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7-10-5 03:29 编辑
45楼以无可辩驳的事实证明,无论是强制检定还是自愿检定,都是法制计量。“自愿检定”不是“校准”,一旦实施,整个过程与“强制检定”没有任何区别。你解释了什么?GB/T 19022的前言部分说了是“强制检定”吗? 骂街的人和强盗有一样的逻辑,被抢的人有“招抢、找抢、欠抢”之瘾,强盗是英雄,被骂的人有“招骂、找骂、欠骂”之瘾,骂街的人是英雄。
这个比喻非常形象,只不过骂街者和强盗并非同一人。你将“骂街”的罪名安在别人身上,自然你就是那个“强盗”了。两者都被你誉为“英雄”,这也算是比较公平公正。只不过大家对你这位强盗都避而远之,而你不仅对抢有瘾,对招骂也有瘾。 GB/T 19022本就来自舶来品,可以说就是ISO 10012的中译本,因此根本就不涵盖“检定”,“计量确认”本就是由不给出符合性判定结论的校准与验证构成。GB/T 19022的起草人在将国际标准ISO 10012转换成国家推荐标准时,根据我国的国情,在原版的前言(ISO前言)之前,增加了说明性的前言,特意针对我国法制计量的“检定”,增加了“当计量要求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确定时(7.2.2),计量确认与检定相同”的表述。此处的“计量要求”就是指“测量过程对测量设备的计量要求(即:预期的使用要求)”,而不是指概念含糊的“测量过程的要求”,更不是指“被测参数的要求”。 某版主44楼第二段说:“预期使用要求”是测量过程的要求,是被测参数的要求,是“岗位标准的要求”,不是依据千分尺或钢直尺使用场合的要求,不是计量器具的计量特性标准。”言下之意就是“预期使用要求”就是“被测参数的要求”,不是“计量器具的计量特性要求”。可同样在该回帖的第四段又说:“检定规程规定的计量要求是判定计量器具是否合格的指标,被测参数的计量要求是判定测量设备是否可用的指标,你把计量器具的要求和被测参数的要求混为一谈,把计量确认与计量检定混为一谈,你的概念混淆已经一发不可收拾。” 自己连概念都拎不清,将“预期的使用要求”理解为“测量过程对被测参量的测量要求(属于被测对象的属性)”,你的理解能力实在是不敢恭维啊。被测参数的计量要求怎么可能作为测量设备是否可用的判据呢?某测量设备使用场合的被测参数多得很,计量要求有高有低。本就应当将被测参数中最严格的计量要求,按三分之一原则,最终导出为对所使用的测量设备的计量要求(MEMC),只有它才是判定测量设备是否可用的指标。而这一指标如果是根据检定规程中被检器具的技术指标选择确定时,如果实施“检定”,那就是GB/T 19022前言部分有关“检定”情况的表述(本帖第四段粉色字体部分)。如果实施“校准”,则必须将校准结果与该指标进行比较(进行“验证”),从而完成“计量确认”。 自己爬上43楼最后一段看看清楚,我说了“是依据千分尺或钢直尺使用场合要求”了吗?我说的是“依据千分尺或钢直尺使用场合对测量设备的计量要求”。你在这里篡改原文,栽赃诬陷,我说你一贯施展这种龌龊、卑鄙、无耻的下三滥伎俩,难道证据还不够吗?你还需要什么证据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