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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请问“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具体是什么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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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onghuazhang 发表于 2018-4-19 14:40:23 | 显示全部楼层
它只应用于企业内部,量值准确性的影响只局限于企业内部,当然检定周期就有企业的计量管理部门自己决定了,企业外部的其他单位就无权干涉了。现在的趋势应该是用校准逐渐取代。
路云 发表于 2018-4-19 17:44:37 | 显示全部楼层
zonghuazhang 发表于 2018-4-18 18:17
1999 年3 月19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告第6 号《关于企业使用的非强制检定计最器具由企业依法自主管理的 ...

6号公告已明令废止,非强检器具的检定周期按检定规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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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ssboy 发表于 2018-4-19 17:56:17 | 显示全部楼层
两年前的话题13页,到今日还是这般,可叹。
路云 发表于 2018-4-19 20:28:31 | 显示全部楼层

热电阻并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检定周期“一般”为多长只是“一般性”的推荐,对于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并非“强制”。灵活掌握都是指可以缩短,但也可以延长,缩短或延长都应该用统计分析的方法确定。

没有任何证据的胡说八道。17、18楼chuxp量友已将证据以截图方式晒出,规范条款已清除的表明,检定规程给出的“检定周期”,是常规条件下使用过程中,能保持规定的计量特性的最长时间间隔。并且是已经考虑了计量器具的性能、要求、使用环境条件、使用频繁程度、以及经济合理等其他因素综合确定的,根本就没有区分强检与非强检。在如此铁证面前规某人仍然要不遗余力无休无止的“搅屎”,可见其学术道德之恶劣。至今也没用任何人,能够提供得出一份超过检定规程规定的最长检定周期期限限的《检定证书》,这位“学术流氓”自己都拿不出这样的证据。也只有这位空前绝后的“拧种”、“搅屎棍”,在这里唯恐论坛不乱,在大家都心知肚明的问题上,将屎挑开来臭。



补充内容 (2018-5-25 03:05):
更正:第二段“……规范条款已清的表明,……”应更正为“……规范条款已清的表明,……”。
路云 发表于 2018-4-20 08:38:58 | 显示全部楼层
zonghuazhang 发表于 2018-4-18 18:28
我的理解是: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由企业根据计量器具的实际使用情况,本着科学、经济和量值准确 ...

我的理解是: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由企业根据计量器具的实际使用情况,本着科学、经济和量值准确的原则自行确定。检定周期是可以超出检定规程所规定的的检定周期的,类似于校准,只是要采用检定规程进行检定。

计量法诞生与没有校准的年代,修订工作现已严重滞后。非强检器具也属于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既然是检定,那就必须遵循法律法规的游戏规则,不仅仅是企业依法,承检机构同样要依法,没有什么“非强制检定类似于校准”一说。检定就是检定,校准就是校准。前者是法制计量,后者是非法制计量。

所谓的“非强制”按照当下的情形来理解计量法对于非强检器具的这些规定,我认为应该是:以检定方式溯源还是以校准方式溯源的选择权交给了企业,由企业自行确定。如果是以检定方式溯源,则检定周期必须依据检定规程执行,如果是以校准方式溯源,则复校时间间隔由企业自行确定。



补充内容 (2018-7-14 03:53):
更正:第二段开头“计量法诞生没有校准的年代,……”,应更正为“计量法诞生没有校准的年代,……”。
zonghuazhang 发表于 2018-4-20 08:45:12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8-4-19 17:44
6号公告已明令废止,非强检器具的检定周期按检定规程执行。

受教了,谢谢!
zonghuazhang 发表于 2018-4-20 14:16:21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8-4-19 17:44
6号公告已明令废止,非强检器具的检定周期按检定规程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修正版)“第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与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施,制定具体的检定管理措施和规章制度,规定本单位管理的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及相应的检定周期,保证使用的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定期检定。”

疑问1:既然检定都要求按检定规程的检定周期来做,那么“企业、事业单位如何规定本单位管理的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
疑问2: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可不可以缩短检定周期?若可以,那么强检和非强检的要求不是都一样了吗?区别是什么?
疑问3:非强检也没说可以校准,“实施细则”十二条如何理解?只能检定不能校准?
疑问4:企业可不可以规定检定周期为1年的非强检计量器具使用1年后停用半年,半年后送检合格后再启用?这样做,是不是企业规定的检定周期是一年半,就超出了规程1年的检定周期?

请云路赐教。
刘耀煌 发表于 2018-4-20 14:37:32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8-4-19 17:44
6号公告已明令废止,非强检器具的检定周期按检定规程执行。

1999 年3 月19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告第6 号什么废止的,能查到废止这个公告的行政命令或公告吗?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8-4-20 14:44:02 | 显示全部楼层
  32楼问得好,赞!
  28楼“两年前的话题13页,到今日还是这般,可叹”,值得深思。有的人生来就会骂人,到现在仍然分不清强制检定与非强制检定在管理上的区别,认为“根本就没有区分强检与非强检”,还要骂持有不同观点的人“在如此铁证面前规某人仍然要不遗余力无休无止的搅屎,可见其学术道德之恶劣”,骂持有不同观点的人为“学术流氓”、“拧种”、“搅屎棍”,这种人才是真正的“唯恐论坛不乱,在大家都心知肚明的问题上,将屎挑开来臭”。
路云 发表于 2018-4-20 17:55:53 | 显示全部楼层
zonghuazhang 发表于 2018-4-19 18:16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修正版)“第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与生产、科研、经营管理 ...

疑问1:既然检定都要求按检定规程的检定周期来做,那么“企业、事业单位如何规定本单位管理的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

答:我前面已经说过了,计量法颁布的年代没有校准,只有检定。对于6号公告中“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由企业根据计量器具的实际使用情况,本着科学、经济和量值准确的原则自行确定。”这句话对于是否允许长于检定规程规定的最长周期期限确定检定周期,没有任何官方权威部门开过这个口。因此,承检机构出具长于检定规程规定的最长期限的《检定证书》,从法律法规上找不到任何依据,至今也没有一家检定机构出具了长于检定规程规定的最长期限有效期的《检定证书》。企业如果选择了检定方式溯源,那只能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制定“检定周期”,若欲超出法规限制,只能选择非法制计量的校准,自行确定“复校时间间隔”。

疑问2: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可不可以缩短检定周期?若可以,那么强检和非强检的要求不是都一样了吗?区别是什么?

答:检定周期的缩短与是否强检没有任何关系,只不过强检工作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是不能随意调整的,必须依据《关于加强调整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检定周期管理工作的通知》(质技监局量发[2000]182号)执行。

疑问3:非强检也没说可以校准,“实施细则”十二条如何理解?只能检定不能校准?

答:《计量法实施细则》与《计量法》一样,根本没有涉及校准,《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与《计量法》第九条没有任何冲突。但《计量法》第十条第二款“计量检定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以及《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有关计量检定人员违法行为之一的“违反计量检定规程进行计量检定的”规定,则是对所有境内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及检定人员的强制性法规约束。顶层法规的修订已严重滞后,我们不能用已不适应当今社会普遍存在的“校准”行为的一部法律法规,来从“合法性”方面去解释“校准”。我们只能用“科学的”、“合理的”来解释当今的“校准”。

疑问4:企业可不可以规定检定周期为1年的非强检计量器具使用1年后停用半年,半年后送检合格后再启用?这样做,是不是企业规定的检定周期是一年半,就超出了规程1年的检定周期?

答:由于该非强检器具《检定证书》给出的有效期只能给出1年,超过有效期按理说就属于不合格计量器具,企业办理停用手续,将器具与使用现场进行物理隔离,或张贴醒目标识以防误用,属正当之举,合理合法。但停用半年后重新送检合格后启用,其检定周期仍然是1年,仅仅是两个周期不连续而已,且中断期间没有投入使用的记录。总而言之,如果企业执意要以检定方式溯源,就只能这么处理,超期如果要继续使用,则必须送检。如果要想1年半检1次(超出检定规程规定的最长期限),就只能以校准方式溯源,此时就不叫“检定周期”,而叫“复校时间间隔”(注:现行顶层计量行政法规中无此相关条款)。

路云 发表于 2018-4-20 18:19:40 | 显示全部楼层
刘耀煌 发表于 2018-4-19 18:37
1999 年3 月19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告第6 号什么废止的,能查到废止这个公告的行政命令或公告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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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云 发表于 2018-4-20 19:34:11 | 显示全部楼层

32楼这位学术无赖“混九规”嘴实在是贱,这种与生俱来的恶习没人搭理,也不忘学猫儿撂爪来那么两下子。

JJF1002哪一句说了强检与非强检的区别呀?全国人民都搞不清楚哪本检定规程是强检器具的,哪本检定规程又是针对非强检器具的,就你这位牛逼无赖天门高,你分得清你分给大家看看。28楼量友的回复,你以为是褒奖表扬你这位学术无赖是不是?你连人话都听不懂,还煞有介事的“值得深思”,深思个鸟啊。

zonghuazhang 发表于 2018-4-21 11:02:30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8-4-20 17:55
疑问1:既然检定都要求按检定规程的检定周期来做,那么“企业、事业单位如何规定本单位管理的计量器具的 ...

首先谢谢你的解答。

其次我想我们可不可以这样理解强检和非强检的区别:
强检必须严格按照规程所规定检定周期送检,不可缩短或延长检定周期,缩短需报批,延长绝不可以;
非强检可以采用检定的方式,也可以采用校准的方式。采用检定方式的话,送检周期可以缩短,送检时间自定,但该表只能在检定证书有效期内使用。采用校准方式就没有校准周期长短的限制,但还是需要做周期性的校准。采用校准方式,需要对校准结果进行符合性确认,自己对此负责,而采用检定方式,则不需要做符合性判断,确认工作实际是由出具检定证书的单位给出,而且这种确认具有法律效力。

请路云赐教。谢谢!
路云 发表于 2018-4-21 20:40:56 | 显示全部楼层
zonghuazhang 发表于 2018-4-20 15:02
首先谢谢你的解答。

其次我想我们可不可以这样理解强检和非强检的区别:

不用谢,大家都是来论坛交流学习的,我认为您28楼的理解也是非常到位的。我只是觉得,法制计量就是法制计量,无论是强检还是非强检,都属于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有其法律的严肃性与强制性。对于非强检而言,它与强检的区别仅仅是不备案、可以随时缩短周期、超期后可以不送检自行办理停用或封存(无需报备)、也可以改变溯源方式(即改为“校准”)。这就是与强检的区别,但一旦实施了检定,在《检定证书》有效期内,与强检器具没什么区别,一切都必须服从法制管理的要求。“检定周期”与“合格判据”要想摆脱法律法规的约束,只有走非法制计量的“校准”,取回后自己做“计量确认”进行符合性判定,自行确定“复校时间间隔”,这从科学性、经济性、合理性方面,都是可行的,也符合国际惯例。之所以选择“检定”方式溯源,是因为使用场合对测量设备的预期计量要求,是根据使用场合的最严测量要求导出,然后再根据计量检定规程中被检器具的计量技术指标(合格判据)确定选型的。所以说在这种情况下,检定就已经涵盖了“验证”(即“符合性判定”)过程,无需再进行“计量确认”,根据检定结论直接张贴相应的彩标即可。并不是《校准证书》不具有法律效力,具备第三方资格的校准机构出具的《校准证书》数据信息,同样具备权威性和公正性,也会被法律所采信,只不过《校准证书》只对数据负责,没有“结论”与“有效期”。



补充内容 (2018-4-21 02:22):
正因为对非强检器具检定周期问题出现了理解上的歧义,官方也无法作出有违计量法的权威解释,故质监总局才将6号公告废止,否则就没有必要废止了
zonghuazhang 发表于 2018-4-22 16:14:28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8-4-21 20:40
不用谢,大家都是来论坛交流学习的,我认为您28楼的理解也是非常到位的。我只是觉得,法制计量就是法制计 ...

这样一来,就很清楚了,谢谢!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8-4-22 20:25:2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规矩湾锦苑 于 2018-4-22 20:26 编辑

  32楼只是提了4个疑问,如果提提问题也遭到37楼的谩骂,计量论坛就不叫论坛,干脆叫谩骂擂台算了。用不着任何规范解释强制检定与非强制检定的区别,计量法和计量所实施细则就已经说清楚了什么是强制检定,什么是非强制检定。对骂人砖家的骂语不必理睬,仅就其35楼回答的4个问题发表看法如下:
  疑问1:此人既然“前面已经说过了,计量法颁布的年代没有校准,只有检定”,就该知道那个年代的非强制检定与当代的校准实际利用价值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因此国家局发布了6号公告,规定“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由企业根据计量器具的实际使用情况,本着科学、经济和量值准确的原则自行确定。”,这句话对于是否允许长于检定规程规定的最长周期期限确定检定周期,用不着哪个“官方权威部门开过这个口”,大家也是清清楚楚的。承检机构按检定规程规定的最长期限出具《检定证书》,合理合法,企业按自己规定的周期送检也是合理合法。企业的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超出检定规程规定周期限制,自行确定复检时间间隔(当前可称为“复校时间间隔”)无可挑剔。
  疑问2:“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可不可以缩短检定周期”的问题很简单,只要抓住强制检定的“强制”是强制什么就一清二楚了。强制检定的关键点是“定点定期”,意思就是不允许延长,也不允许缩短,缩短了周期的送检是企业的要求,不是国家的要求,不属于强制检定的范围,在当前强制检定免费中不能享受免费待遇。因此强检和非强检的要求是严格区分的。
  疑问3:“《计量法实施细则》与《计量法》一样,根本没有涉及校准”,可用疑问1的回答做回答,完全是因为“前面已经说过了,计量法颁布的年代没有校准,只有检定”,如果当年有术语“校准”,相信就不会有强检与非强检之分,而是检定与校准之分了。强制检定就会定义为“检定”,非强制检定就会定义为“校准”,也就不存在现在这么麻烦的状况了,用不着费劲“‘科学的’、‘合理的’来解释当今的‘校准’”,解释非强检和强检的区别了。
  疑问4:企业可不可以规定检定周期为1年的非强检计量器具检定周期超出规定的1年的问题,前面3个问题的回答已经说清楚了。由于该非强检器具《检定证书》给出的有效期只能给出1年,超过有效期按理说就属于不合格计量器具。但也正因为非强制“定点定期”,企业企业有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周期期长,短于或长于规定的1年期长也就是正常的计量管理了。只不过当前“校准”的术语以及“计量确认”的术语广泛推行以来,为了回避有些人片面和教条地理解“检定周期”,特别是这些人手握对企业计量管理生杀大权,建议企业用“校准间隔”、“计量确认间隔”,使其没有把柄可抓。“仅仅是两个周期不连续而已”同样是个不符合项,改为计量确认间隔,确认间隔2年,即便检定周期1年超过了检定周期,但没有超过确认间隔的测量设备仍然可以正常使用。
  顺便提一句,6号公告的废除,并非其规定的精神不适用了,而是因为JJF1001有了“计量校准”、“计量确认”这两个概念,企业完全可以使用这两个概念实现自己在计量管理工作中的自主权,没有必要再走“非强制检定”的老路,从而非常轻松有效地分别实施强制检定和计量校准两种管理方法。既然计量校准和计量确认的诞生使6号公告的作用微乎其微了,因此在进行精简法规和规章中,6号公告完全可以废除。
路云 发表于 2018-4-22 23:55:5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8-4-22 04:01 编辑

“混九规”不要在此挑拨离间,企图在我与其他量友之间的正常技术交流间搬弄是非,挑起矛盾。本论坛唯一一位将“非强检器具的检定”与“非法制计量的校准”混为一谈的,恰恰也只有这位“学术流氓”。

疑问1:此人既然“前面已经说过了,计量法颁布的年代没有校准,只有检定”,就该知道那个年代的非强制检定与当代的校准实际利用价值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因此国家局发布了6号公告,规定“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由企业根据计量器具的实际使用情况,本着科学、经济和量值准确的原则自行确定。”,这句话对于是否允许长于检定规程规定的最长周期期限确定检定周期,用不着哪个“官方权威部门开过这个口”,大家也是清清楚楚的。承检机构按检定规程规定的最长期限出具《检定证书》,合理合法,企业按自己规定的周期送检也是合理合法。企业的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超出检定规程规定周期限制,自行确定复检时间间隔(当前可称为“复校时间间隔”)无可挑剔。

将质监总局已在2016年就已经明令废止的公告,到现在还在这里说其合理性来误导大家。将承检机构所出具的《检定证书》上给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有效期视为废纸一张,我行我素想多长就多长。你以为你们家的“规氏法”比国法还大是不是?让你晒出哪家企业有现场所使用的非强检器具的有效期长于《检定证书》的有效期的案例,你就装聋卖瞎。这种情况有哪家企业能够通过外审?你说得那么振振有词头头是道,那6号公告为什么要废止呀?牛逼无赖。

疑问2:“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可不可以缩短检定周期”的问题很简单,只要抓住强制检定的“强制”是强制什么就一清二楚了。强制检定的关键点是“定点定期”,意思就是不允许延长,也不允许缩短,缩短了周期的送检是企业的要求,不是国家的要求,不属于强制检定的范围,在当前强制检定免费中不能享受免费待遇。因此强检和非强检的要求是严格区分的。

果真是如此吗?看看《关于加强调整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检定周期管理工作的通知》(质技监局量发[2000182号)是怎么说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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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清楚了没有,牛逼无赖?强检器具到底是能调整周期还是不能调整周期呀?

如果当年有术语“校准”,相信就不会有强检与非强检之分,而是检定与校准之分了。强制检定就会定义为“检定”,非强制检定就会定义为“校准”,也就不存在现在这么麻烦的状况了,用不着费劲“‘科学的’、‘合理的’来解释当今的‘校准’”,解释非强检和强检的区别了。

现在的最新有效版本JJF1001-2011不仅有4.10条“校准”术语,而且还保留了9.17条“检定”术语,并且还增加了9.21条“强制周期检定”术语和9.22条“自愿检定”术语,你怎么解释?你的口气好像是规范起草人他爹似的,如此厚皮老脸还好意思说,狗屎一泡。无非就是将法制计量对“非强检器具的检定”与“非法制计量的校准”混为一谈。

为了回避有些人片面和教条地理解“检定周期”,特别是这些人手握对企业计量管理生杀大权,建议企业用“校准间隔”、“计量确认间隔”,使其没有把柄可抓。

本论坛除了你这位空前绝后的绝种以外,还有谁片面教条地理解啦?所有的企业都是这么做的,用得着你来建议吗?你不是自封为“拧种”吗,你有种继续“拧”你们规家的种呀?

“仅仅是两个周期不连续而已”同样是个不符合项,改为计量确认间隔,确认间隔2年,即便检定周期1年超过了检定周期,但没有超过确认间隔的测量设备仍然可以正常使用。

对于非强检器具,两个检定周期不连续,中断期间办理了停用或封存手续,不符合哪个标准哪条哪款之规定啦?哪家企业有超过《检定证书》有效期的计量器具还在现场继续使用的?哪家企业的计量器具间隔与检定周期不一致,且长于检定周期的?你不懂就闭嘴滚远一点,要么就拍几张现场实际的照片上来给大家看看,别自拍脑袋瞎编这些天方夜谭之类到底虚拟故事了。

顺便提一句,6号公告的废除,并非其规定的精神不适用了,而是因为JJF1001有了“计量校准”、“计量确认”这两个概念,企业完全可以使用这两个概念实现自己在计量管理工作中的自主权,没有必要再走“非强制检定”的老路,从而非常轻松有效地分别实施强制检定和计量校准两种管理方法。既然计量校准和计量确认的诞生使6号公告的作用微乎其微了,因此在进行精简法规和规章中,6号公告完全可以废除。

死到临头都还嘴硬,躺进棺材都还要升手。JJF10019.22条的“自愿检定”你是真瞎了眼还是装痴卖傻呀?当今世上“自愿检定”的器具成千上万,估计到你躺进棺材的那天都不会绝迹。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8-4-23 13:30:05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某个自称“牛逼无赖”的人还知道有《关于加强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检定周期管理工作的通知》啊?那个气势汹汹一再强调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都必须按检定规程规定的周期不允许延长调整的路云先生哪里去了?你到底在坚持检定周期不能调整还是换个说法连强制检定的周期都可以调整呢?“还有谁片面教条地理解啦?”答:某个人的帖子就证明谁片面教条地理解,教条地理解遭到《关于加强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检定周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沉重打击,又以反对“拧种”为由来个180°大转弯,连强制检定也可以调整检定周期了。
  JJF1001第9.22条的“自愿检定”无非是为了与9.21条的“强制检定”相对应,非强制检定以外的检定理所当然属于非强制检定。要相信在不远的将来确定了“检定”就是法律上的“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一律以“校准”取而代之,“自愿检定”也就不复存在。当前的术语“检定”已经用“符合法定要求的活动”进行定义,使“检定”活动向法定的活动,法律强制的活动迈进了一大步,那么属于非法律强制的活动“非强制检定”(自愿的检定)向“校准”过渡也就埋下了合理合法的伏笔。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8-4-23 13:57:13 | 显示全部楼层
  2016年废止的公告,到现在仍然是合理的,惯例勿需立法,非强制检定的相邻两次检定/校准时间间隔由企业自定,已经是众所周知的惯例,因此可以废止。
  国家推出“计量确认”和“计量确认间隔”,非常明确地告诉大家,对非强制检定测量设备(包括计量器具和非计量器具在内),用计量确认间隔给出测量设备使用的有效期,检定周期只是对测量设备“体检”的时间间隔,这是科学的,合理的。承检机构出具的《检定证书》给出的有效期没有人视为废纸一张,大家都一致认为那是测量设备的“医院”(检定机构)给它签发的“体检证明”有效期,只有计量确认间隔才是测量设备“上岗证”的有效期。
  “我行我素想多长就多长”指的是用“人”单位签发的“上岗证”有效期,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计量确认员)才能说了算,“医院”只能对签发的“体检证明”(检定证书/报告)有效期说了算。只要通过了国家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均如此,很遗憾,这让你少见多怪了。这也是6号公告为什么要废止的原因之一,有骂街恶习的人可以骂这种废止是“牛逼无赖”,但却终止不了计量管理科学前进的脚步,改变不了计量科学发展的方向。
路云 发表于 2018-4-23 15:56:46 | 显示全部楼层

见过笨的,的确没见过笨得如此出奇的人,本论坛也只有这位“拧种”能够让大家见识一下,什么叫“老年痴呆症”。自己在41楼的疑问2中白纸黑字的写到:“强制检定的关键点是“定点定期”,意思就是不允许延长,也不允许缩短”,我42楼用国家质监总局的182号《通知》截图证据予以反驳,铁一般的证据事实证明强检器具的周期是可以缩短,不允许延长。这个“拧种”居然看不懂,这个《通知》与非强检器具的检定周期有什么关系呀?啥时候说了“调整周期”可以延长啊?“拧种”。全世界的人都看得明白,这沉重的一击究竟是击在了谁的头上,这个“拧种”还在这里自臭不觉沾沾自喜地演起了阿Q

要相信在不远的将来确定了“检定”就是法律上的“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一律以“校准”取而代之,“自愿检定”也就不复存在。

那咱们大家就拭目以待吧。看看究竟是“自愿检定”先绝迹,还是这位“拧种”先进棺材。什么叫当前的术语“检定”已经用“符合法定要求的活动”进行定义啊?“检定”的定义啥时候变成“当前的”啦?过去是怎么定义的?“查明和确认测量仪器符合法定要求的活动”与强不强检有什么关系呀?只要是“检定”,就都适用。

国家推出“计量确认”和“计量确认间隔”,非常明确地告诉大家,对非强制检定测量设备(包括计量器具和非计量器具在内),用计量确认间隔给出测量设备使用的有效期,检定周期只是对测量设备“体检”的时间间隔,这是科学的,合理的。承检机构出具的《检定证书》给出的有效期没有人视为废纸一张,大家都一致认为那是测量设备的“医院”(检定机构)给它签发的“体检证明”有效期,只有计量确认间隔才是测量设备“上岗证”的有效期。

国家推出的“计量确认”啥时候说了是针对“检定”的?不管是什么“检定”,都是查明和确认测量仪器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结论”与“周期”都必须依法确定。你“混九规”又企图将“检定周期”与“复校时间间隔”混为一谈是不是?尽管两者都可叫“计量确认间隔”,但前者依法,后者企业自定。

我已经说得清清楚楚了,当今社会也只有你这位“拧种”将承检机构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检定证书》给出的有效期视为无效(非强检器具)。口口声声说“我行我素想多长就多长”指的是用“人”单位签发的“上岗证”有效期,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计量确认员)才能说了算。可到现在为止,大家都一致认为《检定证书》给出的有效期,就是最长检定周期。也没有一家单位能够拿出“计量确认间隔”长于《检定证书》有效期的证据,就连这位“拧种”、“学术无赖”自己也拿不出这份所谓的“上岗证”。已经多少年过去了,从当年的玩“失联”,到现在仍然阴魂不散的挑出来搅局,当年的证据至今也没有拿出来。让大家看看,这位“学术流氓”得有多么的厚颜无耻,这种别有用心的“搅屎”之举,大家完全有理由认为此人就是存心恶意来捣蛋的。

zonghuazhang 发表于 2018-5-15 15:31:58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8-4-23 15:56
见过笨的,的确没见过笨得如此出奇的人,本论坛也只有这位“拧种”能够让大家见识一下,什么叫“老年痴呆症 ...

1、计量法和计量法实施细则中所提到的计量器具都是指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
2、我们日常企、事业单位中还存在非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
3、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都必须进行周期检定,只是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必须“定期定点”,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依法管理)自行安排检定方式和检定周期,但必须要做周期检定。
4、企事业单位非依法管理的器具属于计量法不予规范的社会行为,不受计量法和计量法实施细则所约束,可以自己完全管理,只对自己负责就可以了。
这样理解是不是可以解决这个问题?
zonghuazhang 发表于 2018-5-15 15:32:34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8-4-23 13:57
  2016年废止的公告,到现在仍然是合理的,惯例勿需立法,非强制检定的相邻两次检定/校准时间间隔由企业 ...

1、计量法和计量法实施细则中所提到的计量器具都是指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
2、我们日常企、事业单位中还存在非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
3、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都必须进行周期检定,只是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必须“定期定点”,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依法管理)自行安排检定方式和检定周期,但必须要做周期检定。
4、企事业单位非依法管理的器具属于计量法不予规范的社会行为,不受计量法和计量法实施细则所约束,可以自己完全管理,只对自己负责就可以了。
这样理解是不是可以解决这个问题?
zonghuazhang 发表于 2018-5-15 15:33:25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8-4-23 15:56
见过笨的,的确没见过笨得如此出奇的人,本论坛也只有这位“拧种”能够让大家见识一下,什么叫“老年痴呆症 ...

1、计量法和计量法实施细则中所提到的计量器具都是指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
2、我们日常企、事业单位中还存在非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
3、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都必须进行周期检定,只是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必须“定期定点”,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依法管理)自行安排检定方式和检定周期,但必须要做周期检定。
4、企事业单位非依法管理的器具属于计量法不予规范的社会行为,不受计量法和计量法实施细则所约束,可以自己完全管理,只对自己负责就可以了。
这样理解是不是可以解决这个问题?
路云 发表于 2018-5-15 17:04:13 | 显示全部楼层
zonghuazhang 发表于 2018-5-14 19:33
1、计量法和计量法实施细则中所提到的计量器具都是指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
2、我们日常企、事业单位中还 ...

1、计量法和计量法实施细则中所提到的计量器具都是指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

答:计量法和计量法实施细则所提及的计量器具,是泛指所有计量器具,而非特指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

3、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都必须进行周期检定,只是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必须“定期定点”,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依法管理)自行安排检定方式和检定周期,但必须要做周期检定。

答:不管是强制检定还是非强制检定,也不管是企业还是承检机构,只要是以检定方式溯源,那就是法制计量,就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企业也必须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和游戏规则下进行管理。并不是说一方面想让正规医院给你看病,另一方面又想自己开药方治疗,天底下没有这等好事。

4、企事业单位非依法管理的器具属于计量法不予规范的社会行为,不受计量法和计量法实施细则所约束,可以自己完全管理,只对自己负责就可以了。

答:除非你不走法制计量这条路,以校准方式溯源,自行做计量确认和确定复校时间间隔。否则的话必须依法。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8-5-16 00:34:36 | 显示全部楼层
  提供一点信息,从信息中我们可以窥视到计量法修改的方向。
  原国家质检总局总工程师刘兆彬先生说,“计量发展史上正面临一个大变化、大综合、大创新的时代,我称之为大计量时代”,并指出现行计量法实际上是个“器具法”,离“计量法”相差还有较大的距离。
  在今年3月11日大计量战略高端圆桌会上,高层专家们提出“要求尽快修改《计量法》,要把计量创新体制改革,以及信息计量、网络计量、生物计量、数字计量、纳米计量、太空计量等内容写进去,体现出我们把科技最新成果列入法律制度”,可见“计量”不仅仅是计量器具,也不仅仅是强制检定计量器具那点事。“大计量时代已经来临”,“现在计量的发展面临巨大变革:科学计量发生巨大变化,实用计量产生巨大需求,法制计量面临巨大挑战。新的计量将要发生五大革命,即量基革命,量域革命,量传革命,量管革命和量智革命”。“大计量”包括“大主体,大空间,大系统,大综合,大流动,大智能”。
  刘兆彬指出“必须用大计量的新思维,走计量社会共治之路。计量与人人相关,人人都要管理计量。特别是浩如烟海的实用计量(工业计量),必须动员、教育、引导、激励企业、社会组织、媒体、个人等所有相关主体参与计量管理。政府主要用法治方法管住、管好贸易结算,安全生产、医疗卫生、环境监测、资源控制、社会管理和国家安全等七大计量。实用计量主要由社会共治,无论是工业计量,还是工程计量、服务计量、农业计量、商贸计量、民生计量、能源计量等等,都应逐步放开管制,减少行政审批,由计量单位主体承担主要责任。”
  可见今后的强制检定有可能从“四个方面”扩大到“七个方面”,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必须“定点定期”检定,对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政府主要用法治方法管住、管好”,未经属地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如果苏州计量所对扬州的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肯定是违法的。有人提出的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也“必须”(强制的代言词)“依法检定”的矛盾现象将不会出现,对非强制检定的测量设备(包括计量器具),使用单位检定还是校准,自校还是送检,均为自愿。“必须用大计量的新思维,走计量社会共治之路”,特别是“实用计量主要由社会共治”,“逐步放开管制”。像国外发达国家那样,政府管好政府该管的事,民间自主管好民间自己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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