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7-10-10 15:19 编辑
不管你如何的东扯西绕,在计量法严重滞后的当下(未给予“校准”任何的定位),强检器具可以以校准方式溯源,这已经是不争的事实。说那么多废话有个屁用,直接认错不就完了嘛。难道我72楼说你68楼表述的“强检:定点-----政府计量主管部门指定的法定或授权检定机构,定期------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规定的周期,且必须按检定规程检定合格才能使用,不允许采取其它溯源方式。”有问题说错啦? 现实情况是测长仪只有校准规范没有检定规程,这是计量技术法规管理部门考虑不周把原来的检定规程换版为校准规范造成的结果,因此企业的最高计量标准使用校准证书没有进行检定,检定机构执行检定没依据检定规程而依据校准规范,这两种明显违反计量法的情况,国家并不追究企业或检定机构的违法责任。
嫣然一副国家质监总局权威发言人的口气在说话。法律法规是你规矩湾家制定的吗,什么叫“考虑不周”啊?将检定规程换版成校准规范的比比皆是,而且随着与国际的接轨,这类换版会越来越多。人家规范起草人以及法规管理部门智囊团的人的天门都没你高,只有你考虑周全是不是?厚颜无耻。你们规氏法比国法都大,我让你举证演示,你没能力举证演示便玩起隐身术做起了“缩头乌龟”,于是就给我扣上“你是在逼迫我做我不愿意做的事情,你是在违法违规”的帽子;现如今又说企业和检定机构在违法可不予追究。如果此话出自我的口,某版主必定会给我扣上“与国家法律唱对台戏”、“抗拒国法”的帽子。所有技术讨论涉及的法律法规,基本上都由某版主一人说了算,我认为不合理就是全盘否定,你认为不合理就成了修改建议,你认为谁违法就谁违法,你认为该追究就追究,你认为不该追究就不追究,唯有你永远正确,这就是你不厌其烦重三道四挂在嘴边唠叨个没完的“表达不同的观点”、所谓的“坚持真理”的规氏逻辑。论坛的版主那么多,有哪位像你这样牛逼无赖臭不要脸。 你引用的JJF1033这段文字正是在这种非正常状况下的特殊处理办法。JJF1033规定最高计量标准没有检定规程可以依据校准规范执行检定,检定机构按计量法规定依据校准规范无法开具检定证书,只能开校准证书,企业拿着最高计量标准的这个校准证书就可以当检定证书使用,这种校准等于检定的矛盾现象在我国也只是一个特例,也是不得不如此处理。
我75楼举证的贴图明明是JJF1069-2012,却又跟我扯到JJF1033。即便是JJF1033,哪一条哪一款规定了可以依据校准规范执行检定啦?哪一条哪一款规定了可以将《校准证书》当成《检定证书》使用啦?什么叫做“校准等于检定”啊?什么校准又不等于检定啊?简直就是信口开河胡编乱造的歪理邪说。啥叫“特例”呀?全世界都是如此,特啥例呀? 即便是JJF1033,也是与JJF1069的表述一致的:
看清楚了没有,允不允许以校准方式溯源啊?是不是如你所说:强检:定点-----政府计量主管部门指定的法定或授权检定机构,定期------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规定的周期,且必须按检定规程检定合格才能使用,不允许采取其它溯源方式呀?不要跟我东扯西绕,请正面回答。 我也再次提醒你,技术讨论中胡说八道是没有用的,正经歪念只能代表你理亏词穷,恶劣学风是“学术流氓”的表现,你有什么理有什么证据都可以心平气和地讲,哪怕是错误的,知错认错,大家也表示欢迎,大家可以共同友好地讨论。你如此不间断地胡搅蛮缠、东扯西绕、死不认错有损于论坛的形象,同时也导致了论坛语言环境的恶化,真的是有百弊而无一利,请不要视大家的忠告和耐心劝说为敌对的战争。
另外请你不要把企业想的那么不堪,企业自行规定了周期、溯源方法、内校还是送检是会有制度保障执行的,不会如你现象那样朝令夕改,自己搞乱自己的管理阵脚,自己把自己搞得混乱不堪。
正常的企业都是遵法守规的,一切规范行为不能因为绝大部分行为人的自觉就不需要制定法律法规了。所有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法规的约束。唯有你这位牛逼无赖对非强检器具的观点是天马行空、我行我素、想怎么做就怎么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涉、也没有一部法律法规制裁得了你。要约束的就是你这种牛逼无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