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22-11-12 17:16 编辑
但是测量不确定度保持一个恒定的值,也不是不可以。比如,建标时,给定一个重复性,对于正常的被校对象,重复性不会超过这个指标。这样,每次校准时,只要被校对象正常,就不需要修改校准证书上的测量不确定度了。 “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是与被校对象自身性能强相关的。你人为给出的“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理论上说是与“校准结果”之间没有严格关联绑定的关系。每一次“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有可能因为受有效数字的限制,体现不出微小的变化。但你要用实际检测的数据评出来才能知道有没有变化,变化多大。 “测量不确定度”分“测量过程的不确定度”(或“校准和测量能力CMC”)与“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前者理论上由校准机构的人、机、法、环四因素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合成得到,后者则是在“测量过程的不确定度”基础上,加上被测对象“料”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合成得到。前四项人、机、法、环四因素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是可以由实施测量的机构在能力范围内主动掌控的(在一个评审周期内,除非发生异常情况,否则“校准和测量能力CMC”不会有太大变化)。唯独只有被测对象“料”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是实施测量的机构不能确定的,也是没有能力掌控的。 建立计量标准时,不应该象现在大多数机构那样,做10次测量,计算标准偏差,作为重复性评估不确定度。因为被校对象测量10次计算的重复性一般不断在变化。因此如果随便选择,可能再次考核时,重复性大于上一次的值。你就不得不重新评估不确定度,并想办法证明计量标准仍然是合格的。 这就是JJF1033与其他任何一部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的致命差异。理论上应该考核的是“计量标准的重复性”,JJF1033考核的却是“测量结果的重复性”。别人都是选择按量传关系可获得的“最佳仪器”作为被测对象进行重复性试验,评定的是校准机构在常规条件下所能获得的最小的“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即“校准和测量能力CMC”),考核的是校准机构的测量能力。而JJF1033却选择日常常规的被校对象来做重复性试验,评定的是日常常规被校对象“检定/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考核的是被校对象的计量特性。不得不说,想法有点奇葩。
这是我最不能理解和接受的一句表述。年复一年的重复性试验,“测量结果的重复性”只会越评越大,最终都会向所要求的极限值逼近。与其这样,不如首次重复性试验时,就在被测对象“示值重复性”允许极限的范围内,选择一“示值重复性”最差的被校对象进行重复性试验。这么操作,以后的重复性试验结果,不就都不会大于它了吗。与其这么做,还不如不做,直接用所要求的“极限值”套算不就完了吗。这样的重复性试验还有何意义呢? 退一步说,假设“检定/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的评定结果不满足开展检定或校准项目的要求,我换一台被测对象重新进行重复性试验,“检定/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又满足了要求呢,计量标准到底是行还是不行啊?到底是计量标准的问题,还是被校对象的问题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