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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如何区分检定与强制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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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牛神 发表于 2017-4-20 19:33: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强检目录里的工作计量器具,但是不用于贸易结算、医疗卫生、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等用途,可以出检定证书吗?从检定证书怎么该计量器具是强制检定还是非强制检定?检定证书格式和检定合格证好像没有检定与强制检定区分。难道计量器具合同评审或者计量器具的备案来判断。不解?
liutuo128461220 发表于 2017-5-11 09:48:3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liutuo128461220 于 2017-5-11 10:02 编辑

1. 可以出检定证书,但并非一定要出检定证书!
  根据《计量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及企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必须实行强制检定。”必须出具检定证书,而在这范围之外的可以出检定,也可以出校准证书,不强求。
2. 检定证书格式是根据相关国家检定规程里面所规定的格式来确定的,不可随意更改,校准证书也是根据国家校准规范里面所规定的格式来确定。
3. 从证书上没有办法区分是否强检
检定证书上无法对是否为强检或非强检作区分,只能判定量具是否合格;而校准证书上不会明确给出合格与否的结论,只会给出校准实际测量值,至于合格与否,是要根据量具使用的地方,再根据校准规范所来决定。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7-9-28 15:30:1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规矩湾锦苑 于 2017-9-28 15:38 编辑

  测量管理体系在我国的过去被习惯称为计量管理体系,就不用解释了吧。
  GB/T19022的第4条总要求明确指出“测量管理体系内所有的测量设备应经确认”,而不是“所谓‘计量确认’只是在极少的特定情况下才需要进行”。反而是极少数需要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才可以用检定证书代替计量确认合格标识。
  6.3.1 条“测量设备”管理规定“在测量管理体系中应提供并标识满足规定的计量要求所需的所有测量设备”,而不是“应提供并标识满足检定规程规定的测量设备”,测量设备的计量特性满足规定的计量要求才是计量管理的核心,检定/校准仅仅是提供该测量设备计量特性的一个手段,最终落脚点必须落实在是否满足预期使用要求上。
  7.1.1 条计量确认的总则规定“应设计并实施计量确认,以确保测量设备的计量特性满足测量过程的计量要求。计量确认包括测量设备校准和测量设备验证。”,“测量设备的操作者应得到与测量设备计量确认状态有关的信息,包括所有限制和特殊要求。测量设备的计量特性应适宜其预期用途”,因此测量设备的使用者(检验人员、测试和化验人员等测量人员)关心的是所用测量设备的计量特性是否适宜其预期用途,并不关心检定是否合格。满足预期用途即便检定不合格也可以使用,不满足预期用途即便检定合格也不能使用,这是现代计量管理的基本规则。
chuxp 发表于 2017-10-9 22:15:23 | 显示全部楼层
(三)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有权对社会开展检定工作的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罚款;

这个不是依法制裁?是自愿?自愿还被责令停用罚款?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7-10-9 20:51:3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规矩湾锦苑 于 2017-10-9 21:03 编辑

  如果连法律的“强制”和“自行”用语的天壤之别都分不清,空谈“依法管理”就是一句空话。你贴出的法律条文使用的“法语”是慎重的,严格的,强制检定使用的法语是“强制”,没有什么可讨价还价的,非强制检定使用的法语是“自行”,你明白“自行”的含义吗?
  且不说“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霸道逻辑如何可笑,仅仅点出骂人者的恶毒骂人语言,并以引号的形式告诉他好好想一想该不该这样骂,劝其停止谩骂,维持文明礼貌的基本道德底线,可以说还没有“点灯”,只是告诉他你放了什么“火”,都是被谴责的对象,只允许骂街者骂人,连被骂者劝他一声都不允许,可见霸道到什么程度!该赞扬骂街,还是该鼓励对骂街行为的批评,可见一个人的立场和品质如何。我并不想批评你不该和骂街恶习的人站在一起,我只想劝你尽快恢复你原来的温文尔雅、满腹经纶、令人尊敬的学者风度。
  关于强制检定与非强制检定的区别,我们观点不同,你认为我的观点“颠倒黑白,指鹿为马,东扯西扯”,同样道理也应该允许别人认为你的观点“颠倒黑白,指鹿为马,东扯西扯”。各人可以平等的友好的表述自己的观点,哪怕观点对立亦可各自保留,犯得着相互指责“颠倒黑白,指鹿为马,东扯西扯”吗?论坛是技术讨论的平台,不是官方意见的发布,任何观点都允许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讨论中不存在权威,任何以权威自居,因为怕丢了自己“权威脸面”,而对不同观点戴帽子、打棍子的做法都是有害的,不可取的。
新司机上路 发表于 2017-4-21 21:15:39 | 显示全部楼层
1、不是强检的 可以出检定证书 也可以出校准证书
2、检定证书有固定的格式 不能随便更改的   从证书上没有办法区分是否强检
猎人0527 发表于 2017-5-10 09:54:42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只要做到能准确认定强制器具和非强制器具就行,因为强制不能收费了,我这现在强制、非强制、校准一律收费了,领导说没有票据,不能出事,呵呵。至于别的和你以前程序一样就没问题。
刘耀煌 发表于 2017-5-11 14:04:10 | 显示全部楼层
实际上很多校准也是依据检定规程或者说是参照检定规程执行的,并不是依据“校准规范”。这通常是因为被校准仪器的测量范围或者标称的测量精度超过了计量标准的能力范围,不满足检定对计量标准器的要求,又不能不溯源的无耐之举。
bgqjm 发表于 2017-5-23 16:22:22 | 显示全部楼层
强制检定是有范围的,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的计量器具都是要强制检定的,至于其他计量器具是由企事业单位自主管理的,作为企业来讲,为了自身产品的质量,即使是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也会定期进行检定或者校准。
王国国0131 发表于 2017-6-9 08:40:57 |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里,如果不做检定或校准,ISO9000等体系论证通过不了,客户稽核也过不了。
随风飘扬 发表于 2017-6-9 11:2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列入强检目录的计量器具,只有用于贸易结算、医疗卫生、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等才能算强制检定的器具,也就是说计量器具根据它的用途来定是否属于强检,一块压力表装在锅炉上会涉及安全防护,就是强检的,而装在某设备上监控工艺参数,就不属强检的,可以依据检定规程检定,也可以校准。
校准与可靠性 发表于 2017-7-17 14:01:06 | 显示全部楼层
荷风嬉鱼 发表于 2017-5-12 09:31
有个问题一直没搞明白,计量器具分强制检定和非强制检定,不管哪个都是要收费的。既然有非强制的,对于现在 ...

校准的定义是企业自主的溯源行为。
所以说,你可以不计量,但是如果你过体系,你的设备得有溯源证明这是一般体系都要求的,甚至于你不过体系,你的大客户要求你的设备有溯源行为,你也得找计量机构校准。
校准的话计量所现在不管,可以找第三方计量校准类公司,比如找我
wxbnemo 发表于 2017-7-18 16:19:59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强检目录啊
jackimike 发表于 2017-8-30 15:13:4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要根据被检计量器具是否用于贸易结算、医疗卫生、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等用途,国家也会有些强检目录供查阅,因此一般可以自己判定,从证书上看不出是否属于强检器具。
icedevil 发表于 2017-9-28 10:42:46 | 显示全部楼层
荷风嬉鱼 发表于 2017-5-12 09:31
有个问题一直没搞明白,计量器具分强制检定和非强制检定,不管哪个都是要收费的。既然有非强制的,对于现在 ...

谁告诉你非强制检定的器具“就不需要再去校准或检测了”???????????
icedevil 发表于 2017-9-28 10:43:45 | 显示全部楼层
校准与可靠性 发表于 2017-7-17 14:01
校准的定义是企业自主的溯源行为。
所以说,你可以不计量,但是如果你过体系,你的设备得有溯源证明这是 ...

就算不过体系、没有客户要求,也得去做检定或校准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7-9-28 13:36:25 | 显示全部楼层
  强制检定与非强制检定是完全不同的两种管理模式。对于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国家规定检定费是免收的,如果不按时送检,既没有省钱,也还要承担违法的责任,那才是傻了呢。非强制检定和计量校准都是要收费的,执行检定还是执行校准,最终的效果没有任何差异,尽管检定证书给出了合格结论,也只是符合检定规程,是否满足预期使用要求,与计量校准证书不给出合格与否的结论效力完全一样,都必须进行一个叫做“计量确认”的活动。
  强制检定的界限是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与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医疗卫生、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且列入了国家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目录的工作用计量器具,简称“两个标准四个方面”。没列入国家强检目录的虽然用于“四个方面”也不属于强制检定,列入了强检目录但并不用于“四个方面”的计量器具也不属于强制检定。不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国家不实行检定免费的政策。根据这些规定,建议属于强制检定的就按规定送检,执行计量检定,享受国家的免费待遇,不属于强制检定的干脆都执行校准,不执行检定,这样也就使复杂的管理简单而有效。
chuxp 发表于 2017-9-28 14:17:47 | 显示全部楼层
      所谓“计量确认”只是在极少的特定情况下才需要进行。绝大多数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都是不需要的,例如家用的水,电,燃气表,市场的称,出租车计价器,大多数小公司及研究所使用的计量仪器,简单说,就是除了体系认证外,其它方面不存在什么计量确认的需求。
      另外,具备检定证书,就是完成计量确认最充分,最具备说服力的证据,看到计量检定证书,说明计量确认已经完成。
chuxp 发表于 2017-9-28 17:03:0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到楼主问题,区别在送检手续不同。类似于楼主所言,由合同评审或备案方式确定。特点是定点定期申请送检,计量法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一条 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
  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chuxp 发表于 2017-9-28 17:08:2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chuxp 于 2017-9-28 17:12 编辑

“测量管理体系在我国的过去被习惯称为计量管理体系,就不用解释了吧。”

按照现在的概念,前者的要求是计量检测体系确认要求的“组成部分之一”。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7-9-28 18:07:04 | 显示全部楼层
  赞成19楼观点,强制检定与非强制检定的区别在于送检手续不同,前者是法律强制要求,后者是企事业单位自主要求,因此前者需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或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后者不必相关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批准或指定。现在还应该再加上前者国家免费,后者自己付费。
  20楼的观点,本人不敢苟同。计量检测体系确认是在我国计量定升级的基础上结合国际标准ISO10012.1的要求在上世纪末本世纪初由政府计量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一种计量管理体系。进入本世纪后,特别是GB/T19022发布后,我国的计量检测体系或完善计量检测体系确认已经逐步终止,过渡到测量管理体系认证。因此,可以说我国的测量管理体系认证是计量定升级、计量检测体系一步一步发展到如今的表现形式,而不能说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的要求是计量检测体系确认要求的“组成部分之一”,测量管理体系的要求比计量检测体系的要求更为科学,更为全面,更切入各项工作的实际。
chuxp 发表于 2017-9-28 19:30:0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chuxp 于 2017-9-28 19:32 编辑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7-9-28 18:07
  赞成19楼观点,强制检定与非强制检定的区别在于送检手续不同,前者是法律强制要求,后者是企事业单位自 ...


在这个问题上,仅仅知道国家推荐性标准GB/T19022是不够的,请注意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弄清楚谁包含谁。看看最下面一行字是怎么说的。
image.jpg
chuxp 发表于 2017-9-28 19:50:0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chuxp 于 2017-9-28 19:52 编辑

看样子,你并不知道有这个国家计量技术规范。
GB/T19022仅适用于第三方认证,大家自愿采纳。JJF 1112-2003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就截然不同了,具有完备的法制计量要求,在一些领域是强制要求的。在不强制要求的领域,大家也非常愿意采用,因为这个认证,往往有政府行政背景,关键是通过了这个,19022就同时通过了。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7-9-29 01:50:21 | 显示全部楼层
chuxp 发表于 2017-9-28 19:50
看样子,你并不知道有这个国家计量技术规范。
GB/T19022仅适用于第三方认证,大家自愿采纳。JJF 1112-2003  ...

  JJF1112-2003当时是国家质检总局计量司和中国计量测试学会为了推动GB/T19022-2003的贯彻执行而发布的,可以说是同时发布而晚一个月实施。JJF1112-2003与GB/T19022-2003在当时可以说是相辅相成的姊妹篇。2004年7月1日,《行政许可证法》正式实施,对政府依法行政提出了严格的要求。为转变政府职能,将评价性活动交由社会中介组织进行,国家质检总局决定由中国计量测试学会牵头成立计量体系认证中心,依据国家标准GB/T 19022-2003《测量管理体系-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要求》,对企业的计量检测体系开展社会评价工作。2005年6月28日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委员会联合制定了《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管理办法》,并联合发文国质检量联【2005】213号。2005年11月22日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中国计量测试学会牵头组建的“中启计量体系认证中心”正式挂牌成立,从此我国实行的计量检测体系确认正式转入测量管理体系认证。去年开始,一些原省级计量主管部门保持开展的“计量检测体系确认”活动也逐步退出历史舞台。国家至2020年的质量发展纲要也明确提出了企业测量管理体系的建设要求。这就是测量管理体系的发展历史,因为你的问题偏离了楼主问题的核心,我只能这样简简单单地介绍这些。如果你还有什么疑问,请向JJF1112的主要起草人黄耀文、赵若江、王顺安等老师咨询。总之,你所描述的情况完全不符合事实。
chuxp 发表于 2017-9-29 19:29:10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
路云 发表于 2017-9-29 23:09:3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7-9-29 03:20 编辑

GB/T 19022-2003的前言部分说得清清楚楚:

a.png

某版主在18楼中仍然在说检定结果无论合格与否都要做计量确认,这是明显对国家标准条文的曲解。

众所周知,送检测量设备的计量技术指标,往往都是用户在测量过程的识别、策划、设计、评审过程中,已经依据测量设备使用场合的最严测量要求CMR,按照三分之一原则(压力专业或国防军工系统为四分之一原则),结合相应的检定规程中被检器具的准确度等级序列选型确定的(即根据测量设备使用场合的测量要求CMR,导出的对测量设备的计量特性要求MEMC)。检定合格就是满足预期的使用要求,不合格就是不满足预期的使用要求,除非原测量过程发生了变更(即CMR发生了变更),这又属于另一个测量过程,必须重新策划、设计、评审,对测量设备重新选型。这就是以上截图中红色线条标示部分的意思,不存在检定之后还要进行计量确认。否则的话,这句话就没有任何意义,完全不必要在标准中解释。如果是校准,则必须经过计量确认。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7-9-30 01:50:21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7-9-29 23:09
GB/T 19022-2003的前言部分说得清清楚楚:某版主在18楼中仍然在说检定结果无论合格与否都要做计量确认,这 ...

  你复制粘贴了GB/T19022的前言部分,并将“本标准未使用术语‘检定’。当计量要求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确定时(7.2.2),计量确认与检定相同”这句话画了红线,这很好。
  我可以告诉你“本标准未使用术语‘检定’”是你划红线的这句话的核心,在GB/T19022通篇之中是绝对回避使用“检定”这个术语的,只使用的术语“校准”和“计量确认”。
  为什么标准回避使用“检定”?就是因为现代计量管理强调的是确保测量设备的计量特性满足计量要求,而不是传统计量管理强调的计量器具满足检定规程要求。
  “当计量要求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确定时,计量确认与检定相同”是指,测量工作涉及各个领域,涉及方方面面,只有在“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确定”计量要求时,说白了就是只有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时,即很少一部分测量设备因为其计量要求由法律法规规定,计量确认才与检定相同。更多的测量设备不管校准还是检定,只是为了确定测量设备的“身体状况”(计量特性),而计量要求则由测量过程的被测参数要求所导出,标准的原话是“规定的计量要求从产品要求导出。测量设备和测量过程都需要这些要求。”,检定和校准都只是计量确认工作的万里长征第一步,对测量设备进行一个“体检”而已,检定或校准之后都必须执行计量确认,计量检定不能代替计量确认。
  因此GB/T19022回避使用“检定”一词,原话是“本标准未使用术语‘检定’”。不信你可以查遍标准每一个字,看看还能不能找到第二个地方使用或提到“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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