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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海牛神

[概念] 如何区分检定与强制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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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12 14:36:4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规矩湾锦苑 于 2017-10-12 14:38 编辑

  “对非强检测量设备,经计量确认满足要求的,检定不合格亦可签发合格标识,允许使用。”这句话符合GB/T19022的要求,符合计量法的规定,没有问题,只要你不删除这个条件语句的条件,我仍然坚持这个观点。
  关于98楼问及谁赋予企业对非强制检定测量设备“无法无天的‘自主’管理权啦?”,并连续发帖至100楼否定计量确认的做法,对此问题我已经回复过多次,恕我不想再重复。“检定周期,由企业根据计量器具的实际使用情况,本着科学、经济和量值准确的原则自行确定”,“检定方式,由企业根据生产和科研的需要,可以自行决定”,“自行决定在本单位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测试”,“任何单位不得干涉”,这是国家质检总局的规定,你就去向国家质检总局发难吧。既然苦口婆心地告诉你“计量确认”的概念和要求,你听不进去,认为计量确认活动是“典型的抗拒国法”,“无视《检定证书》给出的有效期,还振振有词地说‘以身试法’”,你就去建立并通过了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罚款去吧,看看你这位大员“到底有多牛逼”。
发表于 2017-10-12 14:48:30 | 显示全部楼层
chuxp 发表于 2017-10-12 10:08
红字部分:是这句话?
“对非强检测量设备,经计量确认满足要求的,检定不合格亦可签发合格标识,允许使 ...

  计量器具属于测量设备中的一种,测量设备包括计量器具,你不应该不懂。“非强制检定的压力表,属计量器具”这没有错,但也属于非强制检定的“测量设备”。“对非强检测量设备,经计量确认满足要求的,检定不合格亦可签发合格标识,允许使用。”这句话适用于“非强制检定的压力表”,因此我并没有朝令夕改,“自己刚刚说过的话,马上就不承认”。不看明白别人的话就胡乱点评别人“如此恶劣的学风”,这个学风不知道恶劣不恶劣?
发表于 2017-10-12 14:57:5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对非强检测量设备,经计量确认满足要求的,检定不合格亦可签发合格标识,允许使用。" 】 ?<<<   这是某"主"自己"归纳"出来的?还是出自哪个"文件"?
发表于 2017-10-12 15:18:1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285166790 于 2017-10-12 15:21 编辑

     通过上面的讨论,我感觉,对于非强检计量器具来说,国外校准证书的模式还是合理的,能用与否,溯源周期完全交给企业自行判断,没有咱们这些混乱的问题,政府管好强检就行了。
    其实咱们国家的计量管理也是往这个方向走的,非强检器具实际上政府是不怎么管的,要是都管那么严,强检非强检还有什么区别?政府也没那个精力。
发表于 2017-10-12 15:21:01 | 显示全部楼层
285166790 发表于 2017-10-12 10:31
国际流行的校准证书是没有有效期的,但这丝毫不会影响溯源工作的开展,说明这个有效期本身就是可有 ...


说到底,技术机构不是执法部门,也无权解释这个问题。这话说得有道理,可你前面这一段分明想要做法规的司法解释,很好奇,你们机构出具的非强制检定的检定证书是否会把检定周期可无掉?
发表于 2017-10-12 15:24:1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csln 于 2017-10-12 15:27 编辑
285166790 发表于 2017-10-12 15:18
通过上面的讨论,我感觉,对于非强检计量器具来说,国外校准证书的模式还是合理的,能用与否,溯源周 ...


您的意思是现在政府管得混乱了吗?

不怎么管是因为不用怎么管,因为大部分企业很自律,并不象您和某些人说的那么“自主”
发表于 2017-10-12 15:24:59 | 显示全部楼层
csln 发表于 2017-10-12 15:21
说到底,技术机构不是执法部门,也无权解释这个问题。这话说得有道理,可你前面这一段分明想要做法规的司 ...

我说了吗,我们还是按正常的写,企业下次什么时候送就不管我们检定机构的事了。要管也是执法部门的事,我们只管检好仪器就行了,操那么多心干嘛?
发表于 2017-10-12 15:30:33 | 显示全部楼层
285166790 发表于 2017-10-12 15:24
我说了吗,我们还是按正常的写,企业下次什么时候送就不管我们检定机构的事了。要管也是执法部门的事,我 ...

既然你是正常执行,为什么要说是可有可无呢?你这是言不由衷吧,或者你是在诱导别人去犯错误、去违规
发表于 2017-10-12 15:34:0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285166790 于 2017-10-12 15:37 编辑
csln 发表于 2017-10-12 15:30
既然你是正常执行,为什么要说是可有可无呢?你这是言不由衷吧,或者你是在诱导别人去犯错误、去违规 ...


你听说过执法部门认定此种做法违规的案例吗?没有吧,那你为什么总是认为要它是违规的呢?如果什么 仪器都要按有效期检定,那还分强检非强检干嘛,统一管理得了。
发表于 2017-10-12 15:56:2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csln 于 2017-10-12 16:00 编辑

三)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有权对社会开展检定工作的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仔细看看这条文吧

不但听说过,经常碰到,不是偶尔。情况是有企业、机构疏忽计量器具超出了检定周期,被评审机构责令停止使用,并立即整改,这时候企业或机构会向检定/校准机构申请加急检定/校准。评审很多是受政府部门委托的,当然这种责令就代表政府部门。

你们单位没碰到过吗?

为什么要分强检和非强检,你仔细去学习一下计量法律、法规就明白了
发表于 2017-10-12 16:06:55 | 显示全部楼层
csln 发表于 2017-10-12 15:56
三)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有权对社会开展检定工作的计量检定机构定 ...


我是检定机构,计量标准是强检的,当然不存在不送检的问题。你说的那些评审都是跟计量行政部门无关的外审,很多是企业自己上级的主管部门(政府部门),也有CNAS之类的(非政府部门)。不要把外审的要求和强检非强检的要求混为一谈,有很多企业没有外审需要呢,没有按期检定的企业多得是,我这都有检定周期的记录,你非要说他们都违法了怎么没见人去管?就是因为这个检定周期不是强制的,所以执法部门没有处罚的依据,这事我之前也都了解过的。
发表于 2017-10-12 16:30:4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csln 于 2017-10-12 16:32 编辑
285166790 发表于 2017-10-12 16:06
我是检定机构,计量标准是强检的,当然不存在不送检的问题。你说的那些评审都是跟计量行政部门无关的外审 ...


1、你很无知,计量认证评审与计量行政部门无关吗?

2、你怎么讨论都可以,不要象某版主肆意歪曲别人的意思。我说了,大部分企业很自律,没有象您同有些人说的那样“自主”,说了您诱导别人去犯错误、去违规,我说了别人违法了吗?
发表于 2017-10-12 16:38:46 | 显示全部楼层
 “对非强检测量设备,经计量确认满足要求的,检定不合格亦可签发合格标识,允许使用。”这句话符合GB/T19022的要求,符合计量法的规定,没有问题,只要你不删除这个条件语句的条件,我仍然坚持这个观点。
这个观点有待考量,计量法中有规定不得使用未经检定且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计量确认的目的使确保测量设备的计量特性满足预期使用要求所进行的一组操作,个人觉得前提应该是如果执行检定就必须合格,否则就不需要进行计量确认,换句话说只有经过校准的测量设备或经过检定合格的测量设备,才需要计量确认。
通常省局市局之类的我们大多数时候是作为计量技术部门出现的,有企业不执行强检制度,应该是计量行政部门或至少是其中的管理部门去监督执行的,目前的这种混乱多少有点不作为的意思。强检是政府要干预的,周检和校准都是企业的自主行为,这个不存在任何矛盾,就好比一个企业,质量管理需要管计量,安全环保还不是有管计量的部分,管你的人多了去了,只是要求不同罢了。
我就遇到过市局找我这个军工央企的麻烦,问我们的压力表难道就没有强检的吗?都准备给我们下罚单,后来找到军工计量中有一条规定通过军工计量技术机构认可的可以在本单位实施经建标后的强检,把市局赶回去了。
发表于 2017-10-12 17:03:15 | 显示全部楼层

计量确认本就是针对校准,从来也没有谁对已经给出符合性判定结论的《检定证书》,还要重新进行计量确认,甚至给出与检定结论相反的结论。只有当测量过程对所使用的测量设备的计量特性,是依据检定规程确定时,而且溯源方式为检定时,计量确认才与检定相同。某版主向来是要举证不举证,让他晒一份依据《检定证书》进行计量确认的《计量确认记录表》给大家看看,一副死皮赖脸的像东扯西绕避而不答。上哪家企业去罚款呀?有哪家企业像某版主这么牛逼,敢超期(超过《检定证书》给出的有效期)使用测量设备呀?

“检定周期,由企业根据计量器具的实际使用情况,本着科学、经济和量值准确的原则自行确定”,“检定方式,由企业根据生产和科研的需要,可以自行决定”,“自行决定在本单位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测试”,“任何单位不得干涉”,这是国家质检总局的规定,你就去向国家质检总局发难吧。

向什么国家质检总局发难呀。已经重申了多遍,这些法规是在没有校准的年代发布的,已经不适应现在的校准领域,修订工作严重滞后。某版主装聋作哑听不见,东扯西绕答非所问。按照现在的理解,法规对非强检器具所说的“检定周期”就相当于“复校时间间隔”,“检定方式”说的就是“溯源方式”,“自行决定在本单位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测试、任何单位不得干涉”应理解为“自行决定在本单位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校准、测试、任何单位不得干涉”,这是目前国内计量界的共识,只有某版主一直顽固不化的将“检定”的思维模式,教条的套用到“校准”里来。况且,质监总局公告所说的“任何单位不得干涉”仅仅是针对“溯源方式”,并没有说“检定周期”也可以像某版主说的那样,可以随心所欲、我行我素、无法无天。

如果真像某版主所说的那样有理有据头头是道,那么超过检定规程规定的最长检定周期期限的《检定证书》应该满世间都能找到。可事实怎么样呢?某版主连一份证据也拿不出,只会无聊至极的嚼舌头。我100楼的回帖跟他来真格的,正击中某版主七寸,就开始东扯西绕想方设法的企图逃之夭夭。否则的话,为何既不给出证据,又不给出拿不出此类《检定证书》的理由。就知道嘴硬,敢说不敢做,“敢当”就更不要谈了。

发表于 2017-10-12 20:48:52 | 显示全部楼层
285166790 发表于 2017-10-11 19:24
我说了吗,我们还是按正常的写,企业下次什么时候送就不管我们检定机构的事了。要管也是执法部门的事,我 ...

我说了吗,我们还是按正常的写,企业下次什么时候送就不管我们检定机构的事了。要管也是执法部门的事,我们只管检好仪器就行了,操那么多心干嘛?

问题并不是这样的,而是某版主要求你检定机构,为他送检的非强检普通压力表开出有效期1年、5年或10年的《检定证书》,你开还是不开?如果开,则违反了检定规程规定的最长有效期限(6个月)。如果只开出6个月的有效期,某版主就说你是干涉了他的“自主确定权”,你这是在违法。对于这种事情,你是怎么处理的?

发表于 2017-10-12 22:46:4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讨论问题的前提条件是针对非强制检定,工作场所是非“两个标准四个方面”的指定场所,工作场所是不确定的。“非强制”的概念就是不强制,因此,这部分计量器具(计量器具只是测量设备中的一少部分)检不检定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必须量值溯源。检定也好、校准也好、比对也好、检测或其他方法也好,都是为了量值溯源,相互之间的实际作用并不分彼此。
  因此所谓非强制检定与计量校准的价值相等,检定合格证和校准证书、检测报告一样,无非是对该测量设备“体检状况”的书面证明,并不表示它检定合格一定可以用,或检定不合格一定不能用。在通过了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看来,能不能用必须与被测参数测量的预期使用要求相比较,完成计量确认。满足预期要求的不合格也可判定允许使用,签发计量确认“合格”标识,不满足预期要求的检定合格也不允许使用,签发计量确认“禁用”标识。
  一贯造谣污蔑,只会骂街的人在115楼又开始造谣了,什么“某版主要求你检定机构,为他送检的非强检普通压力表开出有效期1年、5年或10年的《检定证书》”,请这位造谣者指出哪位版主,在哪个主题帖的哪个楼层说过,“要求检定机构,为他送检的非强检普通压力表开出有效期1年、5年或10年的《检定证书》”?此人复制粘贴的本事可真大,就请也把证据复制粘贴出来以示正听。丑话说在前头,如果拿不出证据来,就是默认自己是谣言制造的专家。
  107楼的作者来自检定机构,他说的很清楚,“我们还是按正常的写,企业下次什么时候送就不关我们检定机构的事了”。这句话什么意思你明白了吗?如果不明白,我可以告诉115楼,这就是说检定机构按检定规程规定的周期签发检定证书的有效期,这是天经地义,是法律规定,谁也不能随意在检定证书上乱给有效期,但是对企业,这部分计量器具的周期由企业“自行规定”,企业按自己的实际情况规定周期1年、5年、10年甚至终生只送检一次(所谓一次性检定或自然周期),并以“计量确认间隔”来规定测量设备的使用有效期,这就“不关检定机构的事了”,检定机构管得着吗?
发表于 2017-10-13 00:14:48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7-10-12 02:46
  我们讨论问题的前提条件是针对非强制检定,工作场所是非“两个标准四个方面”的指定场所,工作场所是不 ...

一贯造谣污蔑,只会骂街的人在115楼又开始造谣了,什么“某版主要求你检定机构,为他送检的非强检普通压力表开出有效期1年、5年或10年的《检定证书》”,请这位造谣者指出哪位版主,在哪个主题帖的哪个楼层说过,“要求检定机构,为他送检的非强检普通压力表开出有效期1年、5年或10年的《检定证书》”?此人复制粘贴的本事可真大,就请也把证据复制粘贴出来以示正听。丑话说在前头,如果拿不出证据来,就是默认自己是谣言制造的专家。

b.png

睁大眼睛看看清楚了,不要脸的东西,不会认为我是PS出来的吧。该截图是资深量友“天蛇地鸟”在2016年5月23日18时44分56秒发起的题为“检定周期的确定”主题讨论第81楼的截图。你还需要什么证据呀?到底是我造谣还是你蒙冤啊?现在证据就摆在你面前,是不是可以正式授予你“学术流氓”的荣誉头衔啊?107楼“285166790”量友所说的“我们还是按正常的写”是以上截图中你所说的意思吗?厚皮老脸给脸不要脸的东西,少在这里跟我东扯西绕。

发表于 2017-10-13 00:53:44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7-10-13 00:14
一贯造谣污蔑,只会骂街的人在115楼又开始造谣了,什么“某版主要求你检定机构,为他送检的非强检普通压 ...

  你只知道骂街,只知道骂别人是“学术流氓”,你知道什么是6号文件吗?你知道6号文件讲的是什么吗?你翻箱倒柜找到的我的帖子你看清楚是在讲6号文件吗?如果你看过6号文件,就知道我说的正是6号文件所说的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检定周期由企业“自行确定”。这说明我在116楼说的“一贯造谣污蔑,只会骂街的人在115楼又开始造谣了”是个客观事实。根据117楼的帖子,现在我可以再加上一句,其实天天骂别人“学术流氓”,天天骂街的人,他对着镜子骂的那个人正是货真价实的“学术流氓”。
  107楼在回答105楼关于检定周期的问题,“我们还是按正常的写”你认为不是按检定规程规定的周期正常写吗?我可以不解释,你自己去问问107楼吧,如果你觉得107楼和你观点不同,感到不好意思去问,105楼与你观点相同,你也可以去问105楼,看看他是怎么理解“我们还是按正常的写”,正常写的是不是检定周期。不要一天到晚只知道骂人,看别人的帖子还是花点心思好。
发表于 2017-10-13 13:31:4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chuxp 于 2017-10-13 13:41 编辑

        呵呵,一个帖子,竟然2次发现规矩湾否认自己说过的话!我在94楼指出过一次,刚刚说过的话,自己就篡改了一下,之后否认自己说过这些,然后就此指责别人断章取义(见91楼)。117楼又一铁证!信誓旦旦的指责对方造谣污蔑,现在证据出来了,究竟是谁在造谣污蔑,自有公论!

       这个真得感谢截图工具!否则看看广大量友怎么可能与这样子的人讨论呀!?
      
发表于 2017-10-13 16:52:20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7-10-12 04:53
  你只知道骂街,只知道骂别人是“学术流氓”,你知道什么是6号文件吗?你知道6号文件讲的是什么吗? ...

狡辩得再多也只能顶个鸟用。无可辩驳的事实和链接都摆在那里,所有的量友都可以去看,勿需我多言。再次更正你的话,我不知道骂街,下次就直接说我只知道骂你,只知道骂你是“学术流氓”就是了,不要将矛盾扩大化,冤枉了其他量友。

6号文是什么?我不知道你知道,说出来给大家听听啊。啥时候说了检定机构出具《检定证书》给出的有效期由你规矩湾决定啊?107楼所说的“我们还是按正常的写”我会像你那么弱智看不懂吗?就是按照检定规程规定的最长期限给,经检定合格的普通压力表就是按照6个月的有效期给,而不管是否属于强检。我115楼回“285166790”量友的帖中说你要求检定机构按1年、5年或10年的有效期开,难道不是你所说的“企业要求承检机构出具为期3年甚至更长期限的《检定证书》也是应该给予满足”(117楼截图红线标示处)的意思吗?那你要求承检机构开多长期限的有效期才能满足你规矩湾的要求啊?105楼也好,107楼也罢,谁的意思与你这位牛逼无赖的意思相同啊?你想开3年甚至更长期限的《检定证书》,检定机构都要依着你是不是?没依着你就是违法是不是?全国这么多家机构,哪家机构这么做啦?别人都在违法,就你一人遵法是不是?不要今天说张三在骂街,明天说李四在骂,后天又说王五在骂街,你花在琢磨如何施展东扯西绕、正经歪念、胡搅蛮缠、不举证不演示、……等等等等恶劣学风上的心思太多了。

发表于 2017-10-13 17:16:2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285166790 于 2017-10-13 17:24 编辑
路云 发表于 2017-10-12 20:48
我说了吗,我们还是按正常的写,企业下次什么时候送就不管我们检定机构的事了。要管也是执法部门的事,我 ...


     企业的自主权在于他下次什么时候送检,非强检的仪器他可以不按有效期送检,而是按照自己的制度送检,这就是“自主权”的体现,计量行政执法部门不会因此处罚企业(有的人把其它外审的事跟这个混为一谈)。至于我们检定机构怎么写有效期,这是我们的权利,企业也无权干预,实在不行出校准证书,就解决这个问题了。
     其实非强检计量业务绝大部分业务都是来源于外审的需要,计量本身就是生产活动的必然需求,是市场化的活动,所以也不用纠结这事。
发表于 2017-10-13 20:28:34 | 显示全部楼层
  搞计量工作的资深人士竟然不知道国家局的6号文是什么,也就难怪这些人否定计量法规定的企业对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检定“自行”管理的规定,否定国家局6号文的规定。6号文规定的内容我已多次给出了原文,凡是真心搞好计量工作的人,人人都了解。既然120楼天天吵闹“不举证”,非要我重复来重复去地告诉他,我就只能简要择录再告诉他一遍,这就是对非强检计量器具“检定周期,由企业……自行确定”,“检定方式,由企业……自行决定”,企业“自行决定在本单位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测试”,“任何单位不得干涉”。不过,120楼也许仍然会说没看见,继续吵闹“不举证”,继续喊叫不知道国家局的6号文是什么,仍然会继续骂街。
  121楼复述了107楼说的意思,再三讲述了检定机构和企业各自的权限与义务,121楼的说法符合计量法,符合国家局6号文的规定。也许120楼的作者仍然会“弱智”到看不懂107楼所说的“我们还是按正常的写”到底在说什么。
  无论张三、李四、王五,骂街就是骂街,骂街的语言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文明、和谐、平等、友善”格格不入,没有哪个人会认为骂街语言是英雄的豪言壮语。请看120楼的作者有多霸道,鼓励骂街,赞扬骂街,学习骂街,自己誓死也要将骂街行为进行到底,但绝不允许被骂者还口,不允许被骂者抱怨,就是被骂者说一声骂街者的语言是在骂街,那也不行,骂街者有理,骂街者学风正大光明,被骂者自找,被骂者活该,被骂者“恶劣学风”,这就是骂街者的逻辑。
发表于 2017-10-13 23:31:53 | 显示全部楼层
285166790 发表于 2017-10-12 21:16
企业的自主权在于他下次什么时候送检,非强检的仪器他可以不按有效期送检,而是按照自己的制度送检 ...

我与你的观点没有任何分歧,检定机构出具的《检定证书》给出的有效期,都是严格按照检定规程的要求写的(不分强检还是非强检),任何企业都不得干预。不可能如某版主所说的企业想要你开多少年的有效期,你就得给他开多少年的有效期。至于企业自己定多长周期,超过《检定证书》给出的有效期送不送检,那不是检定机构考虑的事。目前所有的企业的规范做法是:如果是以检定方式溯源,几乎都是严格按照《检定证书》给出的有效期送检,超期就得撤离现场送检,大型固定安装的测量设备或需要现场检定的测量设备超期后必须悬挂“禁用或待检”标识,以防误用。或者办理停用/封存手续;如果企业自己确定的周期(实际上是“复校时间间隔”)大于检定规程规定的最长周期,企业通常都是以校准方式溯源,拿到《校准证书》后自己做计量确认,合格的张贴“计量确认合格”标识,并按企业自定的周期填写有效期。现场绝对不允许出现超期(《检定证书》给出的有效期)仍在使用的测量设备,也找不到测量设备上张贴的“合格证”标识上的有效期与《检定证书》上的有效期不一致的测量设备,这就是事实。不可能出现普通压力表《检定证书》给出的周期是6个月,压力表上张贴的“合格证”标识上的周期是一年甚至更长的现象。这种情况是绝对通不过外审的,除非提供的是《校准证书》。

发表于 2017-10-14 01:11:28 | 显示全部楼层
  123楼这种人造谣都不打草稿,我什么时候说过“企业想要你开多少年的有效期,你就得给他开多少年的有效期”?这种人真是可笑至极,可耻至极!
  对于企业中非强制检定的测量设备,不管校准也好,检定也好,校准间隔或检定周期都是由企业“自行确定”,“任何单位不得干涉”,检定机构不能干涉,地方计量管理部门也不能干涉,这是国家的规定,你路云更不能干涉,你强制企业“严格按照《检定证书》给出的有效期送检,超期就得撤离现场送检”的要求非法而无效。如果企业自己确定的周期大于检定规程规定的最长周期,也用不着更换溯源方式,溯源方式也是企业“自行决定”的,不能想检定就检定,想改校准就改校准,必须按自己规定的周期检定,这是国家赋予企业的权力,你路云无权更改国家规定。
  现场使用的测量设备必须确保标识的唯一性,绝不允许既有检定标识又有确认标识。国家标准GB/T19022规定在用测量设备必须有计量确认状态的标识,并未规定必须有检定合格证,因此检定标识由计量确认员收回存档备查,不允许在使用现场使用,“确认‘合格’标识上的有效期与《检定证书》上的有效期不一致的测量设备”在现场出现的假设纯属无稽之谈。我可以告诉路云先生,我去过的一百多家通过了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其给出的周期是6个月的普通压力表《检定证书》已经存档,根据企业《计量确认间隔管理程序》的规定,压力表上张贴的计量确认“合格证”标识上,有效期可能一年甚至更长,这种现象普遍都存在,如果这位只会骂街,“敢说敢当”的大员有胆量,就去罚款吧。
发表于 2017-10-14 07:33:4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7-10-13 12:20 编辑

非强检器具的检定周期问题,早在一年多以前就已经在量友“天蛇地鸟”发起的“检定周期的确定”主题讨论中争论了三百多楼,有兴趣的量友可以点击此链接回阅,在此不再赘述。

不知道谁不清楚6号文,去年已争论了三百多楼的陈货,现今又搬出来晒。这个也由企业自行确定,那个也由企业自行确定,6号文哪条哪款规定了检定机构出具《检定证书》确定有效期的选择权也由企业自行确定啊?哈时候强制规定了检定机构必须执行6号文啦?

121楼复述了107楼说的意思,再三讲述了检定机构和企业各自的权限与义务,121楼的说法符合计量法,符合国家局6号文的规定。也许120楼的作者仍然会“弱智”到看不懂107楼所说的“我们还是按正常的写”到底在说什么。

某版主看得懂,那就请某版主直接说,一台经检定合格的普通压力表,按照107楼量友所说的“我们还是按正常的写”,出具《检定证书》给出的有效期到底写多长?是6个月还是你某版主要求的1年、3年、甚至更长?是写6个月符合6号文规定,还是按你规矩湾的要求写符合6号文的规定啊?这么简单的问题不会又施展东扯西绕避而不答的伎俩吧,不会又给我扣上“你是在逼迫我做我不愿意做的事情,你是在违法违规”的帽子吧。

我117楼提供的见证材料,同样也是在某版主116楼的威逼下,为以正视听不得已而为之的。一来证明我所说的话不是造谣撒谎,而是有根有据的;二来证明某版主的确就是一个“学术流氓”,一贯玩弄这种低级、卑鄙、无耻的下三烂手法,这已经不是我个人的感受了。如今又在开始施展东扯西绕答非所问的鬼把戏了,寻思着如何转移大家的视线,琢磨着如何才能金蝉脱壳溜之大吉。117楼的截图证据,表明某版主无视国家检定规程的规定,强行要求承检机构按照他的理解随意延长有效期出具《检定证书》铁证如山。至今也没有一家企业或检定机构按照他的理解去做也是铁定的事实。任何狡辩和抵赖都是徒劳的,反而更加彰显了“学术流氓”的恶劣秉性。我鼓励骂“学术流氓”,赞扬骂“学术流氓”,学习骂“学术流氓”,誓将骂“学术流氓”进行到底怎么啦?霸道吗?某版主不也是“撞了南墙也不回头”,誓将恶劣学风进行到底吗。有骂声伴其终身,非常公平公正,也是众望所归。

我已在123楼写得清清楚楚“目前企业规范的做法是:……”,啥叫“规范”呀?懂还是不懂?我什么时候说了确认‘合格’标识上的有效期与《检定证书》上的有效期不一致的测量设备”啦?我说的是“也找不到测量设备上张贴的‘合格证’标识上的有效期与《检定证书》上的有效期不一致的测量设备”。某版主居然选择性眼瞎装着看不见,蓄意篡改原文栽赃诬陷。

经检定合格的张贴绿色“合格证”标识(经检定合格的通常都无需再进行“计量确认”,这就是GB/T 19022前言部分所说的“本标准为使用术语‘检定’。当计量要求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确定时(7.2.2),计量确认与检定相同。”),经校准后计量确认合格的张贴绿色的“计量确认合格”标识,这是现在企业通行的做法,而且“合格证”标识远多于“计量确认合格”标识。某版主不懂装懂将这两个概念混为一谈。



补充内容 (2017-10-13 12:37):
当然,不否认有相当一部分企业还不是很规范,在企业内部还没有“计量确认合格”标识,而是不区分检定和校准,统统用“合格证”标识混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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