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确推导结果为U/MPEV≤2/3,但这与U/T≤1/3同样是三分之一原则的基本要求,没有任何差别,只不过人们还是喜欢使用U/T≤1/3,称呼为“三分之一原则”,不喜欢用U/MPEV≤2/3,称呼什么“三分之二原则”。 你也会承认2/3呀,谁喜欢使用“U/T≤1/3”啊?成百上千的计量技术法规,哪一部法规里规定了这么一个“规氏三分之一原则”呀?计量界除了你这个“学术无赖”喜欢,还有谁喜欢呀? 这是在三分之一原则的具体应用时,因为风险较大,比值在1/3~1/10中适当向1/10倾斜,而选择了1/6,计量检定、计量校准正是在具体应用三分之一原则时选择了比值1/6,只不过分母由全宽T换算成半宽MPEV,写成U/MPEV≤1/3。
选择了1/6,那就应该叫“六分之一原则”。在这种情况下将全宽T换算成半宽MPEV得到的“U/MPEV≤1/3”与你那个所谓的“三分之一原则U/T≤1/3”没有任何关系,也没有任何可比性,也不是从你那破玩意儿里推导出来的。你从成百上千的计量法规里找一例风险不大的,应用你那所谓的“U/T≤1/3”的案例出来给大家看看。一例都找不出,在计量领域还谈什么具体应用的价值呀?不就是你这个学术无赖自己编故事忽悠误导新量友吗。 不考虑U95的影响”也就是告诉我们“不考虑‘待定区’”,只有不满足U/MPEV≤1/3进行符合性判定时才需要“考虑待定区”。
这个木鱼的脑袋已经是笨得不能再笨了,连什么叫“待定区”都不懂。JJF1094第5.3.1.6条说得清清楚楚:如示值误差评定的测量不确定度不符合5.3.1.4的要求(即:不符合U95≤1/3MPEV),则必须考虑U95的影响。这位木鱼的脑袋会看成“才需要考虑‘待定区’”。该条款分a、b、c三个子条款进行了分述,其中a)款为“合格区”,b)款为“不合格区”,c)款才是说“待定区”。并且各子条款都给出了判据的数学模型和示例。只有被评定仪器的示值误差的绝对值处于“MPEV-U95<|Δ|<MPEV+U95”区间时才叫“待定区”,即:区间(MPEV-U95,MPEV+U95)。也就是说区间[0,MPEV-U95]为“合格区(a款情况)”,≥MPEV+U95的区间为“不合格区(b款情况)”。104楼我就问a)、b)两款是不是说“待定区”,这位“学术无赖”到现在仍然是答非所问避而不谈。 4、第5.3.1条全部7小条都是为了说明三分之一原则在检定/校准中的应用这个核心问题。第6小条(第5.3.1.6条)也不例外,其开头和结尾都是围绕着5.3.1条要讲述的核心,强调1/3原则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仅仅在中间插入了不满足U/MPEV≤1/3,有的人又想偷懒耍滑或节约点测量成本,就给你开点绿灯,但前提条件是必须“考虑待定区”,并告之待定区的考虑方法。但是,受U所限,绿灯也绝非无限放行,第5.3.1.6条结尾说的非常清楚,当用U压缩控制限T,压无所压时,必须回归到5.3.1条的核心要求,采取一切可采取的措施使测量方法满足1/3原则。
第5.3.1.6条整条都是说不满足U/MPEV≤1/3的情况,到了这位学术无赖的嘴里,就曲解成了“仅仅在中间插入了不满足U/T≤1/3”、“开点绿灯”、“必须考虑待定区”。这都什么乱七八糟的,哪句话开始是“中间”啊?哪句话表明是“开绿灯”啊?哪句话写了“必须考虑待定区”呀?第5.3.1.6条结尾啥时候说了“当用U压缩控制限T,压无所压时”啊?你吃饱了撑着吧,竟如此明目张胆的篡改标准原文编造谣言。第5.3.1条再怎么三分之一,也与你那个所谓“规氏三分之一(U/T≤1/3)原则”沾不上半毛钱的边,你不就是企图偷换概念,以达鱼目混珠之目的,从而达到忽悠他人之效果吗。 |