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8-6-27 20:08 编辑
81楼的“混九规”自己十几年都不收敛,还好意思叫别人收敛。你除了东扯西绕、重三道四的答非所问、信口开河正经歪念的忽悠误导新量友,你还会干什么?我除了会骂“学术流氓”还会干什么,让大家去评说,用不着你在这里贬损他人抬高自己。你是不是“学术流氓”也勿需我一家之言,自有公论。 复述了一大堆JJF1001第9.56条“计量确认”原文,丝毫没有回答我80楼所问的“啥时候说了‘检定’啊?”这就叫答非所问,这就叫恶劣学风懂不懂?所以封你为“学术流氓”恰如其分,并得以一致公认。注3所说的: 预期使用要求包括:测量范围、分辨力、最大允许误差等,这些不可以依据检定规程中对被检器具的通用计量要求来确定吗?问你们单位的游标卡尺、百分表的这些计量技术指标(合格判据)是多少,是怎么确定出来的,计量确认又是如何做的,你这副瘟尸的嘴怎么多少年都撬不开呀? 既然你要扯到GB/T19022的图2,那我们就来细究一下它是怎么说的吧:
睁大眼睛看看清楚,有没有“检定”啊?当计量要求是依据法律法规确定时,“检定”=“校准”+“计量验证”。这在标准的前言部分就已经说明:
再来看看这句话所涉及的7.2.2条又是怎么说的吧:
该条第一句说了是针对强检器具吗?非强检器具不适用吗?多少年前就已经驳得你理屈词穷无言以对,今天一逮住机会又嘴贱难耐的跳出来搅屎。你的的确确是一位“撞了南墙不回头”、“见了棺材不掉泪”、“躺进棺材要伸手”的“拧种”。 再来看看《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又是怎么说的吧:
请注意,这里说的是法制计量的“非强制检定”,而不是非法制计量的“校准”。“定期”就是指“检定周期”,而不是指“复校时间间隔”,必须执行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超期就属于不合格器具,要么送检,要么办理停用/封存。否则,就不要以法制计量的“检定”方式溯源,完全可以走非法制计量的“校准”方式溯源。你“混九规”向来就是将“非强制检定”与“校准”混为一谈。
让你晒一份经检定合格不满足使用要求,或经检定不合格满足使用要求的《检定证书》或《检定结果通知书》以及“计量确认记录”出来,N年都晒不出来。你的的确确就是骨头发酥,该骂,你继续搅局,那我就继续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