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20-1-3 20:46 编辑
1、你想笑死人吗?CNAS校准是按照项目来认可的,建标也是按照开展校准的项目来分的。浙江省,广东省第三方校准机构有建标,无CNAS的项目的多了去了?违反了?你这不是扯淡吗? 多了去了,你点几家非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包括非政府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且未通过CNAS校准能力认可,在两地备了案允许向社会开展校准业务的校准机构给我看看。别以为自己很聪明,你在这里忽悠谁呀? 2、这个问题是 针对你的:“”你的意思是不是你们单位也接受这样的所谓“第三方”为你们进行校准啊?如果你自己都不接受此类所谓的“第三方”校准机构为你进行校准,你在这里瞎哔哔可以、没问题什么意思?不就是承心在这里忽悠误导他人吗。 回复的,别蠢到我回答的问题,连针对你哪个问题提出都不知道 你这叫看懂了我的意思吗?某企业所建计量标准,经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也经上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是不是就可以以第三方的身份,对你开展相应项目的校准啦?如此蹩脚的理解能力,难怪指鹿为马给出如此奇葩的答非所问了。 3、我从来没有鼓动量友去做违法的事情,我也没说过政府违法。浙江、广东两地的备案规定,说穿了就是过度使用手中的权力,对市场公平竞争设置损人不利己,吃力不讨好的人为障碍。这在四部委刚发布的《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市监反垄断[2019]245号)表述得非常清楚: 一、明确清理范围和重点 此次清理的范围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国务院部门在2019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其他政策措施包括不属于规章、规范性文件,但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等。清理重点是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 妨碍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和退出市场,包括但不限于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设置审批或者具有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准入限制等。 (二) 限制商品和要素在地区之间自由流动,包括但不限于对外地商品和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或者补贴政策;限制外地商品和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排斥、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投标;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等。 (三) 违法违规实行区别性、歧视性优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违法违规在生产要素使用、金融投资价格等政策方面区别性、歧视性对待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在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各方面行政管理、监管执法中,违法违规给予特定经营者特殊待遇等。 (四) 不当干预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强制、组织、引导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违法披露或者违法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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