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论坛

 找回密码
 成为会员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楼主: 海牛神

[概念] 如何区分检定与强制检定?

 关闭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7-10-10 14:47:53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7-10-10 08:13
JJF1001-2011第9.21条“强制周期检定”规定了溯源方式吗?测长仪作为企业的最高计量标准,请问依据什么检 ...

  请看清楚,JJF1001-2011第9.21条“强制周期检定”规定了按检定规程规定进行的后续“检定”,溯源方式明明白白地写着“检定”,而不是“检测”、“测试”、“比对”、“校准”等,你说是不是规定了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溯源方法是“检定”呢?是不是不允许采取其它溯源方式呢?
  你提出了“测长仪作为企业的最高计量标准,请问依据什么检定规程进行检定?”的问题,计量法规定“两个标准四个方面”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必须执行检定,且是“强制”的,不检定就是不允许,你不是很守法尊法吗,难道连这一点也有动摇?现实情况是测长仪只有校准规范没有检定规程,这是计量技术法规管理部门考虑不周把原来的检定规程换版为校准规范造成的结果,因此企业的最高计量标准使用校准证书没有进行检定,检定机构执行检定没依据检定规程而依据校准规范,这两种明显违反计量法的情况,国家并不追究企业或检定机构的违法责任。你引用的JJF1033这段文字正是在这种非正常状况下的特殊处理办法。JJF1033规定最高计量标准没有检定规程可以依据校准规范执行检定,检定机构按计量法规定依据校准规范无法开具检定证书,只能开校准证书,企业拿着最高计量标准的这个校准证书就可以当检定证书使用,这种校准等于检定的矛盾现象在我国也只是一个特例,也是不得不如此处理。
  我再次提醒你,技术讨论中骂街是没有用的,骂街只能代表你理亏词穷,骂街是一种素质极低的表现,你有什么理有什么证据都可以心平气和地讲,哪怕是错误的,大家也表示欢迎,大家可以共同友好地讨论,你如此不间断地骂街也会给你带来巨大的心理负担,有伤你的身体,同时也污染和败坏了论坛的语言环境,真的是有百弊而无一利,请不要视大家的忠告和耐心劝说为敌对的战争。
  另外请你不要把企业想的那么不堪,企业自行规定了周期、溯源方法、内校还是送检是会有制度保障执行的,不会如你现象那样朝令夕改,自己搞乱自己的管理阵脚,自己把自己搞得混乱不堪。
  我是否在计量界混迹几十年的“混混”,是否“滥竽充数”与你无关,也不是本论坛需要讨论的问题,但愿你不是在计量界混迹几十年的“混混”,不是“滥竽充数”。
发表于 2017-10-10 15:32:1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285166790 于 2017-10-10 15:38 编辑

"强制检定”这东西在很多方面都难以准确界定,尤其是企业自己内部使用的各种仪器,管理上有个差不多就行了,最终还得计量行政部门说了算。非强检的仪器,从科学使用的角度来说,当然也应该定期检定,但是具体周期就比较灵活了,企业自己有很大的决定权,计量行政部门一般不会干预,但是企业的其它主管部门或企业自身出于对产品质量的控制的需要,也会对计量仪器管理上做出一定要求,所以正规的企业还是会定期检定各种关键仪器的。
发表于 2017-10-11 11:03:1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7-10-10 15:19 编辑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7-10-9 18:47
  请看清楚,JJF1001-2011第9.21条“强制周期检定”规定了按检定规程规定进行的后续“检定”,溯源方 ...

不管你如何的东扯西绕,在计量法严重滞后的当下(未给予“校准”任何的定位),强检器具可以以校准方式溯源,这已经是不争的事实。说那么多废话有个屁用,直接认错不就完了嘛。难道我72楼说你68楼表述的“强检:定点-----政府计量主管部门指定的法定或授权检定机构,定期------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规定的周期,且必须按检定规程检定合格才能使用,不允许采取其它溯源方式。”有问题说错啦?

现实情况是测长仪只有校准规范没有检定规程,这是计量技术法规管理部门考虑不周把原来的检定规程换版为校准规范造成的结果,因此企业的最高计量标准使用校准证书没有进行检定,检定机构执行检定没依据检定规程而依据校准规范,这两种明显违反计量法的情况,国家并不追究企业或检定机构的违法责任。

嫣然一副国家质监总局权威发言人的口气在说话。法律法规是你规矩湾家制定的吗,什么叫“考虑不周”啊?将检定规程换版成校准规范的比比皆是,而且随着与国际的接轨,这类换版会越来越多。人家规范起草人以及法规管理部门智囊团的人的天门都没你高,只有你考虑周全是不是?厚颜无耻。你们规氏法比国法都大,我让你举证演示,你没能力举证演示便玩起隐身术做起了“缩头乌龟”,于是就给我扣上“你是在逼迫我做我不愿意做的事情,你是在违法违规”的帽子;现如今又说企业和检定机构在违法可不予追究。如果此话出自我的口,某版主必定会给我扣上“与国家法律唱对台戏”、“抗拒国法”的帽子。所有技术讨论涉及的法律法规,基本上都由某版主一人说了算,我认为不合理就是全盘否定,你认为不合理就成了修改建议,你认为谁违法就谁违法,你认为该追究就追究,你认为不该追究就不追究,唯有你永远正确,这就是你不厌其烦重三道四挂在嘴边唠叨个没完的“表达不同的观点”、所谓的“坚持真理”的规氏逻辑。论坛的版主那么多,有哪位像你这样牛逼无赖臭不要脸。

你引用的JJF1033这段文字正是在这种非正常状况下的特殊处理办法。JJF1033规定最高计量标准没有检定规程可以依据校准规范执行检定,检定机构按计量法规定依据校准规范无法开具检定证书,只能开校准证书,企业拿着最高计量标准的这个校准证书就可以当检定证书使用,这种校准等于检定的矛盾现象在我国也只是一个特例,也是不得不如此处理。

我75楼举证的贴图明明是JJF1069-2012,却又跟我扯到JJF1033。即便是JJF1033,哪一条哪一款规定了可以依据校准规范执行检定啦?哪一条哪一款规定了可以将《校准证书》当成《检定证书》使用啦?什么叫做“校准等于检定”啊?什么校准又不等于检定啊?简直就是信口开河胡编乱造的歪理邪说。啥叫“特例”呀?全世界都是如此,特啥例呀?

即便是JJF1033,也是与JJF1069的表述一致的:

a.png

b.png

c.png

看清楚了没有,允不允许以校准方式溯源啊?是不是如你所说:强检:定点-----政府计量主管部门指定的法定或授权检定机构,定期------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规定的周期,且必须按检定规程检定合格才能使用,不允许采取其它溯源方式呀?不要跟我东扯西绕,请正面回答。

我也再次提醒你,技术讨论中胡说八道是没有用的,正经歪念只能代表你理亏词穷,恶劣学风是“学术流氓”的表现,你有什么理有什么证据都可以心平气和地讲,哪怕是错误的,知错认错,大家也表示欢迎,大家可以共同友好地讨论。你如此不间断地胡搅蛮缠、东扯西绕、死不认错有损于论坛的形象,同时也导致了论坛语言环境的恶化,真的是有百弊而无一利,请不要视大家的忠告和耐心劝说为敌对的战争。

另外请你不要把企业想的那么不堪,企业自行规定了周期、溯源方法、内校还是送检是会有制度保障执行的,不会如你现象那样朝令夕改,自己搞乱自己的管理阵脚,自己把自己搞得混乱不堪。

正常的企业都是遵法守规的,一切规范行为不能因为绝大部分行为人的自觉就不需要制定法律法规了。所有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法规的约束。唯有你这位牛逼无赖对非强检器具的观点是天马行空、我行我素、想怎么做就怎么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涉、也没有一部法律法规制裁得了你。要约束的就是你这种牛逼无赖。

发表于 2017-10-11 11:37:01 | 显示全部楼层
285166790 发表于 2017-10-9 19:32
"强制检定”这东西在很多方面都难以准确界定,尤其是企业自己内部使用的各种仪器,管理上有个差不多就行了 ...

对非强检器具,您说的没有错。任何一家企业都会遵规守法,没有一家企业会有像某版主那样牛逼的想法(见我75楼最后一段)。别人不会朝令夕改,没准他就会朝令夕改;别人认为会导致管理混乱,他认为他有能力管理得井井有条;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他可以认为不合格,检定不合格的器具他可以认为合格;有现行有效的检定规程可以不执行,自编检定方法;别人认为不合法合规,他认为这是他的权力,任何人不得干涉。讨论到现在为止,您能找得到哪部法律法规,能够约束某版主的这些行为?

发表于 2017-10-11 14:57:37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7-10-11 11:37
对非强检器具,您说的没有错。任何一家企业都会遵规守法,没有一家企业会有像某版主那样牛逼的想法(见我7 ...

  自己看清楚77楼发言的真实含义再发表意见吧,77楼明确解释了企业“自行”管理的含义,哪些该内校,哪些该送检,周期该多长,该检定还是该校准,都是企业自己的规定,企业自己的事自己会操心,“企业自己有很大的决定权,计量行政部门一般不会干预”,你明白了吗?
  你在其他主题帖的骂街的帖子就保留为最后吧,本人说过,没有时间陪你天天满大街骂人玩,自己对着镜子里的人慢慢骂着玩吧。
发表于 2017-10-11 23:41:3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7-10-11 03:45 编辑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7-10-10 18:57
  自己看清楚77楼发言的真实含义再发表意见吧,77楼明确解释了企业“自行”管理的含义,哪些该内校,哪 ...

谁没有看清楚呀?“自行”管理也必须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自行”吧,哪部法规规定了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可以继续使用啊?chuxp量友早就在57楼列出了《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你看清楚了没有?没看清楚我现在再截图给你看:

a.png

睁大眼睛看看清楚,法律允不允许经检定不合格的器具继续使用?是不是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干涉你这位牛逼无法无天的“自主”选择权呀?“企业自己有很大的决定权,计量行政部门一般不会干预”。只是说一般不会干预”,没有说绝对不会干预”,你明白吗?违法就必须受罚,你明白吗?你不是早就说过,检定机构必须按照你规矩湾规定的周期出具非强检类计量器具的《检定证书》吗。众所周知,一般压力表的检定周期根据JJG52-2013《弹性元件式一般压力表、压力真空表和真空表检定规程》之规定,一般不超过6个月。通常情况下允许缩短,不允许延长。你规矩湾不是想开5年有效期就要求检定机构开出5年有效期的《检定证书》(针对非强检器具),想开10年有效期就要求检定机构出具10年有效期的《检定证书》吗。当年你那么振振有词的牛逼,可让你晒两份超过检定规程规定的周期期限的《检定证书》出来给大家看看,到现在估计N年都过去了,你晒出证据来了吗?你那“任何人都不得干涉”的“自主/自行”逻辑都死到哪儿去啦?怎么没看见你去告检定机构违法违规呀。你没有时间,我可等你晒证据等了N年了,也没见你认过错。估计你到寿终正寝之日也晒不出这份证据。这既是要举证不举证,还死不认错的“学术流氓”。

发表于 2017-10-12 00:58:00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7-10-11 23:41
谁没有看清楚呀?“自行”管理也必须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自行”吧,哪部法规规定了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 ...

  违法就必须受罚,人人都明白,偏偏有一种人把法律授予企业的“自行”管理权也非要上纲上线扣上“违法”的帽子,还要在不干预上玩弄“一般”和“绝对”的字眼,天底下有“绝对”的事吗?请拿出哪一个法规哪一条提到过“绝对干预”或“绝对不干预”的词语?
  JJG52-2013《弹性元件式一般压力表、压力真空表和真空表检定规程》规定,压力表的检定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对于强制检定的压力表那就是不能超过6个月,检定不合格就是不能使用,难道81楼还怀疑吗?
  针对非强检压力表,检定周期(包括不检定而是校准时间间隔)的长短则由企业“自行”确定,“任何人都不得干涉”,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周期为1年、5年、10年,甚至终生只检定/校准一次,你有意见吗?非强制检定的压力表检定不合格,企业经计量确认可以用于某个测量过程而允许安装使用。企业某个测量过程使用的非强制检定压力表规定终生只检一次,另一个测量过程使用的压力表检定不合格但经计量确认满足预期要求而使用了,你去那个企业罚款试试。看看最终的法律仲裁结果是你违法还是企业违法。
发表于 2017-10-12 08:27:0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285166790 于 2017-10-12 08:38 编辑

     楼上说的是,非强检的计量器具,计量行政部门实际上是不怎么管的,实际工作中就是这样,从来没听说质监局对非强检的仪器检定做出什么具体要求,也没听说因此罚过款。企业的非强检仪器的溯源行为,大多是出于内审和外审的需要,是一种市场行为,而不是由于计量行政部门强制。
    事实上各家企业都有很多从未检定的仪器仪表,尤其是生产设备上的,大多数按期检定的只是质控部门的仪器的而已。设备上很多仪表不便于拆卸,也没有检定的可操作性,现场受环境条件所限,能校准部分项目就不错了。还有一些设备,虽然也有参数,但是也没检定规程,也说不清算不算计量仪器,检定方法及检定周期就更不好说了。
     
发表于 2017-10-12 08:40:4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csln 于 2017-10-12 08:43 编辑
285166790 发表于 2017-10-12 08:27
楼上说的是,非强检的计量器具,计量行政部门实际上是不怎么管的,实际工作中就是这样,从来没听说质 ...


很好奇您说的“楼上说的是”的“企业”“自行”确定检定周期5年、10年的计量器具的企业是如何通过内审的?
发表于 2017-10-12 08:43:5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285166790 于 2017-10-12 08:45 编辑
csln 发表于 2017-10-12 08:40
很好奇您说的“楼上说的是”的“自行”定检定周期5年、10年的计量器具是如何通过内审的? ...


内审规则是企业自己定的,我就见过铁路部门要求开三年周期的检定证书,人家铁道部管理部门就这样要求的。从计量法来说,人家也“按期”检定了。
发表于 2017-10-12 08:47:0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csln 于 2017-10-12 08:56 编辑
285166790 发表于 2017-10-12 08:43
内审规则是企业自己定的,我就见过铁路部门要求开三年周期的检定证书,人家铁道部管理部门就这样要求的。 ...


是吗?莫非外审评审员会依据这个企业的内审规则做评审而不用依据法定的评审准则?

别人要求开三年周期的检定证书你们就可以开吗?莫非你们机构可以不执行检定规程规定的周期出具检定证书

有很老同志要求标定血压计不要证书的,这又能说明什么问题呢?能说明计量法律、法规可以随意执行吗?

发表于 2017-10-12 09:00:5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285166790 于 2017-10-12 09:02 编辑
csln 发表于 2017-10-12 08:47
是吗?莫非外审员会依据这个企业的内审规则做评审而不用依据法定的评审准则?

...


      外审的有外审的规则,计量法也没规定具体周期,只要企业证明它的溯源周期是符合外审要求的,外审就不会有问题。我前面也说了,任何生产性企业都会有大量未经检定的仪表、传感器,尤其是生产设备上的,哪些仪器仪表需要检定,本身范围就是有一定模糊的。
     而且这个帖子重点讨论的强检、非强检的问题,跟计量行政部门以外的其它外审问题无关。
     强制检定器具除了名单还要看场合,个人使用的血压计显然不在强检范围内,不然你有的检了。
发表于 2017-10-12 09:10:3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chuxp 于 2017-10-12 09:14 编辑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7-10-12 00:58
  违法就必须受罚,人人都明白,偏偏有一种人把法律授予企业的“自行”管理权也非要上纲上线扣上“违法 ...


还说什么人人都明白,你自己就不明白!非强检的,检定不合格的就能用吗?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

(1990年8月25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8月25日,总局令第166号修改)

第十二条 使用计量器具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和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或超过检定周期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超过检定周期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有权对社会开展检定工作的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发表于 2017-10-12 09:22:3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csln 于 2017-10-12 09:25 编辑
285166790 发表于 2017-10-12 09:00
外审的有外审的规则,计量法也没规定具体周期,只要企业证明它的溯源周期是符合外审要求的,外审就 ...


外审的有外审的规则,计量法也没规定具体周期,只要企业证明它的溯源周期是符合外审要求的,外审就不会有问题。我前面也说了,任何生产性企业都会有大量未经检定的仪表、传感器,尤其是生产设备上的,哪些仪器仪表需要检定,本身范围就是有一定模糊的。

计量法没有规定具体周期,计量法规却规定了明确的具体周期,您没有回答你们单位是否可以不依据检定规程规定的检定周期出具检定证书

外审规则与企业内审规则冲突时是执行外审规则还是依据企业内审规则?至今没有看到过允许检定周期5年、10年的外审规则,您如果看到过,提供一下信息供大家学习可好
     
而且这个帖子重点讨论的强检、非强检的问题,跟计量行政部门以外的其它外审问题无关。

不要转移话题,主题问题在讨论中延伸出问题也很重要,只要有意义,就可以讨论

强制检定器具除了名单还要看场合,个人使用的血压计显然不在强检范围内,不然你有的检了。

您怎么就知道企业那些大量未经检定的仪表、传感器等与个人使用的血压计性质不同呢,或许只是阶段性使用,一段时间内不使用了,既然不使用了当然就不需要检定了
发表于 2017-10-12 09:30:0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csln 于 2017-10-12 09:32 编辑

内审规则是企业自己定的,我就见过铁路部门要求开三年周期的检定证书,人家铁道部管理部门就这样要求的。从计量法来说,人家也“按期”检定了。

从计量法来说,人家也“按期”检定了。你们机构的概念,计量法、计量法规是可以这样“按期”的吗?
发表于 2017-10-12 09:39:3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规矩湾锦苑 于 2017-10-12 09:44 编辑
chuxp 发表于 2017-10-12 09:10
还说什么人人都明白,你自己就不明白!非强检的,检定不合格的就能用吗?

                             ...


  一贯主张不要断章取义的人,请不要手电筒只对外不照自己,请把别人的帖子看清楚了。没有人说“非强检的,检定不合格的就能用”,别人说的是:
  对于非强检的测量设备(包括计量器具),哪怕检定不合格,只要经计量确认其计量特性满足被测参数测量的预期使用要求,就可以确认合格,签发计量确认合格标识,允许投入使用。
  请不要对一句话的躯干截掉,只保留头和尾,对条件语句的条件故意假装看不见。如果你实在想简化别人的句子,就应该突出别人的关键词,你可以这么简化,最少也应该简化到只保留红字的部分:
  对非强检测量设备,经计量确认满足要求的,检定不合格亦可签发合格标识,允许使用
发表于 2017-10-12 09:42:1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285166790 于 2017-10-12 09:43 编辑
csln 发表于 2017-10-12 09:22
外审的有外审的规则,计量法也没规定具体周期,只要企业证明它的溯源周期是符合外审要求的,外审就不会有 ...


       检定规程里的有效期是针对强检计量器具的,非强检的仪器周期企业自己定,计量法里的内容,我就不再重复了。现实中更多的情况是,对非强检计量仪器,我们检定机构有效期还是按规程里的一般周期,但企业按什么周期送就是他们的事了,也就是说这个有效期他们可以无视,根据它们自己定的周期送检就行了。我谈的是工作实际,搞计量的人都清楚,有没有听说过计量行政部门有没有因此处罚哪家企业?
      当然企业也不是傻,定个十年八年周期,各种内审外审肯定也通不过啊。但是我也说了,一台生产设备内部可能包含N个仪表,全部检定也是不现实的,有没检的也很正常,凡事不要过于较真,不然工作都没法干了。
发表于 2017-10-12 09:51:56 | 显示全部楼层
285166790 发表于 2017-10-12 09:42
检定规程里的有效期是针对强检计量器具的,非强检的仪器周期企业自己定,计量法里的内容,我就不 ...

  你说的太对了。检定机构按照检定规程签发的检定证书有效期只能按规程里的一般周期,这是无可非议的,但对非强检的计量器具来说,国家授权企业“自行”确定周期,“企业按什么周期送就是他们的事了,也就是说这个有效期他们可以无视,根据它们自己定的周期送检就行了”。如果哪位大员按自己的理解要去罚款,以身试法,那就看看最终到底是这位趾高气扬“较真”的大员违法,还是企业违法。
发表于 2017-10-12 10:08:16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7-10-12 09:39
  一贯主张不要断章取义的人,请不要手电筒只对外不照自己,请把别人的帖子看清楚了。没有人说“非强检 ...

红字部分:是这句话?
“对非强检测量设备,经计量确认满足要求的,检定不合格亦可签发合格标识,允许使用。”

你刚才不是这样说的,你说的不是测量设备,你的例子是非强制检定的压力表,属计量器具!
能不能改变一下如此恶劣的学风?一贯如此吧,自己刚刚说过的话,马上就不承认!

image.jpg
发表于 2017-10-12 10:10:0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chuxp 于 2017-10-12 10:15 编辑

最后一个自然段第二行,看看怎么说的,刚说过就不承认!


再对比一下国家局的《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的规定,
(三)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有权对社会开展检定工作的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发表于 2017-10-12 10:13:10 | 显示全部楼层
285166790 发表于 2017-10-12 09:42
检定规程里的有效期是针对强检计量器具的,非强检的仪器周期企业自己定,计量法里的内容,我就不 ...

检定规程里的有效期是针对强检计量器具的,

听君一句话,胜读十年书

第一次看到这样的说法,既如此,大量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计量检定规程为什么还要规定检定周期呢?
发表于 2017-10-12 10:31:11 | 显示全部楼层
csln 发表于 2017-10-12 10:13
检定规程里的有效期是针对强检计量器具的,

听君一句话,胜读十年书

      国际流行的校准证书是没有有效期的,但这丝毫不会影响溯源工作的开展,说明这个有效期本身就是可有可无的,因为周期完全是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另行规定的,不一定非要固化在规程和证书上,所以非强检计量器具检定规程上的有效期只是一个参考性的建议,方便大家使用而已。如果说非强检的仪器也要严格按这个有效期来检定,那执法部门早就行动了,人家不比咱们懂?说到底,技术机构不是执法部门,也无权解释这个问题。
发表于 2017-10-12 11:40:10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7-10-11 04:58
  违法就必须受罚,人人都明白,偏偏有一种人把法律授予企业的“自行”管理权也非要上纲上线扣上“违法 ...

谁赋予了你无法无天的“自主”管理权啦?法规所说的“自主”全文内容是什么?掐头去尾断章取义,你不就会这种下三烂伎俩吗。没有“绝对”那要写“一般”干什么?就直接说“计量行政部门不会(或不得)干涉”不就完了嘛。你解释一下“一般”是啥意思呀?,哪部法律法规作了解释呀?谁规定的检定规程中的“检定周期”只对强检器具有效啊?没有任何事实证据的胡编乱造,这不就是“学术流氓”惯用的伎俩吗。

对于非强检压力表,检定机构就是不出具1年、5年、10年有效期的《检定证书》你又能咋的呀?你还想翻天不成。要想1年、5年、10年,那就是实施“校准”,出具《校准证书》,自己回去做“计量确认”去。非强制检定的压力表经检定不合格(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就是不得使用,继续使用就是违反计量法。要想继续使用,只有实施“校准”出具《校准证书》,自己回去做“计量确认”。这没有什么可商量的余地。终身只检定一次的测量过程与另一测量过程是使用同一块压力表吗?不是使用同一块压力表搬出来扯什么蛋呀。经检定不合格(又不是校准),凭什么检定合格与不合格都满足预期使用要求啊?经检定合格(同样不是校准),凭什么原来合格能满足预期使用要求,现在合格却不满足预期使用要求啦?测量过程是如何设计的,测量设备又是如何选型的呀?我记得这已经不是第一次问了吧,这些细节问题你从来就没有正面回答过。让你将一份经计量检定合格,同时经计量确认为不合格的《检定证书》和《计量确认记录》,或者将一份经计量检定不合格,同时经计量确认为合格的《检定结果通知书》和《计量确认记录》举证晒出来给大家看,这么长时间了你怎么还不晒出来呀?难产吗?哪家企业有这类案例呀?没有这类案例那就是遵法守法,罚什么款呀?举不出任何证据,就凭你这张臭鸭嘴硬说这也可以那也可以有什么用啊。如此恶劣的学风,还谈什么平等、和谐、友好的技术交流啊?不就是招骂、找骂、欠骂,不挨骂浑身不自在吗。

发表于 2017-10-12 13:49:44 | 显示全部楼层
285166790 发表于 2017-10-11 13:42
检定规程里的有效期是针对强检计量器具的,非强检的仪器周期企业自己定,计量法里的内容,我就不 ...

“检定规程里的有效期是针对强检计量器具的”这一观点没有任何依据,检定规程并不分强检与非强检,也没有任何条款只对强检器具有效的说法。检定规程中规定的检定周期是指常规条件下的最长检定周期,并不分强检与非强检,这一点已经在JJF1002-2010《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编写规则》第5.11.3条中明确表述:

b.png

计量法及实施细则是在国内没有“校准”概念的年代发布实施的(现在的“校准”在当时都叫“检定”),所以说这两部顶层法律法规完全不能适应现在的校准领域,修订工作已严重滞后。按照现在的理解,非强检器具的溯源方式有两种:第一种是“自愿检定”,那就是走法制计量,无论是哪家检定机构,都会严格按照检定规程的要求出具《检定证书》或《检定结果通知书》,不存在出具有效期长于检定规程规定的最长期限的《检定证书》;第二种是“校准”,那就是市场行为,自己回去做“计量确认”,自己确定“复校时间间隔”。不可能像某版主所说的又想“检定”,又想周期随心所欲(指延长周期),没有哪一家检定机构会满足这一无理要求。

发表于 2017-10-12 14:08:50 | 显示全部楼层
a.png

某版主的这些言论,是典型的抗拒国法,居然可以“无视”《检定证书》给出的有效期,还振振有词地说“以身试法”。有能耐就说出来,现在哪家企业正在使用超过《检定证书》有效期的计量器具,我就让审核员罚给你看。你单位什么时候外审啊?到时候你准备好一台超过《检定证书》有效期的测量设备在现场使用,然后让审核员去看怎么样。我到要亲自去看看你规矩湾到底有多牛逼。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成为会员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计量论坛 ( 闽ICP备06005787号-1—304所 )
电话:0592-5613810 QQ:473647 微信:gfjlbbs闽公网安备 35020602000072号

GMT+8, 2024-4-19 14:20 , Processed in 0.064344 second(s), 16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3,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