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本主题讨论的众多量友,在规某人的眼里,可以说没有人懂他所谓的“规氏三分之一原则”。拿不出证据,理屈词穷,无言以对。从头至尾看看所有参与讨论的帖子,看看大家都在说谁不懂装懂,谁在大家提供的证据事实面前仍死不认错的强行狡辩。自己满口污言秽语,天天无理搅三分的找骂招骂,还要整天抱怨别人骂人。 JJF1094-2002根本就没有任何条款规定了必须满足“U/MPEV≤1/3”的要求,只是说如果满足该要求,则可不考虑示值误差评定的测量不确定度的影响,即直接根据测量所得结果进行合格判定。当不满足该要求时,不能直接对测量所得结果进行合格判定。更没有规某人所说的所谓“U/T≤1/3”这一“规氏三分之一原则”,这纯粹就是胡说八道。 57楼量友晒出的截图也清楚的表明,计量领域所说的三分之一是指计量标准与被检器具的准确度之比,可以认为是“MPEV(计量标准)/MPEV(被校对象)≤1/3”,或者“U(计量标准)/MPEV(被校对象)≤1/3”,也有的标准说不确定度之比“U(计量标准)/U(被校对象)≤1/3”。总而言之,都是半宽度之比。从来没有哪个标准里说“U/T≤1/3”叫三分之一原则,也只有这位学术无赖,才能够想得出这种奇葩怪论,并且还要不知羞耻的信口开河、无休无止的百般狡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