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8-1-6 01:34 编辑
我所说的对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不再监督检查,是指与强制检定相对应的监督检查这部分管理内容,并未涉及计量器具的制造、修理、销售、……等。 楼上的“学术流氓”又想在这里施展浑水摸鱼是不是?故意使用“……等”想蒙混过关是不是?省略了什么内容?明摆着有“使用”、“检定”,却故意不说,这就是闻名于本论坛的死不认错的“拧种”。“与强制检定相对应”,与强制检定的什么监管内容相对应啊?强制检定的监管内容不包括“使用”与“检定”吗? 在计量检定的管理上,国家将强化强制检定的监督检查,对非强制检定的测量设备,用什么方法“检定”,周期多长,自检还是送检等早已放权给企业,国家主要监督检查的内容是不能使用不满足测量要求的测量设备上,因此在相关的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中提出和推行了“计量验证”和“计量确认”的概念。
国家哪部法规规定了非强检器具的“检定方法”由你规矩湾说了算呀?哪部法规说了“检定周期”的长短由你规矩湾任性决定啊?是不是又要搬出6号文来说事儿呀?看看权威部门的解释吧:
哪家企业有经检定合格却不满足使用要求的测量设备呀?又有哪家企业有经检定不合格(不含校准)却满足使用要求的测量设备呀?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违法证据,有种就晒出来。继续搅下去,除了证明你这位“学术流氓”具有“拧种”特性外,“违法分子”的头衔也将非你莫属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