度等级序列中,选择能够满足预期使用要求的最低准确度等级的计量器具,作为该使用场合的测量设备。这就是测量过程的设计。因此在这种场合下,测量过程对测量设备的计量要求就是检定规程对该准确度等级的被检器具的计量要求。尽管检定机构不知道,出具了《检定证书》。但使用单位早已知道,检定结论就是计量确认的结论,所以无需再进行计量确认,除非出具的是《校准证书》。

我已经不止一次的问你,上次经检定合格能满足预期使用要求,为什么本次检定合格却不能确定是否满足预期使用要求?你回答了吗?我还问你,哪一份标准中写了:经检定合格或不合格的还需要做计量确认?你回答了吗?你举证了吗?看看你在另一主题“计量标准技术报告中第十项 ‘检定或校准结果的验证’”第41楼是怎么说的吧:“……只不过别人耐心阅读你的每一个帖子,礼貌待你,给予你认真的回答,而你不知感谢也就罢了,……”,请问,这里所说的“别人”是不是指你自己?如果是,那你就是言行不一,说的是一套,做的又是另一套”的卑鄙学风的施行者,称你为“学术流氓”不为过吧。否则的话,先把上述两段标红的问题给回答了再说。没那么多闲功夫陪你东扯西绕。关于《检定证书》是否还需要进行计量确认的问题,我已与不少同行进行过交流,没有一位是你这种解释的。不知道是谁在这里不懂装懂,还不愿意不耻下问。



发表于 2017-10-2 01:38:22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7-10-2 00:02
我已经不止一次的解释了这一问题。使用单位送检的计量器具的计量技术指标,都是根据该测量设备使用场合的 ...

  我也多次提醒你,你的问题是将测量过程的设计与测量设备的计量确认两个完全不同的术语混淆不清,画了等号。测量过程的设计与测量设备的计量确认概念不同、执行人也不同。正确选择使用的测量设备是设计人员进行测量过程设计活动中的任务之一,而计量确认活动是计量确认员判定所用测量设备是否满足预期使用要求终极任务。检定机构不知道使用单位的预期使用要求,只能根据检定规程出具《检定证书》或《检定结果通知书》。使用单位的计量确认员根据检定结果报告的计量特性来与预期要求相比较进行计量验证,以确认该测量设备是否在特定的测量岗位可以使用。可使用的检定不合格也应签发计量确认合格标识,允许使用;不能使用的检定合格也必须签发计量确认禁用标识或不合格标识。这就是“计量确认”与“计量检定”最本质的区别。
  你不止一次的问,上次经检定合格能满足预期使用要求,为什么本次检定合格却不能确定是否满足预期使用要求?我可以告诉你,同一个测量设备可以用于许许多多个测量过程(工作岗位)。上次计量确认的测量过程是上一次的工作岗位,这次拟派往的“工作岗位”不一定是上一次确认的工作岗位。例如同一个压力表上一次确认是拟用于压榨机压榨工艺的监控,这一次可能拟用于塑料薄膜生产工序的监控,也可能是用于某个阀门产品密封试验的压力控制。
  我也多次回答你GB/T19022明确规定了“本标准”不使用“检定”这个术语,规定“所有的测量设备应经确认”,“应有设备计量确认状态的标识。已确认用于某个特定的测量过程或某些过程的设备应清楚地标识或受控,以防止未授权使用”,“由于计量要求的不同,测量设备能被确认用于某些特定的测量过程,而不被确认用于其它测量过程。测量设备的计量要求可以从产品的规定要求或被校准、验证和确认的设备的规定要求中导出”,“应设计并实施计量确认(见图2和附录A),以确保测量设备的计量特性满足测量过程的计量要求。计量确认包括测量设备校准和测量设备验证”,“测量设备的操作者应得到与测量设备计量确认状态有关的信息,包括所有限制和特殊要求。测量设备的计量特性应适宜其预期用途。”标准中这么多条款强调计量确认和计量确认标识的重要性,有一条强调计量检定吗?还要追问“哪一份标准中写了:经检定合格或不合格的还需要做计量确认?”难道说标准中的这么多条文你一条都看不见?
  我所说的“别人”当然是指所有劝你终止骂街行为的人,我只不过是不怕骂而孜孜不倦劝你的人中的一个。关于对计量确认的解释,你确实读的书太少,太不了解计量确认的术语了。你所说的“没有一个是你这种解释的”,是因为你的传统计量管理意识过重,又不愿意与时俱进学习和接受现代计量管理的术语和理念,同时这一年来精力都放在了骂街上,对别人的不同观点打心里反感,并不认真看,更谈不上分析研究,不信的话自己统计一下近期以来你发表的有多少带有骂街语言的帖子数量比例和你一年前发表的帖子有没有骂街语言,你就知道你的变化有多大了。
发表于 2017-10-2 10:24:5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7-10-1 14:33 编辑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7-10-1 05:38
  我也多次提醒你,你的问题是将测量过程的设计与测量设备的计量确认两个完全不同的术语混淆不清,画了 ...

你不止一次的问,上次经检定合格能满足预期使用要求,为什么本次检定合格却不能确定是否满足预期使用要求?我可以告诉你,同一个测量设备可以用于许许多多个测量过程(工作岗位)。上次计量确认的测量过程是上一次的工作岗位,这次拟派往的“工作岗位”不一定是上一次确认的工作岗位。例如同一个压力表上一次确认是拟用于压榨机压榨工艺的监控,这一次可能拟用于塑料薄膜生产工序的监控,也可能是用于某个阀门产品密封试验的压力控制。

这就是最典型的牛逼无赖,哪家单位的计量器具的使用场合会朝定夕改的如此没谱,计量器具使用单位的测量过程是如何设计的?测量设备的选型是如何做的?一个生产车间配有游标卡尺,也配有千分尺,游标卡尺是游标卡尺的使用场合,千分尺是千分尺的使用场合。你怎么不说上午计量确认合格的游标卡尺,下午要用于千分尺的使用场合,需要再“计量确认”为不合格呀?你怎么不说超市的电子计价秤经检定合格后,现在说我要用于黄金交易,所以均应计量确认为不合格呀?我已经说得清清楚楚,使用单位对测量设备的计量技术要求是依据使用场合最严的测量要求导出的,然后根据检定规程对被检器具的计量特性要求选择确定的。我还在26楼特意强调了,除非原测量过程发生了变更(即CMR发生了变更),这又属于另一个测量过程,必须重新策划、设计、评审,对测量设备重新选型。你这不是选择性眼瞎是什么?

标准中这么多条款强调计量确认和计量确认标识的重要性,有一条强调计量检定吗?还要追问“哪一份标准中写了:经检定合格或不合格的还需要做计量确认?”难道说标准中的这么多条文你一条都看不见?

这不是胡搅蛮缠是什么?明明标准没有说计量检定后还需要做计量确认,却偏偏曲解成必须做;明明标准规定了“当计量要求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确定时,计量确认与检定相同”却偏偏说成不能替代。哪家单位的计量检定“合格证”标识是仅用于强检器具的呀?铁的事实已经摆在这里,“检定结论”可以替代“计量确认结论”,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东西,就只看见你在此瞎编乱造。人家都不懂,就你懂;人家都不与时俱进,就你与时俱进是不是?不要说别人读数太少,你自己就如被传销洗脑一样,读“书”太多。我与一年前相比一如既往,没有太多的变化,到是平添了不少对你这种恶劣学风的厌恶感。以前是忍耐,现在是忍无可忍,知道吗?

发表于 2017-10-2 22:56:44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7-10-2 10:24
你不止一次的问,上次经检定合格能满足预期使用要求,为什么本次检定合格却不能确定是否满足预期使用要求 ...

  什么是“最典型的牛逼无赖”,就看35楼吧,呵呵。
  测量过程的设计是实施测量过程之前的策划活动,每一个测量过程都必须在实施测量前完成,每一个测量过程都有自己的预期要求。一个测量设备可以用于许许多多个测量过程,但又不能用于另外的测量过程,这实属太正常不过的事了。
  当一个测量设备同时用于不同的几个测量过程中时,其测量范围的确认按各测量过程中的最大测量范围,其准确度等级或计量特性的确认按各测量过程中的最小的最大允差绝对值。当其测量范围改变不能满足某个测量过程的要求时,计量确认的使用“岗位”应排除该测量过程。当其计量特性超出某个测量过程的最大允差绝对值要求时,同样计量确认的适用范围应排除那个最大允差绝对值无法满足的测量过程。每次检定/校准证书给出的测量设备计量特性并不一定完全相同,因此每次检定/校准后的计量确认结果也未见得完全相同。
  在你看来,测量过程的设计与测量设备的计量确认应该划等号,计量检定与计量确认也应该划等号,每一次的计量确认都应该保持终生不变,“‘检定结论’可以替代‘计量确认结论’”,测量过程设计了就可以不再进行计量确认了,计量确认一次可以一劳永逸,……。按你的逻辑,一个“检定”概念足以解决计量工作的所有问题了,国内外就不该推行“计量确认”的概念,国家规范和国家标准简直就是“传销洗脑”!自己的学风已经如此恶劣,还要骂他人“学风恶劣”、“学术流氓”,建议你还是认认真真地学习一下JJF1001和GB/T19022关于“计量确认”的定义和计量确认的实施要求,再来发言吧,
发表于 2017-10-3 09:53:25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7-10-2 02:56
  什么是“最典型的牛逼无赖”,就看35楼吧,呵呵。
  测量过程的设计是实施测量过程之前的策划活动 ...

当其测量范围改变不能满足某个测量过程的要求时,计量确认的使用“岗位”应排除该测量过程。

当测量范围改变了,这就是另外一个测量过程,必须重新设计测量过程,重新选择测量设备。这些前期工作都还没有做,怎么就做起“计量确认”了呢?这与用经检定合格的150mm规格的游标卡尺去量180mm长度的尺寸有什么区别呀?不直接用一把经检定合格的200mm规格的游标卡尺进行测量不就完了嘛。

当其计量特性超出某个测量过程的最大允差绝对值要求时,同样计量确认的适用范围应排除那个最大允差绝对值无法满足的测量过程。

这种情况《检定证书》给出的检定结论已经是“不合格”了,还用得着计量确认吗?

我从来没有说过“测量过程的设计与测量设备的计量确认应该划等号,计量检定与计量确认也应该划等号,每一次的计量确认都应该保持终生不变,‘检定结论’可以替代‘计量确认结论’,测量过程设计了就可以不再进行计量确认了,计量确认一次可以一劳永逸,……。”这类话,不要给我在这里造谣诬陷。我也从来没有说过“一个‘检定’概念足以解决计量工作的所有问题了,国内外就不该推行‘计量确认’的概念,”我只是说,在测量过程的设计阶段,测量过程所使用的测量设备的计量技术指标是根据检定规程中被检器具的准确度等级序列中选择确定的,此时的检定结论就可以代替计量确认结果。没有说“校准”也不需要计量确认,反而强调了“校准”必须经过“计量确认”。不要在这里偷换概念以偏概全,什么叫国内外就不该推行“计量确认”概念啦?国外有“检定”吗?国际标准有“强制检定”吗?不要在这里建议我学习JJF1001GB/T19022,我学习得并不见得比你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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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计量确认流程中有“检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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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以上标准截图第一个红框中的“设备制造者规定的特性”改成“检定规程规定的特性”,将第二红框中的“校准”改成“检定”,就是该标准前言部分所说的“当计量要求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确定时(7.2.2),计量确认与检定相同”的意思,与强不强检没有任何关系。

众所周知,“检定”与“验证”在英文中是同一个词(verification),区别在于前者是与检定规程规定的要求作比较,后者是与使用场合对测量设备的计量要求作比较。当后者与前者相同时,检定过程就包含了“验证”,此时的“检定”与“计量确认”之间就可以划等号。无论你你说什么标准,什么定义,都拿不出经计量检定后还需要进行计量确认的证据。这就是典型的不举证不演示的恶劣学风,牛逼无赖。

发表于 2017-10-3 23:11:25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7-10-3 09:53
当其测量范围改变不能满足某个测量过程的要求时,计量确认的使用“岗位”应排除该测量过程。当测量范围改 ...

  不管怎么说,你都无法在GB/T19022的正文中找到国家标准使用了“检定”的痕迹,尽管你费了九牛二虎之力在标准的附录A中勉强找到了A.2条的例,试图证明标准使用了“检定”,但很遗憾,就是这条附录条款也是回避使用术语“检定”的。“将以上标准截图第一个红框中的‘设备制造者规定的特性’改成‘检定规程规定的特性’,将第二红框中的‘校准’改成‘检定’”只能是你的一厢情愿,如果标准真的可以像你这么改,标准的制定者也早改了,也用不着在“前言”中一开始就明确告诉标准的使用者“本标准未使用术语‘检定’”这句话了。
  “检定”与“验证”在英文中是同一个词(verification),即便你冠以“众所周知”的光环,谎言也还是谎言。你无非是将讨论的“计量确认”偷换成了“计量验证”。众所周知,JJF1001的9.56条明确指出了“计量确认”对应的英文是“metrological confirmation”,GB/T19022(即ISO10012)的3.5条术语也证明了这个说法。JJF1001的9.17条指出计量检定对应的英文是verification of a measuring instrument,简称metrological verification 或 verification 。简而言之,确认是confirmation, 检定是 verification ,在英文中计量确认与计量检定也不相同。
  检定可以简称verification ,即便你把“计量确认”悄悄咪咪偷换成“计量验证”,“验证”对应的英文单词也是 verification。但在中国,计量检定与计量验证也是不同的术语。计量检定只针对计量器具,无检定规程的非计量器具的测量设备无法执行计量检定,而计量验证却是针对所有测量设备,不管它是不是计量器具。计量检定的判据是计量器具满足检定规程规定的计量要求,计量验证的判据是测量设备的计量特性满足测量过程的预期要求。
  骂人不是技术讨论,在骂别人“恶劣学风”、“牛逼无赖”的时候,不知你是否想过把“计量确认”偷换成“计量验证”,再进一步混淆“计量验证”与“计量检定”概念,是不是“恶劣学风”和“牛逼无赖”?难道骂一声“恶劣学风”、“牛逼无赖”就代表了你在技术讨论中“典型的”举证和演示?
发表于 2017-10-3 23:24:10 | 显示全部楼层
  《检定证书》给出的检定结论已经是“不合格”了,还用得着计量确认吗?要回答你的这个问题,先请你回答一个人体检残疾,体检结论此人已经不满足医学上一个健康人的规定,这个人是不是就该失去所有的工作岗位,残疾人是不是就该永远失业,连他能够胜任甚至比健康人更适宜的岗位也必须拒聘?你回答了这个问题,那么一个测量设备(计量器具)的《检定证书》给出的检定结论已经是“不合格”了,还可不可以被确认用于另一个测量过程,也就明白了。不要以为检定合格就一定可以用,也不要以为检定不合格就一定要“枪毙”(报废),测量设备的计量特性不一定满足检定规程的要求,但必须满足测量过程的预期使用要求,这就是“计量确认”的观念。
发表于 2017-10-4 00:27:0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7-10-3 04:36 编辑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7-10-3 03:11
  不管怎么说,你都无法在GB/T19022的正文中找到国家标准使用了“检定”的痕迹,尽管你费了九牛二虎之 ...

不管你怎么狡辩,标准前言中“……,计量确认与检定相同”的表述已是白纸黑字的摆在那里,你认为不同,那是你的一厢情愿。举不出任何经“检定”后还需做“计量确认”的证据的狡辩,那就是蛮不讲理,施展恶劣学风的牛逼无赖。

所有人都清楚,“计量确认”包括“校准”和“验证”两部分,“校准”活动不包括“验证”。而“检定”活动则包括了验证。只不过“计量确认”的验证的合格判据是使用场合对测量设备的计量要求(通过预先对测量过程的设计、评审得到),而“检定”的合格判据是检定规程对被检器具的计量要求。当前者的计量要求是根据检定规程确定时,如果是“校准”,那就必须做“计量确认”的验证;如果是“检定”,则检定过程的“验证”,就是“计量确认”的“验证”。目前,所有单位对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都是张贴绿色的“合格证”标识,不合格的张贴红色的“禁用”标识。从来没有哪家单位将“合格证”标识换帖成“计量确认合格”标识或“禁用”标识。这就是事实。

举一个残疾人的例子能说明什么问题呀?你用人单位在招聘之前,就应当根据岗位的情况,确定应招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应达到什么样的标准(相当于测量过程的设计过程对测量设备的选型)。当你要求医院根据该标准在《体检报告》中给出结论时(相当于《检定证书》),该应聘者能胜任就是能胜任,不能胜任就是不能胜任。当你不要求医院在《体检报告》给出结论时(相当于出具《校准证书》),你就必须自己做判定(相当于“计量确认”)。现在所说的情况不是去招聘残疾人,而是残疾人已经在他所适应的岗位上工作了一段时间后(相当于“周期”)送他去体检,体检的合格判据仍然与招聘时的标准一致(因为所从事的岗位的要求没有变化),下结论的《体检报告》(相当于《检定证书》)还需要“(计量)确认”吗?在测量过程不变的情况下,检定合格的就一定能用,检定不合格的就一定不能用。改变了测量过程(的要求),那就是另一个测量过程的测量设备选型问题,不要在这里混为一谈。

发表于 2017-10-4 01:18:34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7-10-4 00:27
不管你怎么狡辩,标准前言中“……,计量确认与检定相同”的表述已是白纸黑字的摆在那里,你认为不同,那 ...

  可惜的是你从来都断章取义,不看标点符号。“本标准未使用术语‘检定’。”使用了句号,其前面和后面均无其他语法成分,这是一个完整的句子。“……,计量确认与检定相同”的“计量确认与检定相同”只是一句话的一部分,这是有前提条件的一句话,只不过前提条件被你不愿意看也装看不见罢了。“当计量要求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确定时,计量确认与检定相同”才是完整一句话,这句话同时也说明了“当计量要求不是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确定时”,“计量确认与检定相同”并不成立。这么简单的语文常识除了你所骂的那种“蛮不讲理,施展恶劣学风的牛逼无赖”,我相信没有人看不懂。
  随便你怎么混淆“计量检定”与“计量确认”的概念,随便你怎么在两个术语之间划等号,JJF1001给这两个术语还是给出了不同的定义,你改变不了这个事实,你将两个概念划等号的企图永远实现不了。
  如果你真的明白人的体检和人的招聘完全是两码事,你就一定会明白测量设备的检定/校准与测量设备的计量确认也是两码事。体检是医院和医生的职责,招聘是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或招聘人员的职责。试图拿着体检报告而不是拿着聘书或上岗证去工作是徒劳的,没人承认也没人给你发工资。
  同样检定/校准是计量技术机构或检定员的职责,计量确认是测量设备使用单位计量确认部门或计量确认员的职责。检定合不合格由技术机构说了算,能否派用场是本单位计量确认员说了算。计量器具检定合格与否依据检定规程判定,测量设备能否使用依据测量过程的计量要求(相当于测量过程的岗位标准)确定。“检定合格的就一定能用,检定不合格的就一定不能用”,你就责令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管理部门取消“计量确认”,枪毙GB/T19022吧。
发表于 2017-10-4 08:13:08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7-10-3 05:18
  可惜的是你从来都断章取义,不看标点符号。“本标准未使用术语‘检定’。”使用了句号,其前面和后面 ...

我什么时候说了“计量确认与检定相同”没有前提呀?我前面所有的帖子、所有的截图证据、所有的例子,都说得清清楚楚:“在测量过程的设计阶段,测量过程所使用的测量设备的计量技术指标是根据检定规程中被检器具的准确度等级序列中选择确定的”你在这里选择性眼瞎看不见。即便在40楼,我也同样是说:“当前者的计量要求是根据检定规程确定时,如果是‘校准’,那就必须做‘计量确认’的验证;如果是‘检定’,则检定过程的‘验证’,就是‘计量确认’的‘验证’。40楼所说的标准中的那半句话,仅仅是针对你所说的“计量确认与检定是完全不同的”的绝对否定,所提供的完全相反的关键性表述,不管前面有多少文字,至少足矣证明,“计量确认”与“检定”并不是完全不能替代的,也与是否强检没有任何关系。这一点你是无论如何也是否定不了的,到现在你也没有拿出任何证据,来证明在任何时候“检定”都不能替代“计量确认”。

“当计量要求不是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确定时”,“计量确认与检定相同”并不成立。

自己爬上楼去找一找证据,截图出来给大家看看,我什么时候说了这种情况下“计量确认与检定相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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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清楚了以上截图中红字部分我说的原话没有?现在都多少层楼啦?还在这里东扯西绕,什么意思?你这不是招骂、找骂、欠骂吗,不要脸的东西。我好歹还拿出了截图证据,证明了“在某种情况下计量确认与检定相同”。你拿了吗?无论你翻什么标准,都找不出经检定后还需要做“计量确认”的证据。

如果你真的明白人的体检和人的招聘完全是两码事,你就一定会明白测量设备的检定/校准与测量设备的计量确认也是两码事。体检是医院和医生的职责,招聘是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或招聘人员的职责。试图拿着体检报告而不是拿着聘书或上岗证去工作是徒劳的,没人承认也没人给你发工资。

这不就是不要脸的恶劣学风吗,我40楼已经说得清清楚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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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你解释成这样,你这是存心答非所问在这里搅局,我不得不再骂你一句“不要脸”。

你单位是不是将所有经检定合格的游标卡尺,依据千分尺使用场合对测量设备的计量要求“计量确认”为不合格呀?是不是对所有经检定不合格游标卡尺,依据钢直尺使用场合对测量设备的计量要求“计量确认”为合格呀?你的游标卡尺无论检定结论如何,是不是你想说它合格就合格,你想说它不合格就不合格呀?那还要检定干什么,直接校准不就完了嘛。

发表于 2017-10-4 09:48:5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njlyx 于 2017-10-4 09:58 编辑
路云 发表于 2017-10-4 08:13
我什么时候说了“计量确认与检定相同”没有前提呀?我前面所有的帖子、所有的截图证据、所有的例子,都说 ...


别人都看得明白的话,在他那儿也难免被“肢解”。无视为上,.....
发表于 2017-10-4 22:21:23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7-10-4 08:13
我什么时候说了“计量确认与检定相同”没有前提呀?我前面所有的帖子、所有的截图证据、所有的例子,都说 ...

  招聘的是岗位,依据是岗位标准,只要体检结果符合岗位标准即可受聘发给聘书,与受聘人是否残疾何干?岗位需要的是文字秘书,只要操作计算机熟练,思维敏捷,哪怕腿部残疾“体检”判定是个身体不健全、不合格的残疾人,照样可以上岗工作,这就是招聘。
  依据千分尺使用场合或依据钢直尺使用场合进行计量确认的提法就是错误的,计量确认的定义是“为确保测量设备符合预期使用要求所需的一组操作”,“只有测量设备已被证实适合于预期使用要求并形成文件,计量确认才算完成”。“预期使用要求”是测量过程的要求,是被测参数的要求,是“岗位标准的要求”,不是依据千分尺或钢直尺使用场合的要求,不是计量器具的计量特性标准。
  你认为企业没有人会在必须使用千分尺测量的场合错误地使用卡尺进行测量吗?被测参数的公差带宽度0.08mm,有的人就认为用卡尺就可以测量,有的粗加工被测参数公差带宽度0.2mm,卡尺示值误差检定结果0.05mm>0.03mm判为检定不合格,计量确认一样可以确认其满足预期计量要求签发确认合格标识,发放使用。
  我不得不提醒你,检定规程规定的计量要求是判定计量器具是否合格的指标,被测参数的计量要求是判定测量设备是否可用的指标,你把计量器具的要求和被测参数的要求混为一谈,把计量确认与计量检定混为一谈,你的概念混淆已经一发不可收拾。法律法规规定的检定情况在我国就是指“强制检定”,标准说的清清楚楚只有计量要求由法律法规规定时,检定才能等同于计量确认,此外所有的检定也好,校准也罢都不能等同于计量确认,都必须进行计量确认。
  自己概念不分,“存心答非所问在这里搅局”,还要不断地誓言“骂一声”,“再骂一声不要脸”,你以为骂街就可以证明你有理,难道天天骂街的人不是最大的“不要脸”吗?
  对于43楼的大学教授也看不明白路云饮用的国家标准引言中的两句话,分不清完整的简单语句和带有条件从属句的语句,大家也真的是“服了”,我没有更多的话说。
发表于 2017-10-4 23:34:0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7-10-4 03:39 编辑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7-10-4 02:21
  招聘的是岗位,依据是岗位标准,只要体检结果符合岗位标准即可受聘发给聘书,与受聘人是否残疾何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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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计量法》第九条是怎么说的吧: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再来看看《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是怎么说的吧:

第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与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施,制定具体的检定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规定本单位管理的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及相应的检定周期,保证使用的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定期检定

再在看看JJF1001-2011第9条“法制计量和计量管理”下面的第9.22条是怎么定义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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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所有证据都表明,凡是“检定”,都属于法制计量范畴的量值传递行为活动。只有你这个给脸不要脸的牛逼、无赖、学术流氓才会说“法律法规规定的检定情况在我国就是指‘强制检定’”。

依据千分尺使用场合或依据钢直尺使用场合进行计量确认的提法就是错误的,计量确认的定义是“为确保测量设备符合预期使用要求所需的一组操作”,“只有测量设备已被证实适合于预期使用要求并形成文件,计量确认才算完成”。“预期使用要求”是测量过程的要求,是被测参数的要求,是“岗位标准的要求”,不是依据千分尺或钢直尺使用场合的要求,不是计量器具的计量特性标准。

依据千分尺使用场合或依据钢直尺使用场合进行计量确认都是错的,那我依据检定规程的规定(实际就是测量过程对测量设备的计量要求)给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你又是凭什么来将“经检定合格”的游标卡尺计量确认为“不合格”,将“经检定不合格”的游标卡尺计量确认为“合格”的?我35楼红色字部分表述得清清楚楚,42楼再次以截图的方式复述,到现在仍然不给我以正面的回答。不好意思,我只好再一次地应你的“招骂、找骂、欠骂”之瘾,骂你一声“不要脸”。

其它那些东扯西、重三道四、答非所问的废话,我也无须跟着你绕了。所有人都看得明白,你除了一贯施展这种龌龊、卑鄙、无耻的下三滥伎俩,还能举出什么有力的证据?

发表于 2017-10-5 00:56:05 | 显示全部楼层
  之所以分为强制检定和自愿检定,区别就在于“强制”和“自愿”。“强制”和“自愿”在法律层次上有多大的区别,还用我给你解释吗?骂街的人和强盗有一样的逻辑,被抢的人有“招抢、找抢、欠抢”之瘾,强盗是英雄,被骂的人有“招骂、找骂、欠骂”之瘾,骂街的人是英雄,这种强盗逻辑才是真正值得你骂一声“不要脸”的人。
  我不止一次告诉你你引用的国家标准GB/T19022已经明确“本标准未使用术语‘检定’。”,使用的是“计量校准”和“计量确认”,并且全文兑现了这个规定,你仍然认为我没有给你例证,请问你胡诌“检定结果就是计量确认的结果”,“检定合格的就一定能用,检定不合格的就一定不能用”,彻底否认“计量确认”,你除了会骂人,会把“不要脸”时时刻刻挂在嘴上,“你除了一贯施展这种龌龊、卑鄙、无耻的下三滥伎俩,还能举出什么有力的证据?”
  凭什么来将“经检定合格”的游标卡尺计量确认为“不合格”,将“经检定不合格”的游标卡尺计量确认为“合格”,我在44楼给你讲的够清楚了,是根据被测参数的测量预期使用要求,也给你举了例子,你自己不愿意看,本人不再重复。
发表于 2017-10-5 23: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7-10-5 03:29 编辑

45楼以无可辩驳的事实证明,无论是强制检定还是自愿检定,都是法制计量。“自愿检定”不是“校准”,一旦实施,整个过程与“强制检定”没有任何区别。你解释了什么?GB/T 19022的前言部分说了是“强制检定”吗?

骂街的人和强盗有一样的逻辑,被抢的人有“招抢、找抢、欠抢”之瘾,强盗是英雄,被骂的人有“招骂、找骂、欠骂”之瘾,骂街的人是英雄。

这个比喻非常形象,只不过骂街者和强盗并非同一人。你将“骂街”的罪名安在别人身上,自然你就是那个“强盗”了。两者都被你誉为“英雄”,这也算是比较公平公正。只不过大家对你这位强盗都避而远之,而你不仅对抢有瘾,对招骂也有瘾。

GB/T 19022本就来自舶来品,可以说就是ISO 10012的中译本,因此根本就不涵盖“检定”,“计量确认”本就是由不给出符合性判定结论的校准与验证构成。GB/T 19022的起草人在将国际标准ISO 10012转换成国家推荐标准时,根据我国的国情,在原版的前言(ISO前言)之前,增加了说明性的前言,特意针对我国法制计量的“检定”,增加了“当计量要求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确定时(7.2.2),计量确认与检定相同”的表述。此处的“计量要求”就是指“测量过程对测量设备的计量要求(即:预期的使用要求)”,而不是指概念含糊的“测量过程的要求”,更不是指“被测参数的要求”。

某版主44楼第二段说:“预期使用要求”是测量过程的要求,是被测参数的要求,是“岗位标准的要求”,不是依据千分尺或钢直尺使用场合的要求,不是计量器具的计量特性标准。”言下之意就是“预期使用要求”就是“被测参数的要求”,不是“计量器具的计量特性要求”。可同样在该回帖的第四段又说:检定规程规定的计量要求是判定计量器具是否合格的指标,被测参数的计量要求是判定测量设备是否可用的指标,你把计量器具的要求和被测参数的要求混为一谈,把计量确认与计量检定混为一谈,你的概念混淆已经一发不可收拾。

自己连概念都拎不清,将“预期的使用要求”理解为“测量过程对被测参量的测量要求(属于被测对象的属性)”,你的理解能力实在是不敢恭维啊。被测参数的计量要求怎么可能作为测量设备是否可用的判据呢?某测量设备使用场合的被测参数多得很,计量要求有高有低。本就应当将被测参数中最严格的计量要求,按三分之一原则,最终导出为对所使用的测量设备的计量要求(MEMC),只有它才是判定测量设备是否可用的指标。而这一指标如果是根据检定规程中被检器具的技术指标选择确定时,如果实施“检定”,那就是GB/T 19022前言部分有关“检定”情况的表述(本帖第四段粉色字体部分)。如果实施“校准”,则必须将校准结果与该指标进行比较(进行“验证”),从而完成“计量确认”。

自己爬上43楼最后一段看看清楚,我说了“是依据千分尺或钢直尺使用场合要求”了吗?我说的是“依据千分尺或钢直尺使用场合对测量设备的计量要求”。你在这里篡改原文,栽赃诬陷,我说你一贯施展这种龌龊、卑鄙、无耻的下三滥伎俩,难道证据还不够吗?你还需要什么证据呀?

发表于 2017-10-6 00:47:42 | 显示全部楼层
  47楼的某位,你看看你在说什么?“‘自愿检定’不是‘校准’,一旦实施,整个过程与‘强制检定’没有任何区别”,请问,既然一旦实施“自愿检定”,整个过程与“强制检定”没有任何区别,是不是JJF1001压根就不该定义“自愿检定”啊?在你那里“自愿检定”与“强制检定”之间也可以划等号,“自愿”和“强制”都可以“没有任何区别”了吗?是不是还要给你上一堂法律基本知识补习课呢?法律规定必须做的就是强制的,规定可以自主进行的,公民和法人就可以自愿,这个最简单的法律常识难道你真的不懂?
  GB/T 19022是“土产品”也罢,是“舶来品”也罢,它现在已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标准。ISO 10012从头至尾,包括“前言”都绝不使用“检定”一词。“本标准未使用术语‘检定’。”,“当计量要求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确定时,计量确认与检定相同。”,这两句话正是国家标准特意针对我国法制计量的“强制检定”的特殊情况而讲的。之所以加上这两句话,就是防止像你这样的人,把强制与自愿划等号,把计量检定与计量确认划等号,故意混淆概念,误读国家标准的真谛。
  你说的是“依据千分尺或钢直尺使用场合对测量设备的计量要求”,与“依据千分尺或钢直尺使用场合要求”对测量设备进行确认,有区别吗?计量确认不是依据测量设备的使用场合,而是依据测量过程的预期要求,或者说是依据对被测参数的测量所需要的预期要求进行。校准需要计量确认这一点你总算明白了,但自愿检定的结果也需要计量确认仍然是你不愿意承认的,你的目的不就是想方设法否定计量确认吗,但我可以告诉你,你永远否定不了,最终的结果你只能是天天骂街,施展你的“这种龌龊、卑鄙、无耻的下三滥伎俩”,就连国庆节、中秋节全国一片欢庆的节日之中,你也没放过施展你的骂街劣性,你就继续骂吧,你就这样终生骂街,骂一辈子吧。
发表于 2017-10-6 07:46:5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7-10-5 12:04 编辑

“强制检定”与“自愿检定”的区别,不就是前者必须实施,后者是可以不实施吗。除此之外还有什么区别呀?是检定方法不同,还是出具的《检定证书》有专门的针对性说明表述要求呀?你到是说出来给大家听听啊。必须做的就是法律规定的,非必须做的就不是法律规定的啦?“GB”是国家法规标准,“GB/T”就不是国家法规标准啦?我到想看看,你的法律法规知识到底有多强,给大家上一课呀。

GB/T 19022是“土产品”也罢,是“舶来品”也罢,它现在已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标准。ISO 10012从头至尾,包括“前言”都绝不使用“检定”一词。“本标准未使用术语‘检定’。”,“当计量要求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确定时,计量确认与检定相同。”,这两句话正是国家标准特意针对我国法制计量的“强制检定”的特殊情况而讲的。

谁规定了这两句话是针对“强制检定”的呀?你问过标准起草人啦?何不直接将后半句改成“当计量器具是强制检定时,计量确认与检定相同。”啊?是你个人信口开河臆想杜撰出来的吧,还好意思说“真谛”,不要脸。

你说的是“依据千分尺或钢直尺使用场合对测量设备的计量要求”,与“依据千分尺或钢直尺使用场合要求”对测量设备进行确认,有区别吗?计量确认不是依据测量设备的使用场合,而是依据测量过程的预期要求,或者说是依据对被测参数的测量所需要的预期要求进行。

当然有区别咯。我所说的是“计量确认”,而你所说的是计量确认之前的测量过程设计阶段的“测量设备的选型”,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看看我在26楼都用了哪些关键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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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表述有问题吗?有错吗?错在哪里?对待深入的技术讨论,你从来就没有一副正经像,既不指出对方的表述哪里存在问题,而且还要篡改原话,不停的东扯西绕的搅局扯蛋,还要美其言说“仔细阅读,认真回复”,你知不知羞啊?我明确的告诉你,你一辈子对我施展这种恶劣的学风,我就“骂”你一辈子。我也从来不会无缘无故的对正常技术交流的任何一位量友施“骂”,所以不存在什么“骂街”行为,骂的就是像你这种死不悔改、错了也不认错的恶劣学风的施行者。你不让不让舒坦,凭什么要求别人让你舒坦呀?最近的几则热门主题讨论事实,已经表明你嫣然已成为一只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相信对你这种恶劣行径的谴责鞭挞之声会越来越多,除非你以潜水的方式永久滚出论坛。

发表于 2017-10-7 01:17:11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7-10-6 07:46
“强制检定”与“自愿检定”的区别,不就是前者必须实施,后者是可以不实施吗。除此之外还有什么区别呀?是 ...

  呵呵,行了,你还是熄熄火吧,一个举国欢庆的节日就快要过完了,你哪一天开开心心了?天天骂街就那么“舒坦”?
  我已经不止一次指出你的错误就在于概念混淆,而且详细告诉了你混淆了哪些概念,你还要怪我不指出你的表述哪里存在问题,那我就再告诉你一次吧。你混淆了计量检定与计量确认这两个概念,混淆了测量过程设计与测量设备计量确认这两个概念,你还混淆了强制检定与自愿检定这两个概念。你听听你在49楼的开头语:“强制检定”与“自愿检定”的区别,不就是前者必须实施,后者是可以不实施吗。除此之外还有什么区别呀?难道说强制和自愿不是天壤之别的区别吗?必须实施和自愿实施的区别还不够大吗?强制实施的不实施依法制裁,自愿实施的不实施你能够依法制裁吗?别人不能自愿实施校准吗?你该不会连自愿校准和自愿检定都要混淆不清吧?
  你说“不让不让舒坦,凭什么要求别人让你舒坦呀?”(楼上原文),这句话充分说明你对正常技术讨论中的反面意见有多么愤怒,有多么不“舒坦”了。但我还是只能非常遗憾地告诉你,技术讨论的的确确需要各种不同观点在同一个平台上平等发表。不同观点的碰撞本身是一个大好事,大了说对科技发展,寻找真理是个促进,小了说对相互学习、相互帮助、相互启发大有裨益。因此对各种不同观点我从来都是抱着满腔热情欢迎的,从未有不舒坦的心境。即便对少数人的骂街行为,我也只是为他们的极不道德的行为表示惋惜。我国精神文明建设,文明礼貌和谐社会的底线被这些人所打破,自己不知耻,别人出于同行的情感除了劝,别无办法,其实自己天天处于不舒坦的心情,嘴骂歪了也只能给他人提供一个笑料罢了,我有什么不舒坦呢?
  我也多次指出,试图以骂街形式堵住别人的嘴,命令他人从论坛“滚出去”,恐怕骂街者没这个权力。只要是围绕着楼主的问题发表技术观点,哪怕是菜鸟式的,是错误的,人人都有发言的权力。你愿意听就听,愿意批驳就批驳,你有你的发言权和不发言权,但绝不允许骂街,这就是技术网络媒体的基本底线,你实在不想看,不愿听,也可以不看,不听,保持沉默,如果用你自己的话来说,你完全可以“以潜水的方式永久滚出论坛”。
发表于 2017-10-7 07:46:5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7-10-6 12:02 编辑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7-10-6 05:17
  呵呵,行了,你还是熄熄火吧,一个举国欢庆的节日就快要过完了,你哪一天开开心心了?天天骂街就那么 ...

你以为只有你会“呵呵”嘚瑟呀,“哈哈”,我从来没感觉到我是在发火,我只是感觉到有一位天天喜招好挨骂的“学术流氓”(多位资深量友一致公认的),像周扒皮一样,有半夜三更拜访鸡舍的嗜好。厚皮老脸、不知羞耻地不断施展东扯西绕、答非所问、胡搅蛮缠的恶劣伎俩。我就感觉奇了怪了,世上竟有如此厚皮老脸、给脸不要脸、喜招好挨骂的贱骨头,就像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一个字,“爽”。你天天在这里重三道四没完没了的唠叨“精神文明”,我怎么感觉如同黄盖在跟周瑜上精神文明课。

究竟谁混淆了概念,自我26楼所回的第一帖开始,所有的详述都摆在那里了,大家都可以回阅,用不着我像你一样篡改原文、东扯西绕、重三道四的解释。你的观点是否有人认同,那就看后续有谁对你的帖子感兴趣了,或者说有谁来帮你举证反驳我的观点了。你那些正经歪念、信口开河、胡编臆造的举证根本不值一驳。对于我追问的“如何证明GB/T 19022前言部分所说的‘检定’就是指‘强检’”,你也无能力举证,也不可能会认错。这就是典型的恶劣学风,被大家公认的“学术流氓”,知道吗?

难道说强制和自愿不是天壤之别的区别吗?必须实施和自愿实施的区别还不够大吗?强制实施的不实施依法制裁,自愿实施的不实施你能够依法制裁吗?别人不能自愿实施校准吗?你该不会连自愿校准和自愿检定都要混淆不清吧?

你只看到了“制裁”,你难道不知道强制实施的不实施是违法,自愿实施的不实施是尊法吗?校准本身就是非强制性的,你非得“画蛇添足”加个“自愿”。“校准”是“检定”吗?我有你那么笨吗?自己爬上26楼,看看清楚我的最后那句话是怎么说的吧。

论坛技术交流不同的观点多得很,正常的技术辩论大家都是摆事实讲道理,所答及所问,各自举证、演示证明自己的观点正确,或驳斥对方的观点错误,最终达到辨明是否,知错认错,共同提高的目的。整个论坛唯独只有你这么一位空前绝后的学风恶劣的“学术流氓”,技术辩论十几年如一日的东扯西绕、重三道四、答非所问、胡搅蛮缠、蛮不讲理、信口开河、正经歪念、偷换概念、节外生枝、篡改原文、栽赃诬陷、要举证不举证、要演示不演示、见人说人话,见鬼说鬼话、别人都是错,唯有自己对、宁做“缩头乌龟”,也绝不低头认错。这哪里谈得上不同观点的碰撞啊,分明是挑衅对方尊严极限的恶劣行径(已经不是我个人的体会与感受了)。大了说有碍科技发展,为歪理邪说推波助澜。小了说是毁坏论坛声誉,挑衅人的尊严。受益的就只有你这么一位“学术流氓”。

我哪里有那个权力让你“滚出去”啊,看看清楚,我说的是“除非”。这是不是又一例你篡改原文栽赃诬陷的龌龊、卑鄙、无耻下三滥伎俩的佐证啊?

发表于 2017-10-7 22:45:53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7-10-7 07:46
你以为只有你会“呵呵”嘚瑟呀,“哈哈”,我从来没感觉到我是在发火,我只是感觉到有一位天天喜招好挨骂 ...

  你只要没发火,就不要说“你不让不让舒坦”,就不要说“凭什么要求别人让你舒坦”,很显然你已经感到不舒坦,因此就要想方设法让别人不舒坦,一副报复心理跃然纸上。全国欢庆的国庆、中秋节你自己不好好过,放假几天你怀着不舒坦的报复心理也骂了几天,这是你自作自受。难怪你对别人劝你注意精神文明,注意论坛的平等、和谐、友好、文明、礼貌,“感觉如同黄盖在跟周瑜上精神文明课”,感到那么反感,那么愤慨。我还是劝你把态度摆正,不要向极个别人学习骂街的恶习,保持愉悦的心情,以平等的身份友好待人,文明礼貌地参加论坛的技术讨论。
  你一再追问“如何证明GB/T 19022前言部分所说的‘检定’就是指‘强检’”,还用我回答吗?你引用的“引言”就已经回答你了。“当计量要求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确定时,计量确认与检定相同。”是一个完整的条件语句,你只强调“计量确认与检定相同”,将其条件故意用省略号隐去,你怎么就那么不喜欢看句子的条件呢?“当计量要求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确定时”是必要条件,在我国根据法律法规确定计量要求的,就是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企事业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以及用于安全防护、环境保护、贸易结算、医疗卫生等方面的且列入了国家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目录中的计量器具,这些计量器具的检定就叫做“强制检定”,你省略了标准规定的条件,标准的这个判断句还能成立吗?
  你楼上的一切污蔑、谩骂、不实之言,本人没时间也不愿意和你争辩,就摆在公众媒体上由大家各自识别吧。天天在媒体上“学术流氓”骂骂咧咧不离口,学霸式的让正常发表技术观点的人“滚出去”,这种人是什么样的人,作为一个技术工作者天天骂街算不算“龌龊、卑鄙、无耻下三滥伎俩”,就留给全天下量友,包括若干年后计量界的新人们,正与邪、对与错,要相信人们自有公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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