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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请问“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具体是什么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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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onghuazhang 发表于 2018-5-16 09:02:34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8-5-15 17:04
1、计量法和计量法实施细则中所提到的计量器具都是指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答:计量法和计量法实施细则所 ...

1、既然计量法和计量法实施细则所说计量器具包括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和非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而这两部法律法规要求全部做周期检定,哪怎么还允许进行校准呢?进行校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退一步说,计量法制定的时候尚无校准的概念,那么是不是说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校准是不合法的?
2、现在企业、事业单位也有大量自己使用的计量器具(测量仪器)未送检(只做不定期的校准),这些计量器具的测量结果也只在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企业、事业单位对使用的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自己做确认,对结果负责,不属于法制计量的计量器具。这与现存法律法规不是存在矛盾吗?
3、现在企业、事业单位的这类计量器具该如何处理?
laohu110 发表于 2018-5-16 09:42:55 | 显示全部楼层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以外的其他计量器具这个概念您从哪认知的???
woosize 发表于 2018-5-16 09:56:01 | 显示全部楼层
强制检定系公益性职能履行;非强检不具法制性,含营利性质,对法定计量所未来定位,即使定义为“检定”,其营收亦不能纳入财政收入,政府现鼓励地方所改制,鼓励检定/校准分离。
路云 发表于 2018-5-16 18:31:1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8-5-15 22:58 编辑
zonghuazhang 发表于 2018-5-15 13:02
1、既然计量法和计量法实施细则所说计量器具包括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和非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而这两部法 ...

1、既然计量法和计量法实施细则所说计量器具包括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和非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而这两部法律法规要求全部做周期检定,哪怎么还允许进行校准呢?进行校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退一步说,计量法制定的时候尚无校准的概念,那么是不是说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校准是不合法的?

答:我早就说了计量法的修改工作已严重滞后,三十年前制定两部法律法规时,国内根本就没有“校准”的概念与活动,因此“校准”根本就没有在法律层面上给予应有的地位与说法。我在35楼就已经回答了你的疑问3,你不能用当年这两部完全不适用于当今现实“校准”情况的法律法规,来解释“校准”的合法性。“校准”到目前为止,仍然不属于法制计量的范畴,我们只能用“科学性”、“合理性”去解释。

2、现在企业、事业单位也有大量自己使用的计量器具(测量仪器)未送检(只做不定期的校准),这些计量器具的测量结果也只在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企业、事业单位对使用的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自己做确认,对结果负责,不属于法制计量的计量器具。这与现存法律法规不是存在矛盾吗?

3、现在企业、事业单位的这类计量器具该如何处理?

答:不矛盾,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非强检器具不允许校准。对于这部分器具,其溯源方式是走法制计量的“检定(自愿检定)”,还是走非法制计量的“校准”的选择权交给了企业,企业完全可以自由选择。但如果一旦确定,那就按各自的游戏规则实施。为什么一定要走法制计量的检定,又不想执行计量检定规程(违法行为)呢?《检定证书》给出的有效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不是如某人所说的“可视为无效”,在他的眼里,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检定证书》),他可以我行我素的予以拒绝接受,他说合格就合格,他说不合格就不合格,他想有效期多长就多长。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8-5-17 00:24:21 | 显示全部楼层
  “只有测量设备已被证实适合于预期使用要求并形成文件,计量确认才算完成”,计量检定是“查明和确认测量仪器符合法定要求的活动”,一个是满足预期使用要求,另一个是符合法定要求(符合检定规程的要求),因此请不要混淆计量确认和计量检定这两个概念。对于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而言,满足预期使用要求不一定满足检定规程的要求,同样满足检定规程的要求也不一定就满足预期使用要求。计量器具检定是否合格的判定权是计量检定员,而测量设备是否满足使用要求的判定权是计量确认员。使用单位的计量确认员对满足预期使用要求的测量设备,“他说合格就合格”,对不满足预期使用要求的测量设备,“他说不合格就不合格”。同样计量确认间隔也不是检定周期,检定周期是检定规程的规定,任何人不能更改。但计量确认间隔是使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规定,使用单位“他想有效期多长就多长”。
路云 发表于 2018-5-17 15:13:4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8-5-16 19:19 编辑

没有人将“计量确认”与“计量检定”混淆,将“非强制检定”与“校准”混为一谈的恰恰是这位“混九规”。检定本身就是判定测量设备是否符合法定的计量要求。你计量要求(使用场合对测量设备的计量要求)不是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确定的,这也不是那也不是,没有一样是法律法规的要求,你吃饱了撑着为什么要送检啊?你不会送校吗?你是拿承检机构当猴耍是不是?别人依据法律法规的劳动成果(出具的《检定证书》)还当不了你这位“学术流氓”的一言九鼎是不是?让你把现场所使用的测量设备有效期长于《检定证书》有效期的证据晒出来给大家看,让你晒几份普通游标卡尺、百分表的《计量确认记录表》给大家看,已经多长时间啦,你“混九规”到现在为止,不还是这副死相吗。

zys0804 发表于 2018-5-17 15:58:12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8-4-21 20:40
不用谢,大家都是来论坛交流学习的,我认为您28楼的理解也是非常到位的。我只是觉得,法制计量就是法制计 ...

感谢路老师的讲解,让我对强检、非强检的理解受益匪浅
lulaibin 发表于 2018-5-17 16:48:20 | 显示全部楼层
你提的这个问题实质上是国家计量主管部门不作为的问题。国家计量法迟迟不出台,李总理“放管服”想规范管理解放企业,但国家计量管理部门对强检和非强检出了一堆不能自圆其说系列陈腐制度,早就不能指导现今飞速发展的计量工作了。下面群里的“路云”和“规矩湾锦苑”是很有思想的人,有不同见解、产生矛盾理所当然。国家计量管理部门不作为的事还不止于此,还有认证、授权各自为政的事。闲时再聊。
路云 发表于 2018-5-17 23:07:13 | 显示全部楼层
lulaibin 发表于 2018-5-16 20:48
你提的这个问题实质上是国家计量主管部门不作为的问题。国家计量法迟迟不出台,李总理“放管服”想规范管理 ...

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的修订工作已严重滞后已是不争的事实,尽管当下在这种政府主管部门不作为的情况下,各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以及各企业,都在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框架下运作,没有出现有违计量法的情形。即使有违法行为,也有相应的处罚法规为依据。更没有现场所使用的计量器具的合格与否的结论与《检定证书》或《检定结果通知书》不一致,或有效期长于《检定证书》给出的有效期的现象出现。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没有涉及“校准”,那么对于非强检器具来说,以校准方式溯源,其科学性、合理性是无可厚非的。如果要以检定方式溯源(即“自愿检定”),那么其法制性也是无可厚非的。两种溯源方式的选择权已完全交给了企业,由企业自由选择。不可能像这位“混九规”所说的那样,承检机构出具的《检定证书》(或《检定结果通知书》)的结论和有效期都是无效的,合格与否、周期多长都要由他这位牛逼无赖说了算。这是典型的将法制计量的“非强制检定”与非法制计量的“校准”混为一谈。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8-5-18 00:23:37 | 显示全部楼层
  所谓非强制检定的“自愿检定”,按路云的解释是必须按规定的周期送法定机构检定,这与强制检定的定点定期检定本质上有什么区别呢?检定周期不允许改,检定不合格而满足预期使用要求的不准用,检定合格不能满足预期使用要求的必须允许使用,不允许搞计量确认,这实际上“自愿”是假,“强制”是真,这就是打着将法制计量的“非强制检定”与非法制计量的“校准”混为一谈的幌子,典型的将强制检定与非强制检定混为一谈的行为和逻辑。自己混淆概念还要骂别人“混九规”,其实骂人者才是真正的“混九规”。
路云 发表于 2018-5-18 16:34:13 | 显示全部楼层

谁强制你送检啦?不允许你送校准吗?谁规定你定点啦?谁不允许你缩短周期啦?你瞎了眼是不是?合格不合格、想定多长周期就定多长周期,都由你“混九规”一人说了算,那你“混九规”自己检,自己开《检定证书》,自己做计量确认好了。把证据晒出来呀,臭不要脸的东西。

路云 发表于 2018-5-19 12:32:51 | 显示全部楼层

检定不合格而满足预期使用要求的不准用,检定合格不能满足预期使用要求的必须允许使用,不允许搞计量确认,这实际上“自愿”是假,“强制”是真,这就是打着将法制计量的“非强制检定”与非法制计量的“校准”混为一谈的幌子,典型的将强制检定与非强制检定混为一谈的行为和逻辑。

哪部法律法规规定了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可以继续使用啊?又有哪部法律法规规定了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允许继续使用啊?《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所说的“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拧种”看不懂吗?检定不合格的天平,即便是称量白菜,也不允许使用,这就是法制性,否则还要校准干什么?检定合格但不满足使用要求,那是你不懂,测量设备选型不当,或用错了地方。为什么上个周期合格能用,这个周期合格就不能用呢?

行了,你“混九规”除了在本论坛长期存心恶意施展恶劣学风搅屎,忽悠新量友外,没其他能耐。技术问题一旦深入,就没见过你与哪位资深量友有过正常的技术交流,不是东扯西绕,就是答非所问;不是偷换概念,就是断章取义;不是胡编臆造胡说八道,就是胡搅蛮缠蛮不讲理;不仅自己拿不出证据,还要在别人的证据面前死不认错;自己毫无学术道德的底线,却时时刻刻将自己粉饰成所谓的“文明居士”。够了,你的这些“学术流氓”的德行,已经在本论坛是臭名昭著,可以休矣。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8-5-19 22:52:30 | 显示全部楼层
  请不懂“计量确认”概念的人看一下国家给“计量确认”的定义:
  为确保测量设备符合预期使用要求所需的一组操作。
  注2. 只有测量设备已被证实适合于预期使用要求并形成文件,计量确认才算完成。
  定义和定义的注说的很清楚,计量确认不是仅仅进行计量校准或检定,测量设备被证实满足检定规程的要求并不能被证实适合于预期使用要求。被证实满足预期使用要求才是生产过程中的测量设备管理(原计量管理)终极目标。完成计量检定,获得了测量设备的计量特性,只是计量确认过程中“万里长征走完了第一步”。
  62楼之人不学无术,只会骂人,“毫无学术道德的底线”,从来不讲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他的这些“学术流氓”的德行,已经在本论坛乃至全国、全球计量界臭名昭著,可以休矣。
路云 发表于 2018-5-20 12:41:0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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臭不要脸的东西,睁大你的狗眼看看清楚,定义啥时候说了“或检定”啊?光天化日之下,一贯编造谎言,造谣惑众。不满足预期使用要求,你要以检定方式溯源干什么?检定结论不是经确认得出的是什么?让你晒一份普通游标卡尺或百分表的《计量确认记录表》出来,你死哪儿去啦?你那“万里长征”的第二步、第三步呢?你的确是“横眉冷对千夫指,死猪不怕开水烫,厚皮老脸不知羞,躺进棺材要伸手。”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8-5-20 16:20:18 | 显示全部楼层
  请64楼嘴巴干净点,你是个工程技术人员,是个资深计量工作者,难道你真的要当闻名世界的骂街砖家吗?
  我已经多次讲过,强制检定包含有计量验证的成分,可以视为计量确认,但广泛应用于工艺过程监控、质量检验等测量活动的非强制检定测量设备,进行了非强制“检定”,仅仅相当于“校准”,能不能用于指定的测量活动必须进行计量验证,以完成计量确认。检定合格只是证明满足检定规程要求,不一定满足指定的测量活动,检定不合格只是不满足检定规程要求,但也不一定就不满足指定的测量活动。人人都明白这个道理,只有骂街砖家不明白,那就让他继续糊涂,继续过他的骂街之瘾吧,只是不要胡说八道误导他人就是了。这种人一天不骂街就一天都活不下去。
路云 发表于 2018-5-20 17:22:5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嘴巴干净得很,是不是资深计量工作者也用不着你来引介,我就是相当专骂“学术流氓”和“学术无赖”的人,这下你满足了吧。“进行了非强制‘检定’,仅仅相当于‘校准’”,依据呢?证据呢?牛逼无赖。问你们规家的普通游标卡尺的计量性能要求是什么?百分表的计量特性要求是什么?这是第几回问啦?这些非强检器具的计量确认记录呢?晒出来呀?到底谁明白谁不明白?谁在这里存心恶意的搅屎误导他人,大家都清清楚楚。你这根贱骨头一天不招骂、找骂、挨骂都活不下去,那我就成全你。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8-5-20 21:35:2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规矩湾锦苑 于 2018-5-20 21:37 编辑

  当然,自称嘴巴干净的人却满口污言秽语。强盗的逻辑永远是别人该被他抢,流氓的理由永远是别人该被他骂,与强盗、流氓永远没有道理可讲。让强盗不抢东西,劝流氓不骂人,永远办不到,流氓一天不骂街就活不下去,只有让他去骂。
  游标卡尺的计量性能要求是什么?百分表的计量特性要求是什么?请你去查检定规程。但被测参数对测量设备的计量要求在检定规程上是查不到的,你必须去查图纸工艺,由图纸工艺对被测对象的测量要求导出。你只知道研究骂人的技巧,这种道理给你讲了无穷次,你永远都不会明白。
湖民 发表于 2018-5-20 21:46:4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湖民 于 2018-5-20 21:53 编辑

除明确要求强检的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以外的计量器具。
非强检计量器具也是要定期检定或校准的。如果本单位没相应检定校准资质,也是送检——和强检区别不大,无非周期可以长点。
路云 发表于 2018-5-20 22:31:5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8-5-20 02:56 编辑

67楼某人无理都要搅三分,铁证面前不认错,难道不是“学术强盗”吗?胡编乱造忽悠人,正经歪念不举证,这难道不是“学术流氓”吗?自己满口污言秽语不说,还处处指责别人骂街,这难道不是“学术无赖”吗?要不要将你那些“精神文明”用语再公布出来示众一下啊?

你也知道要去查检定规程呀?“拧种”。那《检定证书》依据检定规程下验证结论错了吗?既然被测参数对测量设备的计量要求在检定规程上是查不到的,你必须去查图纸工艺,由图纸工艺对被测对象的测量要求导出。那你得做一份游标卡尺或百分表的《计量确认记录》出来给大家看看呀,这已经是第N+1回请你晒出了吧,臭不要脸的东西。把你那经检定合格而“禁用”的游标卡尺或百分表,或者经检定不合格允许继续使用的游标卡尺或百分表的《计量确认记录》案例拿出了,应该是一如反掌的事吧。自己单位没有,上别的兄弟单位去淘啊。

嚼舌嚼到现在已经多少楼啦?你的存心恶意已经成了“秃头上的虱子”明摆着,还谈什么“讲道理”啊?我现在就是要研究,怎么来痛打你这位“学术流氓”落水狗的。

路云 发表于 2018-5-20 22:40:3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8-5-20 02:47 编辑
湖民 发表于 2018-5-20 01:46
除明确要求强检的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以外的计量器具。
非强检计量器具也是要定期检定或校准的。如 ...

对于非强检器具而言,您所说的“周期可以长一点”,究竟是“检定周期”可以长于《检定证书》给出的有效期(即检定规程规定的最长有效期限),还是校准的“复校时间间隔”可以长于检定规程规定的最长有效期限?这可是涉及到法制计量与非法制计量的问题,如果是法制计量的“检定”,则涉及是否违法违规的问题。现实当中有没有超出《检定证书》给出的有效期仍允许在现场继续使用的案例?如果有,能否将证据晒出来供大家讨论其合法性。

湖民 发表于 2018-5-21 00:10:00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8-5-20 22:40
对于非强检器具而言,您所说的“周期可以长一点”,究竟是“检定周期”可以长于《检定证书》给出的有效期( ...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与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施,制定具体的检定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规定本单位管理的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及相应的检定周期,保证使用的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定期检定。
对非强检计量器具应强调“受控”,即有设备台账、设备管理规章和设备责任人,根据实际使用确定两次检定或校准的时间间隔。
举例来说,如果有两台相同的测温仪,一台用于贸易交接计量,另一台用于企业内部工艺温度控制。第一台按国家规定要强检,一年一次;另一台不用强检,但同样要建立设备台账,根据使用情况确定检定或校准周期,如两年检定一次。
企业自己没有检定资质的话,肯定是送检。第一台每年送检一次,第二台每两年送检一次。如果送检,第一年只送第一台,第二年肯定是两台一起送检。第二台非强检测温仪不用出检定证书,有校准报告或测试报告就可以了。对两台测温仪的设备责任人而言,强检和非强检就是送检周期不同。
湖民 发表于 2018-5-21 01:40:25 | 显示全部楼层
zonghuazhang 发表于 2018-5-16 09:02
1、既然计量法和计量法实施细则所说计量器具包括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和非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而这两部法 ...

1、没有“非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这个概念,非强检计量器具依然是依法的——依法不用强制检定。
2、计量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按这一条,实际上所有计量器具都要检定。
      但在实际工作中,只有强检计量器具才是每次计量检查的重点。因为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要么涉及到钱,要么涉及到命(生产安全、环境安全),其计量器具基本都是按设备设计规范、计量交接规范、环保有关规定强制配备的。简单的说,如果质监、安监或环保局来检查,没有这些计量器具本身就违法。而检查强检计量器具主要是看检定证书,其次是检查设备本身、设备台账、使用人员和使用情况。强检计量器具出问题,有可能后果严重。
      对于非强检计量器具,主要是企业自己出于生产需要,自行配备、自行管理。出于自身利益,一般不会有作假的可能(否则不会花钱买)。企业会确保设备的工作状态和计量准确度。另外,这些设备出问题,一般不会造成严重后果。对质监局来说,这些设备不是按规定必须有的。检查时,企业不提供设备台账,根本无从查起(等于不存在)。
3、目前检定规程对检定周期规定普遍比较短,送检成本不划算。如果某种计量器具检定费用低,强检和非强检器具可以一起送检。费用高,强检的按规定送检,非强检的一般申请校准或测试,只要测量结果准确就可以。
4、检定更强调依法依规,严格按检定规程来对计量器具的性能进行全面评测。但企业很多时候,只想知道自己的计量器具是不是工作正常,测量结果是不是准确(甚至不需要全量程准确,只要知道工况量程范围是不是准确就可以)。这种情况下,校准和测试更灵活、更便宜、更能满足企业需要。

计量单位 发表于 2018-5-21 16:32:11 | 显示全部楼层
强制检定的已经明确了,对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依法管理。
路云 发表于 2018-5-25 13:48:40 | 显示全部楼层
湖民 发表于 2018-5-20 04:10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与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施 ...

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根本就没有涉及“校准”。因此,不能机械教条的套用已经不能适应于当今普遍采用的、科学的、合理的“校准”溯源方式的《计量法》及其《计量法实施细则》,来解释“校准”的合法性。在以检定方式溯源的情况下,超出检定规程规定的最长检定周期期限(即超过《检定证书》给出的检定周期)继续允许使用,这在任何一部法律法规中都是找不到依据的。

举例来说,如果有两台相同的测温仪,一台用于贸易交接计量,另一台用于企业内部工艺温度控制。第一台按国家规定要强检,一年一次;另一台不用强检,但同样要建立设备台账,根据使用情况确定检定或校准周期,如两年检定一次。

对于这台非强检的测温仪,如果以检定方式溯源,承检机构依据法规给出的有效期最长也只能是1年,企业违反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规定,将具有法律效力的《检定证书》给出的有效期视为无效,自定两年的“检定周期”,从法制计量的角度说,是没有任何依据的。从法制计量的角度说,超期(《检定证书》给出的有效期)的计量器具,也属于不合格计量器具,企业要么送检,要么办理停用/封存手续撤离现场(或张贴醒目标识),以防误用。要想送检周期长于检定规程规定的最长期限,现在只能走非法制计量这条路,以“校准”的方式溯源,自定“复校时间间隔”(而不是“检定周期”)。你所说的“第二台非强检测温仪不用出检定证书,有校准报告或测试报告就可以了。对两台测温仪的设备责任人而言,强检和非强检就是送检周期不同。”这种处理方式是对的,不是不用出《检定证书》,而是不能出《检定证书》。实际上就是非强检器具的溯源方式的选择权给了企业,企业一旦确定了溯源方式,那就必须按照各自的“游戏规则”去执行。但绝不可以又想以法制计量的检定方式让承检机构给你检定,又想用不具备法律效力的自定“游戏规则”来取代具有法律效力的“检定结论”与“有效期”。至少现在还行不通。

fjfh 发表于 2018-5-25 17:05:03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8-5-25 13:48
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根本就没有涉及“校准”。因此,不能机械教条的套用已经不能适应于当今普遍采用的、科 ...

有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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