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8-5-15 22:58 编辑
1、既然计量法和计量法实施细则所说计量器具包括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和非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而这两部法律法规要求全部做周期检定,哪怎么还允许进行校准呢?进行校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退一步说,计量法制定的时候尚无校准的概念,那么是不是说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校准是不合法的? 答:我早就说了计量法的修改工作已严重滞后,三十年前制定两部法律法规时,国内根本就没有“校准”的概念与活动,因此“校准”根本就没有在法律层面上给予应有的地位与说法。我在35楼就已经回答了你的疑问3,你不能用当年这两部完全不适用于当今现实“校准”情况的法律法规,来解释“校准”的合法性。“校准”到目前为止,仍然不属于法制计量的范畴,我们只能用“科学性”、“合理性”去解释。 2、现在企业、事业单位也有大量自己使用的计量器具(测量仪器)未送检(只做不定期的校准),这些计量器具的测量结果也只在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企业、事业单位对使用的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自己做确认,对结果负责,不属于法制计量的计量器具。这与现存法律法规不是存在矛盾吗?
3、现在企业、事业单位的这类计量器具该如何处理?
答:不矛盾,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非强检器具不允许校准。对于这部分器具,其溯源方式是走法制计量的“检定(自愿检定)”,还是走非法制计量的“校准”的选择权交给了企业,企业完全可以自由选择。但如果一旦确定,那就按各自的游戏规则实施。为什么一定要走法制计量的检定,又不想执行计量检定规程(违法行为)呢?《检定证书》给出的有效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不是如某人所说的“可视为无效”,在他的眼里,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检定证书》),他可以我行我素的予以拒绝接受,他说合格就合格,他说不合格就不合格,他想有效期多长就多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