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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ddmhtggw

[概念] 请问“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具体是什么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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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1 20:52:55 | 显示全部楼层
看见各位老师的发言,学习了
发表于 2018-6-25 11:16:24 | 显示全部楼层
强检定之外的,自行管理
发表于 2018-6-26 23:17:41 | 显示全部楼层
风月无边 发表于 2018-6-24 15:16
强检定之外的,自行管理

自行管理”怎么个管理法子?“自行管理”并没有说可以无法无天,我行我素,想怎么做就怎么做吧?当你以检定方式溯源时,是不是可以无视法律法规的规定,视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检定证书》给出的“检定结论”和“有效期”为无效?自己说合格就合格,说不合格就不合格,检定周期想定多长就多长。这么做有法律依据吗?

发表于 2018-6-27 00:38:52 | 显示全部楼层
  技术讨论各自发表各自的观点,用不着那么气势汹汹。这里讨论的主题是“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具体是什么概念?既然是“非强制”检定,人家就一定有自己的选择权,难道你也要“强制”人家吗?
  还是那句话,请认真领会国家计量技术规范JJF1001的9.56条“计量确认”的定义含义,认真学习国家标准GB/T19022对企业测量管理体系两大主过程之一的测量设备计量确认要求。计量检定的结果是判定被检计量器具是否满足计量检定规程的要求,而计量确认却是判定测量设备的计量特性检定或校准结果能不能满足实际测量工作的需求,判定测量设备能不能在指定的测量过程中使用。检定合格不一定就满足特定测量过程的预期使用要求,检定不合格也未见得就一定不满足指定测量过程的预期使用要求。如果真的把概念理解了,就绝不会这么气势汹汹了,也就不会动不动就张嘴满大街了。
发表于 2018-6-27 11:17:36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这位“混九规”你嘴就是发贱,你这根“搅屎棍”不搅屎估计会犯癫痫病。谁气势汹汹啦?走法制计量的“检定”还是走非法制计量的“校准”的选择权没有给你企业吗?什么叫“非强制检定”啊?是不是“非强检”就是你混九规说了算啊?非强检器具《检定证书》给出的检定结论和有效期都无效,这是不是你们规家的规定啊?

JJF1001第9.56条“计量确认”啥时候说了“检定”啊?GB/T 19022啥时候说了经检定后还要做计量确认啊?领会个屁!国家质监总局1990年8月25日发布的14号令《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以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你怎么不去理解不去领会呀?谁在这里满大街张嘴信口开河正经歪念地曲解国家法规呀?早就让你晒出超出《检定证书》有效期仍在现场使用的计量器具的证据,让你晒出普通游标卡尺的《计量器具计量确认记录表》给大家看看,到现在已过多少年啦?你为何还死藏着掖着不拿出来呀?找骂招骂欠骂吧!

发表于 2018-6-28 11:45:5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规矩湾锦苑 于 2018-6-28 11:54 编辑

  这里是技术讨论的平台,80楼的骂人砖家什么观点都欢迎你发表,无论你怎么“搅屎”都行,但这里不是骂街的擂台,能不能把你那骂街的恶习稍微收敛一下啊?你除了拿出你那“找骂招骂欠骂”强盗式的理由肆无忌惮地天天骂街,你还会干啥?
  如果你没看明白国家标准GB/T19022和计量技术规范JJF1001给“计量确认”的定义,我再给你复述如下,请你认认真真、仔仔细细地多读几遍。我相信你只要有小学文化水平就一定能读懂定义及其注的含义。请你瞪大眼睛看清楚,是满足检定规程的要求还是满足预期使用的要求?你该不会笨到把检定规程的要求与预期使用要求划等号吧?标准和规范用了这么浅显的语言定义计量确认,根本就用不着举例子,人人都可以看懂,至于示例比比皆是,还用得着我给你吗?
  计量确认metrological confirmation
  为确保测量设备符合预期使用要求所需的一组操作。
  注1. 计量确认通常包括:校准和验证、各种必要的调整或维修及随后的再校准、与设备预期使用的计量要求相比较以及所要求的封印和标签。
  注2. 只有测量设备已被证实适合于预期使用要求并形成文件,计量确认才算完成
  注3. 预期使用要求包括:测量范围、分辨力、最大允许误差等。
  注4. 计量要求通常与产品要求不同,并不在产品要求中规定。
  注5. 图2给出了计量确认过程框图。
发表于 2018-6-28 12:07:52 | 显示全部楼层
界定好是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还是非强制计量检定的器具,区别对待,按照法律法规管理
发表于 2018-6-28 16:01:5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8-6-27 20:08 编辑

81楼的“混九规”自己十几年都不收敛,还好意思叫别人收敛。你除了东扯西绕、重三道四的答非所问、信口开河正经歪念的忽悠误导新量友,你还会干什么?我除了会骂“学术流氓”还会干什么,让大家去评说,用不着你在这里贬损他人抬高自己。你是不是“学术流氓”也勿需我一家之言,自有公论。

复述了一大堆JJF10019.56条“计量确认”原文,丝毫没有回答我80楼所问的“啥时候说了‘检定’啊?”这就叫答非所问,这就叫恶劣学风懂不懂?所以封你为“学术流氓”恰如其分,并得以一致公认。3所说的: 预期使用要求包括:测量范围、分辨力、最大允许误差等,这些不可以依据检定规程中对被检器具的通用计量要求来确定吗?问你们单位的游标卡尺、百分表的这些计量技术指标(合格判据)是多少,是怎么确定出来的,计量确认又是如何做的,你这副瘟尸的嘴怎么多少年都撬不开呀?

既然你要扯到GB/T19022的图2,那我们就来细究一下它是怎么说的吧:

a.png

睁大眼睛看看清楚,有没有“检定”啊?当计量要求是依据法律法规确定时,“检定”=“校准”+“计量验证”。这在标准的前言部分就已经说明:

b.png

再来看看这句话所涉及的7.2.2条又是怎么说的吧:

c.png

该条第一句说了是针对强检器具吗?非强检器具不适用吗?多少年前就已经驳得你理屈词穷无言以对,今天一逮住机会又嘴贱难耐的跳出来搅屎。你的的确确是一位“撞了南墙不回头”、“见了棺材不掉泪”、“躺进棺材要伸手”的“拧种”。

再来看看《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又是怎么说的吧:

d.png

请注意,这里说的是法制计量的“非强制检定”,而不是非法制计量的“校准”。“定期”就是指“检定周期”,而不是指“复校时间间隔”,必须执行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超期就属于不合格器具,要么送检,要么办理停用/封存。否则,就不要以法制计量的“检定”方式溯源,完全可以走非法制计量的“校准”方式溯源。你“混九规”向来就是将“非强制检定”与“校准”混为一谈。

e.png

让你晒一份经检定合格不满足使用要求,或经检定不合格满足使用要求的《检定证书》或《检定结果通知书》以及“计量确认记录”出来,N年都晒不出来。你的的确确就是骨头发酥,该骂,你继续搅局,那我就继续骂。

发表于 2018-6-28 16:02:54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企业使用的非强检计量器具由企业依法自主管理的公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年第6号)中,一、企业使用的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是指除企业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由企业根据计量器具的实际使用情况,本着科学、经济和量值准确的原则自行确定。
二、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方式,由企业根据生产和科研的需要,可以自行决定在本单位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测试,任何单位不得干涉。
发表于 2018-6-28 16:10:5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8-6-27 20:24 编辑
capcom 发表于 2018-6-27 20:02
《关于企业使用的非强检计量器具由企业依法自主管理的公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年第6号)中,一、企 ...

6号《公告》已明令废止。

非强检器具的检定周期.png

发表于 2018-6-29 01:12:39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83楼要问“注3所说的: 预期使用要求包括:测量范围、分辨力、最大允许误差等,这些不可以依据检定规程中对被检器具的通用计量要求来确定吗?”,问“游标卡尺、百分表的这些计量技术指标(合格判据)是多少,是怎么确定出来的,计量确认又是如何做的”,就以平等的身份谦虚一点好好问,“你这副瘟尸的嘴”不要满口恶臭骂大街。
  我现在可以告诉你:“预期使用要求包括:测量范围、分辨力、最大允许误差等”,除了国家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外,都是测量过程对所用测量设备的计量要求。在GB/T19022的第4条“总要求”中明明白白地写着“规定的计量要求从产品要求导出。测量设备和测量过程都需要这些要求。要求可表示为最大允许误差、允许不确定度、测量范围、……”。在6.3.1条也清清楚楚地写着“由于计量要求的不同,测量设备能被确认用于某些特定的测量过程,而不被确认用于其它测量过程。测量设备的计量要求可以从产品的规定要求或被校准、验证和确认的设备的规定要求中导出。”,“最大允许误差可通过参考测量设备制造者公布的规范或由计量职能来设定。”。
  请问84楼那个骂街者,明白“通过参考测量设备制造者公布的规范或由计量职能来设定”是什么意思吗?在进行强制检定以判定被检计量器具是否合格(满足法制要求)时,计量要求才是检定规程的要求,产品质量检验和生产工艺监控对测量设备的计量要求必须“从产品要求导出”,而不是检定规程的要求那么简单。
发表于 2018-6-29 11:37:31 | 显示全部楼层

86楼规某什么时候以平等身份谦虚回答过呀?一个证据问了你多少回多少年啦?你到现在晒出来了没有?你的臭嘴不也同样如你自己所说的在骂大街吗?自我掌嘴也算是较为明智。

在6.3.1条也清清楚楚地写着“由于计量要求的不同,测量设备能被确认用于某些特定的测量过程,而不被确认用于其它测量过程。测量设备的计量要求可以从产品的规定要求或被校准、验证和确认的设备的规定要求中导出。”,“最大允许误差可通过参考测量设备制造者公布的规范或由计量职能来设定。”。

下面那句话:“测量设备的校准也可由负责计量确认计量职能以外的组织进行。”你怎么不说啦?那是以检定方式溯源吗?

请问84楼那个骂街者,明白“通过参考测量设备制造者公布的规范或由计量职能来设定”是什么意思吗?在进行强制检定以判定被检计量器具是否合格(满足法制要求)时,计量要求才是检定规程的要求,产品质量检验和生产工艺监控对测量设备的计量要求必须“从产品要求导出”,而不是检定规程的要求那么简单。

既然如此,你们单位现场所使用的那么多普通游标卡尺、百分表、万工显、水平仪的计量要求你导出了没有?最大允差多少?计量确认做了没有?晒出来呀?这么多次的追问,这么多年都不举证。一方面不举证,另一方面又要嘴发贱,这样的技术讨论,你还好意思叫公平啊,你这个臭不要脸的“学术流氓”就是存心恶意在这里搅屎。

发表于 2018-6-29 13:26:5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规矩湾锦苑 于 2018-6-29 13:53 编辑

  是不是以平等的身份参加技术讨论,最起码一个标准是在讨论中不要满口恶臭地骂人。
  请问87楼,“最大允许误差可通过参考测量设备制造者公布的规范或由计量职能来设定”与“测量设备的校准也可由负责计量确认计量职能以外的组织进行”矛盾吗?以校准方式溯源与以检定方式溯源,在确定所用测量设备计量特性的目的方面有区别吗?
  对于生产工艺监控和产品质量检验中使用的非强制检定测量设备,用检定方式溯源还是校准方式溯源,目的都是一个,确定该测量设备的计量特性。为确定测量设备的计量特性,无论检定还是校准都是企业的自主权,他们“也可由负责计量确认计量职能以外的组织进行”。这个“负责计量确认计量职能以外的组织”,没规定是什么组织,可以是法定检定机构,可以是授权的检定机构,可以是未经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但通过了CNAS认可的技术机构,也可以是“负责计量确认职能的组织”信任的其它计量技术机构,甚至是国外的计量技术机构。但该测量设备的最大允许误差一定是“通过参考测量设备制造者公布的规范或由计量职能来设定”,不是由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设定。
  “普通游标卡尺、百分表、万工显、水平仪的计量要求你导出了没有?最大允差多少?计量确认做了没有?”
  答:根据以上要求,普通游标卡尺、百分表、万工显、水平仪的最大允许误差等“规定的计量要求从产品要求导出。测量设备和测量过程都需要这些要求。……”。产品要求不同,对同一个测量设备导出的计量要求自然不同。87楼不会笨到连这么浅显的道理也不懂吧?例子就在你身边比比皆是,还要给你举例子吗?如果你确实笨到不举例子就不懂,就该诚恳地告诉大家你的产品要求是什么。要相信,现在通过了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数以千计,如何从你的产品要求导出你所用测量设备的计量要求,很多量友都可以教你,难道说以骂人方式“请教”别人是你的习惯做法和特有道德品质吗?
发表于 2018-6-29 15:04:54 | 显示全部楼层

到底谁以不平等身份参与讨论啊?怎么不骂别人专门骂你呀?怎么别人不挨骂呀?怎么唯独只有你这个“学术流氓”三天两头被张三骂,被李四骂,被王五骂呀?你啥时候撒泡照过自己呀?

请问87楼与“测量设备的校准也可由负责计量确认计量职能以外的组织进行。”矛盾吗?校准方式溯源与检定方式溯源在确定所用测量设备的计量特性目标上有差异吗?

合格判据的不同,法制性与法律效力不同,当然有差异咯。否则承检机构或客户为何要将检定不合格器具由《检定结果通知书》改成《校准证书》出具呀?如此简单的道理,你干了几十年的计量,就是这种臭水平呀。

但该测量设备的最大允许误差一定是“通过参考测量设备制造者公布的规范或由计量职能来设定”,不是由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设定。

笑话,这也能成为检定的技术标准依据?自己去找几份《检定证书》看看,上面给出的检定依据是什么?根据什么来对检定结果进行验证,又根据什么来下的检定结论。

测量设备和测量过程都需要这些要求。……”。产品要求不同,对同一个测量设备导出的计量要求自然不同。87楼不会笨到连这么浅显的道理也不懂吧?例子就在你身边比比皆是,还需要给你举什么例子?

不管是什么产品要求,没有哪家企业所使用的普通游标卡尺、百分表不是根据使用场合的最高测量要求,导出对测量设备的计量要求A,最终结合检定规程中被检对象的计量特性指标B(量具生产厂家的产品定级标准,也是与检定规程保持一致性)来选购配置游标卡尺、百分表,所有企业都是按照B的要求,以检定方式溯源。你这个“学术无赖”家的同一把卡尺或同一个百分表,到底有几个“计量要求”啊?把计量确认记录晒出来呀?还比比皆是呢,哪家企业做过此类器具的计量确认记录(指以检定方式溯源)?“现在通过了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数以千计,很多量友都可以从你的产品要求中导出所用测量设备的计量要求是什么。”哪位量友导出的游标卡尺、百分表的计量要求与众不同啊?别人都看不到,就你会虚构事实,这也叫举例?狗屎。

你自以为聪明,那你为大家解释一下,《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中的“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是你们规家的哪种不违法行为呀?你不光是笨得出奇,而且还蠢得可笑。

发表于 2018-6-29 17:29:48 | 显示全部楼层
  89楼的所谓张三、李四、王五,三天两头要骂大街,当然是这个天天骂街的“流氓”崇拜对象。此人拜倒在骂人砖家的脚下,即便此人天天“撒泡尿照自己”,也会不知耻辱反以为荣,沾沾自喜的。这种天天只知道骂街,技术上不学无术的行为没有人会感到奇怪。
  只要89楼真的明白“合格判据的不同,法制性与法律效力不同”,那就好了。何况各式各样的产品都是产品图纸工艺以及产品标准所决定,更是千差万别。导出的计量要求的不同难道这个骂街者非要用检定规程的计量要求取而代之吗?
  国家标准清清楚楚地写道,测量设备预期使用要求由产品要求导出,“通过参考测量设备制造者公布的规范或由计量职能来设定”,不是由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设定。如果都由检定规程规定,一句“检定合格就投入使用”即可,国家标准还需要费这么大劲,绕那么大圈子,花这么多文字吗?
  哪位量友导出的游标卡尺、百分表的计量要求与众不同啊?
  答:只要通过了国家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哪一个量友都可以从不同的产品要求中导出对测量设备不同的计量要求。有的产品所用游标卡尺、百分表的计量要求高于检定规程的要求,有的产品对所用游标卡尺、百分表的计量要求低于检定规程的要求。导出的计量要求低于检定规程要求,只要游标卡尺和百分表满足预期使用要求,哪怕检定不合格,也可以签发计量确认“合格”标识,允许发放使用。高于检定规程要求的,尽管游标卡尺和百分表检定合格,仍需确认其不满足预期使用要求,签发计量确认“禁用”或“不合格”标识。
  89楼之人是不是如他所说的“不光是笨得出奇,而且还蠢得可笑”,我就用不着评论了。
发表于 2018-6-29 23:08:06 | 显示全部楼层

90楼这位“学术流氓”自己不学无术,却染上了招骂的嗜好,三天两头不找骂就骨头发酥。纵观所有热门主题讨论帖,只要有这位“学术流氓”参与搅局,几乎都成为一只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其恶劣学风已是众人皆知。现已被论坛管理层逐出版主队伍,这已是不争的事实,你还有什么好狡辩的?

何况各式各样的产品都是产品图纸工艺以及产品标准所决定,更是千差万别。导出的计量要求的不同难道这个骂街者非要用检定规程的计量要求取而代之吗?

你这根贱骨头明知道计量要求(合格判据)不是依据检定规程的计量要求确定的,你还要以检定方式溯源干什么?你都已经笨成这样了,还有什么药可救啊。

如果都由检定规程规定,一句“检定合格就投入使用”即可,国家标准还需要费这么大劲,绕那么大圈子,花这么多文字吗?

国家法律法规说检定合格能用你说不能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检定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你说可以继续使用,听你这位“学术无赖”的还是听国家的?

导出的计量要求低于检定规程要求,只要游标卡尺和百分表满足预期使用要求,哪怕检定不合格,也可以签发计量确认“合格”标识,允许发放使用。高于检定规程要求的,尽管游标卡尺和百分表检定合格,仍需确认其不满足预期使用要求,签发计量确认“禁用”或“不合格”标识。

大家看看这位“学术流氓”都说了些什么?成天就是挖空心思无中生有的编造这些个天方夜谭故事来搅局,好像满世界都能找到这样的案例似的。可真要他晒出他自己单位的,经检定合格,计量确认为不合格的游标卡尺或百分表的《检定证书》和《计量确认记录表》,或者经检定不合格,计量确认为合格的《检定结果通知书》和《计量确认记录表》,已经几年过去了,大家看看这位“学术流氓”、“学术无赖”、“拧种”到现在都没有晒出来。这种轻而易举堵我嘴的证据,居然做贼心虚不敢晒。大家看清了这位“学术流氓”的嘴脸没有,这样的“学术痞子”除了没完没了毫无学术到底底线的施展恶劣学风之外,还能谈得出什么技术。不要脸的东西,有种就把证据晒出来。

发表于 2018-6-30 00:11:02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法律法规说检定合格能用是指国家强制检定,对于企业生产过程的工艺监控和质量检验,测量设备能不能用还是要看产品要求导出的计量要求。测量设备虽然检定合格,但不满足预期使用要求,计量确认就不能用,测量设备虽然检定不合格,只要满足预期使用要求,就可以确认其可以使用。测量设备的检定或校准仅相当于对其进行的“体检”,检定或校准证书只是测量设备的体检结果或证明,计量确认标识才是对测量设备的“聘书”或“上岗证”。测量设备不能拿着“体检证明”上岗,只能拿着“聘书”或“上岗证”上岗工作。无论91楼再怎么骂,对于其低级而错误的观点也没有丝毫作用,谩骂只能证明骂街者的道德品质低劣。
发表于 2018-6-30 10:06:5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8-6-29 14:13 编辑

国家法律法规说检定合格能用是指国家强制检定,对于企业生产过程的工艺监控和质量检验,测量设备能不能用还是要看产品要求导出的计量要求。测量设备虽然检定合格,但不满足预期使用要求,计量确认就不能用,测量设备虽然检定不合格,只要满足预期使用要求,就可以确认其可以使用。

83楼第四幅《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有关非强检器具的截图,你这位“学术流氓”“混九规”是瞎了眼还是怎么的,看不见吗?没看清我再贴一遍:

d.png

臭不要脸的东西,这是不是国家法律法规呀?这是指强制检定还是非强制检定呀?哪部法律法规规定了检定合格的不能用,检定不合格的能用啊?把证据贴出来呀,企图把你规家的家规也想鱼目混珠忽悠成法规是不是?

测量设备的检定或校准仅相当于对其进行的“体检”,检定或校准证书只是测量设备的体检结果或证明,计量确认标识才是对测量设备的“聘书”或“上岗证”。测量设备不能拿着“体检证明”上岗,只能拿着“聘书”或“上岗证”上岗工作。

明明是不含验证结论的《校准证书》才是测量设备的体检结果或证明,却偏偏要将已包含验证结论的《检定证书》也混为一谈。无数次让你把你们家的“聘书”、“上岗证”晒出来,你这万人嫌的“学术无赖”,眼睛耳朵是不是都被狗啃啦,看不见听不着吗?

发表于 2018-6-30 10:41:25 | 显示全部楼层
90楼说:“哪怕检定不合格,也可以签发计量确认“合格”标识,允许发放使用。。。”

      看看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计量法明确规定:不准使用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你却一再宣扬可以使用,是何用意?

    请说清楚,谁给你的权力,居然可以公然违反国家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
发表于 2018-6-30 10:44:01 | 显示全部楼层
90楼这样公然提倡大家去违反国家现行法律的行为是非常不妥的,请收回这样的话。因为这个论坛也有明确的规定,请去查看一下,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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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30 11:46:09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规定的何其清楚!再看一遍: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在教学示范中使用计量器具不受此限。

    看看清楚,只有一种例外,就是在教学示范中使用的计量器具。我觉得,除了全国人大,任何人都没有权力去改变这个规定,去增加什么“例外”!!!去增加什么“不受此限”的特殊情况!!!
发表于 2018-6-30 14:35:0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8-6-29 18:45 编辑

92楼的这位“学术无赖”“混九规”已经是不止一次的跳出来,在这一问题上公然与国家法律法规唱对台戏了。希望论坛管理层对这位“学术流氓”毫无学术道德底线,肆意破坏学术氛围,曲解国家法律法规的存心恶意之举,予以高度重视。

自由表达观点不等于可以不举证信口开河的自由胡说八道,公平公正也不是说大家都可以东扯西绕、蛮不讲理,在铁的证据事实面前不认错。论坛应坚决制止这种毫无学术道德的恶意挑衅行为,彻底清除败坏论坛声誉的败类与蛀虫。

发表于 2018-6-30 17:06:36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骂人砖家闹够了没有,还有什么浓水尽管都使出来,你即便骂破天,也证明不了你的歪门邪道符合法律法规,恰恰只能证明你的道德品质低劣。中华民族的几千年传统美德,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绝不是像你们这样一天到晚骂骂咧咧,天天恶口喷人。天天骂街的人不是“肆意破坏学术氛围”,不是“流氓”,反成为护法“英雄”,认认真真讲道理,劝你收敛骂街行为的人反被骂为“流氓”,这难道就是你的“法”,就是你的“理”,就是你的“道德底线”?!
  95楼贴出了计量论坛的“绝对禁止谈论”的内容,楼主仅仅提出一个“请问‘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具体是什么概念?”的技术问题,有的人就强拉硬扯把技术讨论的内容往政治上扯,有人偏偏对技术问题的讨论漫天挥舞着“违法”、“犯法”的大帽子、打棍子。对于“禁止进行人身攻击”,在这些人眼中视若无物,不要说画宽宽的红杠,连细细的红线都不敢画一下。就是这些人天天在论坛对与其持不同观点的人挖苦讽刺,扯破嗓子骂,其骂人之恶毒,骂街时间之持久令人发指,恶臭熏天还自不知耻,白纸黑字都在论坛中有目共睹。
  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计量确认的定义明摆着,国家标准的原文也在那里明摆着,人人可查可读可看可学,个别人的大帽子就可以改变吗?又能吓唬谁呢?改革开放40年后的我国已步入法制国家,并不断健全和完善法治,个别人用“违法”的大帽子肆意地想给谁戴就给谁戴的日子已经一去不复还了,还是奉劝骂人砖家们收敛一下骂人的不良恶习,学习一点中国传统道德品质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守一点道德底线吧。
发表于 2018-6-30 18:49:39 | 显示全部楼层
         “守一点道德底线”的前提必须是遵纪守法,而像某位论坛中的狂妄之人,无视法律法规的严肃性,满嘴里跑火车,胡言乱语、信口开河瞎讲一气,煽动他人抗法、违法,如此视法律法规为儿戏的负能量分子,还要大言不惭的枉谈什么“道德底线”,实在是可笑至极!再次要求论坛的最高管理层予以高度重视,除将其顺应民意的定点清除出版主群队伍外,必要时,应将其驱逐出论坛,以保持论坛在广大量友心目中的良好口碑!
发表于 2018-6-30 18:51:32 | 显示全部楼层
就事论事。
       你反复大肆鼓吹的:“哪怕检定不合格,也可以签发计量确认“合格”标识,允许发放使用。。。”明明白白的违反了计量法!你在计量专业论坛里,连篇累牍的提倡大家去违背计量法的行为,是非常不恰当的,害处极大!大家提醒你一下,也是为你好啊!怎么就成了“打棍子”,“戴帽子”?

    究竟是谁在“打棍子,戴帽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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