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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请问“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具体是什么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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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云 发表于 2018-7-1 11:06:5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8-6-30 15:08 编辑

98楼的混九龟“学术流氓”看见了没有,什么叫“得道多助失道寡助”,什么叫“老鼠过街人人喊打”,事实已经证明了一切。也让大家清楚的看到,这个“撞了南墙不回头”、“见了棺材不落泪”、“死猪不怕开水烫”、“躺进棺材要伸手”的拧种无赖,是多么的厚颜无耻。

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计量确认的定义明摆着,国家标准的原文也在那里明摆着,人人可查可读可看可学,个别人的大帽子就可以改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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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九龟你睁大眼睛看看清楚,哪里规定了检定合格的可以禁用,检定不合格的可以继续使用?“非强制检定”的定义在哪里?请这位“学术流氓”将它贴出来。众所周知,只要是以检定方式溯源,那就是走法制计量,必须实施法制管理,接受法制监督。非强检器具以检定方式溯源是不是你自愿的?是不是你与承检机构协商议定的?没有人强迫你吧!看看JJF10019.25条“检定的承认”术语定义是怎么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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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上也只有这么一位牛逼“学术无赖”既要承检机构为其检定,又不承认具有法律效力的检定结论与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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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不正经厚皮老脸的混九龟,你还要看什么?哪部法律法规说了检定合格的非强检器具不能用,检定不合格的能继续使用啊?老贱骨头就是该骂!!!

路云 发表于 2018-7-1 11:25:1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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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这位“学术无赖”,这份“文件”是什么?是不是你那“聘书”、“上岗证”啊?除了《测量设备计量确认记录表》之外,还能有什么?让你晒出游标卡尺、百分表的“聘书”/“上岗证”,你除了会装出一副死相,还会干什么?做婊子就承认做婊子,不要老惦记着立牌坊。

度心宽 发表于 2018-7-1 13:21:44 | 显示全部楼层
zonghuazhang 发表于 2018-4-20 14:16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修正版)“第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与生产、科研、经营管理 ...

这个话题又被翻出来。感觉以下几点应该明确。
1、法制计量的定义。非强检器具的定期检定要求也是法定的,定期检定也属于法制计量;不能简单理解成,检定是法制计量。
2、现行计量法中的条款,没有明显缺陷,在执行时必须明确:法有要求必须执行,法无禁止皆可为。就不举例了。
3、为何出现乱象。《检定规程》中的检定周期,只考虑了强检器具,没有考虑非强检器具,是制定的《检定规程》违法了,没有执行计量法第九条及实施细则,自行确定检定周期的精神。《检定规程》是个技术规范,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精神制定,错误在《检定规程》。错误的检定规程中的最长周期可以不执行。为了弥补,这才有了6号公告。
4、目前,除个别省份外,校准没有法律法规地位,没有公开明文规定,可用校准代替非强检器具的定期检定。(只是代替了,政府部门没有追究而已)。

理解上述四点,就可以正确解读32楼的四个问题了吧。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8-7-1 15:55:48 | 显示全部楼层
  请101、102楼的骂街砖家不要只会骂人,骂人的人除了不断地提供证据证明其喜好骂街的流氓秉性外,并不能证明真理在其手中。
  102楼的“学术无赖”不明白“计量确认”定义注2中“只有测量设备已被证实适合于预期使用要求并形成文件,计量确认才算完成。”是何含义,既然讨教于我,我可以不计较此人的恶毒谩骂,不计较此人的道德品质低下,耐心给其讲解:
  注2使用了“只有……,才算……”的表述方法。在标准或规范中使用这种语句是极其苛刻的,意思是即便其它工作做得再好,没完成“只有……”,都不能算工作做好了。102楼的问题其实是怎么证明完成了“只有……”规定的任务的问题,答案是必须拿出“证实(测量设备)适合于预期使用要求”的“文件”,也就是拿出“形成文件”的“证实(测量设备)适合于预期使用要求”的证据。这个证据就是计量确认记录和计量确认标识。如果还要进一步提供证据,就应该包括从产品要求导出测量设备计量要求的记录(企业常称为计量要求导出计算书),及该测量设备所具有的计量特性(常由检定/校准证书或检定规程/校准规范提供)。
  企业生产和检验现场需要提供所用测量设备的“上岗证”(计量确认标识),测量设备的“体检证明”(检定/校准证书)应提供给它们的“招聘人员”(计量确认员)作为“输入资源”,在与另一个输入资源“预期使用要求”(导出的计量要求)相比较,确定计量特性是否满足计量要求并签发确认标识后,这两个输入资源由测量设备的“招聘人员”(计量确认员)存档备查。
  在我国JJF1001的9.17条“计量检定”定义中提到了“在VIM中,将‘提供客观证据证明测量仪器满足规定的要求’定义为验证”。请102楼只会骂街的人不要误认为“检定”与“验证”就可以划等号了。“规定的要求”是泛指规定,并没有特指什么规定。如果是强制检定,的确就应该是检定规程的规定,如果是工艺监控则应是生产工艺的规定,如果是质量检验则应是产品图纸或技术标准的规定,如果是企业内部考核则应是内部节能降耗的需要做的规定。GB/T19000-2016(ISO19000)的3.8.12条定义“验证”(verification)为“通过提供客观证据对规定要求已得到满足的认定”,因此我国将验证和检定统一与verification相对应。在讲满足检定规程规定要求时翻译成“检定”,在讲满足其它要求时翻译成“验证”,其中在讲满足测量活动预期使用要求时,翻译成“计量验证”。计量验证包含计量检定中的与检定规程的要求相比较,但计量检定仅仅是“计量验证”中的一种,如果是将计量检定得到的计量特性与根据产品要求导出的计量要求相比较,这个检定只能相当于校准,这个验证只能叫计量确认,不能称为计量检定。
  101楼复制粘贴了9.21和9.22两个术语,并列在一起,只要稍微把骂街行为放一放,耐着性子认真比较一下,就不难发现“强制周期检定”与“自愿检定”的区别。“强制”在什么方面强制?就在对规程规定的“周期”和“程序”的强制。9.22的“自愿检定”就简单一句话,“并非由于强制要求”而进行的“任何一种检定”,即并非对检定“周期和程序”进行强制的检定。请不要硬把非强制检定与强制检定强拉硬扯地划等号,不分三七二十一都做相同的“强制”要求。
路云 发表于 2018-7-1 18:23:0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8-6-30 22:27 编辑
度心宽 发表于 2018-6-30 17:21
这个话题又被翻出来。感觉以下几点应该明确。
1、法制计量的定义。非强检器具的定期检定要求也是法定的, ...

3、为何出现乱象。《检定规程》中的检定周期,只考虑了强检器具,没有考虑非强检器具,是制定的《检定规程》违法了,没有执行计量法第九条及实施细则,自行确定检定周期的精神。《检定规程》是个技术规范,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精神制定,错误在《检定规程》。错误的检定规程中的最长周期可以不执行。为了弥补,这才有了6号公告。

检定规程中的检定周期,从来就没有区分强检与非强检,检定规程也没有分强检检定规程与非强检检定规程,何来违法之说?《计量法》第九条关于非强检器具所说的“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指的是承检机构。“定期检定”并非意指可以“超期检定”。无论是强检还是非强检,检定周期都不允许超过检定规程规定的最长期限,只不过强检器具的周期不得随意调整,非强检器具的检定周期,可以在检定规程规定的最长期限内自行确定与调整。这在《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已规定得清清楚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在教学示范中使用计量器具不受此限。《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就更加明确的指出非强检器具不得超期使用,也不得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现实当中,任何一家检定机构或企业,都是严格按照这一法制要求执行的。如果有谁认为非强检器具的检定可以不受这一限制,请把证据晒出来。

正是为了消除对“非强检器具检定周期”理解方面的歧义,才有了6号《公告》的废止,85楼截图已清楚的给出了官方的权威解释——一律按检定规程执行

4、目前,除个别省份外,校准没有法律法规地位,没有公开明文规定,可用校准代替非强检器具的定期检定。(只是代替了,政府部门没有追究而已)。

校准本来就不属于法制计量范畴的活动,对于非强检器具而言,不仅科学,而且合理,何来法律追究之说。但企业若选择以检定方式溯源,那就得按法制计量的游戏规则来玩。否则就按照自定的管理规定送校,自行确定认是否合格可用,自行确定“复校时间间隔”

路云 发表于 2018-7-1 21:06:08 | 显示全部楼层

104楼的“学术流氓”说了一大堆废话,跟没说一样,还好意思说别人讨教于他,大粪教屎吧。自己说“这个证据就是计量确认记录和计量确认标识。”游标卡尺和百分表的计量确认记录在哪里?你要一直这么不举证的搅屎,那我就一直骂下去,你这个不要脸的“学术流氓”。

我从来就没有将“检定”与“验证”划等号,将“非强制检定”与“校准”划等号的恰恰是你这位“学术流氓”。规定的要求”是泛指规定,并没有特指什么规定。如果是强制检定,的确就应该是检定规程的规定,如果是工艺监控则应是生产工艺的规定,如果是质量检验则应是产品图纸或技术标准的规定,如果是企业内部考核则应是内部节能降耗的需要做的规定。如果非强检器具的计量要求都是这些规定,合格判据不是依据法律法规要求确定的,那就应该以校准方式溯源。说此话说明你狗屁都不懂,谁规定了非强检器具的计量要求不能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确定啊?你单位所有游标卡尺、百分表使用场合的工艺要求都一样吗?对这些器具的最大允差要求各是多少?都一样是多少?不一样又是多少?《计量确认记录表》呢?拿出了看呀,臭不要脸的东西。

众所周知,在检定活动的全过程中,“验证”只是第二步,第一步“检测”就相当于“校准”。就“验证”这一操作过程而言,与法律法规的计量要求相比较的验证,那就是“计量检定”;与预期使用的计量要求相比较的验证,那就是“计量确认”。如果预期使用的计量要求是依据法律法规确定的,那么“计量确认”与“计量检定”相同(引自GB/T19022的“前言”部分)。两者都包括了“验证”,前者形成的文件就是《检定证书》/《检定结果通知书》,后者形成的文件就是《测量设备计量确认记录表》。你这位“学术流氓”家所使用的游标卡尺和百分表,你提供什么文件证据来证明它满足预期使用要求啊?不要脸的东西,说给大家听啊!!!你这计量界的“混九规”,一门心思的就只会琢磨“混”、“忽悠”。

“强制周期检定”与“自愿检定”的区别。“强制”在什么方面强制?就在对规程规定的“周期”和“程序”的强制。9.22的“自愿检定”就简单一句话,“并非由于强制要求”而进行的“任何一种检定”,即并非对检定“周期和程序”进行强制的检定。

纯属正经歪念的胡说八道。明明标准说的是“并非由于强制要求而申请的任何一种检定”,从你这张臭嘴里出来就成了“并非由于强制要求而进行的任何一种检定”,你怎么这么不要脸啊。哪家计量机构不是按照检定规程规定的程序检定的?哪份《检定证书》不是按照检定规程规定的周期给出的有效期?哪家企业以检定方式溯源的非强检器具不是按照《检定证书》给出的周期定期送检的?你的恶劣学风不收敛,就别再做不想挨骂的痴心梦了,死了这条心下辈子再投凡胎吧。你这一厢情愿的螳臂,能挡得住正义的车轮吗?


度心宽 发表于 2018-7-2 10:38:1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度心宽 于 2018-7-2 10:48 编辑
路云 发表于 2018-7-1 18:23
3、为何出现乱象。《检定规程》中的检定周期,只考虑了强检器具,没有考虑非强检器具,是制定的《检定规程 ...


这个问题再争论,没有意思,信息不对称吧,用你上边一条证据用到下一条,
非强检器具用校准代替定期检定还合情合理吗?计量法要求,非强检器具必须履行
定期检定
,不履行定期检定就得处罚(200元),你上一条也列出了。非强检器具大家都清楚
必须经过定期检定合格才能使用,几年前就给你提出来了,而你视而不见的妄谈校准,实际问题是:
非强检器具在履行了定期检定后,企业还有必要再进行校准吗?企业还愿意再进行一次校准吗?
目前,国家主管部门,不论行政解释还公告、通知,都没有用校准代替非强检器具的定期检定方面的文件。
你在这些基本认知上,与众不同,妄谈校准,有何意义呢。
  多次提出,部分省份立法,用校准代替了非强检器具的定期检定,校准也具备了法制性。
无畏的翻烧饼,没有意思,不再跟帖!
   
路云 发表于 2018-7-2 14:45:51 | 显示全部楼层
度心宽 发表于 2018-7-1 14:38
这个问题再争论,没有意思,信息不对称吧,用你上边一条证据用到下一条,
非强检器具用校准代替定期检定 ...

自己搞搞清楚好不好,谁说了非强检器具经定期检定后还需要校准啦?国家顶层法律法规根本就没有涉及校准,非强检器具怎么就不允许以校准方式溯源啦?非强检器具究竟是走法制计量的“自愿检定”,还是走非法制计量的“校准”,其选择权完全交给了企业,谁说了要用“校准”代替“非强制检定”啦?你的意思清楚得很,无非就是想把非强检器具的“检定周期”,定得比国家检定规程规定的最长期限还要长,想定多长就多长,是不是?告诉你,自从6号《公告》废止后,没门!要想任性,就别碰触法律法规的红线,老老实实走非法制计量的“校准”这条路,自己去判断是否合格,自己去确定“复校时间间隔”。

在国家顶层法律法规都没有给校准以定位的前提下,部分省市的所谓立法,无非就是怕校准这一市场行为抢了自己碗里的肉,于是利用手中的权力,采取地方保护主义的做法,用法制计量的思维方式,强行限制本该市场行为的校准,找各种理由来限制异地校准机构进入本地开展校准业务。这叫什么“法制性”啊,分明就是“地方保护主义”。真要讲“法制性”,有能耐就在本地取缔“校准”。

引起翻烧饼的根源,除了那位“学术流氓”混九规之外,还能有谁呀?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8-7-2 18:55:19 | 显示全部楼层
  鲁迅先生说过:“侮辱与谩骂决不是战斗!”,随便106楼怎么骂,怎么狡辩,我还是那句话,技术讨论中每个人都有发言权,每个人都是平等的,侮辱人格和骂街决不代表其观点正确。我在104楼不计较骂街者的谩骂,也的确耐心详细地回答了此人的以骂骂咧咧的方式“请教”的问题。当然“请教”的态度也决定了此人不会真心去看,去读,视为“一大堆废话,跟没说一样”,骂为“大粪教屎”,也在情理之中,不足为怪。
  106楼用“如果预期使用的计量要求是依据法律法规确定的,那么‘计量确认’与‘计量检定’相同”,推论出计量确认与计量检定划等号。既然“‘计量确认’与‘计量检定’相同”,却又信誓旦旦地声称“前者形成的文件就是《检定证书》/《检定结果通知书》,后者形成的文件就是《测量设备计量确认记录表》”,好好琢磨一下自己的话有多可笑吧。连什么是记录,什么是标识都搞不清楚,还奢谈什么“证实(测量设备)适合于预期使用要求”的“文件”?
  “并非由于强制要求而申请的任何一种检定”与“并非由于强制要求而进行的任何一种检定”,对“任何一种检定”而言有本质区别吗?没有“申请”何来“进行”?“任何一种检定”与“强制检定”相比,就在于“并非由于强制要求”,那位骂街者不就是一再强调非强制检定的强制性,从而达到混淆视听吗?至于骂街者下辈子还想继续保持满嘴恶臭的骂人陋习,继续当骂街砖家,为人类所不齿,那是其个人的选择,只能由他。
路云 发表于 2018-7-3 00:15:10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预期使用的计量要求是依据法律法规确定的,那么‘计量确认’与‘计量检定’相同”,推论出计量确认与计量检定划等号。既然“‘计量确认’与‘计量检定’相同”,却又信誓旦旦地声称“前者形成的文件就是《检定证书》/《检定结果通知书》,后者形成的文件就是《测量设备计量确认记录表》”,好好琢磨一下自己的话有多可笑吧。连什么是记录,什么是标识都搞不清楚,还奢谈什么“证实(测量设备)适合于预期使用要求”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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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楼的“学术流氓”睁大眼睛看看清楚,这是我推论的吗?臭不要脸的老不正经。计量确认过程的记录不是文件是什么?标识也能算是文件?猪脑的见识,还好意思耻笑别人。看看GB/T19022对证明每台测量设备是否满足规定的计量要求所形成的文件是如何规定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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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九规,你不是信誓旦旦的说无论非强检器具无论检定还是校准,都要做计量确认吗?都需要颁发“聘书”和“上岗证”吗?你那“聘书”和“上岗证”都是依据什么来颁发的?见证材料呢?你们家的每把普通游标卡尺、每只百分表的计量确认过程记录不需要做吗?没有这份记录,你凭什么说经检定合格的,不满足使用要求而张贴“禁用”标识;经检定不合格的,满足使用要求而张贴“合格”标识继续使用啊?你拿不出证据,就说明你就是存心恶意在这里搅局的“学术流氓”。

“并非由于强制要求而申请的任何一种检定”与“并非由于强制要求而进行的任何一种检定”,对“任何一种检定”而言有本质区别吗?

看看这位猪脑的智商,“申请”是客户的自愿行为,“进行”是承检机构的行为,这不是本质区别是什么?“非强制检定”强制谁申请啦?强制谁定点啦?强制谁备案啦?这不是与“强制检定”的区别是什么?是我混淆视听,还是你将“非强制检定”与“校准”混为一谈混淆视听啊?老不正经的“混九规”,你喜招好挨骂,不成全你的确是对不起你那绞尽脑汁的煞费苦心。你“横眉冷对千夫指”,“死猪不怕开水烫”,不将恶劣学风带入棺材誓不罢休的“拧种”秉性,还有什么高招,尽管使出来,好让广大量友见识见识本论坛空前绝后的“学术流氓”有多流,“学术无赖”有多赖。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8-7-3 01:02:18 | 显示全部楼层
  骂人是没有用的,110楼也不要只会复制粘贴,还是稍微用一下自己“猪脑的智商”好好学习一下国家标准吧。“申请”是客户的自愿行为,“进行”是承检机构的行为,难道他们针对的“任何一种检定”不是同一个吗?不是“并非由于强制要求”的那同一个检定吗?
路云 发表于 2018-7-3 23:52:5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8-7-3 03:55 编辑

111楼的学术流氓的确是做贼心虚,自己从来不敢用标准的原文举证,篡改标准原文正经歪念的拙技已经不知道用了多少回了,无非就是想达蒙混忽悠之目的。所以也最怕别人贴出标准原文来点他的七寸之穴。

你们规家是游标卡尺和百分表,是你自己要求承检机构为你进行检定的,还是承检机构主动要为你进行检定的啊?你自己不知道吗?那你的确就是“猪脑的智商”,时时刻刻想模仿人说话,可惜你长了一副猪脑,不识意,听不懂人话。

这个不要脸的“拧种”、“无赖”,永远都不敢,也不可能晒出他那《测量设备计量确认记录表》,只会用这张“学术流氓”的豁嘴,叽叽歪歪、东扯西绕、答非所问的施展恶劣学风,明目张胆的与国家法律法规唱对台戏,还要美其言说成是“公平、平等、自由的表达”。这位“学术流氓”所谓的公平、平等、自由就是错了也可以不认错,可以坚持错,哪怕是违法的言论也可以公平、平等、自由的表达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8-7-4 00:27:09 | 显示全部楼层
  112楼可以不顾廉耻继续天天骂,但不管112楼如何叫骂,本人在技术论坛中也不会参与讨论哪一个人“做贼心虚”,更不会像极少数、极个别人那样天天在论坛中骂街。计量论坛创建的初心本来就是为大家提供一个计量技术“公平、平等、自由地表达”的平台,而不是提供讨论哪个人做贼心虚的场所,更不是提供天天骂街的擂台,我坚信这才是广大计量工作者的共同愿望,
默默潜水的鱼 发表于 2018-7-4 09:08:14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强制计量器具
路云 发表于 2018-7-4 16:14:29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看清了113楼这位“学术流氓”没有,到现在已是理屈词穷无言以对,还能谈得出什么技术问题啊。都已被广大量友料死了看透了的“学术流氓”、“学术无赖”、“拧种”,不要说什么极少数、极个别了,而是天天挖空心思在论坛里“搅屎”、找骂、招骂、空前绝后的老不正经“独孤丁”。除了在忽悠新量友那里能够找到一席之地外,在老量友中几乎就视其为本论坛的“瘟神”,没人愿意搭理。这位“学术流氓”真可谓是“脱掉裤子打老虎”,不仅胆大,而且脸皮厚。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8-7-5 12:57:14 | 显示全部楼层
115楼除了会跳着脚,扯破嗓子天天骂街,还会什么呢?继续骂吧,难道说骂破天你的歪理邪说就变成真理了?呵呵呵。
路云 发表于 2018-7-5 14:25:48 | 显示全部楼层

116楼的“学术流氓”,你除了会施展恶劣学风“搅屎”之外,你还会干什么?一份非强检器具游标卡尺或百分表的《测量设备计量确认记录表》到现在都拿不出来,你说你还谈什么技术呀?还要不识相的给脸不要脸,厚颜无耻、没羞没臊、没完没了的找骂招骂,真是贱的难受。

“申请”是客户的自愿行为,“进行”是承检机构的行为,难道他们针对的“任何一种检定”不是同一个吗?不是“并非由于强制要求”的那同一个检定吗?

大家看看,这是不是猪脑的智商。那“强制检定”与“非强制检定”是不是都是承检机构依据检定规程进行的那个“检定”啊?该闭嘴上精神科就医啦“拧种”。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8-7-5 14:48:00 | 显示全部楼层
  “强制检定”与“非强制检定”当然都是承检机构依据检定规程进行的那个“检定”,但请117楼别只顾一味强调“强制”这个词,却瞪着一双大眼愣是假装看不见那个“非”字,“强制”前面加个“非”字,变成了“非强制”,这与“强制”可是有着天壤之别。117楼的骂人砖家,用他自己的骂街语言照照他自己,这位“拧种”是不是“该闭嘴上精神科就医啦”?呵呵。
路云 发表于 2018-7-5 16:07:2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8-7-4 20:09 编辑

加不加“非”对承检机构所实施的检定过程来说,有什么天壤之别呀?检强检压力表与检非强检压力表的过程有什么不同啊?所出具的《检定证书》有什么不同啊牛逼无赖?搞搞清楚,加不加“非”那是法制监督管理的要求,检定过程不是相同的过程是什么?狗屁不懂还在这里学人话嚼舌。你自己自愿申请的检定,与承检机构主动为你的检定,前者是主动申请,后者是被动接受,怎么就没有天壤之别啦?臭不要脸的。少那么多废话,不想做“学术流氓”想谈技术就老老实实将那份《测量设备计量确认记录表》晒出来,否则你就是骨头发酥嘴犯贱,在这里招骂。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8-7-6 12:3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的问题很明确:请问“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具体是什么概念?
  当然,在只知道骂人的砖家眼中,加不加“非”,有什么天壤之别呀?强检与非强检,礼貌和非礼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人和非人,地球和非地球,加不加“非”字,都是一样一样的,哪有有什么天壤之别,管它有没有个“非”字,在这种人眼里都一样,用不着回答,谁要回答说有差别一样都是“招骂”,一样想骂就骂,一样可以像“流氓”一样,天天都可以“臭不要脸的”、“骨头发酥嘴犯贱”不停地骂。
路云 发表于 2018-7-6 15:45:23 | 显示全部楼层

120楼这位臭不要脸的“学术流氓”又在这里断章取义的偷换概念,JJF10019.22条“自愿检定”的术语定义明明说的是“并非由于强制要求申请的任何一种检定”,可从这位“学术流氓”嘴里出来就成了“并非由于强制检定要求进行的任何一种检定”。谁回答像你这么不要脸啊?谁像你这么喜招好挨骂呀?你们规家那么多以检定方式溯源的非强检计量器具,一份《测量设备计量确认记录表》都没做吗?你不晒出来,插一次嘴搅屎,我就要骂你一次,臭不要脸的贱骨头。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8-7-6 20:12:26 | 显示全部楼层
骂吧,骂吧,继续天天骂大街!除了扯破嗓子骂街,121楼之人还会什么?呵呵。
路云 发表于 2018-7-6 22:57:10 | 显示全部楼层

122楼这个“死猪不怕开水烫”的贱骨头,你除了会东扯西绕、答非所问、正经歪念、不举证不演示的胡搅蛮缠、胡说八道之外,你又会干什么?我除了不会像你这样毫无学术道德底线的施展恶劣学风之外,还有一个爱好,就是专骂“学术流氓”。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8-7-7 12:24:24 | 显示全部楼层
  自2011年国家发布JJF1001-2011,将“校准”从1998版的8.11条(8是关于“测量标准”的术语)改为4.10条(4是关于“测量”的术语),而将“检定”保留在“法制计量”中(2011版为9.17条,1998版为9.11条,均在第9条“法制计量和计量管理”术语中)以来,我的观点一直是,“检定”一词是法制计量的术语,“校准”一词是市场行为的术语,因此未来的计量法早晚有一天会用“检定”代替“强制检定”,用“校准”代替“非强制检定”。在本主题帖41楼疑问3中我曾经讲到:如果当年有术语“校准”,相信就不会有强检与非强检之分,而是检定与校准之分了。强制检定就会定义为“检定”,非强制检定就会定义为“校准”,也就不存在现在这么麻烦的状况了,用不着费劲“‘科学的’、‘合理的’来解释当今的‘校准’”,解释非强检和强检的区别了。得到的结果是骂街砖家的一通痛骂。
  但国家计量工作的改革势在必行,改革的方向任何人都无法阻挡。本论坛另一个主题帖给大家提供了2018年7月我国《计量法》送审稿修改稿,大家可以一读,虽然并非正式发布实施的文本,大家仍然可以感觉到计量法未来的发展方向。该版本值得我们重点关注非常重要的修订,我认为至少有以下几点:
  计量校准将纳入计量法调整范围。
  新版计量法将没有了强制检定与非强制检定之分,而有了检定与校准之分。
  今后似乎一提到“检定”就应该是“强制检定”,“校准”则相当于原来的“非强制检定”。因此,送审稿的检定范围保留原来的强制检定范围,同时扩展了司法鉴定和行政执法两个方面,(强制)检定变成了6个方面。“两个标准”突出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企业最高计量标准如果并不作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使用,将不再强制进行计量标准考核。
  检定、校准、比对均被列入量值溯源的合法手段。
  没有了检定必须执行检定规程的规定,改为“应当执行相关计量技术规范”,从而消除某些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必须强制检定而没有检定规程,造成的检定机构和使用单位必有一方违法的奇怪现象。
  计量结果的管理专列为一章,计量结果和测量过程控制纳入计量法,“计量要求”的提法跃然纸上,明确区分了测量过程的计量要求与检定规程的要求,“计量法”将摆脱原来纯“器具法”的狭隘,向着“量值法”或“测量法”方向发展。
  提出了“军民融合”,扩大军地资源共享、共用,构建军民协调统一的计量规范体系和计量监督体系的理念,军工系统计量机构面向社会提供计量服务将执行计量法规定。
  老版本的四次修改内容反映在新版本中,例如取消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保留型式批准和型式评价。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8-7-7 12:37:02 | 显示全部楼层
  123楼的计量资深人士严重混淆“强制”与“非强制”,在“强制”与“非强制”之间划等号,这种小学生都能区分的“是”与“非”,硬被画了等号,还有脸在那里振振有词、恶狠狠地叫骂,就让123楼骂吧,骂吧,继续天天骂大街!除了扯破嗓子骂街,散发点污言秽语污染点计量论坛的语言环境,丝毫阻挡不了计量管理改革的浪潮,阻挡不了历史发展滚滚车轮!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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