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8-4-22 04:01 编辑
“混九规”不要在此挑拨离间,企图在我与其他量友之间的正常技术交流间搬弄是非,挑起矛盾。本论坛唯一一位将“非强检器具的检定”与“非法制计量的校准”混为一谈的,恰恰也只有这位“学术流氓”。 疑问1:此人既然“前面已经说过了,计量法颁布的年代没有校准,只有检定”,就该知道那个年代的非强制检定与当代的校准实际利用价值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因此国家局发布了6号公告,规定“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由企业根据计量器具的实际使用情况,本着科学、经济和量值准确的原则自行确定。”,这句话对于是否允许长于检定规程规定的最长周期期限确定检定周期,用不着哪个“官方权威部门开过这个口”,大家也是清清楚楚的。承检机构按检定规程规定的最长期限出具《检定证书》,合理合法,企业按自己规定的周期送检也是合理合法。企业的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超出检定规程规定周期限制,自行确定复检时间间隔(当前可称为“复校时间间隔”)无可挑剔。
将质监总局已在2016年就已经明令废止的公告,到现在还在这里说其合理性来误导大家。将承检机构所出具的《检定证书》上给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有效期视为废纸一张,我行我素想多长就多长。你以为你们家的“规氏法”比国法还大是不是?让你晒出哪家企业有现场所使用的非强检器具的有效期长于《检定证书》的有效期的案例,你就装聋卖瞎。这种情况有哪家企业能够通过外审?你说得那么振振有词头头是道,那6号公告为什么要废止呀?牛逼无赖。 疑问2:“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可不可以缩短检定周期”的问题很简单,只要抓住强制检定的“强制”是强制什么就一清二楚了。强制检定的关键点是“定点定期”,意思就是不允许延长,也不允许缩短,缩短了周期的送检是企业的要求,不是国家的要求,不属于强制检定的范围,在当前强制检定免费中不能享受免费待遇。因此强检和非强检的要求是严格区分的。
果真是如此吗?看看《关于加强调整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检定周期管理工作的通知》(质技监局量发[2000182号)是怎么说的吧:
看清楚了没有,牛逼无赖?强检器具到底是能调整周期还是不能调整周期呀? 如果当年有术语“校准”,相信就不会有强检与非强检之分,而是检定与校准之分了。强制检定就会定义为“检定”,非强制检定就会定义为“校准”,也就不存在现在这么麻烦的状况了,用不着费劲“‘科学的’、‘合理的’来解释当今的‘校准’”,解释非强检和强检的区别了。
现在的最新有效版本JJF1001-2011不仅有4.10条“校准”术语,而且还保留了9.17条“检定”术语,并且还增加了9.21条“强制周期检定”术语和9.22条“自愿检定”术语,你怎么解释?你的口气好像是规范起草人他爹似的,如此厚皮老脸还好意思说,狗屎一泡。无非就是将法制计量对“非强检器具的检定”与“非法制计量的校准”混为一谈。 为了回避有些人片面和教条地理解“检定周期”,特别是这些人手握对企业计量管理生杀大权,建议企业用“校准间隔”、“计量确认间隔”,使其没有把柄可抓。
本论坛除了你这位空前绝后的绝种以外,还有谁片面教条地理解啦?所有的企业都是这么做的,用得着你来建议吗?你不是自封为“拧种”吗,你有种继续“拧”你们规家的种呀? “仅仅是两个周期不连续而已”同样是个不符合项,改为计量确认间隔,确认间隔2年,即便检定周期1年超过了检定周期,但没有超过确认间隔的测量设备仍然可以正常使用。
对于非强检器具,两个检定周期不连续,中断期间办理了停用或封存手续,不符合哪个标准哪条哪款之规定啦?哪家企业有超过《检定证书》有效期的计量器具还在现场继续使用的?哪家企业的计量器具间隔与检定周期不一致,且长于检定周期的?你不懂就闭嘴滚远一点,要么就拍几张现场实际的照片上来给大家看看,别自拍脑袋瞎编这些天方夜谭之类到底虚拟故事了。 顺便提一句,6号公告的废除,并非其规定的精神不适用了,而是因为JJF1001有了“计量校准”、“计量确认”这两个概念,企业完全可以使用这两个概念实现自己在计量管理工作中的自主权,没有必要再走“非强制检定”的老路,从而非常轻松有效地分别实施强制检定和计量校准两种管理方法。既然计量校准和计量确认的诞生使6号公告的作用微乎其微了,因此在进行精简法规和规章中,6号公告完全可以废除。
死到临头都还嘴硬,躺进棺材都还要升手。JJF1001第9.22条的“自愿检定”你是真瞎了眼还是装痴卖傻呀?当今世上“自愿检定”的器具成千上万,估计到你躺进棺材的那天都不会绝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