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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海牛神

[概念] 如何区分检定与强制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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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14 10:51:56 | 显示全部楼层
6号公告是第4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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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14 18:44:5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纠结有效期的企业就要求处校准证书就行了,双面完美避开这个尴尬的问题。
发表于 2017-10-14 21:55:2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规矩湾锦苑 于 2017-10-14 22:11 编辑

  126楼至128楼兴高采烈地找到了6号文废止的通知,似乎可以捞到稻草为其错误观点“翻案”了。其实6号文的废止N久前我就在本论坛讲过,同时我还讲到了为什么废止。6号文的废止并不是文件的要求改变了,而是现代计量管理的发展已经包含了6号文的要求,因此也就没必要单独存在了。
  现代计量管理科学已经推出了“计量确认”和“计量校准”的概念,打破了传统计量管理的“计量检定”概念一家独大状况,将计量管理与经济建设的关系由过去仅仅用“计量检定”的点接触,发展到用“检测数据管理”面接触,又进一步发展到“计量确认”的空间三维接触,实现了“三级跳”。现代计量管理的发展已经融入到经济建设、经济发展之中,6号文的要求已经变成人人皆知的“例行公事”,变成了“惯例”,请问6号文该不该废止呢?不得不说的是,很遗憾至今我们业内的少数计量管理专家仍然停留在“三级跳”前的状态下,竭力阻止现代计量管理的发展。可以说129楼的建议举措是搅尽了脑汁的好办法。回避“检定”,把计量检定改为计量校准,也是企业为了应付阻挡计量管理发展的大员们,而不得不采用的办法之一。
发表于 2017-10-14 22:37:22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7-10-14 21:55
  126楼至128楼兴高采烈地找到了6号文废止的通知,似乎可以捞到稻草为其错误观点“翻案”了。其实6号文的 ...

自己打自己脸呀!下手够狠的!回去看看118楼,你自己怎么说的?
发表于 2017-10-15 06:00:56 | 显示全部楼层
285166790 发表于 2017-10-13 22:44
纠结有效期的企业就要求处校准证书就行了,双面完美避开这个尴尬的问题。 ...

全世界的人都是这么想的,所有的定机构,所有的企业,所有的计量人对6号文也都是这么理解的,也是这么做的。唯独只有某版主这位牛逼无赖,无论是在6号文废止前还是废止后,始终不愿意校准,并且非要强行要求检定机构依着他的意愿,为他出具超出检定规程允许的最长周期期限的《检定证书》,不开就说检定机构违法。你难道看不出来吗?

发表于 2017-10-15 07:18:08 | 显示全部楼层

在chuxp量友127、128楼晒出6号文废止证据截图的情况下,某版主130楼的表白,显现出一副无可奈何花落去的死相,仍然在念念不忘地怀念他那一辈子都未能得逞的检定梦(要求检定机构为其出具超出检定规程规定的最长检定周期期限的《检定证书》)。明明知道已废止,却仍要不停的“搅屎”,要不是chuxp量友晒出废止证据,某版主定会一声不吭的将屎一直搅下去。这种明知故犯,挑衅对方尊严的存心恶意还不知道要“搅”到何时才得休。现在又开始编起“现代计量管理发展”的故事来,什么狗屁玩意儿啊。全世界早就是这么做的,无非就是中国的计量与国际接轨(引进“校准”而已)。

不得不说的是,很遗憾至今我们业内的少数计量管理专家仍然停留在“三级跳”前的状态下,竭力阻止现代计量管理的发展。可以说129楼的建议举措是搅尽了脑汁的好办法。回避“检定”,把计量检定改为计量校准,也是企业为了应付阻挡计量管理发展的大员们,而不得不采用的办法之一。

这种厚颜无耻的表白,做了婊子还要立牌坊。分明是自己在阻碍现代计量管理的发展,死抱违法检定的梦不放,还要说别人停留在“三级跳”前的状态下,将企业原本正常的校准溯源行为,说成是“(应为‘绞’)尽脑汁想出来的好办法”,是不得已而为之的无奈之举。简直荒唐透顶。

发表于 2017-10-15 10:40:4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chuxp 于 2017-10-15 10:42 编辑

不打自招!请看规矩湾的恶劣人品,下作的学风!

既然你明知6号文早已废止,那为什么还在讨论中不停的引用?-----------“可以自行决定在本单
位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测试、任何单位不得干涉”------------
仅仅在本帖子中,“任何单位不得干涉”你说了多少次?!

看看你前天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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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15 11:00:1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chuxp 于 2017-10-15 11:06 编辑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7-10-14 21:55
  126楼至128楼兴高采烈地找到了6号文废止的通知,似乎可以捞到稻草为其错误观点“翻案”了。其实6号文的 ...


大言不惭!

“还讲到了为什么废止?”       你算是什么?居然拿出文件制定者的口吻来“作指示”?

在废止的很久之前,你就讲过。。。?那你当时就是在散布谣言!因为废止之前还是有效的国家法规,国家还没宣布呢,你在网上散布那就是典型的造谣!如此恶劣的行径居然还好意思在这里“炫耀”?!不以为耻,反以为荣!有没有一点廉耻之心啊?

废止这个文件的目的最适合你去认真学习,领会了。
看看为什么废止,目的是什么?-----------“全面建设法制质检,提升质检系统依法行政的水平。”
发表于 2017-10-15 13:44:5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规矩湾锦苑 于 2017-10-15 13:50 编辑
chuxp 发表于 2017-10-15 11:00
大言不惭!

“还讲到了为什么废止?”       你算是什么?居然拿出文件制定者的口吻来“作指示”?


  作为你们眼中的“下里巴人”,我只讲实际情况,我不会像你们这些处在高位的“上等人”那样“大言不惭”地“拿出文件制定者的口吻来‘作指示’”。
  你引用的122楼我的帖子我就明确指出过“搞计量工作的资深人士竟然不知道国家局的6号文是什么,也就难怪这些人……否定国家局6号文的规定”,我在130楼说的“N久以前”是相对于你昨天才知道引用的日期,你可以计算一下昨天离国家发布废止公告的日期有多少天了,不说发布公告的日期,即便是本主题帖我提出6号文要求的日期已经多少天了,你到昨天才知道有6号文件,这是不是“N久”了?你把“N久以前”偷换概念为“很久以前”,再偷换成“废止的很久之前”,然后再污蔑我“造谣”,你不觉得你的行为太过恶劣了吗?
  尽管你的污蔑行为恶劣,过于露骨,不过从昨天起,你还是算承认国家有6号文了,至少承认有过6号文了,也算是一个进步吧。
  我在130楼说的是6号文之所以废止的实际历史背景和必要性。发布也好,废止也罢,目的是什么?请问国家质检总局的哪一个文件发布和废止的目的不是为了“全面建设法制质检,提升质检系统依法行政的水平”?因此,你的反驳是苍白无力的。讨论归讨论,谩骂和什么“不知廉耻”的侮辱性语言,都不属于技术讨论的用语,使用这种语言参加技术讨论的结果恰恰只能是自取其辱。
  顺便提一句,132楼的帖子除了骂街和有那么一丁点和你遥相呼应的内容外,没有什么技术价值,我也多次讲过没有时间陪着他骂街玩,就恕本人不予回复了。
发表于 2017-10-15 14:06:5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chuxp 于 2017-10-15 14:09 编辑

说实在的,实在是听不懂下面的话的意思!

  “你引用的122楼我的帖子我就明确指出过“搞计量工作的资深人士竟然不知道国家局的6号文是什么,也就难怪这些人……否定国家局6号文的规定”,我在130楼说的“N久以前”是相对于你昨天才知道引用的日期,你可以计算一下昨天离国家发布废止公告的日期有多少天了,不说发布公告的日期,即便是本主题帖我提出6号文要求的日期已经多少天了,你到昨天才知道有6号文件,这是不是“N久”了?你把“N久以前”偷换概念为“很久以前”,再偷换成“废止的很久之前”,然后再污蔑我“造谣”,你不觉得你的行为太过恶劣了吗?”

N久以前不是很久以前的意思?那是什么意思?
什么语文水准呀这是?什么乱七八糟的?


 “ 。。。。。。。。。其实6号文的废止N久前我就在本论坛讲过,同时我还讲到了为什么废止。。。。。。。。。。”

这句话的意思到底是什么?
发表于 2017-10-15 14:47:1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7-10-15 06:00
全世界的人都是这么想的,所有的定机构,所有的企业,所有的计量人对6号文也都是这么理解的,也是这么做 ...

他这就是没事找事了。
发表于 2017-10-15 14:55:21 | 显示全部楼层
chuxp 发表于 2017-10-15 14:06
说实在的,实在是听不懂下面的话的意思!

  “你引用的122楼我的帖子我就明确指出过“搞计量工作的资深 ...

  “N久以前不是很久以前的意思,那是什么意思?”,不懂了吧?呵呵。为什么不用“很”而用“N”,学过代数吗?因为N是个未知数代号。我只能提示你我说的N比你知道有6号文的昨天要久,当然我说的“其实6号文的废止,N久前我就在本论坛讲过”是在废止日之后,N代表什么数,你自己求解吧。但“N久以前”绝非你偷换概念的“很久以前”,和文件“废止的很久之前”。诬陷我在文件“废止的很久之前”,就说过“6号文的废止,就在本论坛讲过”,人人都知道不符合数学基本常识。
发表于 2017-10-15 15:24:1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chuxp 于 2017-10-15 15:32 编辑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7-10-15 14:55
  “N久以前不是很久以前的意思,那是什么意思?”,不懂了吧?呵呵。为什么不用“很”而用“N”,学 ...


        请广大量友看看,笑笑就算了。不讨论了,这种严肃的技术讨论当中,语无伦次的不知所云,这些暂且不说,还出来“谜语”了!这种学风,这种态度,还奢谈什么“平等,和谐”!这个也是在口头上希望论坛和谐,实际上无时无刻不在破坏和谐之人的一贯行径。
发表于 2017-10-15 19:04:15 | 显示全部楼层

N年以前就在本论坛说过6号文已废止,如今却一声不吭的大肆引用这些废止的东西来举证对对方进行反驳,还以为别人都是傻瓜,把别人当猴耍。自以为自己绝顶的聪明,将卑鄙、龌龊、存心、恶意之学风演绎得淋漓尽致,惟妙惟肖,为世人奉演了一场“学术流氓”的大作。也算是为后人留下绝佳的反面教材出了一份力吧。现如今在本论坛已沦为一只丧家之犬,一只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可谓是咎由自取,罪有应得。

某版主左一个没时间陪我玩,右一个没时间陪我玩,可每每都要在回帖结尾来一句“顺便提一句……”。提个鸟啊,无非就是没人搭理这位“学术流氓”,心急火燎迫不及待地想招募几位他所看重的所谓“好心劝驾人”,出来为他帮腔呗。用不着某版主提醒,我主动告诉大家,132楼就是骂“学术流氓”,这下某版主该满意了吧。这么多年与某版主打交道,只要他屁股一撅,我都能猜到他要拉什么屎。

发表于 2017-10-15 23:55:54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7-10-15 19:04
N年以前就在本论坛说过6号文已废止,如今却一声不吭的大肆引用这些废止的东西来举证对对方进行反驳,还以为 ...

  请看清楚我说的是“N久以前”还是“N年以前”,“N年以前”是你说的,请问到底是几年前?我在130楼已经讲述了废止的原因,我不会反反复复再给你讲。你一方面抱怨别人像祥林嫂一样唠叨,一方面又求别人反复给你讲,另一方面又天天骂骂咧咧,我的确没时间陪你骂街玩。你自己看看你的140楼帖子有多少个骂街用语,有多少个技术讨论用语,你可以继续你的骂街游戏,对着镜子里的人慢慢骂。对于你来说骂街不是“学术流氓”,骂街是英雄,骂街是像你这样“高大上”的人的“高尚品德”!
发表于 2017-10-16 00:21:23 | 显示全部楼层
chuxp 发表于 2017-10-15 15:24
请广大量友看看,笑笑就算了。不讨论了,这种严肃的技术讨论当中,语无伦次的不知所云,这些暂且 ...

  我承认,对于有骂街嗜好的人来说,的确厌恶社会核心主义价值观,尤其讨厌“奢谈什么”文明、和谐、平等、友善。
  从你发表过的帖子来看,你从未批评过一句骂街的人和行为,反而赞扬骂街行为,鼓励有骂街嗜好的人在论坛上放肆地骂人,给骂人者戴上“英雄”的光环,骂人者应该施展才华大声骂,被骂者是自己找骂。在你眼中,发表不同技术观点是“语无伦次的不知所云”,只有骂街语言才是明明白白的科学道理,被骂者讲述对技术问题的观点是做“无时无刻不在破坏和谐之人的一贯行径”,骂人者的骂街行为是无时无刻不在维护和谐之英雄的一贯行径。这样说,你是不是该满意了呢?
发表于 2017-10-16 09:33:02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7-10-16 00:21
  我承认,对于有骂街嗜好的人来说,的确厌恶社会核心主义价值观,尤其讨厌“奢谈什么”文明、和谐、平 ...

          又开始无中生有的捏造了!整段话都是毫无任何根据的指责,不仅仅无根据,而且毫无道理。你与别人争执,那是你们之间的事情,你的意思是让我站在你一边,帮助你去骂与你意见不一致的另一方?这个我可做不来!!!
        
         的确,我是多次提醒过你注意文明讨论,因为不愿意看到讨论充满不和谐的争执。但请注意那是我们之间的讨论,当然只能向你表达我的观点,不希望看到极个别的版主与量友之间总是激烈冲突。

         如果在和你讨论的帖子中,指责别的量友,就像你希望的那样,那么,就会渐渐形成帮派,帮派之间相互攻击,最终毁了这个论坛!你是版主,其中的利害关系应该清楚。

        遇事总是指责别人,从来不检讨自己。你看看你在138楼的发言,像什么样子!!!无论放到哪个讨论,都可以被评为“无赖贴”!
发表于 2017-10-16 10:04:01 | 显示全部楼层
        七十余的老琉球“N久以前”在本论坛激情满怀且下贱之极、以耻为荣的自誉为“下里巴人”,当下其横竖嘴一变又成了“作为你们眼中的下里巴人”,如此的编造谎言、篡改历史、倒打一耙、指黑言白,也只有说谎成性说实话脸红的“学术流氓”、“牛逼无赖”、“下三滥”之“老不正经”才干的出来。什么叫做学风恶劣?什么叫做“煮熟的鸭子嘴硬”?什么叫做倒打一耙?什么叫做为老不尊?什么叫做“做了婊子还要立牌坊”?...............?完全不需要再给出任何解读了,老琉球的丑恶嘴脸在光天化日之下,已经彰显无疑了!

        某个国企已经过气的曾经干过点计量工作的老东西,与法定计量检定单位从事强捡及日常量值传递检定工作的人丝毫搭不上边,与这样的下贱之人去讨论什么强捡非强捡,无异于就是在对牛弹琴!老不正经在本论坛的种种恶行,已经引起公愤,招致人人喊打,其胡搅蛮缠、东扯西绕、公然误导、编造谎言、搅屎棍子、断章取义......的恶劣学风已经被大家所熟知,与这样的老琉球还有什么可讨论的呢?呵呵,大家都看清楚一点:老东西已无几多时日了!
发表于 2017-10-16 10:34:28 | 显示全部楼层
285166790 发表于 2017-10-15 14:47
他这就是没事找事了。

         老不正经不仅仅是“没事找事”,而是为了坚持己见丧失理智了,其甚至在帖子中公然误导大家“JJF1033规定最高计量标准没有检定规程可以依据校准规范执行检定”,莫非其手中的JJF1033与大家都能看到的JJF1033内容完全不同?其那张信口开河瞎讲一气的横竖嘴,总是语不惊人死不休的公然与法律法规唱对台戏,本论坛找来如此一个老东西做版主误导公众,实在是让本论坛的最高管理者蒙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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