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国市监处罚〔2026〕7号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91110108660511594M |
| 法定代表人: |
钟永健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处罚名称: |
未依法履行资质审查义务及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
| 处罚事由: |
1. 未依法履行资质审查义务,使无证、虚假证照店铺上线; 2. 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违规转单)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 |
| 处罚结果: |
1. 没收违法所得 50,791,578.86 元; 2. 罚款 694,930,000.00 元; 3. 责令暂停新增蛋糕(预包装除外)店铺6个月。 |
| 处罚依据: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第八十三条。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年4月17日 |
| 处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 出处截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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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市监处罚〔2026〕7号
当事人: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60511594M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38号楼18层22-01
法定代表人:钟永健
一、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依据对当事人初步核查所发现的违法线索,本局于2025年11月20日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本局通过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电子取证、数据分析等方式,确定其违法事实。
二、 违法事实
当事人系“美团”平台的经营主体,已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备案及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备案。作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当事人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并依法审查其许可证。
1. 未依法履行资质审查义务:经查,当事人未依法履行义务,使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未上传或许可证造假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平台开展活动。该违法行为涉及店铺7031家,其中产生交易的6918家店铺交易额达404987034.33元,平台取得违法所得36262470.03元。
2. 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当事人平台内入驻的转单平台服务商提供“一键转单”功能,允许转单店铺在未告知消费者的情况下,违规将订单转交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等合法权益。当事人明知或应知该侵害行为但未采取必要措施,违法所得14529108.83元。
三、 证据及处罚告知
上述事实主要有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相关许可与备案、招商及审核规则制度、询问笔录及电子数据等证据证明。2026年4月8日,本局向当事人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及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四、 处罚决定
综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相关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没合计:745721578.86元(柒亿肆仟伍佰柒拾贰万壹仟伍佰柒拾捌元捌角陆分)
1. 没收违法所得50791578.86元;
2. 对当事人未依法履行资质审查义务的行为罚款692930000元;
3. 对当事人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行为罚款2000000元;
4. 责令当事人暂停新增蛋糕(预包装除外)店铺6个月。
五、 缴纳罚款与权利救济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缴款码到指定代理银行网点或网上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6年4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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