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只要承认“事实上企业绝大部分测量设备的计量技术要求,都是根据使用场合被测对象的最严公差要求,按三分之一原则,结合检定规程中被检对象的计量技术指标,或仪器生产厂家提供的计量技术指标(与检定规程基本对应)选配确定的”,这就足够了,简单点说“事实上企业绝大部分测量设备的计量要求,都是根据使用场合被测对象的最严公差要求……确定的”,而不是“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确定”的。 不是“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确定”的,那你就晒几份《计量确认记录》出来该大家看呗,特别是检定合格计量确认不合格,或检定不合格计量确认合格的《计量确认记录》,连同《检定证书》(或《检定结果通知书》)一起晒出来那就更有说服力了。你说不是,谁信啊?如果晒不出,那就是存心“搅屎”。 既然你也看见了“GB/T19022前言部分所说的‘当计量要求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确定时’这一前提”,那么请问前提没了,“计量确认与检定相同”还成立吗?既然不成立,检定合格就一定能够满足预期使用要求吗?检定过后要不要执行计量确认?
前提没了,那就是“校准”嘛,当然需要进行计量确认咯,如此简单的问题亏你问得出口。合格判据都不属于检定规程了,检定机构凭什么给你下结论呀?你要证明你不是瞎编,同时也揭穿我是在瞎编,那你就将我第二段所说的证据晒出来。否则的话,你越狡辩越证明你是在瞎编、臆造、杜撰,是存心的、恶意的“搅屎”。 不要跟我在这里上政治课了,没有用,也没人听你这套说教。你这么有兴趣,上专业论坛去注册一个账号,尽情地授你的政治课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