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哈市市监处罚(2026)17号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新疆双衡计量检测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91654002MA7KQHFA3U |
| 法定代表人: |
张伊萍 |
| 处罚类别: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 处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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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事由: |
计量违法行为 |
| 处罚结果: |
行政处罚: 1.没收全部违法所得157881.68元; 2.罚款1600元; 罚没款共计:159481.68元。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2-28 |
| 处罚机关: |
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出处截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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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八一八 于 2026-3-28 20:28 编辑
经查,
(一)涉案动态汽车衡列入《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属于强制检定计量器具。
(二)当事人在未依法取得计量授权情况下,于2023、2024、2025年对哈密*建、天*公司合计16台动态汽车衡擅自开展强检计量器具检定。
(三)2024年在新疆双*经理张*琴介绍下,哈密公路****中心与四川**签订《计量技术服务合同》,四川**又将该检定项目委托其子公司新疆**,而后新疆**将该检定项目转给新疆双*,当事人实际借用四川**名义对哈密公路****中心26台动态汽车衡擅自开展强检计量器具检定。
(四)当事人2023年至2025年期间伪造动态汽车衡检定证书72份,通过购买检定与校准空白标志方式伪造动态汽车衡校准合格证标志14个、伪造动态汽车衡检定合格证标志32个,并分别交付给哈密*建、天*公司及哈密公路****中心。
(五)当事人2023年收取哈密*建、天*公司动态汽车衡检定费分别为20097.09元(价税合计20700元)、26796.12元(价税合计27600元);2024年收取哈密*建动态汽车衡检定费20097.09元(价税合计20700元);2025年收取天*公司动态汽车衡检定费33495.15元(价税合计34500元);哈密*建、天*公司出具情况说明,对当事人2025年度检定费用不再支付。 当事人2025年收取哈密公路****中心检定费57396.23元(价税合计57970.19元)(哈密公路****中心将检定费用76528.3元(价税合计81120元)支付四川**,四川**扣除合作费用后转入新疆双*账户)。 因当事人不能在限期内提供与曾姓人士或深圳市******研究院之间的付款记录凭证,无其他检定费用支出证明材料,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九条“在违法所得认定时,对当事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前依据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已经支出的税费,应予扣除”的规定,当事人违法所得为20097.09+26796.12+20097.09+33495.15+57396.23=157881.6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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