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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ddmhtggw

[概念] 请问“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具体是什么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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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7 16:18:48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看清了124楼的这位“学术流氓”没有,正儿八经要他晒出的《测量设备计量确认记录表》死皮赖脸到现在都不晒,却开始东扯西绕答非所问的讲一大堆八字还没一撇的事情。费什么劲呀,只有你这个猪脑的智商才会觉得费劲。除了你之外,没有人拎不清什么是“强检”,什么是“非强检”,更没有谁像你这个牛逼无赖一样将“非强检”与“校准”划等号。问你们规家的游标卡尺和百分表,是你自己要求承检机构为你进行检定的还是承检机构主动要为你进行检定的,你回答了吗?问你这些非强检器具是否都做了计量确认,有没有做计量确认记录,有就晒出来,你回答了吗?口口声声这也懂那也明白,一口咬定这些非强检器具都要做计量确认,都要颁发“证书”、“上岗证”,可让你正面回答这些不是问题的问题,晒出证据怎么就那么费劲呢?你“学术流氓”不东扯西绕,不答非所问,正面回答这几个问题不就什么都清楚了吗。

你一个臭不要脸的老不正经,处处都在无中生有的造谣诬陷。臭婊子跟我说清楚,我哪层楼哪句话说了“强制”=“非强制”啦?把截图晒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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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将JJF10019.22条“自愿检定”的术语定义原文“并非由于强制要求而申请的任何一种检定”,解读成“并非由于强制检定要求而进行的任何一种检定”,这是哪个婊子在这里划等号啊?

发表于 2018-7-7 19:00:06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必要再次强调和重复楼主的问题,问题的标题是“请问‘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具体是什么概念?”。某个骂街砖家既然很想了解“计量确认”的概念,迫切想学习计量确认活动的质量记录怎么办,就请客气点另行开辟主题帖,专门探讨“计量确认”的定义和操作方法。但,需要提醒的是,骂骂咧咧地求教是不会有人教他的。
  关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具体是什么概念?”,我已经在本主题帖回答得够详细,够清楚了,相信除了骂街砖家这种人压根就一门心思地骂大街,没有诚心诚意回答或学习“非强制检定”具体是什么概念之外,所有的人应该都看明白了,本论坛刚刚有量友提供的2018年7月的《计量法》送审稿修改稿也提供了“非强制检定”的改革方向,可供大家在探讨中参考。所谓的“自愿检定”是不是也会被“校准”所取代,大家可以思考,因为不是楼主要求讨论的主题,我就不发表看法了。
发表于 2018-7-7 23:46:38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具体是什么概念?

1、符合JJF1001-20119.22条“自愿检定”的计量器具;

2、可以按法制计量的要求以检定方式溯源,也可以按非法制计量的方式以校准方式溯源;

3、如以检定方式溯源,没有定点和备案的法律强制性要求;

4、以检定方式溯源的,其“检定周期”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以校准方式溯源,其合格与否的结论与“复校时间间隔”由企业经“计量确认”后自行确定。

以上4点回答了楼主的问题没有?哪一点不对?哪一点需要补充完善?说这些器具无论是检定还是校准,都需要经过“计量确认”的是你,说要发“聘书”、“上岗证”的也是你。到现在都已经几层楼啦?你们家的《测量设备计量确认记录表》呢?“学术流氓”你够清楚什么?“学术无赖”你够明白什么?

“计量确认”需要另辟主题吗?现在都拿不出“计量确认”的证据,另辟主题你就能够施展戏法变出来?别再演戏啦,你就是一不折不扣,名副其实,一致公认的“学术流氓”。

发表于 2018-7-8 14:20:31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具体是什么概念?
  答:一句话,国家明令强制检定以外的所有计量器具均可进行非强制检定。符合JJF1001-2011第9.22条“自愿检定”的计量器具属于非强制检定范畴的计量器具“之一”,而不是全部。
  刚刚有量友提供了《计量法》2018年7月送审稿修改稿,虽然不是正式有效版本,但其中第二十三条可供我们参考:“目录中直接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司法鉴定、行政执法的计量器具实行计量检定”,“实行计量检定以外的其它计量器具应当采用计量校准、计量比对等方式进行量值溯源”。其中的“检定”即为当前所说的“强制检定”,“计量校准、计量比对”即为当前所说的“非强制检定”。今后将不再有强制检定与非强制检定之分,只存在检定与校准(含比对)之分。
  今后的计量法不再是单纯而狭隘的“器具法”,溯源方式也不再是单一的“量值传递”,溯源方式将可分为检定方式、校准方式和比对方式。如果以检定方式溯源,就是指当前的“强制检定”,“检定”将必须按定点、定期和备案的法律强制性要求,非强制要求的溯源方式可以用校准或比对方式,不存在“强制”只存在“能力”的要求。
  “计量确认”不是“溯源”方式,而是对溯源后的测量设备能否满足预期使用要求的评判,是包括溯源活动在内的另一项更大型的计量活动。骂人砖家刻意把“计量确认”与“量值溯源”两种计量活动搅成一锅粥是别有用心,骂人砖家是不是“学术流氓”让我们用时间和事实加以证明。
  我已经说过,楼主的问题是“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具体是什么概念”,并没问计量确认。如果这位骂街砖家真的想学习计量确认的知识,就请诚心诚意并虚心地另辟主题帖向量友们求教,而不是骂骂咧咧的态度“讨教”,骂骂咧咧讨教是不会有人会理睬你的!
发表于 2018-7-8 22:50:12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句话,国家明令强制检定以外的所有计量器具均可进行非强制检定。符合JJF1001-20119.22条“自愿检定”的计量器具属于非强制检定范畴的计量器具“之一”,而不是全部。

什么叫“之一”呀?“之二”是什么?“之三”又是什么?有屁放一半,这也叫公平、平等、公正?

刚刚有量友提供了《计量法》2018年7月送审稿修改稿,虽然不是正式有效版本,但其中第二十三条可供我们参考:“目录中直接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司法鉴定、行政执法的计量器具实行计量检定”,“实行计量检定以外的其它计量器具应当采用计量校准、计量比对等方式进行量值溯源”。其中的“检定”即为当前所说的“强制检定”,“计量校准、计量比对”即为当前所说的“非强制检定”。今后将不再有强制检定与非强制检定之分,只存在检定与校准(含比对)之分。

一份根本没有正式颁布实施的送审稿也搬出来嚼舌,有意义吗?到底是想作为依据呢?还是想作为证据呢?二十三条也仅仅是说“计量器具”,并没有说是“计量标准器具”还是“工作计量器具”。再说条款也只是说“应当采用”,并没有强制规定“必须采用”,你以为你捞到了一根救命稻草啊。连第十四条都明确规定,除国家基/标准以外的计量标准都允许检定、校准、比对三种方式。

送审稿说了“经检定的还要做‘计量确认’”吗?说了“经检定合格的不准使用”吗?说了“经检定不合格的可以继续使用”吗?说了“检定周期”可以由你这位“学术流氓”任性确定吗?

“计量确认”不是“溯源”方式,而是对溯源后的测量设备能否满足预期使用要求的评判,是包括溯源活动在内的另一项更大型的计量活动。

搅成一锅粥啦?自己这么说,自己却拿不出游标卡尺和百分表的计量确认证据,这已经就是铁的事实,还需要时间来证明吗?你就是一不折不扣的,臭不要脸的“学术流氓”,谁还有兴趣来理睬你这号喜招好挨骂的“学术无赖”呀。

发表于 2018-7-9 00:19:3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说的非常清楚了,国家明令强制检定以外的所有计量器具均可进行非强制检定,自愿检定理所当然属于非强制检定,受顾客要求的检定虽然并不“自愿”,也并非国家强制,因受顾客的要求不得不进行检定,也仍然是非强制检定。另外有的测量设备只需知道其计量特性,检定机构按检定规定出具了检定证书,这种检定也是非强制检定。
  属于非强制检定的测量设备尽管进行了“检定”,这种“检定”也仅仅起到了校准作用,送检单位也只当作进行了“校准”处置,该进行计量确认的还是要进行计量确认。
  “一份根本没有正式颁布实施的送审稿”并不是“搬出来嚼舌”,而是说明未来计量法的发展动向,说明“非强制检定”未来的去向。未来将不再使用“强制检定”与“非强制检定”的术语,代以使用“检定”与“校准”的术语,这将是“一根稻草”还是“改革趋势”,可以用时间证明。不管130楼把计量法送审稿污蔑为“嚼舌”还是污蔑为“稻草”,不管怎么污蔑这个改革,正如原国家局总工程师所说的计量法的换版已经迫在眉睫,势在必行,实现计量法换版的时间不会太长。
  我也再次声明,本主题帖讨论的核心是“非强制检定”的概念,不是“计量确认”的概念,有人再三再四偷换概念,试图转移话题,本人绝不会上当。就凭此人用骂街手段“讨教”的态度,连中国传统道德底线都没有,对这种人,信息没有人会赐教,本人也将拒绝回答。
发表于 2018-7-9 15:23:45 | 显示全部楼层

受顾客要求的检定虽然并不“自愿”,也并非国家强制,因受顾客的要求不得不进行检定,也仍然是非强制检定。

对照JJF10019.22条“自愿检定”定义:并非由于强制要求而申请的任何一种检定。大家看看,127楼这位“学术流氓”是不是猪脑的智商,居然说这种“申请”不是自愿,难道这个“申请”是承检机构被迫的?蠢货。

另外有的测量设备只需知道其计量特性,检定机构按检定规定出具了检定证书,这种检定也是非强制检定。

只需知道计量特性,需要检定吗?需要下结论吗?需要按检定规程规定的周期出具《检定证书》吗?蠢货。

属于非强制检定的测量设备尽管进行了“检定”,这种“检定”也仅仅起到了校准作用,送检单位也只当作进行了“校准”处置,该进行计量确认的还是要进行计量确认。

臭不要脸的东西,你们家的游标卡尺和百分表是当作“校准”处置还是当作“检定”处置呀?迟迟不晒出《测量设备计量确认记录表》,是不是表明你们规家的非强检器具从来不承认“检定”,但又从来不需要做“计量确认”啊?你凭什么说经检定合格的不能用,经检定不合格的可以继续使用啊?这不是技术问题吗?这不是你自己说的“非强检器具都有做计量确认吗”?是我在偷换概念转移话题,还是你在这里东扯西绕答非所问呀?分明是被我驳得理屈词穷无言以对,还要煮熟的鸭子嘴硬说“绝不上当”。大家看看可笑不可笑,拿出证据证明自己的观点正确也叫“上当”。一副“拧种”的自画像,惟妙惟肖淋漓尽致的展现在大家面前。

未来将不再使用“强制检定”与“非强制检定”的术语,代以使用“检定”与“校准”的术语

无论怎么“代之使用”,非强检器具的检定,是不可能从市场上绝迹的,经检定后的计量器具,也不可能再去重复做什么“计量确认”。

一副猪脑的智商,大粪教屎的臭水平,还好意思指望别人来“讨教”,回去找面镜子孤芳自赏吧。但愿你这瘟神早日滚蛋,好让郎中得以清闲。

发表于 2018-7-9 18:17:48 | 显示全部楼层
  132楼之人并无学习和探讨计量技术问题的诚心,更不用说虚心求教了。本主题帖一个简单的关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概念问题,已经讨论了130多个楼层,除了大家苦口婆心对某个并无学习欲望的人的耐心讲解,剩下来约有一半的帖子是骂人砖家的满街叫骂声,对这种一心只钻研骂街的“学术流氓”,可谓病入膏肓,不可教也。如果此人在本主题帖继续捣乱与谩骂,本人将停止对此人的技术辅导和道德品质的教育,任其不知廉耻,满口恶臭地叫骂,不再理睬,特此声明。
发表于 2018-7-9 23:35:4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8-7-9 03:37 编辑

133楼的“学术流氓”你还好意思在这里谈技术问题呀,本主题帖一个简单的关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概念问题,说“无论检定还是校准,都要进行计量确认”的是不是你这位“学术流氓”?说“检定合格的也可以不颁发‘聘书’或‘上岗证’,说检定不合格的也可以颁发‘聘书’或‘上岗证’”的是不是你这位“学术无赖”?让你把非强检计量器具的《测量设备计量确认记录表》晒出来,到现在已经130多楼了,你都仍然在这里东扯西绕答非所问吗。到底是“诚心探讨”还是“存心恶搞”,是“虚心求教”还是“恶意搅局”,大家都看得一清二楚。本论坛空前绝后的,也是大家一致公认的“学术流氓”,一贯混迹论坛的老不正经,自封为“拧种”的“混九规”,被大家罢免“版主”职位,被逐出版主团队的“学术无赖”,当你的嚣张嘚瑟气焰已荡然无存,现已沦落到日落黄花灰头土脸,一只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居然还厚颜无耻的奢谈“技术辅导和道德品质教育”,你还真好意思在此论坛充当起“祖师爷”来啦,想拿范爷那个“国家精神造就者奖”都快想疯了吧?谁让你理睬啦?臭不要脸的东西一直都在这里东扯西绕答非所问的搅局,你“声明”什么?不正面回答问题,就趁早闭嘴滚远一点,滚得越远越好。你继续搅局我就继续骂,铲除恶劣学风,这是必须的。

发表于 2018-7-14 20:56:14 | 显示全部楼层
每次看到这些文字类的是是非非头就大,还好有论坛人帮忙解答
发表于 2018-7-15 13:32:52 | 显示全部楼层
  137楼的帖子除了恶意谩骂,别无新意。对于非强制检定来说,检定结果仅仅是测量设备的“体检证明”,是被检测量设备“身体健康状态”的证明而已,至于该测量设备能否“受聘上岗”则是由“用人单位”的“招聘机构”将“体检结果”与“岗位标准”相比较进行验证,满足预期使用要求(岗位标准)的发给“聘书”或“上岗证”(计量确认标识),而不是凭“体检证明”(检定合格证书或检定结果报告单)不经“招聘机构”发给“上岗证”直接上岗工作。满足检定规程的测量设备只能证明其身体状况符合一个“健康人”的标准,但健康的人不一定满足岗位标准的要求,一个极其简单的例子是身体健康的彪形大汉不一定满足参加百米跑奥运赛。
  论坛中每个人都一直把自己摆在与广大量友是同行,是朋友的角色,与广大量友相处是平等的、友善的、和睦的。对极少数热衷于在公众媒体上骂街,在技术讨论与学习中不学无术之人来说,任何一个人充当其“技术辅导和道德品质教育”的“祖师爷”都绰绰有余,对于有骂街恶习的人来说,每一个人都是“国家精神造就者奖”。
  针对137楼的“请求”,我要再次声明,本主题帖讨论核心是“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概念,并非“计量确认”,本人对“计量确认”的回答只能适可而止。如果137楼的确急需学习“计量确认”,需要“正面回答”,就请抱着虚心学习的态度另辟主题帖,否则自己“就趁早闭嘴滚远一点,滚得越远越好”,如果不知羞耻,本性难移,像他137楼公开发誓的那样,坚持“继续搅局,继续骂”,可以自便。但我相信“铲除恶劣学风”,“这是必须的”,是迟早的事!
发表于 2018-7-15 15:32:26 | 显示全部楼层
够恶毒的,自己占了136楼,出言不逊,然后,在137楼预先挖个大屎坑,等对方来跳!

没关系,我来填上这个坑!我可没有什么请求,只是让大家看看,什么叫做“恶劣学风”,究竟是什么样的人品,什么样的道德,究竟知道不知道羞耻!

136楼这种事先就侮辱楼下,辱骂楼下的帖子,在这个计量论坛,恐怕可以说是空前绝后的了!
发表于 2018-7-15 23:31:31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非强制检定来说,检定结果仅仅是测量设备的“体检证明”,是被检测量设备“身体健康状态”的证明而已,至于该测量设备能否“受聘上岗”则是由“用人单位”的“招聘机构”将“体检结果”与“岗位标准”相比较进行验证,满足预期使用要求(岗位标准)的发给“聘书”或“上岗证”(计量确认标识)

“学术流氓”就是“学术流氓”,无需我多言,大家有目共睹。你们规家的“用人单位”的“招聘机构”将“体检结果”与“岗位标准”相比较进行验证的“证明”在哪里?为什么不敢晒出来呀?要请多少遍呀臭不要脸的?你“混九规”跟谁平等啦?跟谁友善啦?跟谁和睦啦?你老不正经的“搅屎棍”,啥时候消停过不搅屎啊?啥时候不嘴贱难耐骨头发酥的喜招好挨骂呀?

发表于 2018-9-5 08:29:58 | 显示全部楼层
就是出强检以外的计量器具哈!
发表于 2018-9-5 12:09:0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问题很简单啊,为什么这么多争论?去问问评审的人不就知道了,评审员说不能延期你搞再多也没用?没见过延期的,倒是有缩短的,以前讲的检定应该是泛指检定和校准吧,所以有说法是自行确定检定方式和周期,实际现在只要是检定就必须按照检定规程来,你可以自行确认检定周期,但必须在检定证书给的有效期内,也就是可以提前,但不能延期,校准就不一样了,没有有效期,这个才是可以完全自行确认有效期的,但实际工作中,一般也是按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建议的有效期来,因为你随意延期的话,评审员会问你原因和依据的,很多人免得麻烦就不会延期。还有就是计量确认是针对校准证书的吧,检定证书有合格性判定,合格就是合格,不合格就是不能用,不需要你再去确认。
发表于 2018-9-17 15:38:23 | 显示全部楼层
springwood 发表于 2018-9-4 16:09
这个问题很简单啊,为什么这么多争论?去问问评审的人不就知道了,评审员说不能延期你搞再多也没用?没见过 ...

你说得很在理。不过有一点需要注意,就是《计量法》及其《计量法实施细则》至今尚未涉及校准。所以,谈及“检定”,那就是法制计量,必须依法依规。不可能像那位“学术流氓”所说的那样,非强检器具的检定结论不具有法律效力,是否合格,是否能用得由他说了算。可真要他拿出“计量确认员”的聘书,和经检定的非强检器具的“上岗证(计量确认记录表)”证据来证明是他说了算时,就装成了一副死相,玩起了“失联”。

发表于 2019-1-31 17:08:47 | 显示全部楼层
即使是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也不可以自行决定检定周期吧,我理解这里所说的检定周期应该是送检的间隔时间,依据规程检定证书周期是一年,但是企业可以每二年或三年送检一次。
发表于 2019-2-1 13:54:1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9-1-31 17:57 编辑
xccys2004 发表于 2019-1-30 21:08
即使是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也不可以自行决定检定周期吧,我理解这里所说的检定周期应该是送检的间隔时间,依 ...

这种理解是不对的。超过检定周期的器具,属于不合格计量器具。继续使用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并依据《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五)款之规定予以处罚。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必须禁用,撤离现场进行物理隔离,固定安装的测量设备应在醒目处张贴“禁用”标识,以防误用。

发表于 2020-6-5 12:31:34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一下: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送审稿修订稿)》的说明(发布时间: 2018-07-13 10:27  来源: 司法部政府网)
(五)完善计量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计量技术规范是保证量值准确可靠的技术规则,是规范计量活动的行为准则,需要面向包括计量检定、计量校准在内的各种计量活动,并随着计量的发展和社会需求的变化不断完善。计量法作为约束调整计量活动的基本法,应从系统的角度对计量技术规范提出要求。因此,计量法需要对计量技术规范做统一规定,即“计量检定、计量校准及其他量值传递及溯源活动应当执行相关计量技术规范”。同时,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各部门、各地实际制定部门和地方计量技术规范,作为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有益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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